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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税收发展十年回顾与展望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作者信息

孙红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梁若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章内容
  过去十年,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不断发展,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交织,国际地缘政治冲突不断,全球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公平高效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是全球经济增长的有力保障,改革创新完善始终是全球税收治理的主基调。十年里,无论在全球、区域还是国家层面,都是面对挑战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的十年,是国际税收规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断解构、调整、重塑、完善的十年,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税务部门主动作为、务实合作、成果丰硕的十年。本文拟分三个层面回顾过去十年全球发生的重大税收事件并进行总结与展望,为把脉未来国际税收发展“大势”提供参考。

一、全球层面的税收大事  过去十年,数字经济挑战、金融风险、气候变化、流行病、地缘政治冲突等全球性问题日益凸显。各国只有携起手来通过多边协商机制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方为解决之道。在税收领域,全球性税收合作取得了诸多实质进展,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提供了成功的税收范例。  (一)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愈演愈烈,引起各国税务部门的高度关注。据不完全统计,BEPS导致的全球公司所得税流失每年高达1000亿至2400亿美元。为有效应对BEPS问题,二十国集团(G20)于2013年9月发布《圣彼得堡宣言》,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并组织实施BEPS行动计划,对已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改革与完善。BEPS行动计划包括5大类共15项行动,遵循“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经过两年紧锣密鼓的推进,2015年11月召开的G20安塔利亚峰会正式批准了BEPS行动计划成果报告,最终成果获得了G20政治层面的高度认可。  为高效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并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2017年6月,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多边公约》),实现了税收协定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多边合作与协调,标志着G20国际税改取得重大成果。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有9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BEPS多边公约》。  (二)形成应对经济数字化挑战的双边和多边解决方案  近年来,经济数字化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对基于传统经济的现行国际税收规则构成了严峻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从2013年开始,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就着手研究和改革国际税收规则。2017年,在G20的授权下,OECD建立了BEPS包容性框架,就如何更好地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制定和达成全球共识性解决方案展开研究。2019年,OECD首次提出了“双支柱”方案构想。其中:支柱一突破了税收协定以常设机构作为分配营业利润征税权依据的传统,将对大型跨国公司全球利润的征税权部分分配给市场国,以实现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的再平衡;支柱二建立了全球最低税机制,确保跨国公司在相关辖区承担的税负不低于一定水平,旨在抑制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差异进行逃避税的动机,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税收“逐底竞争”划定底线。2021年7月1日,OECD发布声明称,BEPS包容性框架的140个成员中,有130个成员对“双支柱”方案表示了支持。2021年10月8日,OECD在7月声明的基础上,对方案中各方关切的重要技术细节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并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获得了包容性框架136个成员的支持。2021年10月31日,该声明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截至2022年6月,BEPS包容性框架141个成员中,加入多边共识的成员已达137个。“双支柱”方案为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境税收权益分配不均的难题提供了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是各国通过多边协商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次有益实践。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联合国国际税务专家委员会于2021年在《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协定范本》)中增加了第12B条款。该条款突破了传统国际税收规则要求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征税门槛,赋予来源国以额外的征税权,即允许协定缔约一方对向缔约另一方就自动化数字服务的付款征收预提所得税,征收率不应超过缔约国双方在协定中设定的比例。12B条款注释建议将该比例设定为3%或4%。尽管12B条款一出台即受到多方质疑,但它确实另辟蹊径,化繁为简,为全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提供了有别于“双支柱”方案的全新视角。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1月23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开始为建立一个国际税收合作框架进行谈判,目的是使国际税收规则更具包容性和有效性。该决议由非洲国家牵头提出,一些民间团体认为这将对OECD的“双支柱”方案构成直接挑战。  (三)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多边协作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日益严峻的跨境逃避税问题,OECD于2010年修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欢迎全球所有国家签署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共六章三十二条,涵盖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三种形式。随着公约签署方日益增多,其影响力不断扩大,已成为各国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法律基础与实施标准。截至2022年7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46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2014年7月,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国际法律基础,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根据CRS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可确保一国(地区)税务部门通过自动信息交换获得其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另一国(地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相关信息,从而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21年10月,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标志着各国向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共同打击跨境逃避税迈出了坚实一步。  (四)开展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国际合作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各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相互学习与借鉴、共同进步成为各国迫切之需。2020年12月,OECD第十三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召开视频会议,发布了《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报告,描绘了税收征管的未来蓝图,即将税收征管过程融入纳税人自有系统,实现无缝征管。2022年4月5日,FTA公布了税收征管3.0框架下全球76个辖区的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与创新的问卷调查结果。次月,OECD发布了《税收征管3.0:行动计划的最新进展》,介绍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等7项行动计划的最新进展以及未来重点工作方向,为各国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供路线图和实践参考。OECD希望通过这7项行动计划,于2030年前促成税收征管3.0目标的落地实施。同年9月,FTA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了年度全体会议,会后发布了《成果声明——税收征管论坛2022年全体会议》及《税收征管3.0和电子发票:初步调查结果》等5份报告,强调应尽快实施“双支柱”方案,加强征管数字化转型合作。

二、区域层面的税收大事  过去十年,全球区域经济合作加速发展,区域税制协调和征管协作也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2019年4月18日,以“共建一带一路:加强税收合作,改善营商环境”为主题的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开幕,这是首次由中国税务部门主导发起并主办的高级别国际税收会议。34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在首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共同签署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成立。  2022年5月,《国际税收评论》发布“2021-2022年度全球税收前50”名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功入选。这一全球国际税收界最具影响力的杂志指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起的合作机制致力于提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税收协调性,在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10月底,“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理事会成员和观察员已分别增至36个和30个。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已成为参与方在税收领域互学互鉴、沟通合作的务实有效平台。  (二)建立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  自2009年金砖国家领导人首次会晤以来,税收合作始终是重要议题。2013年,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晤机制正式成立。同年1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首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公报发布。2017年11月,金砖五国税务局长在中国杭州签署了金砖国家税收合作的第一份机制性文件——《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标志着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正式上升至制度层面,迈入了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建设的新阶段。  2022年11月,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本次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发布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首批9个案例。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将“金砖税务最佳实践”作为标志性知识产品固定下来,在今后推出更多金砖税务合作的实践案例,为完善全球税收治理体系贡献“金砖智慧”。  (三)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20年1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6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非东盟4国。随后,RCEP分别于2022年2月1日、3月18日和5月1日起对韩国、马来西亚和缅甸生效。截至2022年年底,生效国家已达13个。RCEP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上将超过90%。RCEP的签署是区域成员国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关键一步,对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具有标志性意义。  (四)推进欧盟区域税制协调  201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增值税行动计划:欧盟委员会促进欧盟增值税制度现代化的建议》,强调将实施简明、现代的跨境电子商务增值税制度,简化协调小企业增值税制度,规范跨境交易增值税制度,加强打击增值税欺诈的合作,并给予成员国在设置低税率方面更大的自主权等。这是继2014年OECD发布《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后,又一区域经济和税制协调的重要成果,其意义和影响深远。  除增值税领域外,2022年3月15日,欧洲理事会就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碳关税”)的总体方案达成一致,2022年6月通过了碳关税草案修正案。经过半年的多方谈判和磋商后,2022年12月13日和18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别宣布,就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和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达成协议,欧盟碳关税终于落地。欧盟碳关税是欧盟委员会2021年7月提出的“2030年减碳55”(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计划的核心内容,要求欧盟进口商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等产品,须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欧盟碳关税从2023年10月起试运行,设定为期3年的过渡期。其间,受影响的企业只需提供申报数据,无须真正纳税,直到2026年碳关税正式开征。欧盟推行碳关税,意在强化其引领世界走向低碳未来的全球影响力,但一经提出,就受到“打着低碳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质疑。可以预见,欧盟碳关税一旦正式开征,或将进一步引发全球贸易摩擦。  (五)维护非洲国家税收利益  近年来,非洲税收管理论坛(African Tax Administration Forum,ATAF)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为维护非洲国家税收利益而努力发声。ATAF成员和非洲联盟在“双支柱”方案谈判中积极反映政策诉求,为成员国提供技术支持,以满足非洲国家的需求。ATAF指出:尽管“支柱一”吸纳了ATAF的许多提案和建议,但只是将跨国企业剩余利润的25%分配给市场国,而跨国企业的常规利润并不会被重新分配;15%的全球最低税率对于非洲国家来说太低,至少需提升至20%才能阻止企业将利润转移出非洲,因为大多数非洲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在25%至35%之间。同时,ATAF强调必须负责任地实施新规则,并考虑不同国家实施这些规则在能力水平方面的差距。ATAF代表非洲国家所提出的部分诉求被吸纳进“双支柱”方案中,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国家层面的税收大事  过去十年,全球经济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税收作为各国重要的宏观调控和国家治理工具,必然随之发生适应性调整。十年来,主要经济体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结合本国国情和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税制改革。  (一)美国的《减税与就业法案》  2018年1月1日,号称是自1986年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减税与就业法案》开始实施。此次税改仅限于美国联邦税的改革,表现为有增有减、以减为主的全面结构性税制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小幅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从39.6%降低到37%,同时翻倍提高标准扣除额。二是公司所得税方面,大幅降低税率,加大资本性支出费用化。公司所得税税率由税改前的八档超额混合累进税率改革为单一税率21%,降幅达40%。三是国际税制方面,一方面通过引入参股免税制、对海外累积利润课以低税、减免部分无形资产所得课税等“胡萝卜”促进海外资本和无形资产回流;另一方面通过征收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相关税收等“大棒”防止利润和工作机会向海外转移。四是其他税种方面,提高遗产和赠与税的免征额,降低部分酒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实施大规模减税改革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一定的连锁反应和外溢效应。具体表现在:一是加速了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为主的各国减税进程;二是引发各国对“属人征税”和“属地征税”模式的再审视;三是加剧全球贸易、产业以及国际税源争夺,带来国际秩序新一轮变化和调整。  (二)印度的货物劳务税改革  2017年7月1日,印度酝酿数十年之久的增值税性质的“货物劳务税”(Good and Services Tax,GST)改革正式启动。这不仅是自1947年印度独立建国以来最大的单一税种改革,更是莫迪政府为推行“数字印度”“印度制造”等计划,扫除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GST改革的核心是取消原有的中央消费税、服务税、中央销售税和各邦增值税等多个流转税,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双轨GST”,即按照货物和服务是在邦内还是邦际交易进行区分,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各自拥有征收权限。改革后,原则上所有的货物和劳务都纳入GST征收范围,白酒、电力、石油等除外。改革之初设定四档GST基本税率(5%、12%、18%、28%),两档低税率(0.25%和3%)与免税,出口适用零税率,此外还设有三档简易征收率(1%、2%、5%)。  此次改革有许多特色机制和做法值得关注:一是将税收法定原则贯穿改革全过程;二是成立GST委员会,全面把控推进改革进程;三是实施利益补偿机制,消除改革阻力;四是建立反不正当利益机制,传递改革红利。虽然新税制的磨合过程对印度经济产生一段时间的不利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印度GST改革具有优化营商环境、增加税收收入、提高税收遵从、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等积极作用,助推了印度经济快速发展,其带来的效益很可能将超过其产生的成本。  (三)日本的消费税改革  经过多年酝酿,日本终于在2019年10月1日实施了具有增值税性质的消费税改革,将消费税税率从8%提高到10%,同时设置了8%的低税率,主要适用于食品饮料(酒类、餐馆就餐除外)和报纸,以减轻民众日常生活的负担。改革后,日本消费税的税率结构从单一税率转变为两档税率。为了确保消费税改革顺利实施,日本采取了一些征管及配套措施,如引入发票制度,实施非现金购物积分返还制度,以及发布规范经营者行为通告等。  总的来看,日本消费税增税改革对经济带来了短期负面影响,增加了民众的税收负担。但比较可取的有以下三点:此次增税改革的落地实施距离政策宣布有近一年时间,为政策宣传和民众接受都预留了比较充足的时间;日本政府不断宣传“消费税-社会保障一体化”这一逻辑链条,使民众了解到增税主要用于提高民生福利和应对老龄少子化“国难”等用途,从而易于取得民众的认同;日本还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缓解增税对经济的负面冲击、弥补部分利益受损群体,减少了改革落地的阻力。  (四)俄罗斯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  2019年1月1日,俄罗斯将增值税标准税率由18%上调至20%,以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转型。此次改革是俄罗斯开征增值税以来的第三次税率调整,也是唯一一次上调。税改后,俄罗斯市面上提供的大部分货物和服务都按20%的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另有部分货物维持适用10%的低税率,包括基本食品、儿童服装、药物和医疗用品、出版物等。这次税率调整在短期内推高了通货膨胀率,抑制了消费者需求,使俄罗斯经济增速有所放缓。  2020年11月23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税法典》修正案。该法案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俄罗斯公民年收入超过500万卢布的部分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13%提高到15%,此举每年可增加600亿卢布的预算收入,税款将主要用于治疗患有重病及罕见疾病的儿童。至此,俄罗斯结束了自2001年以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13%的单一税率制度,转变为两档累进税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制的累进性。  (五)中国的税制改革  十年来,中国构建现代税收制度在渐行渐深中持续推进,有力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税务部门逐步健全税收法治体系,三分之二的税种已完成立法。个人所得税改革分三步平稳落地,符合全球税改趋势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成功建立;增值税改革分十步层层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增值税制度基本建立;以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为核心的“多税共治”“多策组合”绿色税收体系初步建立。在退税减税降费等宏观政策综合作用下,截至2022年10月,税务部门累计办理退税缓税缓费和新增减税降费超过12万亿元,中国宏观税负从2012年的18.7%下降到2021年的15.1%。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总结与展望  过去十年是极不平凡的十年,是机遇与挑战、解构与重塑并存的十年。通过对十年来全球税收大事的梳理与回顾,笔者总结了一些规律性认识,并以此为基点展望全球税收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税收日益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工具  过去十年,面对世纪疫情、全球供给瓶颈、通货膨胀、债务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等多重挑战,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增长速度普遍下降,世界经济复苏不确定性因素显著增多。过去十年的实践表明,税收正日益成为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政策变量。  从国际层面看,自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提出“打击避税和提高税收透明度”,到2022年11月G20巴厘岛峰会倡导“继续在国际税收、资本流动、普惠金融、金融市场监管、加密资产监管等方面加强合作”,十年间举行的数次峰会无一例外地将税收视为破解全球经济发展难题的重要手段。国际税收合作不仅直接影响经济增长,而且影响世界财富分配,决定了经济增长的红利能否实现共享。  从国家层面看,美国实施自1986年以来最大力度的税制改革,将“让美国再次伟大”的希望寄托在一揽子减税措施上。印度推行了自194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货物劳务税改革,以期解决全国市场分割和税种碎片化问题,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消除制度性障碍,提高中央政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调控能力。俄罗斯上调增值税标准税率并强化个人所得税税制累进性。我国在过去十年间推行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重大税制改革,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愈加突出。伴随税收从经济范畴走向国家治理范畴,税收将在更多领域发挥作用,更好服务世界经济强劲、平衡、包容、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数字经济加速了国际税收从双边程序协作转向多边实体治理的进程  十年前,在G20政治层面的强力推动和OECD技术层面的积极主导下,2013年BEPS项目开始启动,其十五项行动计划形成了一系列防止税收协定滥用、优化税收争议解决等建议措施,对于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具有积极意义,但仍然主要依托税收协定所建立的双边机制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而且在征管程序上的协作要比实体上的协调更加深入。2017年《BEPS多边公约》的签署标志着G20国际税改取得重大成果。然而,这一多边合作与协调真正实现实质性突破,是在数字经济日益蓬勃兴起、国际税收规则面临重大挑战之时。全球130多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在国际税收百年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多边解决方案从程序到实体的转变。相较于过去的双边治理模式,虽然“双支柱”方案略显复杂,但其由此形成的国际税收多边治理模式在确定性、一致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2022年11月15日至16日,G20领导人巴厘岛峰会上,进一步敦促“尽快落实OECD/G20双支柱国际税收方案”。  在推进形成多边解决方案的过程中,除了G20和OECD的努力外,联合国的作用值得重视。早在2020年,联合国秘书长在提出探索应对疫情的倡议时就将联合国税收公约列为各国元首的选择之一。2022年11月23日,联合国经济和金融委员会通过了决议,呼吁各成员国为制定一项新的全球税收多边公约奠定基础,使所有国家都能平等参与有关全球税收改革的政府间谈判,赋予中低收入国家在全球税收事务中应有的决策权,能够开展更加平等、包容、有效的多边国际税收合作。可以预见,全球税收多边共治在应对经济数字化等全球性税收挑战方面,既是大势所趋,也将任重道远。  (三)区域税收合作助力构建全球税收治理新格局  深化区域税收合作是以点带面破解全球税收治理难题的重要方面。近十年来,金砖国家税务部门不断加强沟通,深化务实合作,推进交流互鉴,为推动五国乃至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RCEP作为中国加入WTO以来的又一次全局性开放,对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和世界经济复苏具有积极意义。伴随着RCEP走向实践,税收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将会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乃至全球经济治理中大有作为。而推动区域税收合作结出硕果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始终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丝路精神,为消除跨境贸易和投资障碍、深化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球经济包容性增长贡献了税务力量。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从萌芽起步到发展壮大的短短三年中,中国税务部门与机制各参与方携手共进,勠力同心,将合作机制打造成为区域税收治理的样板,为推动全球税收治理的改革和建设做出了中国贡献,展现了大国担当。未来,随着“一带一路”的内涵不断丰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将持续完善,有力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积极构建现代税制、优化税收征管、加快涉税争议解决、增强税收确定性、有效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等,从而不断优化跨境税收营商环境,打造“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繁荣和发展的经济共同体,为世界经济复苏注入强劲动力。  (四)中国将成为全球税收治理的重要力量  十年来,中国紧紧抓住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逐渐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跟跑者转变为并跑者乃至领跑者。2013年,中国积极参与G20/OECD所推动的BEPS项目,向OECD提交了千余条专业意见,为该项目成果的落地贡献了中国智慧。在2021年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多边共识的形成过程中,中国财税部门始终坚持多边主义,积极通过多边协商解决全球性税收问题,有力维护中国税收利益。此外,在过去十年中,中国还积极参与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以及转让定价指南(手册)的修订工作,为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中国方案。作为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的成员之一,中国还稳步推进《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实施。依托OECD-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多边税务中心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中国持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和国际话语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回顾过去十年全球税收大事,把脉未来全球税收“大势”,让我们更加明确和坚定了中国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前进方向。未来,我国应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高质量发展为契机,继续引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为构建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提供更多的中国经验,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更好地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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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 高苑丽:税法促进发展职能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时红秀 王薇:建设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制度●张少峰:浅议全球最低税改革对我国能源企业集团的影响及应对●王进猛 吴小强:税率调整对外资企业跨国关联交易的影响研究——基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准自然实验分析
●田川 刘仁娜:后BEPS时代相互协商程序运行成效分析
●朱为群 宋珊珊:欧盟“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中的税额确定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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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守东 王爱清:数字经济国际税改研究国内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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