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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数据经纪商”源头!浅析欧美数据交易模式







导读:

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流通的主要形式,是打通数据要素到数字经济的关键。广东率先在全国提出“数据经纪人”模式,而国外也早已存在类似的职能角色“数据经纪商”。本文以数据经纪商的起源为切入点,浅析欧美数据交易模式,为国内数据交易市场提供参考。

海外数据交易发展历程

数据经纪商模式发展两阶段


国内,广东率先提出鼓励设立社会性数据经纪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要素市场流通中介服务。探索建立数据经纪人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经纪人的监管,规范数据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数据经纪人”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并且在定位上,“数据经纪人”属于数据交易场所的配套机构,为数据流通提供中介服务。
“数据经纪人”推出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让数据资源能流动、可流转、快流通,产生更大价值。
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火热,“数据经纪人”概念正在逐渐普及。而在国外,也有跟数据经纪人的定位和职能类似的数据服务角色——数据经纪商。
在美国,数据经纪商(Data Broker)是数据交易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的定义,数据经纪商是通过各种渠道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对采集的原始信息及衍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分享后,向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出售、许可、交易或提供该信息,用于产品营销、验证个人身份或检测欺诈行为等。
从数据来源看,美国的数据经纪商并不是直接从用户处收集数据,而是通过政府来源、商业来源和其他公开可用来源等途径收集个人信息。图片来源:《美国数据经纪商监管制度对我国数据服务业发展的启示》美国分别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数据经纪商进行监管,佛蒙特州和加州均在相关的法案中对数据经纪商进行了定义。其中,佛蒙特州颁布的《数据经纪人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数据经纪商是指收集、出售或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与该企业没有直接关联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公司;加州在《加州消费者隐私法》中将数据经纪商定义为,“明确知悉并从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消费者处收集个人信息并向第三方销售的经营者。”
从全球整体视角来看,海外数据的交易模式主要以数据经纪商的形式发展,按技术手段可以分为电子化时期和非电子化时期。
非电子化时期:信用评估的需求驱动数据经纪业务
1860年代,纽约布鲁克林出现第一家信用局,开启美国数据经纪市场先河;19世纪末期,Equifax创立,目前是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之一;1920年代,德国柏林电力公司按照用户的电费支付情况对个人分期付款进行评估;20世纪中期,随着信用卡业务在海外的快速发展,催生出金融机构对数据经纪业务的旺盛需求,大量信用机构出现,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以及发现潜在用户;1980年代,FICO公司成立并创建信用评分模型,成为各大银行的标准模型。
FICO是美国征信体系基础。1981年FICO首次推出征信评分。征信机构下属的征信局收集数据提供给FICO,FICO依托征信据提供的数据和自有模型进行用户评分。

图片来源:中金公司研究部


FICO评分是标准产品,通常包含信用记录、欠债额度、信用历史长度、信用账户组合、新账户情况,五个维度来对用户打分。分数为300-850的三位数字,根据用户的信用数据给出相应的分数,利用算法应用在美国三大征信机构的评估报告中。
国内,阿里巴巴推出的芝麻信用分类似FICO评分系统,通过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融合多元化数据,客观全面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已经在信用卡、消费金融、融资租赁、公共事业服务等上百个场景为用户商户提供信息服务。
电子化时代:大数据技术的蓬勃推动数据经纪业务应用落地

成立于1969年的美国Acxiom公司聚焦营销服务以及欺诈分析,数据库涵盖全球七亿用户信息,目前在全球12个国家均有分公司布局。2012年Meta与Datalogix合作,作为为企业提供美国家庭营销数据的公司,Datalogix主要依托大数据技术与Meta共同根据用户数据评估广告效果,从而优化广告投放;Rapleaf是美国互联网数据收集商,可以提供连接美国电子邮件用户的数据点。
根据Knowledge Sourcing,2019年全球数据经纪商市场规模2326亿美元。
美国数据交易模式案例数据经纪商+政府平台
美国数据交易商业模式参考
目前美国数据资产交易模式包括三种:C2B分销、B2B集中销售和B2B2C分销集销混合模式。
数据平台C2B分销模式:用户将个人数据传输给平台,数据平台根据用户传输的数据价值向用户支付价格,形式包括货币、商品、积分等。
数据平台B2B集中销售模式:数据平台作为撮合服务商,为数据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交易平台,经过平台审核后的供需双方可以选择平台对数据自行定价买卖,并且设定相关条件。代表数据平台公司包括:Microsoft Azure、DataMarket、Factual等。
数据平台B2B2C分销集销混合模式:数据平台可以收集个人数据或企业数据,作为中间撮合商,将数据转售给数据需求方。代表公司包括:Acxiom、Corelogic、Datalogix、eBureau等。
美国数据交易平台
01 商业类交易平台:Factual聚集用户位置数据,基于结果精准推荐。成立于2008年的Factual目标在于汇聚全球用户的位置信息,对于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并将结果输出给B端客户。Factual的数据来源包括线上资源,例如收集各类餐厅信息,包括餐厅的城市、经纬度、地址,细节信息包括价格、菜单和厨师,数据的结果非常简洁,Factual会将原始数据进行降维、标准化、清洗等一系列处理,最终呈现给客户准确无误的查询结果。此外还可以根据用户的定位信息去推送旅游路线等广告。目前Factual的客户包括Bing、Yelp、Groupon等互联网公司。

创业公司BDEX为数据买卖双方提供实时数据交易平台。此外还提供数据的托管、数据评分、买卖双方评分等服务。在BDEX交换所有的数据都是以BDEX身份联系,当消费者浏览和网上购物,平台会立即将数据填充进来,实现真正的实时定位。BDEX平台类似DMP(数据管理平台);各卖方数据被整合并标记后存入数据库,买方根据需求实时去平台获取数据,支持业务进行(广告投放、潜在客户提取等)。所有数据的使用情况会进行反馈给买卖双方,供他们进行相关调整。

02 政府类交易平台:美国除了商业大数据交易平台,政府也设置了数据超市Data.gov,2009年开放,提供免费可靠的公开数据源,截止2022年7月已开放33万+数据集合,由美国联邦总务署管理和运营。

国内,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创新性提出了数据开发利用新模式,建设集数据归集共享、开发生产、流通交易、安全保障的全栈式开发服务平台——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

美国数据交易的特点
法律筑基,数据交易合法化。数据经纪商作为美国数据交易的提供者,通过政府、商业及公开来源对个人、企业数据进行收集进行交易。美国主流数据经纪商可以收集和分析的数据几乎涵盖所有美国消费者。在法律法规层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于数据经纪商的业务建议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充分明确数据经纪商的义务,数据经纪商需要明确知悉并从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消费者处收集个人信息。
美国50个州针对数据泄露专门立法,明确数据泄露的触发条件、企业的通知义务等。此外强调企业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以及对于数据垄断问题进行治理。例如Facebook收购WhatsApp的审查中会考虑数据集中对于其他公司的风险,分析数据集中的负面影响;FTC在审查Google收购DoubleClick也会考虑个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问题。
美国基于早期完善的法律体制,具备优质、良好的信任机制。在法律法规的赋能下,数据经纪商可以通过合法来源收集个人、企业数据,进行清洗和分析后,对数据进行合法交易,是美国数据市场流通交易的主力军。
欧洲数据交易模式案例数据统一市场+公共数据空间
欧盟2015年颁布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实现欧盟各个国家之间数据流动。2015年欧盟委员会于欧洲数据论坛正式启动“欧洲数据门户”。2016年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全面的数据保护法。2020年2月发布的《欧盟数据战略》主要目的是构建欧盟统一的数据空间,确保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的安全。欧盟共同数据空间的构建推进数据投资,加强欧洲托管、处理和使用数据的能力和基础设施。目前,欧盟共同数据空间包括欧盟出行共同数据空间、欧盟医疗卫生共同数据空间、欧盟工业共同数据空间等。以欧盟健康数据空间(EHDS)计划为例,该计划推进数字医疗服务和产品单一大市场,提供一致、可信和高效监管框架,欧盟公民可以控制和利用其健康数据。受益人员包括公民、卫生机构服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共卫生监管机构等。
关于欧盟数据战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已有的数据建设基础上,完整标准、法规工具等建设,计划从2021-2027年投资与欧盟数据空间和云基础设施整合相关和重大影响力项目,该项目为基础设施、数据共享工具、架构及治理机制提供资金,数据密集型企业组成的欧洲生态系统将参与到该项目中。该项目目标获得40-60亿欧元的共同投资,欧盟计划投资20亿欧元。
综合整理自:中金点睛、零壹财经、南沙大数据转载请注明:数据要素开放生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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