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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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开征集“少爷”“傻航”等人犯罪线索

9月2日,山东德州平原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以刘天晔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近期,平原县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打掉了以刘天晔(绰号:少爷)为首的犯罪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自2021年以来在我县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彻底查清刘天晔等人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该团伙的违法犯罪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一、自通告之日起,凡是遭受该犯罪团伙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相关知情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证据。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及亲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二、公安机关正告曾参加过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员,要认清形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三、对于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隐匿转移涉案资产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毁灭证据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四、线索受理方式1、举报电话:平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9月4日 下午 2:25
社会

刚刚,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被查

政和县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庄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福建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庄宏简历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庄宏,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福建惠安人(福建南平出生),大学学历,1992年2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任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监察局副局长;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纪委副书记;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代理主任;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延伸阅读: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蔡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泉州市洛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蔡涛简历蔡涛,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福建莆田人,大学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4月至2008年11月,历任泉州市土地监察大队科员、副队长,泉州市土地监察支队副科长,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200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局长;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任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任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2022年2月至今,任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来源:刺桐清风、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4日 下午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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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青岛公安通报:“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案,不构成寻衅滋事(附详情)

9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3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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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法院想要“退额”的女员额法官、刑庭副庭长!

按:今日推送的这篇文章,在网上有一定争议。就职业道德而言,法官被公众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就职业环境而言,法官们似乎都是在“苦苦挣扎”,他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在生活、生存与理想信念之间的巨大鸿沟中艰难地爬行。我是一名基层法院想要“退额”的女员额法官、刑庭副庭长!年龄:37岁婚姻情况:已婚,老公个体经营,孩子五岁!从业履历: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进入一家全国知名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工作五年。29岁,考入基层法院,在政工科负责劳资工作。32岁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刑庭工作。2019年入额成为员额法官,半年后任职副庭长。为什么考法院:第一个原因,法院好考!因为在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任职,对省内各公务员系统历年公考成绩有所统计,当时,法院和检察院招录分数比较低。第二个原因,犯傻了!当时,不了解法院干警,以为公务员都差不多!傻了吧唧考进来。第三个原因,年纪大了,老公家里催得急,必须的结婚生娃了!在私企保障系数太低!虽然是全国性的大型私企,一旦怀孕生子,现有职位还能不能保留?未来照顾孩子也是个问题!一年年看着一批批的学员考上公务员,自己有免费的教材和讲师辅导(近水楼台)!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复习考试,结果一次上岸。为什么会入额成为法官:刚上班其实是有一点后悔的,根本没有别人说得那么闲!本职工作号称是“劳资”,实际上政工科包括科长在内当时就三人,啥活都得干,一天累个半死不说,天天还得被其他干警骂。但必须的承认,还好考了公务员,怀孕前黑白颠倒的忙活。怀孕后,马上“待遇”提升,加班这件“小事”,科长从来不找我了,身体有点小问题,马上“批条子”让我回家静养!用科长的话说,政工这地方没别的的权利,但这点特权必须给自己人用上!生子休假,整个哺乳期基本就是上下班刷个脸,除了特别应急的活或者实在忙不开了,基本我就没再干什么事!一边“奶”孩子,一边还抽空学习,通过司法考试。孩子断奶后,回归工作,正赶上员额改革!法院走一遭,不办案子总感觉白来一趟!科长极力挽留!和我说,再等两年,孩子大大再说!当时真是不懂事啊!刚一露出点要去业务口的意思,各种阻挠的人和话语就出来了,主要是经验不行啊、不是科班毕业啊、行政人员不能入额啊什么这些!我去和“一把手”谈判,三句话给我怼回来了,当时就感觉,好像这辈子都走不出去了!从院长办公室出来,就跑回办公室哭(绝对是产后抑郁!)然后,特别不巧,被来加班的科长碰到(你就说尴尬不?)嫂子外柔内刚(必须夸一波),估计科长也是头一次碰到这事,都懵了!当时,估计是想装没看见,赶紧跑路,结果被我抬头发现了!我一把鼻涕一把泪说了一下原因!科长直接告诉我:“不让我走不是拦我,而是走了以后肯定会很难!但只要我确定要走,他去说!”还特意强调:“不是因为我个人,而是要给政工人留个活路,这点念想必须得给!”具体科长怎么说的我就不知道了,不过隔天的党组会后,有几个党组成员一个多月不和科长说话!然后,我就去了刑庭工作,这也是科长能给我争取到最“清闲”的地方了!为啥要“退额”:说实话,我是个挺要强的人(自夸),工作的忙和累真的都不算啥!老公时间宽松,孩子的事基本都是他操心!虽然需要经常加班加点、虽然需要从书记员重头开始学习,但一年多左右吧,我就基本熟悉了刑庭的各项业务和内勤工作。然后就是顺理成章任命助理,再然后就是入额遴选,额数足够,没有竞争就入额了,因为任助理时就经常干挂名的活,所以也就直接上庭,算是无缝衔接!但入额后才发现,助理虽然有时也挂名办案,但和员额完全就是两码事!责任这块,助理基本上不用考虑太多!员额可不行,签字画押都是自己,谁不考虑谁是傻子了!打听案情、跑来说情的人真多!他们可不管你承担不承担责任!胡搅蛮缠的当事人、信口开河的律师、高人指点的嫌疑人,都需要面对,还要“镇得住场子”!几乎一年一变的法律条文,一年好几个新的司法解释,层层传递下来的新司法理念,必须严格、准确把握!而被人称为法官最大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根本就是指向自己的刀!稍有不慎就是“自裁”!如履薄冰四个字,包含的酸甜苦辣咸太多、太沉、太难!责任在身,谨慎小心,却受制于时间!一般人包括不是主要业务部门的法检干警其实真的很难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家庭、孩子、行政工作、党务、培训、活动这些事不可能不管、不干、不操心!那办案子的时间呢?经常是大晚上看卷看到哈气连连,第二天早上睁开眼睛,不看一下笔记,昨天看啥了都记不起来!时间长了,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永远百分之百的精力充沛!难免就会有走神的时候!绝大多数职业,工作走个神不算大事,但法官肯定不在其列!一旦出错,冤假错案这个责任,反正我是背不起!身体“早衰”得厉害,记忆力跌落的速度惊人!有时候开个大庭(庭审时间超长),回家躺床上一动不敢动!我喜欢我的工作,真心喜欢!但喜欢能抵得住刀山火海!却实在抵不住一颗想睡觉的心!退额,也许真的是最明智的选择了!来源:头条号:暮归;转自:法律人那些事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3日 下午 2:29
其他

“ 实不相瞒,我做律师一个月收入,可能是你一年的工资 ”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3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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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槌定音:委托人对结果不满意告律师,能否认定委托合同目的未实现?

。如果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律师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则应认定委托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3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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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争抢赔偿金,法院判了!

“他入赘到我们家三十余年了,当年入赘的时候和我们签订了协议,我的生养死葬都由他们夫妻负责,赔偿金肯定要分给我!”“我是他的亲生母亲,含辛茹苦将他养大,赔偿金更应该分给我!”……法庭上,两位古稀老人为一笔赔偿金争论不休,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赔偿款分配的案件,请看本期案例。基本案情原告邓某出生于1935年,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因姚某父母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嫁出去,李某在与姚某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李某与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
9月3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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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及计算公式(2024)

×0.007+11800元;1000万元—2000万元
9月2日 下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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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5天后出家为尼,10年后起诉离婚!丈夫却称“坚决不离婚”,最终……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南方都市报、新闻坊、江西高院等近日江西赣州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女僧人陈某为彻底皈依佛门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丈夫张某的婚姻关系……夫妻生活五天女方遁入空门2011年6月,32岁的陈某与认识六年的张某结婚,婚后陈某发现丈夫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与张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径庭,双方常日因琐事争吵,张某多次在争吵时对陈某拳脚相加。结婚后第五天,陈某决定离家出走,并在外县的一家寺庙出家为尼。图源网络,图文无关妻子出家十年起诉丈夫离婚2021年11月的一天,陈某从他乡归来,向当地律师咨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瑞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之前的手机号码为空号,承办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张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张某并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张某收到离婚材料后十分震惊,面显怒色,并向法官称:“坚决不离婚,要拖着她到老!”图源网络,图文无关采取巡回审判耐心调解促离婚开庭前夕,被告张某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表达其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并认为妻子陈某无故离家多年,对其造成了伤害,陈某没有理由先提离婚,并称将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乡司法所及村综治处联系,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被告张某家中,轮番对被告张某做心理疏导及解释工作,向其讲述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将解决问题的方式回到调解、审判程序中来,对张某提出的意见及诉求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和调解方案。开庭当日,办案团队一早前往巡回审判地点,原、被告均按时到庭。在此前的调解基础上,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再次进行“背对背”调解。经法官开导,张某最终同意与陈某离婚,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对于陈某的遭遇得到不少网友的同情纷纷为陈女士打抱不平对此你的看法是?来评论区聊聊吧!END
9月2日 下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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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也可作为证据采信(注意要点)

案例索引:张文武与陈志雄合同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212号】♢
9月2日 下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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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婚姻中,这五种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导语: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些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可导致夫妻离婚、财产损失等,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重大过错有以下这五种情况,五种情况搜集证据的方法也有不同。一起来看看吧~文章来源:综合网络信息婚姻中,夫妻有矛盾发生争吵是正常的,男女自身存在不同的问题也是能够理解的。夫妻没有隔夜仇,只要是问题不大,矛盾不深很快就会化解的,不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但是在婚姻中,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如果一方存在重大的婚姻过错,那么后果可能很严重,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引发刑责。一,婚姻中重大过错指什么行为?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0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字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0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0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0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05,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其他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二,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民法典实施后,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五种严重的后果:其一,离婚。重大婚姻过错中的家暴行为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离。其二,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重大过错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三,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赔偿。其四,不适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不在优先考虑范围。其五,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如果将一方家暴成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犯罪,将要负刑事责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重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证据的搜集在婚姻家庭中,有重大过错方要受到惩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在五种情形的重大过错中,重婚、同居、家暴、出轨是最常见的,这里重点给大家说说这几种情况证据的收集。01,重婚罪证据的搜集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02,出轨证据的搜集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2,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3,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5,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6,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03,家暴证据的搜集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0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0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0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综上所述,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夫妻因此可能各奔东西,一方可能因此担负刑责等等。针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并且扩大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以前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出轨、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长期分居等情况有可能触发这一条款,无过错放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如果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则得不到补偿。请求损害范围的扩大,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证据,法律毕竟是靠证据说话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妨选择委托律师取证。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日 下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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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被查!

8月3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朔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李锦,男,汉族,1955年12月生,朔州市朔城区人,大学学历,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参加工作后任朔县神头联区教师、贾庄公社秘书、朔县县委组织部干事、朔县滋润公社干部、暖崖公社秘书;1983年任朔县沙塄河公社副书记;1983年12月入雁北师专中文系读书;1985年任朔县政研室、县委办副主任;1990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综合科副科长、科长;1992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副主任;1994年任中共朔州市委政研室主任;1996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1999年任朔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03年任中共怀仁县委副书记、县长;2004年任中共怀仁县委书记;2008年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2009年7月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主持山阴县委工作)。2016年6月17日上午,朔州市委政法委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宣布省委和市委决定,王黎明同志担任中共朔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锦不再担任朔州市委常委委员和政法委书记职务。延伸阅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9月2日 下午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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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92号: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本部门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推荐,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第十二条
9月1日 下午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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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刚发生,一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被罚款1万元!

8月28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近日,乌市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下午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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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儿子向他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在债权人向儿子催要借款过程中,父亲向债权人承诺为儿子返还借款本息,该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近日,新邵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基本案情2023年2月至8月,小王以冲刺存款业绩为由分四次向邓某借款26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邓某多次催促小王还款,小王除返还了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2023年9月20日,邓某再次到小王家中催要借款,因小王不在家,其父老王报警。报警后,属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置,在民警的调解下,邓某与老王达成协议,老王承诺“欠邓某的钱于2023年9月24日全部还清”,双方均在接处警案件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接处警登记表承诺到期后,老王未履行偿还借款的承诺,小王亦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随后,邓某将小王和老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人连带偿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庭审中,老王辩称,其对邓某的承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条件,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请求驳回邓某要求其对小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向邓某提出借款26万元,邓某答应借款后,将借款26万元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小王,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款期限到期后,小王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邓某在催债过程中与老王发生纠纷,随后报警,双方在民警调解下,就案涉债务达成协议,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老王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法院对邓某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老王主张上述承诺应认定为保证,但该承诺并未约定老王偿还借款以小王届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履行条件,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故该主张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王返还邓某借款本金26万元;老王对小王的借款本金2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王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不退出债务关系的情形下,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两个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在债权人不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基础上,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债务;三是将债务加入的情形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并且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债务加入发生时,债务人并未从债务关系中脱离,而是与第三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加入与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和适用场景。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与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债务人地位。债务加入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第三人负清偿责任一般并不以“先由债务人清偿,但债务人未清偿”为先决条件,这与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不同。保证是指第三人(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从属性关系。本案中,老王向邓某作出的书面承诺,从内容上来看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故法院依法采纳了邓某主张债务加入的观点。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现实中,有些人为了解决眼前的紧急情况,常常会作出一些言不从心的“承诺”,却不知作为成年人,每一句清楚有效的意思表示背后都可能是一段严肃的法律关系。在作出法律承诺之前务必思考清楚,法律不是儿戏,债务加入需谨慎。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下午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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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司机打人”案:行拘10日罚1000元合法吗?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导读:我想大家之所以愤怒,是因为,这个社会的秩序不是随便破坏的,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青岛一女司机逆行殴打正常行驶男子”一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警方通报发出后,一些网友对此不满,认为处罚轻了。有人称,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为无物,客观来说,这些情绪可以理解。那么,作为法律类公众号自然要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行拘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能否适用于寻衅滋事?围绕这两个问题,我们看看知名法律博主如何评论的。一,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微博知名法律博主@林律有话说评论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尚未构成轻伤的,一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女司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从法律条文来看,青岛警方的处罚决定并非没有依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后者则用于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对社会秩序有影响的违法行为。在此事件中,警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程序的。然而,法律虽然有据可依,但很多网友仍感到不满,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这反映了公众对道路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显现了社会公众在面对法律判决时的一种期望和失望的矛盾心理。二,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等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超在其微博@眠-LC评论认为,我们知道刑法有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被打的年轻小伙子伤情可能确实达不到轻伤二级以上,所以,从构成要件上来说,侵犯人身类的罪名可能很难达到。但是,有一个兜底罪名叫“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曾经很火,有一阵子被定该罪的案件很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我国刑法上,如果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溯源,一般认为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来。该罪是指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等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从积极方面看,该罪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和警示作用。但是,寻衅滋事罪也因为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一直被以“口袋罪”诟病。一方面,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比如具体犯罪行为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主要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认定,容易被滥用和造成选择性追诉。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与其他部分罪名有竞合,比如与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侮辱罪等有可能发生竞合,似乎按其各种表现形式单独适用其他罪名或者制定具体罪名,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六扇门之手评论认为: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这两个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容易交叉,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动机和目的,行为方式,后果和影响这三个方面。从动机和目的来讲,殴打他人是出于报复、争执或者其他个人矛盾纠纷,直接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后者的动机可以与前者一致,比如出于报复心理,但目的是有差别的,前者在于伤害他人身体。而后者目的是通过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行为方式上来说,殴打他人,是直接伤害对方身体。而寻衅滋事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伤害对方身体的这种行为。即便是伤害对方身体,也有着不针对特定对象伤害的行为特点。换句话说,殴打他人是这个跟我有仇,我要打他。寻衅滋事则是我要打人,这人是谁?和我有没有关系?不重要,反正我要打一个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被伤害的人,或许和行为人完全没有关系,或许确实与行为人认识并有某种矛盾。但结合行为模式分析判断一个人行为真实的动机与目的,是不难得出结论作出准确定性的。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于洋律师评论指出,个人认为:打人女司机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林律有话说:在这起事件中,公众的愤怒和不满有其合理之处,但我们也需要看到法律的边界和适用。打人女司机的行为的确应受到谴责,但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更有效的处罚和更积极的社会引导,是每一个公民和法律从业者都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当法律、社会道德和公众舆论形成合力,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日 下午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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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处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在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书中这一段话应引起广大执业律师的注意“王艳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司罚决字【2020】第1号当事人:王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811xxxxxx,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经查明,2020年5月,王艳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艳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王艳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截图;3、《处分决定书》(津律协(2020)惩字第11号);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辰司罚告字【2020】第1号)。本机关认为,王艳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给予王艳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司法局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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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律师没活路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31日 下午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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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2024法院这样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条文理解】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所有。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前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制,依本条款所述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后,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以外,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从《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的立法精神看,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该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特有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也确实存在大量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而出资时,因与儿媳或女婿关系不睦,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愿意由自己的子女与儿媳或者女婿共有的情况。因此,即使当事人双方结婚后,各方的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而出资,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的,该出资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综上,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者他人所有。这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一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是否有过错不应作为认定财产分配的依据,因为《民法典》在离婚标准问题上采用的是破裂主义,已经不再采纳过错主义原则,这也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上的一致做法。【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部分出资的处理【首付款】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一种情形是父母只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此时,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身份不同,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父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结婚登记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在子女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离婚时,得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该不动产转移登记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二是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者双方子女名下。此时,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也签订在子女结婚前,则可适用本解释的第78条进行处理。如果该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子女结婚后,则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一方父母出资所占总价款比例对应不动产的比例为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本解释第29条第2款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和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还经常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是借贷而非赠与。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出资时很少留下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性质。一旦涉诉,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为当事人陈述。这使得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父母日后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子女婚姻有变或者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对此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首先,借贷关系一般都立字为据,以借贷人出具借条形式作为出借人请求返还的依据。故正常情况下,出借人都会妥善保管借条。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通过赠与方式放弃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受赠物的返还问题,故赠与人没有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其次,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进而,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综上,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对此问题均有规定。此次清理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体系化整合,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在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3.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4.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来源:《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8月31日 下午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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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打人路虎女是某单位副主任?官方回应

8月30日,网传青岛逆行插队追尾并打人的女子为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城市运行服务中心副主任。针对此事,中青网从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处获悉,该消息为假消息,已报警处理。据此前报道,8月28日,在青岛崂山风景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的女司机试图逆行插队,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车。该女子下车后迁怒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对男司机进行了激烈的辱骂,并猛击男司机的面部,导致男司机口鼻流血,但男司机并未还手。女司机还挑衅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随后,这名女司机便驾车逃离了现场。据山东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微信公众号“崂山公安”消息,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29日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公安机关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王某查获。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来源|观察者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1日 下午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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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老人因捞了0.8公斤螺蛳,被法官判刑2个月!

3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因自制虾笼网在湘江捕获0.8公斤水产品,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社交账号3月18日发布一则视频介绍了前述案件。视频中,一老人介绍其在湘江里捕捞到一点螃蟹、几个螺蛳,共0.8公斤,随后被执法人员拍照并告知其行为犯法。视频显示,一老人用手指着四条长条型的网状笼子,一小桶里放着一些手指大小的野杂鱼。据介绍,虾笼网属于禁用渔具。视频中,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向老人解释,“湘江世纪城这个沿线,所有非法捕捞的,都已经是基本禁绝了。”该工作人员称,类似案件也有捕获0.3公斤鱼的市民,同样获刑。最后,涉事老人罗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开福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因捕获小鱼小虾涉嫌犯罪的事件并不少见。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2月,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手指大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同时根据案件中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澎湃新闻注意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2020年12月31日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全面禁捕。长沙市政府官网2020年7月发布了一则《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称,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等重点水域系常年禁渔水域。《通告》中还介绍了六项禁止事项。其中包括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常年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前述《通告》称,违反常年禁渔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1日 下午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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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再好也没戏!户口本上出现这“4个字”,基本无缘公务员!

随着就业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公务员这一“铁饭碗”对许多人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公务员是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工作稳定、福利待遇好、社会地位高,是很多大学生的就业目标。当然,报考公务员绝非易事,除了考试成绩之外,严格的身份考察与审核也不可忽视。参与公务员报考,很关键的一项就是政审。在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官方明确不得报考的人员有5类,具体如下: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毕业生;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对于以上5类人员,相信大家对于其中的几类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可能也有个别类型容易被忽略。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个每家每户都有的物品—户口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家里的户口本上出现“拒服兵役”这四个字,那么就与公务员录用无缘了。什么是“拒服兵役”?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属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拒服兵役真的会导致个人、家庭成员在公务员方面的录用吗?来看一个实例你就懂了👇
8月31日 下午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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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小三”跳楼身亡,父母向原配索赔109万!法院判了

原配千里寻夫,找到的却是“小三”,不料对方跳楼身亡。死者父母将原配诉至法院,称是她的辱骂刺激了他们的女儿。少女之死,谁之过?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千里寻夫,“小三”跳楼
8月30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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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房贷难办,欲退首付款未果,当地住建局:企业不愿解除合同,正协调

8月26日,山东省青州市的姜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2019年3月份他在当地的青州景元置业有限公司(后称青州景元置业)购买了一套诺贝尔城的商品房,“但是直到现在贷款都没有办下来”。姜先生向红星新闻表示,既然房贷无法获批,现如今他希望开发商能够将实际支付的35万多元的首付款退还,但始终无果。▲创意配图
8月30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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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能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最高法、人社部的3个答复/复函+案例

法务之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
8月30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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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支花”等5名网红被抓!警方披露:又牵出5名主播,已全部落网!

据云南保山发布消息,近日,郭某云等“网红”诈骗案32名受害人来到保山市龙陵县公安局,领回被骗财物共计28.3万元。今年6月13日,龙陵县公安局经过周密侦查,先后将涉嫌诈骗的郭某云,网名“龙陵霸男”,外号“红裤子”;杨某芹,网名“杨小乖”,外号“丫头”;段某记,网名“上瘾的思念”;徐某清,网名“回眸一笑”;韩某梅,网名“云南一支花”5人抓获归案。郭某云杨某芹段某记徐某清韩某梅这些人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间直播“PK”过程中许诺多倍返利、高额回报打赏、刷礼物的网民,诱导粉丝和网民给主播打赏、刷礼物;相互配合以编造谎言、对骂等形式,煽动网民打赏、刷礼物压制和战胜对方,从中非法牟利。直播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兑现事先承诺的返利,而将所得钱财据为己有分配后挥霍。此前报道视频五人到案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又抓获了另外5名参与犯罪的网络主播。此案共10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破获以后,公安机关又发布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通告,先后有多名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专案民警一方面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严厉打击犯罪,依法办理案件惩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尽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受害人追回经济损失。警方提醒:上网须谨慎,一定得提高警惕,切勿被网上一些别有用心的所谓“网红”“主播”的表象所迷惑。红星新闻此前报道——5名网红被抓警方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此前,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郭某云等人涉嫌诈骗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经警方查证,2023年底至今,犯罪嫌疑人郭某云等人通过抖音平台直播间PK,许诺虚假高额返利回报,诱骗粉丝、网民打赏、刷礼物的方式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警方公布的信息显示,涉案犯罪嫌疑人郭某云,男,35岁,龙陵县龙新乡绕廊村人;杨某芹,女,33岁,龙陵县镇安镇淘金河村人;段某记,女,39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徐某清,女,29岁,腾冲市团田乡燕寺村人;韩某梅,女,33岁,腾冲市芒棒镇红豆树村人。据媒体报道,郭某云等5名“网红”都有多个抖音号,分别拥有几百、几千、上万甚至几十万粉丝。报道称,自2023年底以来,5名“网红”通过商量和预谋,决定利用各自在网络上、在抖音平台上的影响力,通过平台直播间直播“PK”,在直播“PK”过程中许诺对打赏、刷礼物的网民给予多倍返利、高额回报,以此诱导粉丝和网民给主播打赏、刷礼物。直播期间,5人作为主播,相互配合以编造谎言、对骂等形式,煽动网民打赏、刷礼物压制和战胜对方,最终以获得礼物多者为胜,通过互相“PK”,从中非法牟利。半年多时间,共有多人在抖音直播间观看直播并给作为主播的5人打赏、刷礼物,截至目前梳理出的涉案金额已达11万余元。但直播结束后,5人以直播间禁言、虚拟身份拉黑、踢出直播间等各种理由拒绝给打赏、刷礼物者兑现事先承诺的返利,而是将所得钱财据为己有,分配后挥霍一空。经查,此案被骗人员人数较多,其中有搬运工、洗碗工等各种人群,有的是因为信任或者爱慕自己心中的“网红”、有的是因为想得到“高额回报”,纷纷在虚拟的网络直播间为所谓网红打赏、刷礼物,最后损失惨重。例如一名扛水泥的工人打赏、刷礼物价值达3.7万元,而他每扛一吨水泥的报酬仅有10元。来源:红星新闻综合保山发布、龙陵警方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30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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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副检察长请喝酒诱导其认罪,被举报者回应:纪委正在调查

近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一男子举报称,昌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某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在明知自己无罪的情况下,邀其喝酒诱导自己认罪,但法院两次均判自己无罪。举报者宋先生称,他原是昌图县一名铁路工人,2019年和他人合伙做生意时因经济纠纷被诬告诈骗。2023年,昌图县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其无罪。
8月30日 下午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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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律师一个月多少钱?” “四万多一点”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29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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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的隐患有哪些?(文内附规避指南)

现在有不少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来,这样做好处很多可以规避税费、规避家庭破产风险甚至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保护子女的权益那么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可能会有哪些法律隐患离婚时可以分割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吗?原则上不可以。如果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父母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因为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效力原则法律推定房产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双方能取证证明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可以主张对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家庭出现变故父母可以处置该房产吗?需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下,如果该房产确实属于孩子所有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可以处置,但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下,该房产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是登记在孩子名下的可以主张房屋的处分权。孩子成年后不赡养父母父母可以收回该房产吗?需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下,如果该房产确实属于子女所有,待子女成年后,父母不能因为子女不赡养而收回房产;另一种情况下,该房产本身属于父母共同财产,同时确有证据证明的可以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规避风险?(1)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的房产份额;(2)可以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约定子女未成年时或在父母生前房屋产权收归父母;(3)对于那些计划用于养老的房产,在过户给子女之前,还可以在房产上设立父母的居住权。注
8月29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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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结果……

供稿:省法院刑一庭陈鹏举基本案情2010年9月,胡某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某商贸城项目,约定杨某出资500万元。同年12月,杨某又与林某、邵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的500万元出资款由林某出资200万元、邵某出资100万元,余下200万元由自己出资。经营过程中,林某欲退股。经杨某介绍,李某于2011年3月签订转让协议承接林某的股份,林某、李某、杨某、胡某均签字。李某多次到项目实地查看后向杨某支付退股金额200万元,另付30万元作为利息。此时杨某(包含其名下的林某、邵某二人)实际出资合计不足200万元。后杨某实际出资60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在其与林某、邵某三人实际出资不足200万元的情况下,虚构林某已出资200万元的事实,自称林某欲转让份额,向被害人李某骗取转让费2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杨某收到230万后,将款项高息出借给他人,未注资到商贸城项目。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林某将自己在杨某名下的份额以20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自愿受让并付利息30万元,后杨某已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其不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商贸城项目客观存在,李某转款前实地考察后才确定购买林某的份额;林某确实在杨某名下持有暗股,林某、胡某均认可杨某将林某持有的暗股转售李某,该交易内容真实、价格公允;杨某最后出资600万元,完成了应出资的比例,其对股份转让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上,杨某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遂判决杨某无罪。案例解读陈鹏举
8月29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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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名律师因醉驾被吊销执业证、一名因行贿吊证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3号被处罚人: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8月29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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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
8月29日 下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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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少交200万税款,男子打算和妻子离婚与卖家结婚,法院判了!

夫妻俩想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为避税他们选择在中介的安排下离婚,再由丈夫和卖家结婚,完成房屋过户。没想到买卖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卖家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张先生和妻子通过中介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张先生和妻子离婚,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资料图
8月28日 下午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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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冒充父亲与母亲签字离婚,核对身份证信息拒绝摘下口罩!法官当场识破

她想离婚,居然让儿子冒名顶替丈夫……8月26日,江西丰城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何先生与韩女士结婚多年,后双方感情破裂,韩女士有了离婚的想法。因两人协商不成,韩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多次开展线上调解,最终何先生同意离婚。法院拟定离婚调解书,联系双方来法院签字并办理后续手续。按照约定,韩女士与“何先生”来到了调解室与法官见面,“何先生”全程佩戴口罩和帽子。签字前核对身份证信息时,“何先生”拒绝摘下口罩,只要求尽快签字离婚。在法官的反复询问和警示下,“何先生”才承认他并不是韩女士的配偶,而是韩女士和何先生的儿子小何。小何的父亲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到场签署离婚调解书,他在其母亲韩女士的教唆下冒充其父亲何先生来签字离婚。韩女士因着急离婚心存侥幸,认为离婚是她与被告双方同意的结果,让儿子冒充签字离婚并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韩女士和小何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妨害到司法秩序。法官当场联系被告何先生,强调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何先生和韩女士及其儿子三人均表示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绝不再犯。
8月28日 下午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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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万!过了司考还多次提起劳动仲裁,法院:属恶意诉讼!

案号:(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基本事实康某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独立完成了3000张餐椅,每张餐椅约定单价为19元,合计应付工资为57000元,但某家具厂未支付其上述劳动报酬,康某向本院提交了《计件工资确认书》证明上述事实。林某称康某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原告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康某和某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向某家具厂主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家具厂拒绝支付。康某之后提起仲裁,仲裁未受理。三、康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9000元;五、诉讼保全费2232元和鉴定费11040元由被告承担。四、康某提交的《计件工资确认书》载有:“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确认人:林某”。《计件工资确认书》的正文前三行与后三行在文字大小、行间距、字距及书写习惯(对比后三行,前三行均有三个字符的缩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后三行中“货必须做完”同其他文字也存在明显差异。在(2018)粤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称确认书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及“货必须做完”“确认人:林某”三部分内容为林某签名时已存在的内容,其余文字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康某称不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林某遂申请对《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内容手写字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件工资确认书》中“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成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8年12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1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9年1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晚于“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才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书写形成。康某及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在(2020)粤2071民初787号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康某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林某的签名也是林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五、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林某同康某于2018年10月16日有两次通话,第一次通话时间为19时17分,通话时长39秒,通话内容如下:林某:你晚上到我办公室谈,我跟你说嘛什么事。康某:我不会到办公室的。林某:你晚上来不来?康某:晚上我饭还未吃,我在外面。林某:我在办公室等你嘛。康某:一定要今天今天晚上吗?林某:对!康某:今天晚上来不了,明天吧!林某:你明天不用来干活了。(结束)第二次通话时间为19时23分,通话时长2分9秒,通话内容如下:康某:老板,什么事?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地方搞完,想到我厂来搞,是嘛?康某:没想在你厂里搞林某:我跟你说,你要有准备的。康某:谁在搞搞?林某: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你自己要知道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康某: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康某:你说说我怎么搞搞?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厂做一下,叫别人怎么样,给你付什么东西,去告人家,是不是你啊?康某:……(支支吾吾)林某:是不是你嘛?康某:告人家?哪个老板说的?林某:我不管是哪个老板说,我有那个群的,你要知道。有这个人一进来,他们发出来,是你的名字,也有你的照片,你知道吗?你那个徒弟也是的,你以为呢?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康某:随你便,不来做,工资也要算一下。林某:你把那个字条带过来。康某:早就丢掉了,找不到。你写的那个丢掉了,找不到了。林某:等一下我找到你,别说我不客气啦!找不到?你明天拿过来。(结束)双方均确认录音中提及的“字条”为康某提交的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六、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另有6件案件康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5件案件案由为劳动纠纷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案件,目前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本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部分案件信息如下:1.(2018)粤2071民初1157号案及(2018)粤2071民初1867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2017年12月11日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18955.4元。2.(2018)月2071民初4442号案,康某主张其于2018年1月21日入职中山市******家具厂,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家具厂解除了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083元。3.(2018)粤2071民初7669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2月16日入职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正常上班工资差额、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合计29730元。4.(2018)粤2071民特938号案,康某向本院确认其于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要求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其7500元。5.中劳人仲案字第2803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2018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支付正常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时间工资、晚上加班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件合计32925元。6.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2018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5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25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250元、医疗费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136990元。7.(2018)粤2071民初18897号案,康某称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240/天,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2018年8月31日,吉艺轩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工资。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小强(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于2018年6月27日注销,徐小强为其经营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840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8.(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在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上班,工资计件。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彭国红(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经营者)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工资3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违约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00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90000元。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手写的《劳动关系确认书》,确认书载有:“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木家具厂员工康某工资计件做茶台200张,每张150元,工资共计30000元(叁万元)康某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上班做茶台200张,2018年5月23日200张茶台已完成。确认人彭国红”。确认书除“彭国红”外均是康某所写。六、某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经营者为林某,2018年10月30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是康权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歪曲事实,通过诉讼方式捞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通过分析本院认定的事实,首先可以认定康某近年来在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短者数天,长者数月,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其次,康某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且善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去收集、保留利己的证据,用于提起仲裁和诉讼,如(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的关键证据《劳动关系确认书》和本案的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在形式、内容上都极为相似。综上,可以推定出康某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恶意诉讼。如果支持其劳动报酬以外的主张,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更多的以恶意诉讼方式牟取经济利益的案件产生,不仅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康某应为其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除拖欠的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他不予支持。诚实信用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成熟”。可见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康某存在多次虚假陈述的行为。首先是本案中,康某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进行陈述时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其在(2018)月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否认《计件工资确认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但经过鉴定后,康某在(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案审理过程中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一部分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因此,在第一次庭审中康某存在虚假陈述。其次,在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中,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但在(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康某又称其和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存续至至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17日至5月23日这一时间段,康某不可能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同样可以认定康某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综上,康某在本案以及之前的案件中存在多次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为其虚假陈述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本院谨慎采信其所提交的证据,对其所做的对其有利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高度存疑,如其所做的陈述无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林某不予确认,本院将不予采信。对于康某的入职时间,康某主张是2018年9月3日,依据就是《计件工资确认书》,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为同时书写,但同时书写亦有先后顺序,而《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在外观形式上同前面的文字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双方的陈述、康某的诚信度及其他证据本院认可林某的陈述,即林某在签名时并无“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这一部分内容,因此不能通过《计件工资确认书》确定康某的入职日期是2018年9月3日。综上,在双方都未能充分证实康某入职日期的情况下,本院不认可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的主张,与之相反,本院采信林某的陈述,即康某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某家具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康某主张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林某主张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6日,康某依据是《计件工资确认书》中“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但康某自认上述内容为自己所书写,鉴定意见已认为上述内容形成时间晚于林某签名时间;再者,康某和林某在2018年10月16日电话通话时已经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出现“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等语句,根据生活常理,在此种情况下,林某已不可能在继续允许康某在某家具厂工作,康某也不可能继续前往某家具厂工作,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6日,共计8天。林某主张康某的工作时间为3天,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关于康某的工资。双方均未能举证康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而康某在8天的工作时间内独自完成5000张椅子的制作明显不合常理,因此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公平起见,本院调整为采用计时工资的计酬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康某的岗位是机械木工,因此本院采用《2017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的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和木材制品(家具)制作类别的“机械木工”的月薪中位数4445元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综上,康某的工资应为1185.33元(8天×4445元/30天)。综上所述,除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余诉求予以驳回。判决如下:一、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某支付工资1185.33元;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28日 下午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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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多名“律师”被抓!

“你好,我们是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你这边是咨询个人债务问题还是劳务纠纷?”你在网上找了位“律师”,打算咨询一些法律问题,但是他们一开始就以各种名义事先收取“诉讼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你得注意了,这很可能就是打着“以法律手段维权追债”的幌子,披着“法律咨询服务”外衣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图6月初,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发现,辖区某写字楼内的“江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了大量广告引流相关客户群体,声称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权追债等,这立刻引起了民警的警觉。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研判,发现该公司极有可能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民警通过深度分析、细致研判,最终成功摸清该公司的运行模式及人员架构等基本情况。6月19日下午,通过前期大量的研判线索,刑侦大队抓捕组雷霆出击,成功捣毁该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该公司人员60余人,当场缴获电脑、手机、诈骗话术本等大量作案工具。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结构严密、分工细致,公司“负责人”邓某,“业务主管”钟某,“客服经理”吴某、周某、张某、熊某,“律师”周某、朱某、武某,以及众多“客服”和“行政人员”。公司“客服”先通过网络收集“意向客户”信息,再拨打电话、添加微信,询问客户债务纠纷情况,声称本公司为全国连锁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验丰富、实力雄厚,“不经意间”还露出了一墙的“锦旗”。“律师”再列举帮助客户追回债务的事例,获取客户信任后,以收取委托费、诉讼费、咨询费等方式实施诈骗。截至目前,受骗群众多达700余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高达226万余元,该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1、在寻求法律服务和帮助时,务必擦亮双眼,谨防诈骗,不要只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电话等进行沟通交流,尽量约到对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会面。2、可通过登录当地律师协会官网、相关政务服务网站等查询核实律师信息,或者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查证律师姓名、信息、执业情况等。3、规范的律师委托代理服务需签订正规的委托代理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警惕对方以各种理由、名目事先索要钱财,谨防诈骗。来源:东湖公安、江西公安-
8月28日 下午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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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第一百六十四条
8月27日 下午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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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最经典的9条法律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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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 下午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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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才开始做律师的我,第1年创收52万,感慨万千...”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27日 下午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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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释〔2024〕11号司法解释发布!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理解与适用】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二是条款效力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三是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溯及力的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27日 下午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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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娼被拘10天,员工:我不是无故旷工!法院:成年人,得承担后果!| 劳动法库

宋大猛于2021年3月8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C类处分条款第3条规定连续三天旷工,或三十天内累积旷工二次;第15条规定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三条违纪处理规定第2条针对C类处分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责令即时离开公司。宋大猛确认签收了《员工手册》。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宋大猛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出具了沪公松(车)行罚决字(2023)00219号决定书。3月27日,宋大猛拘留期限届满回到公司时,公司出具了一份落款为2023年3月27日的《离职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宋大猛,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2021年03月08日至2023年03月27日在我司任操作工一职。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离职。”2023年4月18日,宋大猛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990元,仲裁委经审理后对宋大猛该请求不予支持。宋大猛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理由如下:2023年3月17日,我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拘留10日。我被拘留后,通过他人已告知公司被拘留的事实。2023年3月27日,我被解除拘留,回到单位上班。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我。我不是无故旷工,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未明确约定我的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应做有利于公司的无理扩大解释。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能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公司答辩认为,宋大猛违反劳动纪律,旷工期间,公司多次向宋大猛索要旷工证明,但宋大猛拒绝提供,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庭审中,宋大猛自认于2023年3月27日之后才将解除拘留证明书告知公司。诉讼中,宋大猛陈述,在2023年3月18日,已由派出所办案民警告知公司处领班他被拘留的事实,但不清楚领班是否告知公司;3月27日曾告诉公司他缺勤系因被行政拘留,确实未告知拘留原因。公司则辩称其从未收到过民警的通知,也不清楚宋大猛在3月17日至3月27日期间缺勤的原因,公司多次给宋大猛打电话、发微信,均未取得联系,也进行上门拜访,但未找到宋大猛,还给宋大猛的紧急联系人打过电话,也无人接听。在3月27日宋大猛至公司处上班时,公司询问未到岗原因,宋大猛告知公司因赌博被拘留,不同意出示拘留证明,其也无法在派出所调取拘留证明,故公司认定宋大猛旷工,依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C类处分条款第3、15条、第三条第2条,对宋大猛作出解除处理。直至2023年3月28日在松江区经开区XX中心,公司才知道宋大猛是因嫖娼被拘留,但仍旧未收到拘留证明。公司向法院院提交宋大猛旷工记录(系统截屏)、公司在其旷工期间多次微信,电话及上门联系公司记录,并予以通知旷工3天起,予以解除其劳动关系,证明宋大猛旷工事实存在。宋大猛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不能证明他存在无故旷工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宋大猛于2023年3月17日至3月27日期间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即便其并非因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其客观上确实存在连续旷工超过3天之情形。在公司已通过微信、电话等其所能穷尽的方式联系宋大猛未果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C类处分条款第3条以及第八章第三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即便如宋大猛所称,公司在《员工奖惩申报单》上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但宋大猛确于2023年3月17日、3月20日、3月21日未出勤,公司作出该处理亦符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本案中,需要指出的是,嫖娼属于严重背离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宋大猛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无论宋大猛是否将嫖娼被拘留一事通过民警告知公司,都不能作为其旷工能否免责的依据。若宋大猛在拒绝向单位出示被拘留的原因导致旷工还能获得赔偿,既不符合相关法治精神,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法院认为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宋大猛支付赔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宋大猛宋大猛的诉讼请求。案号:(2023)沪0117民初15873号(当事人系化名)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26日 下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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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打赏主播,能否要求钱款?5条裁判规则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目前直播打赏已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盈利的重要渠道,对直播业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调剂作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用户在网络平台打赏钱款要求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裁判规则1.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曾某诉柯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需综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公序良俗进行判断。在直播打赏中,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号:(2020)渝01民终3046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3期(总第157辑)2.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俞某诉程某、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要旨】: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在网络平台自愿打赏的过程中获得了互动和满足,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持续、非大额的充值行为,系其对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的合理处分,其配偶在长期未予管理、制止,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消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请求平台或主播予以返还的主张不能支持。案号:(2020)浙07民终4515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32期3.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的,应予以返还——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后未经其监护人追认,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8月26日 下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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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尚未作出处理,当事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该申请应由哪个法院受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保全申请,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上诉案件之前,由一审法院管辖;反之由二审法院管辖——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关
8月26日 下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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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孩子天天楼上蹦,找物业、报警都无果,我该怎么起诉?

好不容易等到下班回家还没开始躺平楼上就开始“蹦迪”天天蹦跶还不改真让人遭不住啊“熊孩子”扰民家长不管邻居家孩子每天都在楼上蹦,找物业、问社区、报警都试过了,多次沟通无果,请问我起诉的话要收集哪些证据?我应该去哪里获取楼上家长的身份信息呢?
8月26日 下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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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拟任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正职!

13:30—17:00受理电话:(0471)12380来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报中心(邮编:010098)举报网址:12380.nmgdj.gov.cn特
8月25日 上午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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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律师涉嫌操控5000万的虚假拍卖!

来源:学法网家庭妇女王某,竟豪掷五千多万竞购厂房,然而事后却突然反悔,面对询问显得一无所知。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隐情?2022年6月的一天,执行法官倪圣哲找到竞买人王某进行执行谈话。半年多前的2021年11月,王某豪掷千金参与网络司法竞拍,出价果断,最终以5000万余元拍得一处7000㎡的厂房。但竞拍成功后,王某却悔拍了。司法拍卖竞拍成功后悔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买受人王某参拍的保证金117万余元将不予退还。付款截止日之前,拍卖公司和倪圣哲多次联系王某,她始终未置可否。在王某逾期未缴纳拍卖尾款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王某悔拍。买受人王某的参拍动机让人疑惑不解,倪圣哲觉得其中定有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正和拍卖的标的物有关。被拍卖的厂房,属于被执行人缪某名下公司所有。缪某及其公司在青浦区人民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的标的金额非常巨大,债务本金即高达4300万余元。缪某一直想保住自己的厂房,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时间,试图找到破解债务的方法。但是,直到进入拍卖程序,缪某债务清偿仍是毫无进展。被执行人缪某拖延执行的一系列行为,结合买受人王某悔拍以及表现出的反常情况,让倪圣哲不由得怀疑:竞买人与被执行人串通,联合起来阻挠,或者说是拖延执行程序。在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厂区重新拍卖,以468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交。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两次拍卖之间产生的差价,需要由第一次悔拍的人来支付,也就是说第二次拍卖比第一次低出的790万,应该由王某支付。这时,王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向倪圣哲坦言是缪某叫自己参与竞拍的。原来,缪某因自己无法参加竞拍,便让王某帮忙。但是涉案厂房二次拍卖成功,及随后出现的差额问题,缪某撒手不管,王某意识到自己要成为“替罪羊”,她悔不当初。王某向倪圣哲提供了缪某通过关联公司向她四次转账保证金的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转账没有说明目的、录音不涉及关键内容,买受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认被执行人缪某参与策划干扰司法拍卖。倪圣哲决定先来场攻心战,看看能否让缪某服软。可是缪某的态度依然强硬,一问三不知。倪圣哲知道,必须要有过硬的证据才能制服他。2022年7月24日,倪圣哲再次约谈王某,这一次谈话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这次参与拍卖的人员,除了已知的王某、缪某,还有被执行人公司的财务杨某和通过电话远程操控的律师陈某。财务杨某,是倪圣哲接下来调查的突破口。但杨某不接电话,倪圣哲决定上门突袭。根据杨某的描述,结合买受人王某的证词,缪某的代理律师陈某在第一次竞拍的时候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证据也足够指认陈某涉嫌干扰法院拍卖活动。于是,法官约谈了陈某,陈某承认了被执行人缪某策划参拍悔拍的情况。至此,整个案件的证据链闭环。2022年8月5日,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起了清场行动,同一天,合议庭也对被执行人缪某等人干扰司法拍卖作出处罚决定。买受人王某,没有购买意愿仍参加竞买属恶意悔拍,以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拖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的价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被执行人缪某,唆使买受人恶意参拍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并到庭虚假陈述。青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拍卖缪某名下其他资产,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拒执罪”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被执行人代理律师陈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发送了司法建议,并将该份司法建议抄送当地司法局。考虑到财务人员杨某对拍卖过程参与较少,虽到庭虚假陈述但后及时改正,如实供述了案件相关事实,青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进行依法训诫。最终,这起历时近9个月的干扰司法拍卖案被顺利解决。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8月25日 上午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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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已刑事拘留62人,行政拘留117人

为有效净化首都旅游市场秩序,北京警方依托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组织刑侦、网安、环食药旅总队相关警种及东城、海淀、天安门等公安分局成立工作专班,围绕“黄牛”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景区、重点高校门票(预约名额)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旅问题,网上网下全方位追溯排查,全链条开展专项侦查打击工作。暑期以来,共刑事拘留62人、行政拘留117人,全力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和旅游环境。典型案件通报如下:案例一:破获利用非法软件抢占、售卖热门景点门票案工作发现,王某某(男,40岁)等人通过软件非法抢占热门景点门票(预约名额)。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7月2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将王某某等8人抓获。经审查,王某某伙同妻子吴某(女,32岁)通过注册票务代理公司、旅行社,在互联网平台开设网店,以88元至238元不等价格招揽“代抢”生意,从中非法牟利。目前,王某某等8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案例二:破获以经营旅行社为掩护售卖热门景点门票案警方在梳理警情和调查走访中,发现某旅游公司通过网店倒卖热门景点预约名额。经侦查取证,8月16日,警方在河北省三河市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打掉以徐某某(女,41岁)、周某某(男,30岁)为首的犯罪团伙。经初步审查,该团伙以旅行社为掩护,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创建门店上架旅游产品招揽客源,组织团伙成员通过多种方式批量抢占热门景点门票(预约名额),并售卖牟利。目前,徐某某等1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北京警方坚持对破坏北京城市形象和旅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黄牛”非法抢占、倒卖景点门票等违法行为。(来源:平安北京)⚖️相关普法警方通报中的倒卖门票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些非法经营行为构成会收到刑事处罚,这些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倒卖门票,尤其是热门景点或演唱会等门票,往往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因为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8月25日 上午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