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会遇上NFT:是组织传销还是集资诈骗?
也许有的人会问,中国不是禁止虚拟货币了吗,报案会成功吗?在这里我不想说过多的理论性的东西,这些说完了,我的读者或许会昏昏欲睡,但是你们只要记住,可以报案就可以了。因为我是经历过的,所以对这个事有发言权。还记得我上篇办案小记吗?(感兴趣的朋友可戳链接阅读《投资虚拟货币被骗亏钱怎么办?刑事律师“跑腿”指南》)那个案子的被害人就是以虚拟货币投资,警方立案,我们也进行了登记,而且巧合的是,南部某地也是以传销罪对平台方进行的立案侦查,这其中的巧合,懂得会心一笑,不懂得,私信问我我来解答,不能在这里多说。
当我在推特上搜寻华英会的相关信息之后,发现华英会的“大统领”们都已经跑到东南亚了去“度假”去了,那这让我又不禁怀疑,他们拿着钱跑了,根本没有把钱用在投资上,而是自己挥霍了,那岂不是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吗?
不过想想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我曾经办理过一个非吸案件,下面的业务员在宝山区法院以非吸罪提起公诉,而平台的大老板则是以集资诈骗罪在二中院提起公诉。那么有的人会问,为啥同一个案件、同样的事实,为什么会出现两个罪名呢?
其实很好理解,业务员与老板之间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业务员不知道老板的真实意图,只知道向投资者介绍吸收资金投资某方面盈利给客户汇款,所以业务员与老板的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便在非吸罪内重合,业务员与老板便形成了非吸罪的共同犯罪,而超出非吸罪的部分则是老板需要单独承担责任的集资诈骗罪。
是不是没听明白?没听明白也正常,当初学习的时候,“部分共同犯罪”这一部分我也学了好久才学明白。
以上,是我根据我在网络公开渠道所查询的华英会的相关材料进行的法律分析,仅代表我个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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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魏富海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魏富海律师,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拥有10余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类案件,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办案经验丰富。
主攻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区块链行业、数字货币领域刑事辩护、加密资产矿场争议解决、数字资产用户维权等民刑交叉类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刘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应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被骗案;
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
张某某合同诈骗案等
核心优势:
在多起刑事案件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症结,为当事人争取缓刑,达到了理想的辩护效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案件类型多样化,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从证据角度入手,找出案件关键辩点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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