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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中小企业发展能力——基于新三板的实证检验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3-08-28


作 者 信 息


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

肖春明(山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经济学院)


文 章 内 容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3月,我国1.3亿的市场主体中,有95%以上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抵御经济波动和行业竞争冲击能力较弱,进而导致中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不利于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据测算,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2.9年,每年大约有100万家中小企业倒闭(张秀岩等,2016)。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坚力量的中小企业,如何摆脱发展困境、增强发展能力,保证中小企业持续运行进而最大限度发挥中小企业作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企业发展能力,不仅是企业未来持续健康成长的能力(燕洪国等,2020),也是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扩大积累而形成的发展潜能(韩晓舟等,2012)。只有保证占全部经济体95%以上的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才能为“六稳”“六保”工作的稳步推进及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政策保障。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自1996年实施以来经历多次完善和改革,在促进企业发展、激发企业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之一。学界具体研究主要集中在该政策对企业创新、企业绩效、企业价值及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方面。大部分学者以沪深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为外生政策冲击变量,实证检验了该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张丹丽等,2017;贾明琪等,2017;李新等,2019;崔也光等,2020;甘小武等,2020),且会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产生直接刺激(彭华涛等,2021)。但也有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强度对企业研发投入效率存在显著的负向效应(吴秋生等,2020)。冯泽等(2019)则从“投入—产出—收益”的创新链视角,在实证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效应时发现,该政策不仅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规模和强度,而且对研发产出规模、收益规模及强度同样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效率也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但该政策对小企业及非高新技术类企业的创新效率却没有显著影响(贺康等,2020;张俊瑞等,201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带来研发投入的增加,不仅会形成更多高质量的创新产出,也会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还可以使企业掌握更多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及竞争优势,进而带来企业价值的提升(王芸等,2016;粟立钟等,2022)。与政府研发补贴等直接资助方式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有利于企业通过促进自主创新、降低研发及经营成本、提升内源融资能力等对企业绩效产生刺激作用(贾明琪等,2017;王玺等,2020)。此外,从短期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融资约束、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促进作用;从长期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可以通过鼓励企业持续性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促进作用(郭健等,2020),并且创新投入及创新产出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促进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过程中均会产生较强中介效应(任灿灿等,2021;刘晔等,2021)。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现有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大多以上市公司这种大中型企业为研究样本,且主要研究集中在研发投入方面。鉴于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能否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健康发展,亦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以中小企业作为研究样本,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角度,考察该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能力的影响机制及效应,以期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证分析等支撑。

二、政策背景与研究假设
 
  为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速科技进步,我国于1996年首次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政策最初限定在国有及集体工业企业,且需研发费用增幅达到10%以上。之后该政策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受惠范围扩大、研发费用口径拓宽、加计扣除比例提升等方面(见表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以来,全国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及企业R&D经费支出均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且企业R&D经费支出占全国R&D经费支出的比例也是逐年增加(见图1)。

  1996年国家首次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主要目的是“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是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因此,其根本任务是通过政策效应的有效发挥,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和综合分析,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可以从现金流增加、债务风险缓解、创新推动三个方面对企业发展能力产生积极作用。因此,首先提出如下假设。  H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显著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金流增加效应”  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推高了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成本,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障碍之一。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最直接的效果是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企业税后现金流。企业现金流的增加,其中一部分可以为企业更新设备、增加原材料采购、扩大生产规模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而且企业设备更新和生产规模的扩大,还可以促进企业销售收入增加、资本积累、利润增长等,进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证。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流对企业发展能力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债务风险缓解效应”  中小企业本身内源融资不足,必然会逐步转向依靠外源融资。但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其自身信用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在公开市场上募集资金又面临较高的门槛及佣金成本,所以信贷融资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马光荣等,2014)。当中小企业急需资金的时候,由于金融机构审核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的民间借贷资金有时会成为中小企业的“救命稻草”,但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中小企业为快速获取资金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资金成本。债务融资最大的风险是债务到期时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偿还本金和利息,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出现破产清算的风险。  研发费用税前列支具有典型的“非债务税盾”作用,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会增强这种“非债务税盾”的效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增加企业现金流的情况下,必然会减少中小企业对融资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的需求,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对企业的债务融资产生“挤出效应”,企业债务需求的减少则会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岳树民等,2017)。此外,现金流的增加还会为企业偿还债务提供一定的补充,同样会减轻企业的破产风险。企业债务风险及破产风险的降低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过降低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对企业发展能力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创新推动效应”  创新不仅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和高效运营的关键,更是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强心剂,企业的创新能力对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苏屹等,2018)。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仅可以提升原有产品的附加值,使其在市场上更具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销售收入的增加为企业扩大投资、加大研发力度等提供进一步的支撑,有效提升企业的财务绩效(王玺等,2020),实现创新与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郭健等,2020),使中小企业以更高效率的生产经营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利用竞争优势在市场中获取超额利润,以实现经营的可持续性。基于此,提出如下假设。  H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过激励企业创新对企业发展能力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研究设计

(略)


四、实证分析

(略)

五、研发费用处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研发创新不仅是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因此大部分国家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研发产出。通过梳理发现,国外主要经济体研发费用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种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税收抵免和专利盒制度(Patent Boxes)。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扣除超过其研发成本的费用。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新加坡等。
  为鼓励英国境内从事科技创新项目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00年3月31日起,英国政府推出了针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减免的SME计划(Small or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cheme),通过对适用企业范围的扩大调整及加计扣除比例的逐步提高,形成现有的政策体系。目前,该政策主要适用于从业人数少于500人,且营业额低于1亿欧元或总资产低于8600万欧元的中小型企业。在认定适格主体的时候,会将关联公司的从业人数、营业额及总资产按照持股或投资比例加总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盈利企业,在计缴应纳税所得额时,其适格研发成本除了全额扣除之外,再按照130%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享受上述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对于需要退还的损失,即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后的交易损失与适格研发支出的230%二者较低者,最高可以得到14.5%现金形式的税收返还。适格研发支出主要包括: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员工成本(工资、薪金、第一类国民保险费、养老金);参与研发活动的外聘人员成本,按照65%的比例扣除;分包商成本,按照参与研发的分包商相关费用的65%扣除;软件许可费及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成本的合理份额;燃料及水电费等消耗品支出成本;用于支付医药研发项目的临床试验志愿者费用。适格研发成本不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及分销成本、资本支出、土地成本、专利和商标成本、租金或罚款等。
  (二)研发费用税收抵免
  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是指将企业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抵减其应纳税额。实施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的国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
  1.美国
  美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将研发费用税收抵免作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手段,并经过多次修订延期至今。美国研发费用税收抵免共包括三种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即常规抵免法、创业企业抵免法和简化抵免法。
  (1)常规抵免法下,允许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合规研发费用超过研发投入基准值的部分,享受20%的税收抵免。基准值为最近4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与固定基准百分比的乘积,且不得低于合规研发费用的50%。固定基准百分比为1984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合规研发费用与总收入比值的平均值,且不得超过16%。常规抵免法适用于创建时间不晚于1983年或1984年、研发费用增长速度高于总收入的企业。
  (2)创业企业抵免法主要适用于第一个纳税年度在1984年1月1日之后同时有总收入和合规研发费用的企业,或者在1984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之间同时有总收入和合规研发费用的纳税年度少于3个年度的企业。在抵免额计算上与常规抵免法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确定固定基准百分比时,创业企业抵免法根据合规研发费用与总收入的关系区分了不同情况下固定基准百分比的数值。
  (3)简化抵免法适用于在确定税收抵免的纳税年度前三个纳税年度中任何一年没有合规研发费用的企业。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在扣除前三年研发费用平均值的50%之后,再享受14%的税收抵免;另一种是企业在产生合规研发费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均没有合规研发费用,则直接享受合规研发费用6%的税收抵免。此外,美国税法中还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合规研发活动和合规研发费用的范围。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研发费用的优惠由加计扣除转变为税收抵免,且优惠力度更大。该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包括两个核心组成部分:一是年营业总额不超过2000万澳元的合格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用43.5%的税收现金返还;二是年营业总额超过2000万澳元的合格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用38.5%的税收抵免,用以抵扣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向后进行结转。
  (1)适格研发主体。澳大利亚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适用的适格研发主体比较广泛,包括:①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②在国外注册成立但属于澳大利亚税收居民的法人实体;③在国外注册成立但属于与澳大利亚有双重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法人实体,且该实体是通过设在澳大利亚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
  (2)适格研发活动。适格研发主体还应该进行或计划进行一项核心研发活动(Core R&D Activity),而支持性研发活动(Supporting R&D Activities)则为可选项目。核心研发活动主要是指只能由专业人员基于现有科学原理、经验假设、逻辑推理等,通过系统性研究而进行的实验性活动。支持性研发活动则是与核心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活动,如对实验设备的维护活动等。
  (3)适格研发支出。主要包括向研发服务提供商及合伙人支付的经费、用于研发活动资产的减值、用于研发活动资产的调整、研发活动期间的货物或材料支出、合作研究中心项目的货币支出等。
  3.英国
  英国对大企业的研发费用采取税收抵免政策。政策主要适用于从业人数超过500人,且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或总资产超过8600万欧元的企业;由大型企业分包从事研发活动的中小企业及获得研发项目资助或补贴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按照适格研发费用的11%抵减应纳税额,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抵减比例提高至12%,2020年4月1日起抵减比例提高至13%。对于符合条件的盈利企业,未抵免完的部分可用于缴纳增值税或偿付合同债务等;对于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未抵免完的部分可以以现金的方式退还给企业。此外,英国还详细规定了适格研发费用的范围以及申请抵免时的计算步骤。
  (三)专利盒制度
  专利盒制度是指对企业使用专利或类似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润,适用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实施专利盒制度的国家包括英国、爱尔兰等。
  1.英国
  英国的专利盒制度最初由该国政府于2010年发布的“企业税改革路线图”(Corporate Tax Roadmap)中宣布推出,2012年被纳入《金融法案》(Finance Act)之中,于2013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为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的有关要求,应对由于专利盒制度引起的利润转移,英国政府在2016年修订《金融法案》时增加了专利盒中关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作研发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rrangements,CSA)的有关条款,并于2017年4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英国专利盒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提供额外的激励,以此来提高英国开发的知识产权的专利化水平,确保新开发和现有专利在英国进行深入开发和商业化;生产和销售来自英国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在英国开发、制造和利用这些专利过程中提供更多高价值的工作岗位。成为适格主体的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专利发明中获得收益,拥有或获得独家授权的专利,已经对专利进行了适格的开发。适格专利必须是英国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或欧洲指定国家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可以归集为知识产权的收入则主要包括:销售专利产品、专利权许可、专利权出售、专利侵权收入,以及与专利权有关的损害赔偿、保险或其他赔偿收入等。通过享受专利盒优惠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OD为扣除额,RP为本公司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所得,MR是公司所得税基本税率,IPR是特定知识产权所得税税率(10%)。
  2.爱尔兰
  爱尔兰的知识发展盒(Knowledge Development Box,KDB)制度最早于2014年10月提出,2015年公布法案,2016年1月1日法案生效实施。爱尔兰的知识发展盒制度对适格资产取得的合格利润按50%的扣除率扣除之后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其合格利润的有效税率为6.25%。适格主体需具备如下条件:企业的会计年度必须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该公司必须从一个可使用的适格资产中取得收入;该公司必须从适格的研发活动中创建了可使用的适格资产。适格资产主要包括:拥有版权的计算机程序、受合格专利权保护的发明、经专利监管部门认可申请专利但属于非专利的小企业知识产权等。


六、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自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企业发展、激发企业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实证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能力不仅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而且还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流、减少企业债务融资对企业发展能力产生间接促进作用,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出却没有显著影响。为了更好地发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实证结果及国际经验,本文对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改革优化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基于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制定实施便于中小企业运用和操作的研发费用归集管理办法。从更准确、更高效地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激励作用的角度,对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归集办法等进行严格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研发费用归集管理办法过于复杂,不仅造成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成本过高,还导致部分企业由于不能准确归集费用而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制约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效果。因此,应在严谨合规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优化费用归集和费用扣除办法。从对于中小企业有用、好用、会用、管用的角度,根据中小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和管理能力及研发活动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上制定实施对中小企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的更为简捷、更易操作的费用归集和费用扣除办法。
  第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亏损向前弥补的政策。主要是对于持续性研发投入超过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前弥补3~5年,向前不足弥补的可以向后弥补5年。这样在企业发生亏损、经营和研发投入比较困难的时候给予帮助的力度和有效性远高于单纯延长亏损向后弥补年限的情形。这一做法是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与财政补贴政策有机结合,对于研发和经营中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支持力度更大,精准性更强,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和生产经营的稳步推进。这一政策可先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进行试点,经验成熟后推广到所有中小企业。
  第三,实行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在优化完善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办法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的合规研发活动实行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政策。政策实行之初,可以对适用该政策的中小企业、研发项目、研发规模、研发过程等规定必要的条件,待经验成熟后,再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相较于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抵免提升了政府对于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能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研发和经营中的资金压力,促进具有较强融资约束的中小企业持续性地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第四,实行奖励创新产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创新产出政策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配套,形成在投入方和产出方“双激励”的税收政策体系。在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企业研发实行专利盒制度。专利盒制度对于受到资金困扰的中小企业进行研发创新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不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我国中小企业开工普遍不足甚至破产,其生存发展面临重大挑战。进入2022年,我国提出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助力中小企业走出后疫情时期的困境指明了财税政策发力的方向。为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再次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创新研发不仅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保障,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如何通过“组合式税费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创新则是税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总体而言,应该在分析国内经济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关于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经验,从促进“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两个方面建立多元化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与企业分担创新风险的同时,更要注重创新结果的运用,实现税收与创新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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