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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正式开始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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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5号)文件,(以下简称5号通知),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对近三年内的高新企业日常管理开展自查自纠。
一、自查对象
1、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江苏省辖区内且在有效期内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范围
5号通知要求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范围为2017年-2019年度。
三、实地核查要求
1、省外认定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全部实地核查
通知要求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方科技部门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开展实地检查;
2、省内认定的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具体通知如下: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0〕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82号)中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2020年度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为我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包括2017年至2019年三年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省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自查内容
企业对照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情况(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3、提交的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人员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申请认定前一年内以及认定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自查方式
1、企业自查。
企业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当地科技部门。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研发费用辅助帐及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职工花名册、科技人员名单及参保证明、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归集依据及代表性合同和票据、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2、地方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全面检查,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至本地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开展实地检查,对由我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一是对经企业自查或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其他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由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是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与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沟通,核查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自申请认定前一年至今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由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
三是地方科技部门汇总所有企业填报的高企所得税优惠情况,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表》(附件3)。
四、工作要求
1、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主动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请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确保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
3、各地科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2月31日前形成本地区自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连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表》(加盖科技部门公章)和《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上报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所有企业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留存地方科技部门备查。
4、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在组织检查工作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本次检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参与检查工作的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等要求,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人:李天童
  电话:025—57715164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徐雷、任海玲
  电话:025—85485928、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
2020年8月19 日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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