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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角下税收合理化:分析框架、 实践路径与优先事项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作者信息

王雍君(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


文章内容

一、引言  税收如何促进共同富裕是近期相当活跃的研究主题,但仍有一些基本谜团未被解开,其中尤以核心命题未被澄清、适当的概念框架未被建构最为突出。面对共同富裕的国家战略提出的挑战,目前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的回应依然是零碎而非系统的。系统回应要求解答两类基本问题,而这两类基本问题又是互相补充的,即以税收力量促进共同富裕的核心命题和底层逻辑究竟为何。  核心命题只能基于底层逻辑提出。底层逻辑是最基本的因果逻辑。人类活动典型地表现为因果关系事件流。因果关系无处不在,所谓“一切皆因果”。重要的是看清最难被看清的底层逻辑,其他层面的因果逻辑皆从中派生而来。遵从底层逻辑如同尊重客观规律与基本法则,是万古不易之理。  大自然和人类事物皆有其底层逻辑。推论起来,税收的底层逻辑只有两个--正当化和合理化。正当化旨在划清征税与攫取的界限,可以区分:基于用途的正当化,即通常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基于良治(good governance)原则的正当化,即法定授权、受托责任、透明度、预见性和公共参与;以及基于给定税收总额下税负公平分配的正当化,并且应以个人作为基本分析单元。  本文重点探讨税收合理化命题。共同富裕的税收力量之源并非税收(权力与收入)本身,而是税收正当化和合理化以及两者的结合。本文虽未深究正当化命题,但强调其重要性及其与合理化命题不可分割是必须的。  合理化命题旨在揭示基本的因果关系链,用以表明税收决策通过哪些关键的中间环节对共同富裕作出贡献。税收决策是“因”,共同富裕是“果”,中间环节将两者联结起来。在真实世界中,我们正是通过出台和调整大大小小的税收决策,并使其联结中间环节,进而抵达共同富裕目标。本文将次级目标、税收原则和实践路径确认为三个关键的中间环节。税收决策主要涵盖三个方面:税收制度(税法)、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区分且紧密结合的整体。  本文将“税收合理化”定义为税收决策通过中间环节作用于共同富裕的过程,即由基本的因果关系链表征与规范的理性化过程。为理解这一过程,首先必须明确共同富裕战略的确切目标究竟为何。为此,本文采用公理化方法,将“共同富裕”战略的核心要义预设为“协调一致地全面追求三个次级目标”,即社会团结、蛋糕做大和公平分享。鉴于次级目标之间的潜在冲突,确保各个层面的税收决策的协调一致至关紧要,支出决策亦应如此。  明确次级目标为揭示税收-共同富裕因果链铺平了道路。通过阐明次级目标联结的税收原则并澄清其实践路径,适当的因果链即可得到建构,用以引导税收决策合理化。本文主旨在于建构税收合理化的三个核心命题,在此基础上鉴别税收决策的优先事项。第一部分建构基于社会团结的合理化命题,即“税收决策→边界与纽带路径→税收的社会认同原则→社会团结”表征的因果命题;第二部分建构基于蛋糕做大的合理化命题,即“税收决策→财富与能力路径→税收的二元效率原则→蛋糕做大”表征的因果命题;第三部分建构基于蛋糕分享的合理化命题,即“税收决策→财富与能力路径→税收的二元平等原则→蛋糕分享”表征的因果命题。每部分的实践路径涉及的优先事项逐一被鉴别出来。以上三个部分依托的框架概念见图1。

  以上框架因宏大而足以表达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大量观点,因为聚焦而足以让我们将税收原则置于中心位置。旨在促进共同富裕的所有税收努力,均应被视为认知、领悟和有效运用税收原则的结果。这是由于税收原则是约束和引导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最高标准。问题在于,税收理论阐明的税收原则根植于一元论的物本价值观,而非人本价值观。  三组新税收原则分别为税收认同原则、物本-人本逻辑的二元效率原则、物本-人本逻辑的二元公平原则,分别与共同富裕的社会团结、蛋糕做大与公平分享相联结。传统的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都是基于物本逻辑的一元原则,需要重新诠释和拓展为二元原则,以适应蛋糕概念和“新发展观”的两个核心要素——物质财富和人的可行能力的发展。共同富裕不只是物质财富意义上的,还是人的潜能全面发展意义上的,后者甚至比前者更重要。在本文中,可行能力被定义为执行生活功能与社会功能的能力,“基本能力”是指生活中从事基本事情的能力,包括有关衣、食、住、行和对抗疾病与衰老的能力。  二分法攸关共同富裕的每个次级目标。物质财富的富足和公平分配并不足以带来社会团结,更不足以塑造幸福社会。幸福社会主要不是由物质财富定义的,而是主要由社会个体成员的幸福感定义的。与物质财富相比,可行能力与幸福生活的要素有着直接和紧密得多的联系。对个体生命、生活和生存而言,物质财富是外在的,可行能力则是内在的,这是非常重要的差异。可行能力是对生命、生活和生存“状态与行为”本身的表征,而不是表征物质财富水平。  人类个体的生命、生活、生存和繁衍莫不依赖各种各样的可行能力,如呼吸、消化、阅读和步行能力。社会功能也依赖相应的可行能力,如社会交往、沟通、协调与合作的能力。可行能力包括生产性能力——寻求以生产活动谋生的能力,如创业能力、经营能力、投资理财的能力和胜任工作的能力。  财富蛋糕与能力蛋糕的清晰区分,召唤我们重新探究“税收究竟应促进什么和如何促进”这个根本问题。把可行能力从社会团结、蛋糕做大与分享中移除出去是完全不合理的。税收“拿走”人们的生存资源是一回事,影响人们获得和享用资源的可行能力是另一回事,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在探讨税收如何促进共同富裕时必须注意这一点。可行能力观提醒我们注意权利和机会对物质生活的影响。研究表明,权利不足通常是收入不足的根源:如果说贫困的表象是收入不足,那么,其本源便是权利不足。

二、基于社会团结的税收合理化“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是国际税收规则近百年来的最大变革,由于支柱一金额A设定了200亿欧元的销售收入和10%利润率门槛,并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排除在外,因此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目前情况下,支柱一对我国跨国公司影响相对有限。支柱二未设置行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这将对跨国税收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跨国企业应及时跟进业务所在区域的税改动态和立法进程,主动评估潜在影响。  社会团结不仅是共同富裕的先决条件,还是共同富裕的首要目标。在此意义上,税收合理化的根本命题是促进社会团结,依次涵盖三项诉求:诉诸税收认同促进社会团结,把税收认同确立为根本的税收原则,以边界-纽带路径把税收认同原则带入实践领域。上述每个实践路径都涉及一组优先事项。  (一)诉诸税收认同促进社会团结  税收认同可被定义为社会成员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认同。税收制度界定税制要素和税收立法、司法与行政层面的权责安排,规定社会成员的法定纳税义务及其分配;税收政策表明政府决定要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包括政策目标和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与方法;税收管理属于税务部门的职责,使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得以落实到具体执行层面,即与纳税人直接打交道的运营层面。区分税制认同、税政认同和管理认同并理解其相互关系非常重要。税制认同起着决定性作用,但税制良好不足以保证税政良好和管理良好,独立测试税制认同、税政认同和管理认同因而是必须的。  这项意义非凡的工作应尽快启动。税收理论界已阐明的税收原则包括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简便原则和其他原则,却没有关注社会认同这个根本的评判标准。主流文献至今也未将税收认同-社会团结纳入视野,更不用说阐释其相互关系。就探讨税收如何促进共同富裕而言,这极不正常。因为直觉和经验教导我们,社会公众相当关注税负水平和税负分配的公正性,资本低税负和工薪高税负并存、发达地区低税负和欠发达地区高税负并存,尤其容易导致或加剧社会分化和共同体涣散。  税收认同与社会团结呈正相关关系。一个税收认同度很低的社会,很难成为一个团结的社会。社会团结要求基础广泛的税收认同。税收认同既是社会团结的重要方面,也是对社会团结产生广泛、深远且持久影响的关键因素。与公共支出带来的受益感相比,社会成员的“税收痛感”要强烈得多。从积极角度来看,国家带给人民最广泛和最重要的受益通常莫过于公共支出;从消极角度来看,国家加诸人民最普遍和最明显的负荷通常莫过于强制征税。这足以让我们对税收认同与社会团结的相互影响及其性质保持警觉,提醒注意税收认同对社会团结的特殊重要性。  (二)将税收认同确立为根本的税收原则  迄今为止,税收理论尚未发展出一个终极的、超越特定税收原则的综合性税收原则,用来评价、规范和约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现有税收原则都是基于物本逻辑的特定原则,不仅缺失对人本价值的一般关怀,也缺失协调性和综合性。这些原则彼此之间并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和冲突,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尤其明显。我们也不清楚哪些原则与社会团结的联结更紧密或更松散。另外,如果我们采纳“税收评价最终要交给社会与公众”的明确立场,把税收认同确立为根本的税收原则就是必须的和适当的。这样一来,税收认同将从价值理念的地位升级为直接指导实践的地位。无论在作为终极评价标准的意义上,还是在作出具体税收决策的意义上,理念是重要的,但只要不成为原则约束,指导实践的作用就非常有限。  “根本的”税收原则意味着特定原则要与其保持一致,呼唤税收专家和决策者重视“倾听社会的声音”,包括运用各种适当方法全面收集各方的税收认同信息,建构、计量和发布税收认同指数,作为改革与完善税制、税政和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该指数应覆盖税制、税政和税收管理,主要体现以下内容:税负水平的合理性,税负分配的公平性,税收资金是否确实被用于纳税人赞同的用途,纳税人权益被尊重和保护的范围、程度与方式,税收立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共参与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确定性、预见性和连贯性。  税收认同原则根植于社会共同体这一核心价值观,因而与社会团结同根同源。由于各种原因,社会分化和共同体涣散的危机正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现代生活的处境正在侵蚀各种形式的共同体——家庭、邻里、城镇、公民、种族和宗教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把人安置在世界上,提供认同与归属的来源。鉴于税收攸关社会成员的核心利益,税收认同正是社会认同与归属的关键来源。以此言之,将其确立为根本的税收原则,本身就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和社会团结的内在要求,受其约束与引导力的税收决策,因此成为黏合剂,把社会“黏合”为真正的共同体。  (三)以边界-纽带路径践行税收认同原则  边界-纽带“路径”指明税收认同原则从两个方向进入实践:边界路径指明“分开”,桥归桥,路归路;纽带路径指明“结合”,即把纳税与践行必要义务和寻求充分回报联结起来。两者共同引领我们从此岸抵达彼岸——社会认同与社会团结。  1.边界路径与优先事项  边界路径强调划定税收权力、权利、权益和责任归属的边界。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必须清晰明确,行政裁量不可过于宽泛以至侵蚀与削弱立法权与司法权。未经法定授权,行政部门不可向公民和企业加诸和变更税收义务。税法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亦应适当分离。税基、税率和税收收入的政府间划分应清晰明了和保持稳定,并基于合理原则与规则,特别是基于地方财政主体性(subjectivity)、自主性(autonomy)和能动性(agency)的基本原则,禁止不良税收竞争和辖区间税负转嫁。纳税人的权利应被充分尊重和保护,使其成为制衡权力滥用与误用的强大力量。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可支配收入、可控收入、共享收入不可混为一谈,地方税和转移支付亦应如此。作为一般结论,划定税收边界的重要性,甚至可与界定和保护产权相提并论。税收边界明晰和产权明晰的基本原理完全相通。  边界路径拒斥逆向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形式使强者成为税收蛋糕分配的赢家,弱者成为输家。税收博弈中的力量不对称很严重,无论政府间、地区间还是群体间,由此隐含逆向再分配和社会不平等的高风险。数字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力量不对称,削弱了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维护税收权益的能力。作为一般结论,税收边界的模糊和不稳定足以削弱社会认同,损害社会团结。长期而言,必然成为社会难以承受之重。当务之急,尤其应着手解决纳税义务预见性低、不确定性高的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产生的条件、金额、时间、地点、以何方式向谁缴纳。确保纳税人对这些义务要素具有很高的预见性和确定性,应作为税制、税政和税收管理上的非常基本的要求。税收领域的过度行政裁量及其高昂的隐性社会成本,至今仍未被主流文献正视、阐述与检验。  2.纽带路径与优先事项  边界路径与纽带路径相辅相成。前者强调“亲兄弟明算账”,后者强调“税收-回报间联结”,两者以不同方式把税收认同原则带向实践领域。  税收是社会成员为共同利益支付的财政成本,也是共享社会成员资格的社会平等人向社会支付的“俱乐部成员费”。在此意义上,税收成为真正的财政纽带,将社会成员联结为基于纳税回报的利益共同体(interests-community),以及基于纳税义务的情感共同体(emotional-community)。“义务认同”和“回报认同”集中反映了社会契约的本质和精神内核。  我们的税收文化与实践亟须进化:从国家强制观进化至社会契约观,从历史传承的“税恶观”进化至民主治理的“税善观”。强制观视税收为钱财从民众向国家的单向转移,“税恶观”视这种转移为恶,两者都切断了“税收-义务”之间以及“税收-回报”之间的联系,导致税收的契约本质和纽带功能丧失殆尽,税收与攫取的界限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  总体来说,税收认同原则的实践依赖两个非常基础的核心理念:税收边界必须清晰,税收必须发挥纽带作用。两者都是社会团结的先决条件。优先事项是建构两类税收纽带——义务纽带和回报纽带。只有社会成员普遍感知且认同“纳税是公民义务践行而非损失”,义务纽带建构才会大功告成;只有社会成员普遍感知且认同“纳税是以经济利益回报社会而非损失”,回报纽带建构才会大功告成。  税收文化形态应系统性重构,要点是淡化“税收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刻画的刻板税收意象,培育基于共享社会成员身份和共同利益的税收契约文化。因为共享着平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与消费者)的共同身份,所以纳税是平等人之间的义务契约;因为平等人依赖税收资助的集体行动创造和分享共同利益,所以纳税亦是平等人之间的利益契约。两类税收契约有其共同本质:消解税收之痛,增进纳税遵从。这些正是税收认同原则和社会团结的题中之义和精神实质。国家和政府不仅有征税之职责,还应担当建构和践行税收契约、培育现代税收公民的塑造性抱负。底线是最小化寻租和腐败空间及其后果与影响。税收领域天然具有高寻租-腐败风险的固有特征。对税收契约、税收纽带和税收认同而言,没有什么比寻租和腐败更具破坏性。  没有税收契约文化的培育和滋养,税收将不能作为共同体的情感纽带和利益纽带发挥作用;没有基于重构收支联结、税收法治和税收民主的税收实践,就谈不上税收契约文化的培育和滋养。这三个关键方面理应作为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优先事项。税收决策与支出决策应通过预算过程协调起来,确保税收-支出主管机构综合考虑税收-支出决策的综合影响,特别是对低收入阶层、丧失挣钱能力的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配影响。  税收-支出决策互不理会的现状应予扭转,无论各级政府之间,还是本级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除了关心自己的征税能力,税务部门亦应关心税收的再分配效果,包括分析各类税收优惠(税式支出)最终去了哪里,赢家和输家是谁。支出管理机构除了关心自己管理和维护的项目,亦应关心这些项目的再分配效果。欠发达地区对上级财政的税收贡献应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充分返还,避免为发达地区输血——这种逆向再分配将加剧社会不平等与社会分化。现行税收体系包含多个税种,相当复杂,弄清其累进或累退程度以及最终归宿并不容易,但并非不可行,数据科技的发展使其难度越来越低。  公共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全面了解民众的税收主张,关注社会和民众如何看待税收与支出的总体协调程度,尤其应知晓民众如何权衡税收与开支:是否认可公共部门使用税款所产生的价值,是否至少可与自己的纳税价值等值;哪些项目(如景观工程)应削减支出,哪些项目(如养老保障)应增加支出。公共管理和公共支出管理应致力于让民众获得相当好的税收回报,合理目标应是多数民众对政府公共财政的基本价值的充分认可。  我们有五套可供使用的标准来培育税收契约:政治学的、经济学的、伦理学的、公共管理学的和法学的。政治力量是决定性的。只要政治过程把税收契约的培育纳入法治轨道,其他标准相对而言就不是那么重要。确保以法治约束与引导税制、税政和税收管理实为当务之急。法治国家的首要标准是税收法治,而法治应被理解为普遍良法的普遍遵从。全面重视和系统强化税收司法,应与税收法定的努力并行不悖,相互促进、彼此支撑。



三、基于蛋糕做大的税收合理化  共同富裕中的“富裕”指蛋糕做大,但蛋糕理应二分法为财富蛋糕和能力蛋糕,以消除对“富裕”理解的狭隘与偏颇。未对财富蛋糕与能力蛋糕进行区分并澄清其相互关系,至今仍是税收-共同富裕文献的明显缺陷。鉴于能力蛋糕如此重要,采用二分法建构基于蛋糕做大的税收合理化命题是必须的。该命题涵盖三组连贯的因果命题:诉诸效率(efficiency)做大蛋糕,确立二元的税收效率原则,以财富-能力路径贯彻二元效率原则,每个路径都对应一组优先事项。  (一)诉诸效率做大蛋糕  我们需要新的发展观来引导蛋糕做大。传统发展观聚焦投入(inputs),强调“保障投入”,本质上属于规模导向的发展观。在资源富足的时代和环境中,除诱发财政持续性危机外,其他问题并不那么明显。但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生态环境压力剧增的如今,规模导向的发展观越来越不合时宜,后果和代价也越来越大且难以控制。  新的发展观把规模导向转换为效率导向。这是从粗放式发展观到集约式发展观的革命性飞跃,体现对“资源”与“资源利用能力”本质差异的清晰认知。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主要并非资源差距,而是利用资源能力的差距。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当代背景下,资源可得性虽是短板,但最大的瓶颈却是资源利用的能力瓶颈。回顾人类工业革命以来的历程不难发现,与增加资源供给相比,资源利用能力的提升才是人类生活品质提升的关键和最大奥秘。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总量有限,这个事实注定人类的未来命运与福祉将继续取决于利用稀缺资源的能力。  就我国现状而言,规模导向升级为能力导向既重要又紧迫。彻底打破能力瓶颈的最优方法是全面、系统和持久地提高效率。首要的是提高配置效率,促进稀缺资源从低回报用途释放出来,转向经济-社会回报和政策优先级更高的用途;其次是提高技术效率——通常称为(全要素)生产率,确保给定投入创造更多更好的产出;最后是提高各个层面的管理-决策效率,底线是消除形式主义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折腾”,回归管理-决策的底层逻辑和本质规定性。  制度效率是更为根本的效率概念。制度缺陷越大,寻租成本(福利损失与资源耗散)越高,制度效率越低。制度越是完善,人的潜能越能得到全面发展,制度效率越高。制度效率是二元效率:物本逻辑的资源效率,人本逻辑的能力效率。科技进步和现代生活方式导致人的诸多能力退化,比如,电脑使人的计算能力退化,汽车使人的步行能力退化,手机使人的思考能力退化。  充分发挥税收对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要求采纳“效率导向的税收决策观”,确保税收决策瞄准根本的目的性关切:促进二元效率——其定义为物本效率和人本效率。物本效率即传统的、资源利用能力意义上的效率,人本效率即人的潜能全面发展意义上的效率。  二元效率之所以值得特别强调,是因为“物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不可混为一谈,也是因为我们已知的税收效率原则过于狭隘,它完全不考虑人本效率。这样一来,税收力量原本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的“能力富裕”就不被关注,更不用说澄清和阐述,连带地导致和加剧税收实践的狭窄化。如果我们把共同富裕完整地理解为“财富富足”和“能力富足”的结合,这个缺陷就必须弥补。  可以且理应接受的是:税收决策应致力促进二元效率,一方面致力促进物本效率以促进财富富足,另一方面致力促进人本效率以促进能力富足。能力与财富是非常基本且至关紧要的区分。能力根植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财富根植于以物为本的价值观。后者是功利主义的,前者是人本主义的。其实,人的可行能力本身也是财富,而且是一种意义非凡的独特财富。这是二元效率概念下的广义财富观,它把能力富足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同时也肯定(物质)财富富足。二元效率所要解救的贫困也是二元贫困:贫困不只是生存资源意义上的(经济)财富贫困,更是获取和享用生存资源意义上的能力贫困。  (二)确立二元的税收效率原则  效率本身是一种价值观,只有被“原则化”为正式的税收原则,才能成为评价、约束与规范税制、税政和税收管理的强大力量。“原则化”要解决两个问题:税收力量究竟要促进什么?如何促进?后者要求解答税收与效率的内在联系。  问题在于我们只有一元的效率原则,它有两项一般含义:税收中性,即在市场有效运转的环境下,税收不应干扰和扭曲经济人抉择和资源区际流动,以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矫正税(corrective tax),即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使用非中性税收工具修正市场失灵。  一元效率原则对做大蛋糕并不充分,因为未把能力蛋糕和相应的税收潜能纳入视野。正如做大财富蛋糕依赖物本效率,做大能力蛋糕依赖人本效率。  人本效率概念非常重要。本文把人本效率定义为“人的可行能力被开发与利用的程度”。开发与利用的程度越高,人本效率越高。与生活功能相关的可行能力,即获取、拥有和享用生存资源与条件的能力,典型地包括避免饥饿、营养不良、疾病等能力;与社会功能相关的能力,即参与社会生活和融入社会的能力,典型地包括与他人沟通、协调、合作、投票、处理冲突和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就字面意思而言,可行能力指“可实际执行的能力”,伴随每个人的生命始终。  诸多复杂多变的因素都影响可行能力的开发利用程度——人本效率,其中的社会因素可概括为三类:权利、机会、权利和机会被实际利用的可能性。三者的群体间分布差异可能相当惊人,如农民工的教育、就业、医疗、购房、养老等权利显著低于其他群体,无论权利范围、类型还是受保护的程度。由于这一原因,对贫困根源的考察,不可能不去考察权利、机会及其被实际利用的可能性,是否处于某种程度的或者事实上的被剥夺状态。仅仅考察基本生存资源与条件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考察只关注结果,而不追究导致结果的根源。这也意味着“税收扶贫”概念不应限于生存资源,亦应拓展到可行能力。  基于影响可行能力的三类社会因素,可以界定人本效率原则的三项要义:“税收-权利”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税收理应作为尊重和保护权利的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机会”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税收理应作为拓展和开放机会的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权利与机会利用可能性”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税收理应作为提高可能性的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由此可知,人本效率原则有其完整内涵,可与物本效率原则相提并论为二元的税收效率原则。  (三)以财富-能力路径贯彻二元效率原则

我们需要开辟两个通道,以使二元效率原则抵达实践领域,指导税收决策促进共同富裕的第二个目标——蛋糕做大。

  1.财富路径与优先事项  此路径为贯彻物本效率原则量身定制,主要有三类优先事项。  其一,回归共同市场依赖的最优竞争中的税收条件。共同市场指在未被人为扭曲的最优竞争的经济条件下,自由生产、投资、就业和交易的市场,与“国内统一大市场”基本原理完全相通。以此观照,解决四个由来已久的特定问题应作为当务之急:发达地区的实际税负(并非法定名义税率)可能远低于欠发达地区,各种地域税收优惠(包括税收返还)实行集中管理或统一审批,消除和避免诱使资源流向经济劣势(前景不佳)区位的税收优惠,取消税收洼地。  其二,回归中性原则改革现行税制。增值税的最大优势在于中性,但多重税率、减免和管理措施导致该优势有所丧失。原则上,对流动性税基征收的所有间接税都应采取单一环节的终端消费税形式。所有税种和税种组合均应恪守中性原则予以完善,包括所得税在内,以确保各级政府遵从超额负担(excess burden)最小化的方式筹集税收。基于税收的物本效率和蛋糕做大的共同富裕目标,超额负担最小化理应被置于税制改革议程的优先位置。超额负担意味着妨碍财富生产,而这与共同富裕目标无疑是相悖的。  其三,降低税收成本,使之逼近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管理效率原则强调相对于给定征税总额的税收成本最小化,包括纳税人承担的遵从成本、税法与税收政策的执行成本和税务部门的运转成本。更一般地讲,优先事项应是全面降低税收融资的公共资金的机会成本,包括征税带来的微观经济的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行政成本、腐败、对私人部门投资的挤出效应,以及其他与公共支出相关的社会交易成本。在西方国家,就无谓损失而言,合理的公共资金机会成本(OCPF)的范围是0.2~0.3,这意味着公共部门每支出1欧元就会产生1.2~1.3欧元的福利损失。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关注和努力降低税收的机会成本很重要。  2.能力路径与优先事项  此路径为贯彻人本效率原则量身定制。在适宜的制度、政策与管理框架下,税收决策可为人的潜能全面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优先“发力点”应是可行能力的三个要素:权利、机会和实际利用权利与机会的可能性。优先事项亦应包括会计准则从权责计量改为现金计量。  首先,税收决策应致力保护权利,并对权利侵蚀的后果予以必要且适当的补偿。不只是纳税人权利与权益,亦应包括至关紧要的财产权和交易合同权。税负水平越高,征税方式的裁量度越高,纳税义务的预见性越低,财产权和交易合同权的价值越低。税收攸关两类权利的保护,合同权保护甚至比财产权保护更重要,两者都是人们求取经济上安身立命和增进可行能力的基石。权利保护对可行能力的独特作用值得费心思考与严肃对待。  其次,税收决策应致力拓展机会空间,特别是作为多数年轻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业机会。平台经济、总部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加以其他诸多经济社会原因,正导致就业机会空间快速收窄。税收决策亦应促进机会空间向所有人开放,特别是向年轻人和低收入群体开放,而且可以大有作为。  最后,税收决策应致力提高权利与机会被切实利用的可能性。对权利的充分保护,连同可畅通参与其中的权利空间,意味着税收决策能够为贯彻人本效率原则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人可能与权利和机会擦肩而过,甚或不知情。举例来说,针对残障人士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必人人知晓,即便知晓,也未必能切实受益。保护权利和拓展机会是一回事,如何让其切实“落地”和使目标群体受益是另一回事。在这里,税务管理机构等有大量细节工作要做,农村集体经济税收问题就是相当典型的例子。

四、基于蛋糕公平分享的税收合理化

五、结语  税收如何促进共同富裕的两个基本谜团都有待破解。一个是“公正税收”命题,关注在税收法治的基础上确保必要税收总额在纳税人之间作公正分配;另一个是“税收合理化”命题,关注共同富裕经由哪些中间环节与税收决策联结起来的因果链建构。税收决策通过相应的反向因果链作用于共同富裕的子目标:社会团结、蛋糕做大与公平分享。两个命题的探讨理应结合起来,但本文专注于破解第二个命题。  因果链建构是对智力和抽象思维能力的真正考验。谈论现象或就事论事非常容易,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接近真理。本文的因果链建构所根植的正是这一理念。如果说这一努力确实对帮助我们理解税收-共同富裕命题有所建树,那主要是因为本文填补了主流文献研究框架缺失的四个关键环节,由此带来相应的思想突破:税收-共同富裕的关系并非纯粹的手段-目的关系,相反,手段-目的关系必须受到良善价值观的引导;社会共同体、物本价值和人本价值作为良善价值观的三个支柱,一方面联结共同富裕的次级目标,另一方面约束与引导税收原则,并赋予其新内涵;传统的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所缺失的环节是某种“可行/基本能力”理念,但共同富裕的蛋糕做大与公平分享目标必须把“能力蛋糕”包括在内;针对共同富裕的税收探讨不应与国际税收的主要相关议题脱节,即宏观税负国际差距、共同市场最优竞争涉及的税收条件,以及数字经济背景下国家间税收权益分割标准等。本文远未穷尽这些命题的讨论,只是将其初步表达出来,以利后续的深化与拓展研究。  总体来说,本文认为就税收促进共同富裕这个宏大论题而言,最重要的研究努力是阐明税收决策合理化的分析框架,并为每个目标指明所依赖的条件、路径以及鉴别优先事项。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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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雍君.共同富裕视角下税收合理化:分析框架、 实践路径与优先事项[J].国际税收,2023(8):03-14.


●王文清 王晖: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古成林 崔红宇: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体系构建设想●陈镜先 王可:我国香港地区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改革评析●龙新文:我国跨国企业“五步法”应对支柱二国际税改研究
●郑家兴 张哲妍: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研究●杨小强 郭馨: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比较
●黄智文:新形势下平台企业数据信息服务涉及税费问题的调查分析●康拉德·特雷 池澄 张一斐: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演进:两波浪潮●李香菊 付昭煜:数字经济国际税改与我国应对思路●何杨 陈依珑 龙云飞:支柱二方案全球进展与保持我国税制竞争力的思考●朱青 白雪苑: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落地与应对●梁富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问题研析●高金平 钱蓓蓓: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领域的适用研究●燕洪国 陈祎婷:完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郑洁燕:无缝税收征管理念下降低中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探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成效、问题及建议——基于陕西“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的调查研究
●王葛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析●张清华:关于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建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涉税问题研究●高敏 花长春:财税金融政策如何支持高质量发展——以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视角●徐楠芝 戴芳:发达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岳树民 薄彦婷: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索尔·皮乔托:徘徊在十字路口的跨国企业国际征税
●杨得前 王玉 刘雅楠:我国税制结构优化路径研究——基于扩大居民消费的视角●吕冰洋:我国大规模减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何代欣 周赟媞 朱钰凤:发展中国家逃税行为研究综述
●彼得·A.巴恩斯  H.大卫·罗森布鲁姆: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追求尽善尽美的初衷甚好,却前路多艰
●许文: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协同●马塞洛·埃斯特沃 塔蒂亚娜·法尔科:增强税收管理部门应对新旧挑战的能力
●孙红梅 梁若莲:全球税收发展十年回顾与展望
●张少峰:浅议全球最低税改革对我国能源企业集团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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