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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骞 | “政治正义”之下“理性”何以可能 ——《政治自由主义》中理性概念的内涵与使用

张学骞 中国图书评论 2024-02-05
 

专题

冷眼


作者:张学骞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作为西方哲学的关键概念,“理性”始终占据历代哲人思辨的核心位置。同样,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以下简称《政》)中,理性概念遍布关于“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1]3的整体论述之中。而其特殊之处是,在《政》中罗尔斯并没有对理性进行正面且系统的论述,与之相关的,是该概念在书中因其所处语境的差异而展露出多维的内涵。对这些多维内涵的辨识、梳理与整合,将是我们理解《政》的理性主义背景乃至理解《政》全书论述的前提。下文将首先对“理性”在《政》中的不同使用语境做出归纳,进而分辨其中蕴含的多维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尝试从哲学与哲学史的视角予以进一步分析。
 
1
《政治自由主义》中“理性”使用的不同语境

罗尔斯在《政》中对“理性”的使用语境可以被归纳为五类:

第一,理性的原初论证。罗尔斯在基本原理的第一讲中阐述原初状态时,在注释中专门说明“理性”(the reasonable)与“合理”(the rational)的划分对于原初状态论证的关键意义:在《正义论》中这一划分尚未明晰,而在《政》中,“理性”就作为原初状态论证的约束条件而优先于“合理性”[1]23。如果说“无知之幕”的设置保证该论证能够排除任何干扰基本公平的偶然因素与特殊因素,那么罗尔斯同时对“理性”的强调则从另一层面保证了公民在“无知之幕”后的思考能够在本质上关乎整体而非个人,而“合理”思考则在“善”的引导下未必能达成这一关怀,从而只能作为“理性”的补充条件,该论点在随后“公民能力及其表现”一讲中得到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第二,理性的原则。在基本原理的第三讲中论述客观性观念与政治建构主义的关系时,罗尔斯更充分地说明了“理性”何以优先于“合理”的理由,因为“理性在许多方面是公共的,而合理性却不是如此:正是通过理性我们才进入他人的公共世界,并准备提出接受那些具体规定公平合作条款的理性原则。”[1]105-106此外,该原则将为行为主体提供内在于合适程序的理性判断以及使该判断与个人观点形成区别的理性秩序[1]106。由此使客观性观点从实践理性原则出发,经由理性原则发展为秩序良好的政治合作原则[1]107。

第三,理性的完备学说。罗尔斯在基本原理的第二讲中描述了理性的完备学说的整体面貌,它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54-55:(1)是一种理论理性的运用。它以“一致连贯的方式”形成了某种世界观与价值观;(2)是一种实践理性的运用。它能够在不同价值间“相互冲突的时候决定如何去平衡它们”;(3)通常源于一种“思想和学说的传统”。

第四,理性的公民。与理性的完备学说密切相关的,是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观念。罗尔斯认为公民有理性并负有这种形式的责任的四方面是[1]75-80:(1)可以理性地期待他人认可的公平合作条款的愿望以及遵守这些条款的意愿;(2)认识到种种判断的负担[1]51-53限制着我们向他人证明自己所持学说的认可程度;(3)不仅是正常的和参与合作的成员,而且他们也想成为或想被认作是这类成员;(4)遵循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学,它包括:①按照公平与正义的观念而行动的欲望,②履行一个公平正义的制度所赋予的责任的意愿,③在公民间发展相互的信任与信心,④随着合作性安排的持续以及基本制度的稳固,该信任与信心将越发强烈与完善。

第五,理性的证明。在就哈贝马斯对《政》的质疑的答复中,罗尔斯系统而全面地论述了“理性”概念如何在对政治正义观念的证明中得到不同层次的使用。首先是对政治正义观念的“特定阶段的证明”,即唯有该观念所具体规定、整理与平衡的政治价值才能经由公共理性讨论对所有基本政治问题做出理性的回答;其次是由市民社会的成员个人所承担的“充分的证明”,即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将该观念作为理性观念融入各自的完备性学说,他们就会在多大程度上认可这一观念;最后是整个政治社会的“公共证明”,该证明的过程就是理性的重叠共识不断生成的过程,促使有理性的人理性地认可一个共享的理性权威,进而形成理性的稳定性与理性的合法性观念。[2]61-70

经过对《政》中“理性”使用语境的归纳,我们可以梳理出如下表所列举的“理性”具体被使用的12种方式,正是这些方式编织了一张《政》中理性的“能指之网”。
(如下表)
 

 
2
《政治自由主义》中“理性”概念的多维内涵  

而通过上表对每种具体用法背后内涵的提炼,我们能看出,其内涵在这些方式中既不是完全一以贯之的,也不是彻底离散的,而是聚合为多维的意义区块。下文将基于上文的综述,对这一多维的意义区块做出总结与分析。

(1)
公共性内涵

公共性是罗尔斯在《政》中运用理性最为核心而普遍的寄寓。罗尔斯在论述理性的原初论证以及理性的原则时,其切入点即理性优先于合理性这一命题,而理性之所以优先于合理性,关键在于唯有理性能够以“公道”原则将个人思考纳入与他人共处、共在、共同理解的公共性预设,将个人推理纳入公共推理进程。为此,理性的个人首先将社会视为世代相传的公平合作体系,进而在整体善与个体善协同现实的视域中构建一个公平的辩护程序与良序的协商框架,由此形成一条从公共性预设经由公共性论证完成公共性实践的完整路径。

进而,理性的公共性内涵将经由“相互性标准”实现从个体走向他人再从他人向个体的归复。基于相互性标准,个体的政治思考将内在地融合他人的立场、通观地考虑各个学说的合理性,从而深度形成个体视域的公共化。该内涵与美国社会学家米德的“客我”观念有几分相似。米德认为自我由“主我”与“客我”两面构成,当一个人作为“客我”时,“他的自我评价是他所设想的他人对他的评价的结果”“是按照有意义的他人和整个共同体的观点来设想和认识自我”[3]371。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标志罗尔斯利用理性限制了个体自由。正如米德利用“客我”说明了自我的社会化层面却并不否认“主我”的能动作用,罗尔斯则利用理性的公共性内涵清晰地——而非压制性地——揭示了:一个由公平的正义秩序保证的、在个体间横向缔结的关系,才是政治个体实现其自由而平等的申说的必要条件与真实场域。

(2)主体性内涵

不可否认,公共性内涵与相互性标准依然是罗尔斯政治主体建构的主导逻辑,这一点集中地体现在对公民的“充分自律”的表述中。[1]71-72在此意义上,理性的主体性本不具备独立的内涵。但是,在涉及公民个人道德动机的基础的论述中,以及在涉及理性的完备学说的实践性特征、理性地证明正义观念的充分阶段的论述中,罗尔斯依然在公共性与相互性的贯彻之外,表述了理性如何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主体中获得独特的内在延展。这一延展既表现为一种主体能力,它包括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善观念)、与成员平等合作的能力、以他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自我申说的能力、在诸价值间的权衡能力、对自我判断的负担的认知能力等,同时也表现为一种主体能动,它包括与他人缔结政治关系的意愿、对他人乃至社会秩序的信任与信心、对正义观念的欲望等。基于前者,罗尔斯将主体的理性能力规划为公民政治权利获取的重要条件;基于后者,他则通过主体的理性的道德情感表述勾勒出某种“政治的个人观念和公民理想的一种概念和原则的图式”[1]80。由此可见,在《政》中,理性除了作为正义原则的标志,具有公共化、交互性的本质形态,同时作为一种公民能力的表述、理想个人观念的表述,也具有个体化、内在深度的主体形态。

(3)程序性内涵

如同主体性内涵,理性的程序性内涵其成立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公共性内涵,因为程序理性最核心地寄寓于罗尔斯所规划的由公共理性引导的公共性证成当中。不过程序性对理性内涵的揭示却并不只是公共性一点,它着力将作为公平的正义从原则层面落实到制度设计层面与实践规范层面,从而将理性塑造为制度理性与规范理性的面貌,就此而言,它又是超乎公共性内涵本身的。

在《政》中,程序理性首先表现于一种“纯程序正义”对原初状态的基本构想。罗尔斯认为,与“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同,“纯程序正义”“不存在任何可用来检查该结果的先验的和已定的标准”[1]67,因之更能保证一个理性的原初论证的基本正义。进而,程序理性体现为对由公共理性引导的“协商立法实体之背景的宪政民主制度”[1]416的框架设定。它包括一个包含某些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的清单;给予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的相对于普遍价值和完善价值的优先性;衡量确保全体公民高效而充分地利用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手段的尺度[1]418。最终,程序理性将进一步体现于其影响的结果,该结果包括促使社会形成具备正当理由的稳定性,以及促使权力形成自下而上的合法性,前者将避免把任何未经充分商榷的、先定的稳定性理念强加于公民总体,后者则将自身区别于某种自上而下的、专断的合法性论证。基于二者,程序理性的落实将为政治自由主义建构介于自由主义认同与共同体主义认同之间“共享式”权威,以保障公平正义的政治框架有效铺展、良序生成。

(4)包容性内涵

在论述“理性限度”相对于“道德真理”何以更适宜于作为立宪政体公共证明基础的一部分时,罗尔斯指出,“坚持一种真实的政治观念……乃是排他的,甚至是偏狭的,且极容易滋生政治分化”[1]119,而理性的政治观念则会为更为多元的完备性学说“敞开相互解释的空间”[1]433,从而更具有面向多元的包容性。在比较《正义论》与《政》时,罗尔斯强调了在《政》中,公共理性并非如《正义论》中那样给定于单一的完备性学说,而是被规划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分享的政治价值的理性推理方式”[1]458。在这种公共理性的协商框架内,即便诸完备性学说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但它们相互间仍然可以分享由政治的正义观念所给出的公共理性[1]456。通过聚合于公共理性的包容性框架内,诸完备性学说的间际关系从“多元的理性”发展为“理性的多元”,从临时的、妥协的消极共处发展为持续的、基于明确共识的积极共议。

(5)共识性内涵

通过上文描述可见,罗尔斯赋予理性以包容性内涵并非是无原则、无框架的,而是基于某种共识的分享。因此在理性具有包容性的同时,与之形成一体两面的是理性的共识性内涵,这一面向最终发展为罗尔斯“重叠共识”之理念。该理念将引导各个进入政治协商论坛的集团从自身偏好的政策出发,对这些政策予以正当化、公共化的说明,并最终走向“系统阐释政治正义观念”[1]153这一宽泛而统一的道路。罗尔斯认为,只要各集团沿着该道路稳定地行进,重叠共识就将足够深入,由此达到理性的且合理的公民理念。在该理念中,如果说合理性对应于对各集团立场的尊重,那么理性无疑对应于从各自立场出发而共同抵达重叠共识所经历的过程。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经由重叠共识推动的理性共识并非试图利用统一性框架取代前文所述的包容性框架,而恰恰是为后者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而有效的行动方向。与古典共和主义、权威主义所需要的政治共识不同,由理性达成的重叠共识是不断形成的而非预先设置的。在罗尔斯的设想中,各学说在协商之初并不先在地被安置于共识之内,而是随着讨论的发展,由包容性的框架保障并由理性引导,逐渐地生成重叠共识,因此这一生成过程也将总是阶段性的、无终点的。
 
3
“理性”多维内涵的关系性分析

如孤立地审视上述理性概念的多维内涵,则其中每一项都是清晰的,不过一旦将这些内涵放置于《政》整体的论证框架当中,进而放置于理性概念的哲学史源流当中,这些内涵就依然存在一系列有待澄清的关系性问题,该问题具体涉及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政》中“理性”诸内涵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政》中的“理性”与哲学史上“理性”观念的关系。

(1)“理性”多维内涵间的张力分析

关于问题一,前文已经提及,在区分“理性”与“合理性”时,罗尔斯明确且直接地将理性赋予公共性内涵,而在理性其他四方面内涵的延展也都不同程度地基于公共性这一基本理念。所以,就罗尔斯将公共性作为理性首要内涵这一意义而言,《政》中“理性”诸内涵间的关系能够形成一个以公共性为主干、其他意义为旁支的内涵结构。但是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一系统内部并不缺乏内涵之间的张力,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该系统的整体与清晰:

第一是主体理性与程序理性之间的张力。显然,生发于公民情感、欲望、种种意志的理性,与塑造于公共证成框架的理性在本质上是难以通约的,在理性根植于前者还是后者之间,罗尔斯只应该择其一方,而择其另一方成为派生性产物,即要么是作为本原的理性主体共同建构了理性的程序,要么是作为本原的理性程序孕育了具有理性诉求的主体,而罗尔斯在这一点上并未做出明确的选择;第二是包容性与共识性之间的张力。尽管在前文分析中已经指出,在理性共识与理性包容之间非但不是冲突的,而且能形成协调互补的机制,但是《政》并无法保证一种公共理性、一种重叠共识不会实质性地威胁乃至取代多元学说,由此导致哈贝马斯所谓的当公民越“暴露出自己有血有肉的真相,他们也就会发现自己越发深深地服从于理论所预期的,而且已经制度化了的那些超越于他们的控制之外的原则和规范”[2]40。尽管罗尔斯强调理性共识绝不先于任何学说而形成,但即便是后生成的共识也无法保证自身不具有抵消多元的规导力。

(2)“理性”多维内涵的哲学史分析

关于问题二,罗尔斯个人也承认,他对“理性”与“合理性”的划分与康德对“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划分有着直接的继承关系,其中理性判断具有“定言命令”的特性,而合理性判断则具有“假言命令”的特性。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以“定言命令”指代纯粹的实践理性,而以“假言命令”指代经验的实践理性。前者将意志行动的根据设置为纯粹从自身出发而独立于官能欲求的对象或质料;而后者则将其根据设置为单纯的目的性(或然式命令)与基于个体偶然地对幸福的判断的目的性(或然式命令)。[4]21-52当然,相比于“理性”与定言命令的共通性,二者的差异性或许更加值得注意:

第一,该“理性”预设于经验性的共同主体,而非任何自在自为的独立个体。正如在《政》第二讲第一节的注释中,罗尔斯援引斯坎伦的道德心理学论点:“我们都有这样一种欲望,即想要按照别人也不可能理性地否认之根据来向他们证明我们行为的正当性;这就是说,我们在理性的意义上,假定存在着寻找别人出于相同动机也不可能理性地否认之原则的欲望。”[1]45可见,罗尔斯设想的行动主体所欲求的是理性的公共主体,它既不具有绝对命令的外在超验,亦不具有独立自我的内在深度,而是以主体间际的“拓扑关联”确立理性的潜在共识性与显在约束力;第二,该“理性”指向一种关系性的交互模式,而非承载任何特定的完备学说。罗尔斯希望理性所致力于达成的,是一个为诸理性主体共同接受的论证框架,而一旦进入这个框架内并按该框架的原则进行论辩、协商、宣讲,则其具体承载的内容该框架是不做设想与限定的。由此理性被勾勒为一种维系、推动多元而不可调和的完备性学说之间对话、交互的基本模式。

进而,如果考虑到马克斯·韦伯曾将理性划分为“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两种类型,[5]56那么基于上述分析,《政》中的理性显然是站在价值理性的对立面,因为它拒绝回答任何完备性的价值问题。然而另一方面,《政》中的理性也本质地区别于工具理性,因为在罗尔斯看来,依循工具理性谋求政治正义无疑是一条由“合理性”引导的规划路径,它必然会在某一偏狭的局部利益的遮蔽下远离公共性视野,而这当然也是罗尔斯坚决予以避免的情况。《政》的理性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种“元政治学”色彩,在此意义上,它并不试图传递任何明确的实质的政治观念,而是为任何可能的政治观念的论证、协商提供正义而可靠的“探究指南”[6]29。

然而,值得反思的是,这种“元政治理性的”形态是否被罗尔斯一以贯之地铺展于《政》中呢?通过理念概念,罗尔斯并不试图回答“什么是政治正义”的问题,而是试图回答“政治正义何以可能”这一更为基础的问题。在此问题语境下,理性致力于维护被正义原则优先选取的基本个人权利,并确保在公共论坛层面所有公民能够无差别地利用、充分地伸张这些权利。那么什么权利应当作为正义优先选取的对象?这种选取能够完全地价值无涉吗?在罗尔斯充分强调理性的正义内涵,并又将这一内涵设想为经由主体生成的政治内涵时,这便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对理性超越价值的“元政治学”使用方式。其实在这一矛盾背后隐藏的是《政》内部不断摇摆的思想倾向,它具体表现为:一个中立性的政治协商框架能否始终平衡良序互动与谋求共识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换言之,如果我们总是难免往其中任何一方倾斜哪怕一点,那么该框架要么就将经由稳定性理念消磨个体的政治能动,要么就将经由统一性理念抹杀个体间的政治多元。

(3)小结

综上,在罗尔斯将公共性作为理性的首要内涵贯彻于理性的使用并以此形成一个理性的内涵系统这一层面,《政》对理性的使用是严肃的,在这一层面,当理性与其他概念结合时,它被赋予了明确而特殊的含义以补充其他概念自身不能穷尽的意义。而在该系统内各个子内涵之间的先后关系、本末关系不甚清晰这一层面,《政》对理性的使用则多少是适用性的。当然由于罗尔斯对于理性的首要内涵的强调与铺展,也使即便在某些具体的语境中理性概念的使用适用而随意,但也有基于公共性诉求的严肃性贯穿其中;其次,在将《政》中的理性区别于康德假言命令乃至定言命令,韦伯的价值理性、工具理性乃至《正义论》中的理性这一层面,罗尔斯将理性的公共使用清晰地与理性的私人运用划清界限,但是在划清界限之后,如何贯彻这一公共运用框架以确立《政》中理性的自身形态,则因使用语境的差异、思想倾向的摇摆而表现出适用、任意的特征。
 
4
“理性”内涵关系性问题的原因探究

罗尔斯之所以在使用理性概念的过程中体现了与统一逻辑不相协调的适用性倾向,归根结底是缘于《政》整体的论证思路。《政》之所以能够成为继《正义论》之后政治自由主义又一划时代著作,源于罗尔斯在书中致力于奠定一套与一切传统的完备性学说断绝联系的、高度独立的政治性观念体系,该体系具体包括独立的正义观念[1]11、独立的社会观念[1]99与独立的个人观念[1]26-27三个部分。因之,如果说绝对独立的政治性观念是《政》全书的显在线索,那么被赋予多维内涵的理性则是维系这一范畴的潜在线索,这两个线索是一明一暗密切配合的,当然前者处于主导性地位而后者是处于服务性地位。由此我们就能认识到理性观念在《政》中既严肃又适用地被使用的复杂原因:一方面,如果理性具有公共性、主体性、程序性、包容性、共识性等诸多内涵,那么为什么不在各自语境中使用这些具体概念而是统一使用“理性”这一个概念?其原因就在于罗尔斯并不希望这些具体的内涵在关系上处于离散状态,因为那样会拆分、消解显在的独立性政治观念在范畴上的统摄能力。因此,罗尔斯求助于理性概念,而放弃了“道德”“合理性”等其他概念,因为他认为唯有此概念能够整合诸政治观念于同一个框架之内。就上述意义而言,罗尔斯对于理性的使用从根本上说是严谨且独到的。

另一方面,罗尔斯在利用独立的政治性观念与综合的理性观念协同建构《政》全书论证框架时,似乎并没有估计到这一策略可能遭遇的挑战:即一个自足的理性概念与一个同样自足的政治性理念之间能否真正地协调?纵观哲学史,理性概念的自足性根植于其作为知识生成的核心驱动,它确立了知识产生根源、知识获得方式与知识推理路径这三大知识要素之间的协调统合。例如以柏拉图、笛卡儿为代表的唯理论传统,认为知识肇始于先验观念,形成于内在的回忆、怀疑与反思并延伸于演绎推理,而这三者则分别指向了理性的本体论、知识论以及逻辑论范畴。因此,自足的理性概念有且只有在如下条件中才有意义:即理性潜藏并实现了知识作为一套由概念、命题与观念组成的复杂结构的连贯性与稳定性,确保一套知识系统能够相对有效而持久地指导人的生产生活。罗尔斯将理性的本质界定为理性的公共运用,进而将理性的公共运用描述为建立一套理性人的合作秩序,然而在这一关系链条中,理性能否为公共运用与合作秩序提供一套连贯而稳定的知识系统?罗尔斯对此并没有充分说明。

因此,罗尔斯将完备性、合理性、价值性、工具性等内涵一一剔除出理性的使用语境,以便更好地呼应、契合他的独立的政治性观念。然而罗尔斯忽视了这一系列近乎激进的“剔除”的潜在代价:即理性的自足性受到了严重侵蚀,而这侵蚀进一步导致了由理性深度参与推导的政治正义观念同样受到质疑,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中对罗尔斯关于“权利优先于善”论证的批判就表达了这一质疑。桑德尔认为,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优于“合理性”的“理性”方式推导正义观念,那么为什么就不能以同样的方式推导善的观念?如果能,那么在权利的推理与善的推理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就难以成立。[7]256可见,罗尔斯所缺乏的就是在知识论层面,在“理性”优先于“合理性”与“权利”优先于“善”这两个命题之间建立起连贯而稳定的联结。正如哈贝马斯所意识到的,如果罗尔斯拒绝对公平正义做出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的话,“他就必须承认存在于他的理论有效性和中立于公共辩谈中各种互竞的世界观的期望之间的某种知识关系”,[2]32对于这种知识关系的说明的缺乏,导致了理性概念在《政》的使用语境中丧失了真正的自足性,因而也就丧失了观念的明晰性与运用的连贯性。

当然,值得敬佩的是,在结构主义、政治经济学、后现代主义等思潮已然充分瓦解了西方哲学数千年构建的理性权威的20世纪末,罗尔斯依然坚持援引理性概念作为自己独到的政治哲学的潜在依据,是极具哲学家的魄力与担当的,但也正因如此,他要比大部分已将理性概念弃若敝屣的学说要面对更多的张力与分裂。罗尔斯对此的解决方式是更多地考虑如何重构理性以满足独立的政治性的需要,而非反过来重构政治性以适应理性的一系列自足性标准,这也从根本上导致了在《政》以独立的政治性为主导的框架中,理性如何常常处于适用性地位而难以得到与政治性同样明晰、连贯的表述。反观之,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同样试图在重构政治社会的过程中援引理性机制的权威并恢复理性概念的效能,但是与罗尔斯不同的是,哈贝马斯在重构理性与重构政治之间优先考虑的是前者。由此我们才能理解两位哲学家在什么意义上是处于同一脉络之内,又在什么层面产生了分歧。

5
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方能理解如下问题:既然将理性纳入自由政治主义框架是件麻烦而棘手的事情,那么罗尔斯又为何坚持这么做?为什么罗尔斯不能将公共性、主体性、程序性等内涵直接交付独立的政治性观念全权承担,这样岂不就免去了使用理性既追求统一又难以连贯的尴尬境况?其原因在于,罗尔斯在《政》中的全部工作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双重建构:将对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意见的尊重纳入关于“政治正义何以可能”的独立性框架中——而非观念性的完备框架或权利清单式的临时框架,而这一建构过程同时可以被理解为是某种理性概念的独立言说。从康德的契约理性,到黑格尔辩证理性,从密尔的功利理性,再到哈贝马斯的商谈理性,理性概念多维度的内涵延伸标示了它具备超乎任何完备性学说的潜在包容性,这也是合理性、真理、善等其他“可选”概念所无法企及的。只有这一包容性概念,才具备与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念相匹配的“元政治学”底色及其整合视野。

当然,理性概念在《政》中的言说在夯实自足性方面已经被证明不甚健全,从而使该言说对政治正义只能起到适用性的、不系统的支撑作用。鉴于此,从本体论、认识论与逻辑论等多角度进一步夯实理性的知识论根基,将成为罗尔斯“政治—理性”的宏观框架避免陷入自说自话、同义反复的逻辑困境的根本解决方案。
 
注释
[1]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2]约翰·罗尔斯等.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M].万俊人等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61-70.
[3]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4]Kant,I.,1993,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third edition,translated by James W.Ellington,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Inc.
[5]“价值理性”是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做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工具理性”是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任剑涛.公共的政治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7]麦克·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原刊于《中国图书评论》2020年07期。
本文系未编排稿,成稿请查阅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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