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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作者信息

白彦锋(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李泳禧(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王丽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文章内容 
一、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对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意义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CCUS)技术是指将二氧化碳从工业、能源生产等排放源或空气中捕集分离,输送到适宜的场地加以利用或封存,以减少排放到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技术,其主要流程可分为捕集、输送、利用及封存(黄晶,2021;蔡博峰等,2021;李阳,2021)。  (一)我国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  自2006年起,我国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将CCUS技术列为前沿技术,同时提供大量科研资金支持。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已在二氧化碳捕集、输送、利用、封存等流程相关技术链条上,形成了完整的研发规划和相关项目实践,初步涵盖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煤炭、化工、钢铁等多个行业领域。较之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我国CCUS技术总体起步较晚,但在捕集、输送、利用等应用领域已基本达到国际水平,在地质利用和封存方面则仍有待提升(张贤等,2021)。  碳捕集是指利用吸收、吸附、膜分离、低温分馏、富氧燃烧等方式将不同排放源的二氧化碳进行分离和富集的过程(张贤等,2021)。目前,我国第一代捕集技术(燃烧前捕集、燃烧后捕集和富氧燃烧捕集)发展日益成熟,而第二代技术(如新型吸收技术、增压富氧燃烧技术、新型吸附技术等)仍处在研发试验阶段,预期技术成熟后其能耗和成本将比第一代技术降低30%以上,2035年前后有望推广应用(蔡博峰等,2021)。此外,现阶段碳捕集技术能耗和成本总体偏高,燃烧前捕集、燃烧后捕集和富氧燃烧捕集的成本分别为70元/吨~230元/吨、300元/吨~400元/吨、380元/吨左右(李阳,2021)。  二氧化碳输送指将捕集的二氧化碳运送到可利用或封存场地的过程,主要包括罐车、船舶、管道运输等方式(张贤等,2021)。我国CCUS技术示范项目以罐车运输为主,大部分三次采油和碳封存项目通过槽车运送压缩液态二氧化碳。我国槽车运输和内陆船舶运输体系现已趋于成熟,管道运输则正在建立系统化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氧化碳利用与封存包括生物利用、化工利用、地质利用与封存,指利用二氧化碳生产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或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将其进行地质利用或注入深部地质储层,实现与大气长期隔绝(张贤等,2021)。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具有较好的二氧化碳地质利用与封存条件,主要场所包括油藏、天然气藏、煤层气、咸水层等,碳埋存潜力均在100亿吨以上(李阳,2021);陆上及海洋地质利用与封存技术的理论总容量也超万亿吨(张贤等,2021)。我国封存利用项目主要包括三次采油、强化煤层气开采(enhanced coal bed methanere covery)、咸水层封存以及地浸采铀等。目前,我国仍较少涉及基于咸水层的封存,地浸采铀已处于商业应用阶段,三次采油项目规模逐步扩大,处于工业示范阶段,正在逐步实现商业化(蔡博峰等,2021)。  (二)CCUS技术与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CCUS技术对于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CCUS技术在促进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同时强调要确保能源资源安全。基于富煤、缺油、少气的基本国情,煤炭、石油为主的化石能源仍占据我国能源供给的首要地位。2019年,我国碳排放量已达99亿吨,且增长势头较猛;电力和热力生产、工业生产部门位居碳排放源榜首,其中在电力和热力生产中,煤发电和发热贡献率达97%。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进程的关键节点,人均GDP刚突破一万美元,正朝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仍需大力发展经济,以更多的能源作为支持。CCUS技术是我国化石能源低碳利用的关键技术,对能源安全保障有着重要意义,同时是钢铁、水泥等高排放行业减排的重要抓手,对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至关重要(蔡博峰等,2021)。  另一方面,CCUS技术可以降低减碳的机会成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实力不断增强,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煤电、钢铁、水泥生产国。2012-2017年我国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高排放行业的累计投资超过28万亿元。2012-2021年,我国火电建设投资先增后减,十年来累计投资9000多亿元,新增发电设备容量近5万千瓦。研究指出,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一般为40年以上;若不采取减排措施,碳中和目标下这些设施几乎无法运行至其寿命期结束。仅以煤电行业为例,搁浅资产规模已高达3.08万亿元~7.2万亿元(张贤等,2021)。促进CCUS技术应用有利于逐步消化过去一段时间开展的基础设施投资,节约基础设施投资开支,缓解降碳减污对地方经济与财政的冲击。  可见,促进CCUS技术应用对于我国稳步探索推广清洁能源与节能减碳技术,稳步推进石化、煤炭、钢铁、电力等高二氧化碳排放产业有序降碳减污,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与供应链安全,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我国目前支持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CCUS技术已进入商业化阶段,科学合理的政策引导对该技术进一步发展与快速推广有重要作用,税收优惠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企业应用CCUS技术。目前我国已出台针对CCUS技术的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整合、调整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第二类“废渣、废水(液)、废气”包含综合利用“工业废气”生产“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若95%以上的产品原料来自工业废气,且符合规定(GB10621-2006),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号),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更新,并按照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表1)。

  2.资源税  在油田开发中,三次采油技术是提高采收率、延长油井寿命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包括化学驱、气驱、热力驱和微生物驱四大技术系列(李梅霞,2008)。其中,二氧化碳驱技术具有丰富发展前景。研究表明,二氧化碳驱一般可提高原油采收率7%~15%,延长油井生产寿命15~20年(冈秦麟,1998;秦伟,2016)。由于采收率较高,二氧化碳驱成为三次采油的重点技术(李萌等,2021),在我国石油开采中也有着巨大的应用潜力,是我国石油资源绿色、高效、稳定开采的重要抓手。在资源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三次采油减征30%的资源税。若三次采油采用的是二氧化碳驱技术,可以使部分二氧化碳永久贮存在地下,因此该政策可以间接促进CCUS技术发展。  3.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中与CCUS技术有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环保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两方面。具体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根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以下简称《目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别中包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并规定CCUS项目在达到二氧化碳封存量10万吨/年的门槛条件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还规定,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综合利用焦炉煤气等生产二氧化碳等产品,若达到技术标准即可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存在一系列支持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CUS技术的进步,但从近年CCUS项目应用的情况看,当前政策体系仍存在四个亟待完善的问题。  一是系统性较弱,税收政策条文较为零散。如美国的政策是针对CCUS技术全环节的税收优惠,而我国除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优惠外,其他优惠均针对单一环节设置,无法形成合力,政策协同性有待加强。  二是可操作性较差。以企业所得税的“三免三减半”政策为例,其要求项目二氧化碳封存量至少达到10万吨/年,而在2021年已投入运行的38个CCUS示范项目中,76%的项目在10万吨级及以下(张贤等,2021),标准制定缺乏对技术发展现状的考虑。  三是针对性不强。不同行业排放源的二氧化碳浓度不同,为降低成本可采取差异化的捕集方法(张贤等,2021)。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为例,其要求达到高纯度二氧化碳国家标准,但利用不同捕集方法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浓度不一,例如胜利油田利用碳捕集纯化装置捕集处理后的二氧化碳纯度为99.5%(赵士振,2012),采用变压吸附法、膜处理法的中、高浓度排放源产品纯度为95%,均低于标准。  四是优惠力度不够。CCUS示范项目普遍成本高而收益较低。对我国2731个大型碳排放源统计分析,火电和水泥厂年排放量占比超过70%(李阳,2021),而电力、水泥是我国减排成本较高的行业,净减排成本分别为300元/吨~600元/吨、180元/吨~730元/吨(张贤等,2021),产品增值少甚至负增值,项目收益低。在上述客观条件下,即使给予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也难以让企业产生获得感。

三、部分国家支持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和加拿大是CCUS技术专利主要来源国,在商业化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及战略规划方面一直处在世界前列(秦阿宁等,2022)。已有研究发现,美国针对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对美国现有燃煤电厂进行碳捕集与封存改造的投资有积极和重要的影响(Anderson等,2021)。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相关经验及做法,探求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的切入点。  (一)美国  1.发展历程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中有专门支持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条款,即45Q条款。该条款最初作为2008年颁布的《能源改善和扩展法案》(Energy Improvement and Extension Act)的一部分提出,当时针对碳封存技术的税收抵免规定相对简单:可抵免范围仅包括二氧化碳,未纳入其他碳氧化物;每吨二氧化碳抵免额按利用与封存方式不同分为两级;抵免额归属于捕集并实际或通过合同确保有效处置的主体;对可抵免的碳捕集设备设置纳税年度碳捕集量不少于50万吨的门槛条件;在抵免期方面设置了7500万吨碳捕集量的限额条件;具体封存有效性、安全性法规由国务卿与环境保护局局长协商制定。2009年颁布的《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对45Q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补充作为三次采油驱油剂二氧化碳封存的安全性、有效性要求;二是明确仅能选择地质封存和驱油利用其中一种优惠方案。2014年《税收增加预防法案》(Tax Increase Prevention Act)将封存有效性、安全性法规制定负责人调整为国务卿、环境保护局局长、能源部长和内政部长。  2018年《两党预算法案》(Bipartisan Budget Act)扩大了45Q条款的税收优惠力度,形成现行规定的基本框架。修订主要表现在:可抵免碳氧化物范围扩展为任何二氧化碳或其他碳氧化物;将直接空气捕集(Direct Air Capture)纳入优惠范围且大幅降低可享受优惠的门槛条件;赋予纳税人抵免资格的选择权,即抵免额可以在碳氧化物捕集与下游实际封存、利用的不同主体间进行分配;更改抵免期的规定;提高新投入设备优惠额度。2021年颁布的《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规定,CCUS项目中合格设备可通过免税债券进行融资。为避免过度补贴,45Q条款增设扣除规则,针对享受免税债券融资项目设置扣除系数,该系数等于该项目免税债券融资额除以该项目资产总额。实际可得抵免额为计算出的抵免额减去其与1/2或扣除系数中较小者乘积之差。  2.现行规定  2022年8月颁布的《通货膨胀削减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对45Q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改变碳氧化物单位抵免额的划分方式,由原来的按照封存方式划分为两级,更改为按照捕集方式、封存方式划分为四级。其中,捕集方式分为直接空气捕集和其他方式两类,封存方式分为地质封存与用作强化天然气开采(enhanced gas recovery)、三次采油驱油剂封存两类。二是赋予直接空气捕集较高抵免额,降低其他方式捕集的抵免额。通过直接空气捕集设备捕集并地质封存的每吨碳氧化物抵免额为36美元,用作强化天然气开采、三次采油驱油剂的每吨二氧化碳抵免额为26美元;通过其他方式捕集并地质封存或用作强化天然气开采、三次采油驱油剂的每吨二氧化碳抵免额分别从34.81美元和22.68美元降低为17美元和12美元。三是响应社会公正需求,增设加计抵免规则。为保障绿色转型过程中工人群体的利益、避免绿色转型加剧经济不平等,45Q政策新增加计抵免规则:对在2023年1月30日前开始建造的CCUS设施,纳税人可享受抵免额5倍的加计抵免;在2023年1月30日后开始建设的CCUS设施,若纳税人和项目承包商或分包商以不低于“地区现行工资”标准雇佣工人且符合“学徒要求”(apprenticeship requirements),则可享受抵免额5倍的加计抵免。四是大幅降低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条件。对于发电设备,原政策要求碳氧化物年捕集利用量不少于50万吨,修订后降低为不少于18750吨;对于直接空气捕集和其他设备,原政策要求年捕集利用量不少于10万吨,修订后降低为不少1000吨和12500吨。五是纳税人可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针对部分项目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获得税收抵免等额现金补贴等方式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六是延长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期。在2033年以前开始建设的合格CCUS设施均可享受优惠,相比修订前政策延长了6年。  (二)加拿大  1.发展历程  加拿大2021/2022财年财政预算案建议,从2021/2022财年开始,七年内向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提供3.19亿加拿大元,支持可以提高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的商业可行性研究、开发和论证,另外将150万加拿大元用于折旧与摊销的税收优惠政策。2022/2023财年加拿大将推出CCUS项目设备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为CCUS技术的发展提供巨额财政支持,旨在通过降低加拿大传统能源生产商的碳排放,确保加拿大能源清洁化利用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  2.现行规定  根据加拿大2022/2023财年财政预算案,当前加拿大对CCUS项目的税收优惠大多处于初步立法阶段,主要优惠政策建议可以分为提高折旧摊销额和投资税收抵免两类。  (1)折旧与摊销的税收优惠  为支持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加拿大拟设置四级与CCUS项目相关的年折旧率(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其中大幅提高90%及以上面积用于CCUS项目不动产的年折旧率,从不动产通常适用4%的年折旧率,提高到8%~20%。第一年可享受的加速折旧费用分为三类:改造现有设备的费用、购买监测追踪二氧化碳设备的费用、仅用于CCUS项目的建筑费用。但将二氧化碳用于三次采油设备的开支、购买不在加拿大使用的设备开支、购买不支持CCUS技术设备的开支、企业的营业费用,均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2)投资税收抵免  2022年加拿大财政预算案建议,对所有CCUS项目购买安装合格设备的费用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其中,捕集设备在前九年享受的抵免率高达50%~60%,购买直接空气捕集项目设备的税收抵免率高于其他捕集设备,而购买三次采油设备不享受该优惠政策。该税收抵免率适用于2022年至2040年一切符合要求的费用。预计自2022/2023财年开始后的五年内耗资26亿加拿大元;2031/2032财年开始,税收抵免率将下降至先前的50%,每年耗资约15亿加拿大元(详见表2)。

  (三)国外支持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比较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支持CCUS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国CCUS技术现状及政策现存问题,可以从应用场景差异化、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科学化、政策调整灵活化和政策监控常态化四个方面得出几点启示。  一是对存在“漂绿”(greenwashing)风险的应用场景给予相对较低的支持力度,甚至不给予支持。CCUS技术的反对者认为,CCUS技术是一种消极的延迟机制,对CCUS技术的支持政策将成为一种隐性化石燃料补贴,反而延长了传统化石燃料的使用,支持石化行业继续发展,造成碳排放管理改革不良的后果(Abdulla等,2021)。美国45Q政策对三次采油、强化天然气开采项目支持金额低于地质封存与直接空气捕集项目,加拿大的三次采油项目无法享受该国CCUS税收优惠政策,可见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对应用CCUS技术同时可能带来未来碳排放的项目均表现得比较谨慎。  二是有良好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美国45Q政策推出之初限定7500万吨限额,加拿大对CCUS技术税收抵免政策带来的财政支出开展了详细测算,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CCUS技术税收优惠带来的财政影响,保证财政的可持续。  三是适应技术发展与社会需求适时调整支持力度与引导方向。美国45Q政策颁布以来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2018年《两党预算法案》根据当时技术发展应用情况提高了支持力度,同时完善了诸多专业性定义;2022年《通货膨胀削减法案》提高了通过直接空气捕集方式捕集并利用、封存的碳氧化物项目的单位抵免额度,降低了其他捕集-利用与封存方式的支持力度;同时为响应绿色转型过程中社会公正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CCUS项目提供加计抵免。加拿大宣称从2031/2032财年开始降低对CCUS项目的投资税收抵免率。同等条件下两国采用支持力度退坡或调整支持方向的方式,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充分竞争。  四是重视碳减排结果,对封存效果长期监测。两国的政策均需验证CCUS项目的封存效果,若不能达到政策标准,政府将收回已享政策优惠,以确保项目碳减排效果。
四、完善我国支持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CCUS技术整体处于商业化应用早期阶段,仍需持续推进技术迭代,提高其经济效益。我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很难改变,CCUS技术的应用可以为我国能源结构优化、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CCUS技术的发展还存在成本高、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具有一定风险性等诸多问题。通过合理设计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高企业在CCUS技术领域投入的积极性,从而加快CCUS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因此,借鉴国际经验,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重视顶层设计,统筹制定激励政策  为了要更好地发挥CCUS技术在减碳、减少由于碳减排产生的沉默资产方面的作用,需注重优惠激励政策设计的整体协调性,兼顾效率与公平,自上而下地统筹制定针对CCUS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协调各政策制定主体,确保决策科学、分工明确、执行有效、监督有力,避免不必要的政策交叉重复。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税收激励政策应实现短期调控与长期优化相结合,建立健全促进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整体规划和长效机制,从投入要素到产出效益,鼓励企业进行长期的、全链条的技术研发和投资,系统安排CCUS技术相关设备的生产与应用的升级转型。同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彰显社会公正,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推广CCUS技术应用成果转化,鼓励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  (二)拓宽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二氧化碳优惠范围  二氧化碳利用方面,通常工业级二氧化碳纯度要求为99%,食品级纯度要求为99.9%;当前技术较为成熟、应用较广泛的三次采油技术,要求二氧化碳纯度在90%以上即可;美国三次采油项目初期要求纯度在99%以上,后期仅要求95%以上(钱伯章,2010;徐婷等,2016)。当前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二氧化碳纯度达到99.9%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达到99.99%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因此,建议增加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二氧化碳纯度梯度标准。例如:对生产二氧化碳符合《工业液体二氧化碳》(GB/T6052-2011)的,给予20%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与减按97%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GB 1886.228-2016)要求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为50%且减按95%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高纯二氧化碳》(GB/T23938-2021)要求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为70%且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现实应用需求,拓宽政策受益范围,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  (三)完善二氧化碳地质利用与封存资源税优惠  三次采油、强化天然气开采、强化煤层气开采、强化咸水开采(enhanced water recovery)均为二氧化碳地质利用与封存的可选方向,当前《资源税法》仅给予三次采油一定税收优惠,未针对二氧化碳作为三次采油驱油剂的特定优惠,没有对以二氧化碳作为三次采油剂设置核实封存有效性要求;同时,二氧化碳强化咸水开采可以通过产出水资源及附加矿产资源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在资源税方面并未有相关优惠规定。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对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油剂的三次采油项目设置核实封存有效性要求,例如在项目开始运营20年内,每5年对其实际有效封存二氧化碳量进行监测核算,并设置5年追偿期,若合格封存二氧化碳量低于一定比例,可向项目公司追回一定数量的税收优惠;二是在三次采油资源税优惠基础上,对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油剂且满足封存有效性要求的项目给予减征40%资源税优惠,以鼓励企业碳封存;三是扩大资源税优惠范围,对二氧化碳作为驱油剂的强化煤层气开采、强化天然气开采项目给予一定资源税优惠,并设置核实二氧化碳封存有效性要求;四是对咸水层二氧化碳埋存项目产出水资源,给予减征30%资源税优惠,拓宽企业可获得经济收益的途径,提高企业积极性。  (四)增强CCUS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当前称《目录》对CCUS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条件过于严苛,与我国当前技术发展程度不相匹配,导致中小型项目无法切实受惠,不利于市场的发展。美国的实践经验显示,CCUS技术项目的建设面临公司体量、社会信誉度、综合竞争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进入CCUS市场的障碍,过高的受惠门槛一定程度上非但不能推进企业公平竞争,反而强化大企业的经营优势(Abdulla等,2021)。且相较同属于《目录》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类的余热余压利用项目、绿色照明项目等,CCUS技术属于相对不成熟的技术,获利前景尚不明朗。因此,为合理引导CCUS技术发展与应用,措施有三。一是应降低当前《目录》受惠条件并制定税收优惠的退坡计划。如2025年前要求项目碳封存量不低于5万吨/年,2025-2029年为10万吨/年,2030年及以后为50万吨/年。二是由于当前获利前景不明确,若优惠期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项目经营主体获得感较弱。当前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政策均属于可退还税收抵免,因此,改为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能有效提高企业对政策的获得感,鼓励更多资本参与CCUS项目投资。三是为提高优惠政策的减碳效果,规避“漂绿”风险,建议尽快制定与《目录》配套的税收优惠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从源头上强化依法依规治理,为CCUS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全面完备的标准和执行方案。为体现减碳导向,该细则应充分将项目的减碳能力与税收优惠结合起来考虑;落实对项目二氧化碳封存有效性要求;适当降低三次采油、强化天然气开采项目优惠力度;提高地质封存等碳封存方式的优惠力度。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4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白彦锋 李泳禧 王丽娟.促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发展与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国际税收,2023(4):15-22.


●许文: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协同
●冯俏彬:碳定价机制:最新国际实践与我国选择●周梅锋:关于新收入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的思考●杨晓雯 马洪范:构建生育友好型税收政策体系的比较研究●胡天龙:美国公司替代性最低税:历史因由、政策细节及影响展望●郭晓林:高质量推进国际税收现代化建设 助力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基于深圳的实践与探索●熊艳 李巧郎 邓睿:服务对外开放  推动合作共赢——新时代我国税收协定工作十年回顾●蒙玉英:开启国际税收新征程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李娜: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多边法律工具创新:基于《BEPS多边公约》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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