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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虚拟货币,谁有权处置?

孙钰杰律师 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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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依托于该技术发展的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也更加广泛。得益于网络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涉刑案件被大家所关注。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在刑事案件中的处置问题也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重点。

在这里,我们重点聊聊有权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01
谁有权“查、冻、扣”虚拟货币?


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四个,分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实践中,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大多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因此,一般“查冻扣”主体是公安机关。


02
谁有权处置虚拟货币?
在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有权对被“查冻扣”虚拟货币进行处置的机关主要是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
涉案财物的处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涉案财物的自身特性,对其进行先行处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
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
第二个阶段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在此阶段,由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依法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以及第二条之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由于虚拟货币价值受市场波动较大,因此,实践中一般是在公安阶段被先行处置。


03
谁有权来监督处置过程?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虚拟货币过程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分别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涉案财物处置监督、刑事执行中的涉财部分监督两个方面展开了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八)对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九)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八)其他违法情形。
此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当然,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还有内部监督,在此不做重点展开。


04
曼昆律师总结

综上,通常情况下,涉案财物是由侦查机关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些涉案财物直接随案移送给法院,最后由法院对涉案财物和财产刑的适用处置,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但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涉案虚拟货币可以在公安阶段先行处置,其处置过程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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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孙钰杰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孙钰杰律师,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具有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主要研究领域:数字资产保护、刑民交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参与并承办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建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动拆迁项目和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谈判经验,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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