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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完善数据产权与交易规则,促进数据产业发展

数字金融合作论坛 数字金融合作论坛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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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强调,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使之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指出,要努力适应数字经济带来的全方位变革,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近100位全国政协委员参加会议,29位委员、专家在会上发言,140多位委员通过委员履职平台发表意见。会议提到,要厘清数据所有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建设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




北上深数据交易平台齐聚首,政产学研共同探讨数据交易所发展大计(点击查看原文)

作为推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领域合作为宗旨的新型智库平台,中国数字金融合作论坛在近期举办闭门研讨会“数据交易所的定位与发展路径”,就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邀请到政、产、学、研各界嘉宾进行了深入研讨,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奇帆先生就“完善数据产权与交易规则,促进数据产业发展”发表主题演讲。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奇帆

黄市长认为,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交易规范、交易产品,健全数据市场发展机制,将带动国内数据交易产业链蓬勃发展。


以下是演讲全文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关键性、决定性的生产要素,但当前还存在着数据权属和交易规则不明确、交易不活跃、交易规则不统一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体系。今天与大家一起探讨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供各位参考。


一、数据的本质与六大特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物质,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在人类认知产生以前,从物质的最小单位夸克到原子、分子、细胞乃至生态系统,构成了客观的物理世界,而对于上述客观物理世界未经处理的原始记录,就是数据。人类诞生以后,将客观世界的数据以编码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信息。数据强调的是客观记录,信息强调的是对客观记录的解释,是一种已经被加工为特定形式的数据,例如文字、语言、音乐等。而知识是人类基于认知模型,对信息进行结构化重组而形成的系统性认知。显然,数据是基础,信息和知识是人工处理后形成的产物。


通常来说,数据有六大特性。


数据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不同,数据作为客观世界的“符号”,随着客观世界的演化而不断产生,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数据看成客观世界“熵”的反映。


数据的增长是指数级的

数据的增长类似于细胞分裂,数据自身迭代能产生新的数据,不同的数据碰撞也能产生新的数据,数据的衡量维度不久之前是PB,现在是EB,未来很快将变成ZB。


原始数据是碎片化的,没有意义的

知识的产生要经历数据、信息两个阶段,意味着如果没有人类组织、加工,这些数据自身对于社会是毫无意义的。


数据总是已经被加工过的,不可能完全的“原始”

从人类的视角来看,数据的出现就意味着处理、分析流程已经在运作。数据的加工过程就是将处于原始状态的无序数据,变成有序数据的过程。“元宇宙”中的“元”(Meta)就包含了更高层次有序数据的含义。


数据在利用过程中产生了价值与产权

数据经过人工与机器处理成信息,再变成决策判断、信用判断的工具,为数据平台带来了商业利益,从而创造了价值。同时,数据价值在创造的过程中,数据的产权归谁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数据利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数据可以多次转让和买卖

数据是无形的,作为一种非消耗性资源,使用越多,产生的数据越多,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就越大。经过人类解释后的数据,如果仅仅被个别人使用,它产生的知识就相对有限,产生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二、数据交易中的产权和价值分配

数据产权归属决定着如何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数据价值、义务和责任。与其他四项生产要素不同,数据的产权问题仍未解决。我认为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1.数据的管辖权、交易监督权由国家所有

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

因此,各类数据活动的管辖权、交易监督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国家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立数据可追溯系统,对数据无论是交易、使用、财产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过程,并且保证是不可更改的,从而保证数据交易安全有序。


2.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

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据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大数据应用产生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基于自身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个人理应享有所有权。但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需要参与到各类网络双边交易中,在平台上经过加工处理成了信息、知识,对于交易双方才有意义。当某个平台把碎片化的毫无价值的数据加工成有方向、有意义的数据,这个平台应该拥有所有权。因此,双边交易中产生的数据,关系到参与各方,数据产权原则上应当共有。基于数据所有权的共有原则,平台不能基于强势地位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能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数据转让给其他主体。


3.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

数据使用权即使用指定数据的权利。由于数据能够低成本复制,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和数据质量的下降,反而还会因为数据的使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数据的使用权转移是一件多方共赢的行为。
但是,数据在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往往已经被加工成了相应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成为了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不允许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售,数据的使用者也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


4.数据的所有者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

互联网平台采集个人数据形成了产品和服务,这个过程中,个人扮演了“数据贡献者”的角色,平台将个人数据进行了二次加工,在这个过程中也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呈现的数据产品或服务是两者的共同创造,所以理论上随之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参与生产环节的各相关者,不应由任何一方独享全部收益,这样有违公平原则。
数据该如何定价比较合理呢?数据的定价一定是市场化的,即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交易的双方根据数据的价值协商确定它的价格。

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形成了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因此,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也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



三、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打造高水平数据生态


1.建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目前来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在全世界都是相当落后的。例如,有的数据天然就是资产,有的数据需要加工才有价值;有的数据价值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有的数据价值存在显而易见的时效性。这些数据往往混杂在一体,如果不进行分类,就会出现“黄金”和“垃圾”一起卖的情况。不同的主体,应该基于自身对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建立适合平台自身的数据价值分类体系。比如对于政府,要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政府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体系。对于互联网平台,要区分个人隐私数据、交易数据、社交数据、日志数据等,按照不同的业务主体分门别类的进行管理。实行数据分类分级也是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


2.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整体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大数据交易规范,交易主体、标的、定价都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厘清一些关键的原则性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首先,数据交易所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资,也可以是国有的数字化企业投资,在股权设计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权、混合所有制结构,但一定要国有控股。国有资本控股可以保证数据安全,还能进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数据孤岛,在交易中确保公平公正,杜绝灰色交易的发生。

其次,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一方面,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进行各类数据交易,可以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另一方面,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还能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打击地下非法大数据交易。在这个平台上,还可以为数据商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3.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况。究其原因,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了更好的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建立“1+3+3”的数据交易产品体系。“1”就是数据,是有价值的数据;第一个“3”和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一切数据交易的前提是要素数据化、数据要素化。各种场景要素要经过加工处理形成可观测的数据。同时数据要发挥作用,也要统一数据标准,符合要素市场质量方面的要求。

不仅仅是数据方面的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未来国家间数字化能力比拼的基础就是数据中心、服务器的数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数据资源越强大,国家的数字核心竞争力就越强。预计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动下,我国将新增超过2000万台服务器。数据处理中心如果有闲置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可以在数字交易所挂牌买卖。

最后,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存储能力的背后,还涉及到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数学家、程序员开发、优化的算法,基于大量数据形成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比如语言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数字信息处理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数字软件都可以在数据交易所中进行成果的资产变现。
总而言之,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交易规范、交易产品,健全数据市场发展机制,将带动国内数据交易产业链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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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数字普惠金融下一程

[第3期] 数据交易所的定位与发展路径

[第2期] 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破局之道

[第1期] 金融科技发展的挑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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