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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劲:科举制“投牒自举”之法溯源

楼劲 历史中国
2024-09-16



  摘要:南北朝渐趋流行的异地察举和求举觅举之风为投牒自举提供了基础,而北朝地方官学生徒课试举贡之制则推动了投牒自举之法形成。在地方官学生源较为开放的传统和北朝后期游学大盛的局面下,北齐规定游学之士可与州郡学师生一并推择充举,确立了秀、孝应举就试的开放性,至此,投牒自举之法实非萌芽而已形成制度。隋唐常科贡士的相关规定和武周以来投牒自举者率多寄学应举的状态,即承此脉络而来。投牒自举的孕育形成和发展过程,与魏晋以来举贡基础拓展、科目内涵调整、考试制度完善等事态相互呼应,一起构成了察举制错综演进为科举制的连续场景。

  关键词:科举起源 投牒自举 异地察举 寄学应举


  1990年我与连达师合作发表的《汉唐科举异同论》一文,是在80年代学界讨论科举制创始时期的背景下撰写的。其后有不少论者把此文看成强调科举始于汉说的代表作,却多少忽略了其主旨是要通过比较,明确汉代察举与唐代科举本质相通,具体制度则随时势而变,属于先秦荐贤贡士传统到帝制时代相继立法展开的两大阶段性成果;因而在研究方法上,也就切忌将察举、科举一断为二,而应致力于探讨其间递嬗发展的源流脉络。提出这一点,是因前辈学者已导夫先路,尤其是唐长孺先生《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一文,早已着眼于寒人仕途的拓展,既揭示了南北朝秀才、孝廉科逐步发展为隋唐进士、明经科的源流关系,又点明了严格考试和投牒自举萌始于当时察举制的史实。在科举制起源研究上,唐先生此文无疑提供了值得继续梳理思考的路向。


  一段时期以来,不少学者围绕科举制“定义”断其起点,并在科举成熟期形态及相关问题上多有创获,缺憾则是所论往往详于唐宋而略于隋前,加之对察举、科举之别的兴趣明显压倒了对其相承发展的关心,故定义虽各有所虑而反复修正,有关科举制起源于隋唐的认识却仍陈陈相因。而要断定科举制创设于隋唐,就不能光是叙说士族衰落而寒庶崛起、经学蜕变而文风转盛、仕途拓展而科目调整之类的变化,因为所有这类属于科举制背景、外围的事态,都很确切地承自南北朝有关趋势,对之申述也代替不了对制度本身发展过程的探讨。对于澄清科举制起源来说,最为重要的问题始终都是汉以来察举制究竟是怎样向科举制演变的,或唐代所示的科举制要素究竟是如何历史地形成的。正是在这些方面,1991年阎步克所著《察举制度变迁史稿》提供了扎实的研究成果。书中全面讨论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化的诸多环节,重新梳理了各种史料和线索,最终则以七个方面证明,在南北朝后期进一步发展了的察举制形态中,科举制已“呼之欲出”。


  此书既出,科举制脱胎于察举制并已大致形成于南北朝后期的问题,差不多已经得到了解决,唯一留下的一个问题,则是“投牒自举”尚在“萌芽”而未形成。至此,仍然坚持科举制创设于隋唐的学者,实际已只能把投牒自举视为科举制的本质特点,且其形成时期不得早于隋唐。但这也正是令人疑惑的一点。投牒自举在科举发展历程中究竟以何种形态出现并且占有何种地位?此法究竟是否创始于隋唐?尚有不少疑问有待解决,需要深入到其具体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才讲得清楚。笔者当年亦以投牒自举为唐代科举相较于汉以来察举的重大差异之一,而未意识到此法同样有其错综演进的过程。现在已可认为,投牒自举之法主要缘起于两条线索:一是魏晋以来异地察举从时或有之到逐渐流行,从而使游学被举和求举之风得以发展起来;一是北魏献文帝以来州郡官学生徒开始有了课试举贡的制度安排,游学觅举者事实上已有寄学应举的通道。正是这两条线索在北朝后期游学大盛局面下的交织,催生出了北齐游学之士可附于所在地方官学一体举贡的明确制度。由于此制已具备了士子投牒于州郡应举就试的内涵和形态,唐初以后凡自举于州县而贡送省试者,其实也多表现为士子寄附地方官学而获举贡,遂可断言投牒自举在北齐非止“萌芽”,而是与当时察举向科举过渡的其他方面一起完成了至关重要的转折过程。

  本文拟先明确唐常科贡士格局及其投牒自举之况,再对上述两条线索及其交相发展之况加以申说,以有助于对察举、科举相关问题的认识,亦以此感谢学界同仁多年以来对《汉唐科举异同论》一文的批评指正。


一、唐“投牒自举”要况与发展过程


  “投牒自举”是对唐科举贡士一种应举办法的概括,学界公认其寓有自由投考之义。在究其缘起前,先有必要明确此法在唐代的状态。


  《新唐书·选举志上》述唐科举贡士及投牒自举之法有曰: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试已,长吏以乡饮酒礼……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因与耆艾叙长少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


这大抵是唐初以后至开元前期科举制发展起来以后的状况,其述常科贡士分为两类:一是弘文、崇文等馆、国学各学及各地官学的“生徒”,皆可依法课试业成者举送省试;另一是“怀牒自列于州县”即“投牒自举”的“乡贡”,亦即并非官学生徒前来应举就试合格的本地或外地士子。也就是说,当时科举常科贡士在制度上主要是以整套官学培养体系为基础的,同时也允许非官学生徒包括外来游学之士怀牒自列于州县以获举贡。


  唐代常科贡士的这一局面是武德四年(621)后逐步形成的,《唐摭言·统序科第》:


  武德辛巳岁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


此为公认的唐代科举之始,武德辛巳岁即武德四年,当时河北、河南及江淮尚未平定,国学、郡县学虽已立制而百废待兴,则各地州府每年十月所举各科士子,自然多非官学生徒,而是敕文强调须为乡里所称并经县试州覆的合格者。因而唐代常科贡士之始,既没有投牒自举之法,也无所谓“乡贡”、“生徒”之别。


  不过其况到明年即已改变,《唐大诏令集》载武德五年三月“京官及总管、刺史举人诏”:


  朕膺图驭宇,宁济兆民,思得贤能,用清治本。招选之道,宜革前弊,惩劝之方,式加恒典。苟有才艺,所贵适时,洁己登朝,无嫌自进。宜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赏罚之科,并依别格。所司颁下,详加援引,务在奖纳,称朕意焉。


清人徐松的《登科记考》武德五年引此以为唐制举之始。但其文不类一般制举诏书之体,各处载唐制举之始多在此后,故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政事门实有“制举”目,却仍将之归在“举荐”目。据诏文主旨,应当肯定其不是单纯为一次举贤所下特诏,而是要同时为今后举士明确“苟有才艺,无嫌自进”的原则。尤其所述“招选之道,宜革前弊,惩劝之方,式加恒典”数语,针对的显然不是早已设科举士并有举不以实等惩劝规定的前朝制度,而是去年本朝始行科举,强调贡士须“乡里所称”,却因隋法已废而无相应惩劝之法的状态。故诏文所述“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并令有司制订和颁下赏罚“别格”,也就不止适用于这次举贡,更为今后的常科贡士提供了规范。就是说,此诏及别格颁后,各地应举士子皆可准此前往州府“具陈艺能”,经甄试后获其举贡,这实质上就是投牒自举。由此看来,这份诏书除命特定举主各举一人外,更重要的是对武德四年诏定州府常科贡士之制的改革,并且构成了唐代投牒自举之法的明确开端。


  武德五年所立关于举士的“赏罚之科”,相关内容应修入了武德七年颁行的《武德律》,并被后来的《唐律疏议·职制篇》“诸贡举非其人”条继承损益。考虑到其制订背景并与科举常科允许士子自举之法配套推出的事实,则与《律》同颁的《武德令》中,亦当已有投牒自举的相关规定。至于当时官学生徒的试送应举之况,高祖于武德七年二月下诏有曰:


  朕受命应期……所以捃摭遗逸,招集散亡,诸生胄子,特加奖励。而凋弊之余,湮替日久,学徒尚少,经术未隆,子衿之叹,无忘兴寝。方今函夏既清,干戈渐戢,缙绅之业,此则可兴。宜下四方诸州,有明一经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属举送,具以名闻,有司试策,加阶叙用。其吏民子弟有识性开敏,志希学艺,亦具名状,申送入京,量其差品,并即配学,明设考课,各使励精,琢玉成器,庶其非远。州县及乡各令置学,官寮牧宰,或不存意,普更颁下,早遣立修。


这表明高祖登位以来虽重建学制,但至此其况仍颇凋弊。此诏命诸州有明一经以上俱应“举送”,完全合乎前引武德五年三月诏“亦听自举,具陈艺能”的精神,无妨将之视为后来各地官学生徒举送明经的滥觞,但当时似未专门就此立制。诏文又命各地申送吏民子弟为国学生徒而“明设考课”,说明当时皆为官贵子弟的国学生徒尚无课试的明令。据此推想,诸馆、学每岁仲冬举其生徒送赴省试的规定,恐未必能修入一个多月后颁行的《武德令》,或即便修入亦鲜其实。包括地方官学生徒在内的馆、学课试举贡之制,应是贞观时期才确定和发展起来的。


  史载唐太宗时期的文教举措,突出的表现是官学制度迅猛发展和科举制尤进士科已迅速臻盛。其中提到官学生徒举贡的,如《旧唐书·儒学传》序极称太宗崇儒兴教:


  大征天下儒士,以为学官。数幸国学,令祭酒、博士讲论……又于国学增筑学舍一千二百间,太学、四门博士亦增置生员,其书、算各置博士、学生,以备艺文,凡三千二百六十员。其玄武门屯营飞骑,亦给博士,授以经业,有能通经者,听之贡举。


所述国学各学增置生员总计凡3260人,应是《贞观令》规定的员数。玄武门屯营飞骑“亦给博士……听之贡举”,所述语次已明其比照的是国学各学的生徒举贡之法,则各地州府学尤应如此。据此,贞观十一年(637)正月颁行的新律令中,国学和各地官学生徒每年课试业成者举送省试之制应已明确,《武德令》中有关贡举及投牒自举的规定亦必随之调整完善,前引新志所述科举常科贡士以生徒和乡贡为两大来源的格局,即是自此开始定型的。


  自高宗、武周至于中宗、睿宗以来,政局跌宕起伏,官学亦多波折,而科举制仍在不断兴盛。官学生徒在常科举贡中的重要性则一直都在投牒自举者之上,国学生徒更在极受时人推崇的进士及第者中占了绝大多数,同时投牒自举之况也在变化。《唐摭言》卷1《乡贡》对其直至安史乱后的发展过程有所概括:


  贞元以前,两监之外,亦颇重郡府学生,然其时亦由乡里所升,直补监生而已。尔后膏粱之族,率以学校为鄙事,若乡贡,盖假名就贡而已。景云以前,乡贡岁二三千人,盖用古之乡贡也。咸亨五年,七世伯祖鸾台凤阁龙石白水公,时任考功员外郎,下覆试十一人,内张守贞一人乡贡。开耀二年,刘思玄下五十一人,内雍思泰一人……景龙元年,李钦让称定州乡贡附学。尔来乡贡渐广,率多寄应者,故不甄别于榜中。


这段叙说中的“乡贡”,除其特别交代的“古之乡贡”是循古义统指各地贡士外,另几处应皆指有别于官学生徒的投牒自举者。从中可见其发展过程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睿宗景云前后,此前乡贡及第者甚少,尤其进士及第几乎皆出于国学,题名榜上标为乡贡进士者常付阙如,或仅一人。景云以后乡贡及第者渐多,且大都像景龙元年(707)进士及第的李钦让那样,名为乡贡而实附于官学应举,遂不再在榜中标明其为乡贡。二是德宗贞元前后,此前举贡尚重国学生徒以及州府学生;此后名族率鄙学校,“假名就贡”的乡贡成为主流。由此即可勾勒出唐代科举“生徒”与“乡贡”的盛衰消长线索:贞观以来科举甚重官学生徒,经武周时期变迁,乡贡及第者逐渐增多,且多附于地方官学应举就贡,这一局面到安史之乱前后进一步发展,德宗贞元以来便形成了假名就贡的乡贡趋于极盛局面。


  所谓“假名就贡”,显然承自景龙以来的“率多寄应”,其实都是寄附地方官学,借其生徒的名义应举就试。这在开元以来的有关措施中可以看得更为清楚,《唐会要·学校》载开元二十一年(733)五月敕:


  诸州县学生年二十五已下,八品、九品子若庶人生年二十一已下,通一经已上,及未通经,精神通悟有文词史学者,每年铨量举选,所司简试,听入四门学充俊士。即诸州人省试不第,情愿入学者,听……许百姓任立私学,欲其寄州县受业者,亦听。


此诏要在开扩州县学生进入国学参加科举的通道,其末允许百姓私学“寄州县受业”,即凡属士子皆可寄附地方官学受业。这是要把以往的习惯变成制度,也是对长期以来投牒自举者寄学应举做法的确认。又《唐会要·贡举中·缘举杂录》:


天宝十二载七月十三日诏:“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士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至至德元年已后,依前乡贡。 


天宝十二载(753)废止了投牒自举的乡贡,命其一律须补官学生方得应举,这是以允许士子寄附官学的规定为前提的。其实质还是要在承认寄学应举现实的同时,对其加强约束规范。虽然此制不久即废,但同类举措到安史之乱平定后仍屡有之,其大旨都是要把假名就贡的“乡贡”变成名副其实的“生徒”,也就是以“补郡县学生”抽换了原来关于“怀牒自列于州县”的规定,把以往的“投牒”环节前置到了入学之时。其目的不外是要以限制贡士途径来敦促士子不趋鹜于举业而勤于学业,也使风气已坏、生徒多不坐堂习业的官学得以重振。尽管这个目标在唐迄未达成,但其显然已开启了后世“科举必由于学校”的先河,同时也证明唐后期趋于极盛的投牒自举,确实是以附于官学假名就贡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现在已可归结唐代投牒自举之法的基本状态和特点:


  一是此法约在武德四年唐行科举一年后设立,以为传统州县选举和学校生徒入仕之法的补充,贞观以来才开始形成了常科贡士以怀牒自列于州县的“乡贡”与官学“生徒”为两大来源的局面,但玄宗以来又屡曾废除乡贡并入生徒。这都表明投牒自举并不具有决定科举制形成与否的重要性,而只是科举制的一个可以安装、升级,也可以删除的附件。


  二是唐前期科举常科贡士主要是以整套官学培养体系为基础的,同时也允许并非官学生徒的本地或外地士子怀牒自列应举就试,故各地每年“乡贡”的总数虽或不少,但其在省试合格尤其进士及第者中的比重却无法与官学生徒相比。也就是说,投牒自举在唐前期的科举常科举贡格局中不占主导地位,其制度安排的本意是充当官学生徒举贡的补充。


  三是经武周时期变迁到安史之乱前后,投牒自举者寄附地方官学应试获举已甚流行,德宗贞元以来,这种做法渐随官学不振和科举制发展趋于极盛,进士及第者亦当以此为主。要之,投牒自举在中晚唐科举常科贡士中的地位渐已压倒了官学生徒,却仍以寄附官学应举的方式表现出来,其实质是把“投牒”环节前置至“寄学假名”之时。故可视之为“科举必由于学校”之制形成前的一种过渡办法,是集中体现唐宋间科举与学校关系态势的现象。


二、魏晋以来的异地察举及其趋势


  唐代投牒自举之法的标志性现象,是士子可自择便于其被举及第之地应举就试,由此体现了其投考的自由度。而其显然源出魏晋以来的异地察举及游学被举,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形形色色的求举觅举亦即私下发生的自举行为,事实上无不赖此而生。这也表明投牒自举的要素并非截然不容于察举制,而是像考试黜落等制一样发育成长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讨论投牒自举之法孕育形成的过程时,对异地察举之所起及其趋势,自须给予应有关注。


  前引《唐摭言·乡贡》提到进士及第者有“苏州乡贡”、“定州乡贡”之称,令人联想到魏晋以来察举制下多有“河南孝廉”、“冀州秀才”等名,其共同点是特别标明举贡之地,所反映的不少是异地被举相当常见的事实。如《晋书·薛兼传》载其丹杨人:


  少与同郡纪瞻、广陵闵鸿、吴郡顾荣、会稽贺循齐名,号为五儁。初入洛,司空张华见而奇之,曰:“皆南金也。”察河南孝廉,辟公府,除比阳相。


西汉以来州举秀才、郡察孝廉,照例为本州郡人,无须标明其地,但东汉后期渐有例外。上面这条记载的背景,是西晋灭吴时江东才俊不少皆被北徙,二陆以下或得名公张华等为之延誉,丹杨人薛兼亦因此被畿内河南郡所举,故特标明其为“河南孝廉”。这种突破惯例的异地察举在灭蜀、平吴后确有必要,并与九品中正制一样适应了汉末以来人多流离的局面,又蕴含了才行鉴甄与乡议脱钩的倾向,因而仍反映了察举制演变的重要趋势。


  魏晋以来的异地察举多为适应人口流动局面而发生,尤其与不断发生的侨居、土断等事密切相关。如西晋李含:“陇西狄道人也,侨居始平。少有才干,两郡并举孝廉。”含被原籍陇西和侨居的始平郡并举孝廉,必在晋武帝泰始二年(266)置始平郡后。若以户籍为准,其既系籍始平,则陇西郡举其孝廉为异地察举,可见当时察举确为适应汉魏以来人口流动局面而有所调整,这也是人们的居地系贯与原籍分离后,有关管理亦趋于错综而难一时釐清的反映。又如东晋时,袁粲之“父濯,扬州秀才,蚤卒”。袁氏原籍陈郡阳夏,南渡以来久居扬州,为南朝王、谢、袁、萧四大侨姓之一。袁粲之父袁濯约在东晋末被举秀才,当时陈郡已在刘裕北伐收归的豫州属下,上引文所书“扬州秀才”,明确了其为侨居地所举。再如刘宋时被举的丘巨源:“兰陵兰陵人也。宋初土断属丹阳,后属兰陵。巨源少举丹阳郡孝廉。”兰陵郡自东晋末至刘宋明帝初大抵属北徐州,丘巨源家则在宋初土断时落籍丹阳郡,故其少时被举“丹阳郡孝廉”,体现的是按户籍所在地察举的原则,这也透露了土断以前察举在原籍和侨居地难有定准的状态。但土断以后异地察举并未稍歇,《梁书·任昉传》载其乐安博昌人:


  早知名,宋丹阳尹刘秉辟为主簿……久之,为奉朝请,举兖州秀才,拜太常博士,迁征北行参军。永明初,卫将军王俭领丹阳尹,复引为主簿。


乐安郡在刘裕北伐平南燕时收归北青州,至宋明帝时陷入北魏,任昉既两度被辟丹阳主簿,可见其家早已徙居建康一带。至宋、齐间昉被举“兖州秀才”,并非其原籍和现居系贯之地,是当时虽已屡经土断,并有按户籍地察举的原则,异地察举仍在继续发生。


  北朝的异地察举之例,如北魏前期李彦:“颇有学业。高祖初,举司州秀才,除中书博士,转谏议大夫。”彦为李宝次子,宝陇西狄道人,凉王李暠之孙,太武帝定河西时归降,后入朝留于平城。李彦被“举司州秀才”,盖亦明其本为秦雍人士而为司州所举。北魏司州所举秀才除李彦、郦显度、杨播、李超等本非司州人而时期较早外,其余皆在三长制推行及孝文帝迁都以后,仍有不少是各地迁来之人。《魏书·辛绍先传》载其陇西狄道人,其父渊为凉王李暠骁骑将军,甚得李氏厚遇:


  世祖之平凉州,绍先内徙,家于晋阳……太和十三年卒,赠冠军将军、并州刺史、晋阳公,谥曰惠。子凤达,耽道乐古,有长者之名,卒于京兆王子推国常侍。凤达子祥,字万福,举司州秀才,司空行参军,迁主簿。


太武帝定河西后,辛绍先家已落籍晋阳,其孙辛祥被举司州秀才则在孝文帝迁都后,当因其父随迁或其本人居于洛阳之故。


  这类事例表明北朝也有在户籍地察举的一般原则,却还是会因人们籍贯居地错综不一而多例外,从而使异地察举发展起来。《北齐书·文苑樊逊传》载其河东北猗氏人:


  属本州沦陷,寓居邺中,为临漳小史。县令裴鉴蒞官清苦,致白雀等瑞,逊上《清德颂》十首,鉴大加赏重。擢为主簿,仍荐之于右仆射崔暹,与辽东李广、渤海封孝琰等为暹宾客……武定七年,世宗崩,暹徙于边裔,宾客咸散,逊遂往陈留而居之。梁州刺史刘杀鬼以逊兼录事参军,仍举秀才……天保元年,本州复召举秀才。


樊逊原籍河东北猗氏县,属泰州,北猗氏为西魏占领后,逊家迁邺,似已落籍临漳县,逊则获裴鉴赏重而叠遇机缘。武定七年(549)后逊居当时的梁州治所陈留,遂被梁州举为秀才,至天保元年(550)逊再次被举秀才的“本州”,则应是北齐邺都所在的司州。樊逊才学优异而家门寒陋,虽屡被举却多坎坷,传文后载天保四年,“梁州重表举逊为秀才”,因对策高第入仕。是其寄居陈留不足一年,却得梁州在四年内两度举其秀才,足见北齐察举已不甚在意被举者居籍何地,其况似要较南朝的异地察举更为宽松。


  如果说以上只是少数个案,那么南北朝史籍中本地所举秀、孝亦标明举地的众多事例,则可说明随着魏晋以来人口流动等事态发展和异地察举的流行,一种不甚在意人们居籍,而是关注其在何地被举的习惯已甚风行。《宋书·武帝纪下》永初二年(421)二月:


  车驾幸延贤堂,策试诸州郡秀才、孝廉。扬州秀才顾练、豫州秀才殷朗所对称旨,并以为著作佐郎。


练、朗家世生平不详,但顾氏久为扬州吴郡著姓,殷氏望出陈郡长平而时属豫州,二人似皆本州所举,却仍书其为“扬州秀才”、“豫州秀才”。这应当是两晋以来察举尤重举地的反映,是与侨人在安置地被举而书“河南孝廉”、“扬州秀才”相连而来的现象。《梁书·萧琛传》载其兰陵人,父祖俱朝中显宦,琛起家齐太学博士:


  时王俭当朝,琛年少,未为俭所识,负其才气,欲候俭……俭与语,大悦。俭为丹阳尹,辟为主簿,举为南徐州秀才,累迁司徒记室。


萧琛家在建康,琛不由扬州而被南徐州举为秀才,是因当时兰陵属南徐州,史载其“举为南徐州秀才”,是要标明其为原籍所举。由此可见,在居所、落籍地和原籍关系错综,异地察举适应这种局面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察举制更为关注的已是人们被何地所举而不是其居籍于何处。


  北朝之况亦与南朝相类,《魏书·郑羲传附郑伯猷传》:


  举司州秀才,以射策高第,除幽州平北府外兵参军,转太学博士。


郑氏荥阳开封人,孝文帝迁都后本属司州,伯猷为郑羲次兄小白之孙,其举司州秀才似在宣武帝时,也特别标明了其为本地所举。又《北齐书·儒林孙灵晖传》载其长乐武强人,为北魏大儒孙惠蔚的族曾孙:


  灵晖少明敏,有器度,惠蔚一子早卒,其家书籍多在焉。灵晖年七岁,便好学,日诵数千言,唯寻讨惠蔚手录章疏,不求师友,三礼及三传皆通宗旨。然就鲍季详、熊安生质问疑滞,其所发明,熊、鲍无以异也。举冀州刺史秀才,射策高第,授员外将军,后以儒术甄明,擢授太学博士。


长乐郡西晋以来皆属冀州,此处所书“举冀州刺史秀才”,亦强调其为本地长官举贡,盖因其家长居京师,灵晖自幼读惠蔚藏书成长,亦可由司州举贡之故。


  南北朝多见的这种本地所举秀才、孝廉仍标州郡之名,强调举地而不甚在意其居籍何处的现象,不仅是被人口流动导致原籍与居地、落籍地错综不一的状态催生的,其背后也有察举制本身不断发展完善的背景在起作用。其中有两个方面的事态堪值注意:一是随寒人势力兴起和门阀政治消退,西晋以来不为士流所好的察举之途到南北朝已有重振之势。即以上面所举之例而言,南朝如琅邪王氏、吴郡顾氏、会稽孔氏等,北朝如陇西李氏、荥阳郑氏、代人陆氏等,均为同期一流士族而被举秀才,亦可说明察举已重新成为颇受重视的进身之途。另一方面的事态与之呼应,即察举考试、劝惩等一系列制度也在陆续调整完善。自刘宋武帝重申东晋多已不行的“策试旧制”,到萧齐以来确定“考格”等第以凭黜陟;从北魏孝文帝屡诏州郡贡举须尽才学,孝明帝严格秀才对策的及第标准,到北齐河清定制秀、孝策考庸劣者被当众羞辱。这些事态在前引阎步克书中多已论列,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其不仅构成了南北朝后期察举得以过渡为科举制的基础,而且势必会在严格考试擢优黜劣的过程中不断凸显举贡的责任。尤其是南北朝以来,皇帝往往亲临朝堂策试秀、孝,北齐更将之定为常制,这种对察举常科考试的特殊重视,自必放大汉代以来举不以实等规定的激励效应。也就是说,在异地察举已渐流行的前提下,一旦其考试、劝惩之法被强化,举主与被举者荣辱相连,那就适足以使州郡举贡尤重以考试衡量的才学优劣,相应则不甚在意人们是本地还是外地士子,朝野上下也会更加关注士子由何地所举,而不是其究竟居住、落籍于何处。


  南北朝强调秀、孝举地的风气大概就是这么形成的,而其显然是一种甚有利于游学被举和求举觅举的氛围。应当看到,游学一直都是正常情况下人口流动的原因之一,在异地察举因居籍状态错综不一而渐流行之时,游学被举本属事理之常。《南齐书·高逸臧荣绪传》载其东莞莒人:


  祖奉先,建陵令;父庸民,国子助教。荣绪幼孤,躬自灌园,以供祭祀。母丧后,乃著《嫡寝论》……隐居京口教授。南徐州辟西曹,举秀才,不就。太祖为扬州,徵荣绪为主簿,不到。


东莞莒县东晋属徐州,宋泰始三年属东徐州。臧荣绪既“隐居京口教授”,又被徵扬州主簿,说明其籍本在扬州,而讲学授徒亦即游学,故其在宋末被治所在京口的南徐州举秀才,实即游学被举。从萧齐游学者因得名士推荐而获察举的例子来看,游学被举和求举觅举应已不是偶见之事。北朝后期这方面的趋势要来得更为明显,《北史·儒林刘昼传》述其勃海阜城人,曾游学邺都等地:


  昼求秀才,十年不得,发愤撰《高才不遇传》。冀州刺史郦伯伟见之,始举昼,时年四十八。刺史陇西李璵,亦尝以昼应诏。先告之,昼曰:“公自为国举才,何劳语昼!”


刘昼求秀才多年,可见魏末士子求举觅举的流行。昼为冀州勃海郡人,自可被冀州刺史郦伯伟所举,不过上引文中的“刺史陇西李璵”,据《北齐书·李璵传》载其唯东魏时任东徐州刺史,故其亦可举昼秀才,必是昼多年游学求举与东徐州结缘之故,其况实与前举樊逊因游寓陈留被梁州所举相类。这表明北朝异地察举的发展,也导向了游学被举和求举觅举的相伴流行。


  由上讨论可见,异地察举是在魏晋以来人多流离的局面下,为适应被举者居地、落籍地和原籍关系错综的状态而发展起来的,但到东晋南朝屡行土断,北朝实施三长制后,却还是呈现了异地察举继续发展,游学被举亦趋活跃之势。这样的事态无疑体现了察举制随当时政治社会变迁而发生的深刻变化。一方面,随察举颓势的重振及其制度的调整完善,孝廉、秀才等岁举常科已主要以经学、文章考试成绩为录取标准,察举重心因此而从德行转移至才学,德行要求实际已退为一条底线。另一方面,随考试、劝惩之制的强化和举贡责任的凸显,一种强调士子举地而不甚在意其居籍于何处的倾向已滋长起来,以往所谓的“乡举里选”亦已蜕变为一种理念而非制度实际。这两个方面可以说集中代表了察举在开放、自由度上也在不断趋近于科举的趋势,因为这类变化必将与异地察举的进一步发展彼此催驱;而异地察举的流行和习以为常,自亦会与游学被举和求举觅举之风互为推动。尤其是这种交相激荡的演变趋势又因北朝地方官学生徒举贡之制的发展而被放大,以至游学被举不断活跃兴盛起来而须加以疏导和规范,也就导致了投牒自举之法的形成。


三、北朝州郡学生的举贡与游学充举


  唐代投牒自举之法的另一标志性现象,是求举、觅举士子寄附地方官学假其生徒名义应举就贡,前已述其为武周以来投牒自举的常态。正如异地察举的发展势必会与游学被举和求举觅举之风联系在一起那样,在有教无类的准则和汉魏以来地方官学生源相对开放的传统下,地方官学生徒举贡之制也已内在蕴含了游学之士寄学应举的趋向,并且要比国学生徒举贡之制更为明确地预示了科举与学校结合的方向。由于此制始于北魏而非魏晋南朝所有,故可认为游学之士寄学应举这种使投牒自举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做法,原来是随北朝地方官学生徒课试举贡之制的实施而逐渐形成的。在推溯唐投牒自举的来源时,这是又一条重要线索。


  自汉武帝以经学为核心重建官学体系以来,国学生徒有课试入仕之途,各地官学生徒则无法定仕途,一般只能署补为吏,少数则可荐为国学生徒,或另由察举等途登进为官。魏晋南朝官学之况不一又多曲折,其生徒入仕之法却仍大抵如此,但其况在北朝发生了重大变化,地方官学生徒开始有了法定仕途。《魏书·李传》载其文成帝末为相州刺史,甚有政声:


  上疏求立学校曰:“……昔之明主,建庠序于京畿,立学官于郡邑,教国子弟,习其道艺。然后选其俊异,以为造士。今圣治钦明,道隆三五,九服之民,咸仰德化,而所在州土,学校未立。臣虽不敏,诚愿备之,使后生闻雅颂之音,童幼覩经教之本。臣昔蒙恩宠,长管中秘,时课修学有成立之人,髦俊之士,已蒙进用。臣今重荷荣遇,显任方岳,思阐帝猷,光宣于外。自到以来,访诸文学,旧德已老,后生未进。岁首所贡,虽依制遣,对问之日,惧不克堪。臣愚欲仰依先典,于州郡治所各立学官。使士望之流,冠冕之胄,就而受业,庶必有成。其经艺通明者贡之王府。则郁郁之文,于是不坠。”书奏,显祖从之。


是为北魏地方官学体系之始。《魏书·显祖纪》、《高允传》及《儒林传》序等处亦载其事,可与互明,李此疏则明确交代当时专为郡国学生徒开辟了仕途。所谓“经艺通明者,贡之王府”,也就是生徒课试业成者可比照中书学生贡于朝廷选拔为官。且其既要解决以往贡士策问“惧不克堪”的问题,自必纳入了同期察举常科的举贡体制。


  此举隐隐与十六国时期后赵所定郡国学制相续,为迥然不同于魏晋南朝的制度安排,所体现的则是定制者在地方官学上的独特理念。上引李疏述“昔之明主,建庠序于京畿,立学官于郡邑,教国子弟,习其道艺。然后选其俊异,以为造士”一段,先已说明了其建议郡国立学的指导思想为儒经所载圣王学制,其要即国学和各地官学虽各有功能而培养士子的性质相类,故皆须选其俊异贡于王庭。与之相连而同属魏晋南朝所无的一个现象,是此后北朝常称州郡学为“太学”。《魏书·高祐传》载其孝文帝时为西兖州刺史:“祐以郡国虽有太学,县党宜有黌序,乃县立讲学,党立小学。”同书卷65《李平传》载其宣武帝时为相州刺史:“平劝课农桑,修饰太学,简试通儒以充博士,选五郡聪敏者以教之。图孔子及七十二弟子于堂,亲为立赞。”同书卷57《崔挺传》附《崔游传》载其孝明帝初为河东太守:“太学旧在城内,游乃移置城南闲敞之处,亲自说经。当时学者莫不劝慕,号为良守。”数处所称“太学”明显都指州郡学,较早的是在孝文帝时期。据《魏书·高允传》载其议定郡国学制上表赞颂的“申祖宗之遗志,兴周礼之绝业”,这一称谓极有可能来自献文帝时始立郡国学时的托古倾向。称州郡学为“太学”,意味的是其地位与国学相类,故其生徒自应有举贡入仕之途。这一依本儒经的政教理念和制度安排,完全合乎扩大育才贡士规模和强调考试重要性的现实需要,故被进一步托古改制以标榜正统的孝文帝时期继承了下来。


  《魏书·景穆十二王传下·南安王桢传附元英传》载其宣武帝初为吏部尚书之事:


  英奏:“谨案《学令》:‘诸州郡学生,三年一校所通经数,因正使列之,然后遣使就郡练考。’臣伏惟圣明,崇道显成均之风,蕴义光胶序之美。是以太学之馆,久置于下国;四门之教,方构于京瀍。计习训淹年,听受累纪。然儁造之流,应问于魏阙;不革之辈,宜反于齐民。使就郡练考,覈其最殿。顷以皇都迁构,江扬未一,故乡校之训,弗遑正试。致使薰莸之质,均诲学庭;兰萧之体,等教文肆。今外宰京官,铨考向讫,求遣四门博士明通五经者,道别校练,依《令》黜陟。”诏曰:“学业墮废,为日已久,非一使能劝,比当别敕。”


这里元英先引据了孝文帝时所定《学令》文,其中规定州郡学生三年一试所通之经因计奏上,再由朝廷遣使前往考核黜陟,显然上承献文帝时的制度而来。其下所述“久置于下国”的“太学之馆”,是指早已建于各地的郡国学;“方构于京瀍”的“四门之教”,则是指孝文帝时立制,却因迁都等事耽搁迄未修成的四门等学;而“儁造之流,应问于魏阙”及以下数句,是说按《学令》规定地方官学生徒业成者皆应贡于朝廷策问,不成者则须黜退为民,但迁都以来却未遑遣使“就郡练考”,故其“求遣四门博士明通五经者,道别校练”,以凭黜陟。而宣武帝对其建议的诏答,则说《学令》因诸事倥偬有待落实,地方官学生徒的课试当由“别敕”加以规定。据《魏书·封懿传附封轨传》载其太和中为著作佐郎,宣武帝时转考功郎,“奏请遣四门学士明经学者检试诸州学生,诏从之”。当即元英上奏不久以后的举措,可证其“别敕”已下,事已施行。


  《魏书·儒林传》序述北魏初年以来立学之况,自孝文帝迁都至宣武帝时臻于全盛:


  时天下承平,学业大盛。故燕齐赵魏之间,横经著录,不可胜数。大者千余人,小者犹数百。州举茂异,郡贡孝廉,对扬王庭,每年逾众。


由于当时国学屋舍久未修成,故这里所述的“学业大盛”,主要是各地尤其是河北官、私学校之况。因而其下所述的“州举茂异,郡贡孝廉”云云,也不是一般地说当时州举秀才和郡贡孝廉为数甚众,而是在说各地学业大兴后生徒被举秀、孝的盛况,宣武帝以来州郡官学生徒的课试举贡必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至于此后的地方官学之况,如《韦彧墓志》述其孝明帝时为东豫州刺史时的政绩:


  导民以德,齐民以礼……建太学,置崇文堂,立孔圣庙,生徒负袟,慕义如云,俎豆之容,道齐一变。政事之暇,亲为执经,高义既清,徽言载绪,伪民奔德,乐兹化道。


所谓“建太学”云云,即韦彧到任修建州学崇文祀孔;“生徒负袟”以下,则述远近士子慕义前来受业或观礼,东豫州学风为之一振,以至南朝士民亦有来附,这也反映了当时地方官学广纳生徒的开放性及相连而来游学甚盛的局面。在既定的生徒课试举贡之制下,地方官学既然接续了广纳生徒的传统,也就为游学之士寄学应举打开了大门。


  正是在此基础上,至晚到北齐河清定制时,游学之士可寄附地方官学一体课试举贡的规定已正式明确了下来。《北齐书·儒林传》序:


  齐氏司存,或失其守,师、保、疑、丞皆赏勋旧,国学博士徒有虚名,唯国子一学,生徒数十人耳……幸朝章宽简,政网疏阔,游手浮惰,十室而九。故横经受业之侣,遍于乡邑;负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里……燕赵之俗,此众尤甚。齐制:诸郡并立学,置博士、助教授经,学生俱差逼充员,士流及豪富之家皆不从调。备员既非所好,坟籍固不关怀,又多被州郡官人驱使。纵有游惰,亦不检治,皆由上非所好之所致也。诸郡俱得察孝廉,其博士、助教及游学之徒通经者,推择充举。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其尤异者,亦蒙抽擢。


这篇序文对高齐文教之况多有贬抑,但仍反映了当时学制和察举制的若干重要态势:


  一是其述北齐国学不振而各地尤其是燕赵一带官、私学甚盛,显系北魏宣武帝以来事态的延续。对各郡官学来说,由于其皆须按法令规定的员额招生,士流及豪富子弟又无法“差逼充员”,也就只好为“游惰”即游学之士的入学寄学大开方便之门,这也接上了北魏地方官学可广纳生徒的传统。


  二是“诸郡俱得察孝廉,其博士、助教及游学之徒通经者,推择充举”,所述当然不是各郡可察孝廉这个不待言的事实,而是河清所定《学令》的内容。其中既规定了郡学教官、生徒包括外来游学之徒寄学充员者,皆可经课试通经及某种推择环节举为孝廉,则州学师生可举秀才之况亦可想见。这又继承了北魏地方官学生徒课试举贡之制而有损益,从北齐郡学以“太学”为法定名称一事判断,其“推择充举”的具体办法当与国学生徒相类。


  三是由此再看上引文中的“负笈从宦之徒,不远千里”,这正是北齐游学之士往来各地求举、觅举的写照。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士子的“从宦”之途,则是进入州郡学成为教官、生徒,即可被“推择充举”秀才、孝廉。因而所谓“纵有游惰,亦不检治”,则不仅可见当时游学之士进入州郡学的顺畅,更可说明制度规定其本须“检治”,即递交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由官府加以核实。由于其本为求举从宦而来,朝廷且肯定了其有附学应举的权利,故其实质上也就是“怀牒自列于州县”,是程序前置至附学之时的“投牒自举”。


  北齐求举觅举的若干例子,像刘昼“求秀才十年不得”、马敬德“诣州求举秀才”等,以往学界多曾引以说明自由投考的“萌芽”。但在以上讨论的基础上,就有必要修正认识,意识到寄学应举的自由亦即自举就试的自由,北齐既确认游学之士可与地方官学师生一并推择充举,实际已使长期以来居籍地举贡的原则及与之相连的门族、乡议等限制失去了效力,更使以往士子处于被动地位的求举觅举,变成了其可主动择地应举就试,而举主不能横加阻隔的合法权利。因而这些例子显然已不能视为零星的“萌芽”,而是长期以来察举制演变的趋势和北齐既定制度框架导致的普遍结果。


结语:唐常科贡士格局所承脉络


  由上讨论可见,正是魏晋以来察举制度的不断发展,包括考试、劝惩等环节的完善和异地察举的流行,导致了察举更重举地及士子才学,相应则不甚在意其居籍、身份的风气,从而为游学被举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本来无由闻达的寒门之士四出求举觅举开扩了通道。承此趋势,北魏献文帝以来郡国学生徒课试举贡之途的发展,到迁都洛阳及于魏末人口流动和阶层变迁更趋活跃之时,在长期以来地方官学师生来源相对开放的传统和孝文帝以来崇重文教的政策氛围中,便催成了河北等地游学大盛的局面。因而北齐加以明确的游学之士可与地方官学师生一并推择充举的制度,既是游学被举已势不可挡的体现,又对之作了必要疏导和规范。由于“投牒”一直都是本地或异地察举被贡的必经程序,至于“自举”行为亦一直自发存在于形形色色的求举觅举活动之中,故一旦其应举就试的障碍被游学之士得与地方官学师生一并推择充举的法令所排除,也就确定无疑地构成了士子可投牒自举的制度起点,且其显然已为唐代科举常科贡士分为“生徒”和“乡贡”二途的格局奠定了轮廓,又构成了武周以来“乡贡”多寄学应举的原型。发展至此,北齐常科贡士格局与唐制之别,实际已只有科目设置及国学生徒入仕也须举贡省试之类的调整了。


  从投牒自举在魏晋以来察举贡士体制中逐渐孕育出来的过程来看,没有异地察举的流行,就不会有游学被举及求举觅举的兴起。同理,也正是因为游学被举及求举觅举之风成为惯见的事实,才有必要对之疏导约束,把以往充满了私弊的自举干求逐渐纳入既有的规范体系,使之转变为一种公开而易于督责的应举就试程序。而这一转折之所以完成于北朝,则与南、北地方官学生徒制度化出路的不同直接相关。在寒门仕途续有扩展、异地察举不断出现、游学被举亦不乏例的共同趋势下,南朝的求举觅举者虽同样处于较为宽松的氛围,却毕竟没有可供其主动选择应举就试的制度化通道。与上承北魏后期地方官学生徒课试举贡之势,进又允许游学之士同被推择充举的北齐之制相比,南朝官学入仕之途限于国学,而国学的生徒构成及其入仕之法历来都相对封闭,即便宋齐以来在这方面也有调整,其本身还是无法像地方官学生徒课试举贡之途那样,不仅足以构成常科贡士的大宗来源,且可显著推动诸求举觅举活动和游学被举的流行,这应当就是南朝察举向科举的过渡终于滞后于北朝的主因。


  需要看到的是,北齐之制至隋仍在继续发展之中。《隋书·高祖纪下》载开皇九年(589)正月平陈,四月壬戌下诏偃武修文有曰:


  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


其述国学及各地官学生徒须“灼然明经”而“升进于朝”,应自隋初从齐、周之法损益而来,唐科举“明经”科即承此而来。从诏文要求国学与州县学一并严其教习课试之制,可知北朝后期国学生徒的课试入仕之法,至开皇九年以前已合流于州郡学生课试业成而举贡明经之途。这是对北魏、齐、周官学和举贡之制的发展,同时又是唐代科举常科贡士以国学和地方官学“生徒”为主的前身。再看《隋书·儒林传》序述隋文帝平陈以后崇文兴教之况:


  于是超擢奇雋,厚赏诸儒,京邑达乎四方,皆启黌校。齐鲁赵魏,学者尤多,负笈追师,不远千里,讲诵之声,道路不绝。中州儒雅之盛,自汉魏以来,一时而已。


此虽兼述私学而亦包括官方开办的“黌校”,从中可见当时中原地区州县学及其可吸纳游学者的盛况甚类于北朝后期,而地方官学生源开放前提下的课试举贡,实即允许游学之士怀牒自列于州县学应举就试。《隋书·循吏梁彦光传》载其开皇年间为相州刺史之事:


  乃用秩俸之物,招致山东大儒,每乡立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常以季月召集之,亲临策试。有勤学异等,聪令有闻者,升堂设馔,其余并坐廊下。有好诤讼,惰业无成者,坐之庭中,设以草具。及大成当举,行宾贡之礼,又于郊外祖道,并以财物资之。


梁彦光既“招致山东大儒”任教,其原有生徒照例可随同前来就学,这也是游学者寄附地方官学。当时相州官学奖惩生徒的升堂设馔及下庭席草,与北齐秀孝策问劣者“起立席后,饮墨水,脱容刀”之法如出一辙;而其业成当举者的“宾贡之礼”、祖道之仪,则为唐代各地每岁举贡以“乡饮酒礼”为士子饯行的滥觞。


  以上事态显然均是对北朝后期贡士之制的继续调整和发展,既合隋制在齐周与唐制间承上启下的大势,更具体展示了唐代常科贡士格局所承历史脉络。至于接下来发生的,则有隋文帝末年废学,炀帝登位后复又“申明旧制”的波折。至唐武德四年恢复科举常科强调乡举里选,次年下诏举贤即命“苟有才艺,无嫌自进”,也无非是回到了北齐以来常科举贡的发展轨道,重新建立了求举觅举者可在各地应举就试的规范,再到贞观以来学校臻盛,便形成了以官学“生徒”为主,而以投牒自举的“乡贡”为辅的科举常科贡士格局。要之,唐初的这些措置,无非是对隋炀帝时期恢复官学生徒课试举贡,进一步完善科举制度包括确立进士科等举措的继承和发展。至于其并未现成循用其法,而是在重新建制中逐渐回归,则为新朝建立每多制度更作的常态,其背后却仍是北齐以来有关趋势的延伸。由此看来,投牒自举所以未被史官郑重述其开端,恐怕正是由于求举觅举实质上就是私下展开的自举,故其因朝廷允许士子附学应举或明诏“无嫌自进”而变为公开合法的自举时,也就仍然浸透着各种私人性关系和陈规陋习,使之与旧时举贡之制的区别并不明显,遂难视之为一项重大制度变革。而这样的状态,也正是察举制与科举制近乎无缝衔接而很难划出明确界线,在举贡限制、考试规定和科目调整等方面皆呈错综演进、连续过渡之态的一个缩影。


(作者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讲座教授)

原文刊载于《历史研究》201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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