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RCEP关税安排及未来展望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3-03-12


作 者 信 息


王智烜(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

荣超(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文 章 内 容


  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东盟十国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亚太区域经济合作步入快车道。从我国改革发展要求来看,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步。应当说RCEP的签署为后续全面实施,以及促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和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RCEP签署内容来看,以关税减让为突破口,促进RCEP区域贸易自由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本文以研究RCEP关税安排为切入点,分析RCEP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消除的影响,以期为我国后续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提供有效借鉴。


一、RCEP签署前我国自由贸易协定情况及分析

  截至2021年8月,我国已签署19项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从已有自贸协定实施进程来看,协定的生效能够更好发挥我国与缔约地区各自的比较优势,促进了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发展,进而增进彼此福利。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Qi和Zhang(2018)基于反事实的方法,运用GTAP模型对中国-澳大利亚双边自贸协定生效后的效应进行测算,发现中澳两国均能从中受益,双方GDP、出口贸易额、产品价格和经济福利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Cheong(2016)也提出,中韩双边自贸协定的签署会导致两国实际GDP的增加,其中韩国GDP增长约2.4%~3.1%。除了促进贸易和发展经济之外,由于发达国家在自贸协定规则制定上具有丰富经验,我国同多个发达国家签署自贸协定还能有助于相关政府部门尽快掌握自贸协定的制定规则和实施步骤,提高自贸协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进而增强自身在自贸协定谈签中的国际竞争力。可以看到,我国在自贸协定方面已经取得一系列成绩,但总体上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我国自贸协定的关税减让水平仍有巨大提升空间。双边自贸协定的基本任务是消除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门槛,其中最重要的是减免关税。以中韩自贸协定为例,按照承诺安排,执行10年后仅有71%的货物实现零关税,远低于国际高标准双边自贸协定关税减免力度。对比来看,韩国同美国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基本达到100%货物零关税。究其原因,既有保护我国国内特定产业发展的考虑,同时也是综合考量政治因素和发展阶段等多因素的结果。但应认识到,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普遍增强,以中韩自贸协定为代表的自贸协定关税减让水平具有进一步优化空间。
  二是双边自贸协定网络有待拓展。根据UN Comtrade统计的2020年与中国有进出口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额,排名前十位的贸易伙伴中仅韩国、中国香港地区、澳大利亚、越南、马来西亚5个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署了自贸协定,还有5个国家未纳入双边自贸协定网络。以日本为例,其在机械、电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全球创新链中处于领先地位。中国部分产业需要依靠从日本进口相关高科技产品,以满足生产需要。而在RCEP签署前中国和日本之间暂无自贸协定,既不利于双边贸易发展,也不利于双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安全。已有研究表明,如果中日能签署自贸协定将为中日双边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例如,Jin等(2006)曾测算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影响,研究发现中日韩自贸协定的签署能促进三边的经贸发展,进而挖掘各方经济的发展潜能。
  三是非关税壁垒有待消除。非关税壁垒是与关税相对应的调节机制,会对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经贸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自贸协定签署中消除非关税壁垒同样是重要内容。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自贸协定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救济等常规的非关税壁垒有较为普遍的规定,将有效促进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双边和多边经贸发展。但是需要看到,包括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环境在内的自贸协定条款依然较为缺乏且有待加强。以环境保护为例,表1显示环境条款仅存在于韩国、瑞士和新加坡同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在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的大背景下,明确环境条款能够避免对外贸易在环境标准、绿色减排等方面产生歧义和争端,进而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在拓展自贸协定条款的基础上,我国还要注重实施过程中的约束性。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我国部分自贸协定规定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仅设置磋商委员会进行解决,但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如何移除、如何强制执行并无条款,导致条款的约束力较弱。

  四是多边自贸协定有待加强。从我国自贸协定签署情况来看,我国自贸协定集中于双边自贸协定。但从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看,通过多边自贸协定加强区域贸易网络比双边自贸协定更具有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多边自贸协定可以提升原有双边自贸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程度,促进地区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发展。在区域贸易合作谈签的过程中,签署双边自贸协定的缔约地区往往会通过这一契机促进双边自贸协定升级,进一步促进双边经贸发展。同时,多边自贸协定会促使开放水平较低的国家在过渡期内加快完善制度,进而达到整个区域的最低开放要求,为高水平开放地区带来扩大生产以及拓展潜在消费市场等一系列机会。二是多边自贸协定促进经贸发展的作用普遍高于双边自贸协定。已有研究表明,多边自贸协定可以借助原产地累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通过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加强区域内产业分工合作,进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如,计飞和陈继勇(2018)通过双重差分法从行业、时间窗口、国家贸易特征等方面证明,多边自贸协定对中国进出口贸易额提升幅度要大于双边自贸协定。


二、RCEP关税安排分析

  从我国已有自贸协定的实践经验来看,自贸协定显著促进了双边和多边经贸的发展。但我国自贸协定的发展空间依然巨大,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有待加快。从这个角度来看,RCEP的签署恰逢其时,其通过各种举措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明确,提高我国自贸水平的动能充足。从我国角度出发,具体分析RCEP关税内容安排,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RCEP在已有自贸协定基础上继续扩大关税免税范围。目前,除日本以外,我国已与其他RCEP缔约国签订相关自贸协定,因此关于RCEP协定安排与我国已有自贸协定的对比研究十分必要。具体来看,由于中国在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承诺协定生效之后接近100%的货物实施零关税,因此RCEP对中澳和中新双边贸易的影响有限。除此之外,RCEP推动其他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十分明显。例如,从中韩双边贸易来看,中国对RCEP缔约国统一开放了8277个税目的减免税商品,意味着在RCEP执行10年后,中国对韩国免税商品比中韩自贸协定多12.08%,总减免税商品数量也比中韩自贸协定多1.01%。从中国与东盟间的贸易来看,中国同样给予了更大的开放力度,RCEP协定执行10年后免税商品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CAFTA)多4.92%,总减免税商品数量也比CAFTA多20.10%(见表2)。总体来看,RCEP可以看作是中国与已有缔约国自贸协定的升级版,将进一步促进双边和多边的贸易自由化。

  二是RCEP促使中国和日本首次建立自贸区关系,双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截至2021年1月,中国连续13年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国,日本连续5年位居中国第二大贸易国。《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可行性联合研究报告》研究表明,中日产业结构存在高度互补性,双边自贸区的建立将给双方带来巨大经济收益。在中国对日本关税承诺表中,中国对日本零关税商品比例将在RCEP执行10年后达到71.50%,并在20年后达到86%。日本对RCEP成员国采用同一张关税承诺表,在RCEP生效时即有55.64%的商品零关税,执行10年后有69.26%的商品零关税,执行20年后有81.68%的商品零关税。从表3来看,中国、日本对关税减让承诺的幅度和比例是对等和互利的。已有研究表明,这种大幅度的关税减让能够促进双边贸易快速发展。例如,赵亮和陈淑梅(2015)通过GTAP模型模拟RCEP框架下中国和日本的贸易促进作用,发现RCEP将促进中国进口额增加2.41%,出口额增加1.82%;促进日本进口额增加2.98%,出口额增加1.22%。

  三是RCEP原产地规则使更多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原产地规则系用于判断货物是否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规则,只要贸易商品在关税承诺表中,并具有原产地资格,就满足享受关税优惠的程序性条件。简言之,认定贸易货物为原产货物就可以享受关税优惠。从多边角度出发,RCEP在原产地规则中采用累积规则,即RCEP各缔约国在生产过程中,如果RCEP区域内的投入品价值达到产出品价值的40%,即可认定该产出品能享受RCEP优惠关税待遇。从2019年国际贸易概况来看,RCEP缔约国的贸易额约占全球贸易额的三成,且覆盖了主要货物贸易的全产业链,因此采用累积规则将使更多商品享受RCEP关税安排,进一步促进RCEP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进程。  四是RCEP大幅削减区域内非关税壁垒,区域内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相关产业将快速发展。从表1可以看出,RCEP是中国目前签署自贸协定中覆盖条款最广的协定之一,其中包含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等不常见甚至首次出现的条款。这些条款旨在通过消除非关税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地区经贸发展。比如,在电子商务方面,RCEP要求缔约方认可电子文件具有同纸质文件相等的法律效力和接受程度,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不得对电子认证进行限制;加强对线上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规范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使用。应当看到,上述相关条款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RCEP区域这一全球数字经济最活跃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在政府采购方面,RCEP的政府采购条款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入的条款内容,其主要从政府采购透明度要求和政府采购合作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强调相关信息的公开性和可获取性,并针对RCEP各缔约国发展水平不一的具体情况提出政府采购的培训、援助、信息交流等合作事宜。在中小企业方面,RCEP希望消除中小企业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提高相关信息透明度,帮助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进而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融入区域产业链和价值链。  五是RCEP将不断促进区域内产业链整合,中国在区域中的贸易核心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通过社会网络方法分析RCEP区域的国际贸易数据,中国在RCEP中的贸易核心地位远超其他国家核心度,比第二位的日本在RCEP贸易网络中的核心度高出0.439,是其核心度的2.2倍。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处于RCEP的绝对核心地位,而RCEP的签署将进一步巩固中国在RCEP区域的贸易核心地位。除我国之外,表4显示RCEP各缔约国贸易地位不同。其中,既有在2020年占全球贸易额3.6%的日本以及对外贸易活跃度较高的亚太国家,如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也有贸易潜力巨大但仍处于贸易边缘的国家,如文莱、老挝、柬埔寨等。随着RCEP的落地生根,相关安排将加强区域内国家贸易核心地位,激发潜力巨大的国家释放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进一步通过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进程发展。


三、未来展望与建议

  本文回顾了我国自贸协定现状,以关税安排为切入点分析了RCEP对区域经贸发展的影响。应当说,RCEP的签署是我国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重要一步,将助力我国“十四五”时期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笔者认为,依据前述分析结果,主要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做好RCEP后续实施工作,保证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起伏反复、逆全球化与慢全球化交织进行,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在此背景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国家经济安全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的战略要求。基于此,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下确保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我国需要长期关注的重大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再看RCEP的关税相关安排,就不仅是降低了区域关税水平,促进了地区的经贸发展,更重要的则是稳定了我国在亚太经贸网络中的核心地位。随着区域合作的深化,我国在区域内的产业链供应链将更加稳定,经济合作的持续发展也将为地区稳定提供坚实基础。因此,必须抓住RCEP签署的机遇,将相关承诺安排落实落细,以此为抓手做好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国在亚太地区经贸中的核心地位。
  二是以RCEP为抓手推动我国关税工作开展。纵观我国关税发展,近年来有两次重大调整。第一次调整是从2001年至2010年,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关税减让承诺,关税总水平从15.3%降低至9.8%。第二次调整是应对逆全球化,我国主动扩大对外开放,从2018年开始4次自主降税,关税总水平从9.8%降低至7.5%。在新征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的关税发展总目标。随之要明确的是我国关税总水平在“十四五”时期应当降低的范围,既包括要降低关税税率的商品和水平,也包括关税税目如何科学设置。这些目标的明确也会为我国2035年关税发展远景目标提供依据。通过RCEP关税减让水平的提升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随之而来的影响,即对经贸发展程度、国内部分行业的承压能力以及总体社会福利水平等一系列重要影响。因此,RCEP的实施实际上是未来我国关税总水平调整的“试验田”,将为我国关税后续总体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三是以RCEP为指引推动我国自贸区制度向国际高标准制度看齐。研究我国自贸协定具体条款可以发现,我国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落实到自贸协定上就是自贸制度不断完善和自贸协定条款不断丰富的过程。RCEP中出现的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电子商务等条款都是我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增条款,也是不断向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标准迈进的中国实践。以RCEP为指引范本,这些内容将为我国未来自贸协定签署和自贸区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同时,在努力向高质量自贸协定迈进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成熟自贸协定的经验不是全盘西化,而是要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制度。例如,部分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一方面要认识到在碳中和的大背景下绿色发展的必要性,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正引导社会资源向绿色发展配置;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可能存在的包括绿色保护主义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出现。
  四是以RCEP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国多边自贸协定发展。从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来看,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体系仍然处于缓慢调整的进程中,短期内能否再次形成国际共识,进而促进全球多边体系发展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同时,美墨加协定、欧盟以及非洲大陆自贸区的区域多边自贸协定正在原产地规则、绿色规则和数字经济规则方面取得一系列新的进展。我们也应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趋势,不仅在我国与挪威等双边贸易协定上继续拓展,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还要认识到区域多边自贸协定具有比双边协定更广范围、更深影响等特征,以RCEP为契机推进中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的进程,并不断推动中国在亚太地区建设自由贸易区的进程。在RCEP、CPTPP等自由贸易协定的带动下,一个更加包容、繁荣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亚太地区将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注脚,也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1年第11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张琳 王亮亮 徐秀军:RCEP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邓力平:中国税收发展:加入WTO二十年后的思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外税务组织机构改革研究”课题组:国外税务组织机构改革研究滕祥志:国家治理视角下的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时代定位、理念变革与实现路径●卢奕:拥抱未来:对数字化时代税收征管改革的理解与展望谢波峰 尹天惠:智慧税务的实践现状和发展探索张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施正文:迈向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里程碑式改革邓汝宇: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合作 推动信息化能力建设——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综述袁从帅 赵妤婕:数字经济税收转移:机制、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
梁季 陈少波:完善我国直接税体系的分析与思考倪红日: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张志勇 励贺林:数字经济、价值创造和财富分配——基于税收视角的分析(下)
张志勇 励贺林:数字经济、价值创造和财富分配——基于税收视角的分析(上)姜跃生:透视全球最低税的六个角度(下)
姜跃生:透视全球最低税的六个角度(上)廖体忠:全球化与国际税收改革(下)廖体忠:全球化与国际税收改革(上)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订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