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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法者心声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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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就要来啦

很多人都选择自驾旅行

但是开车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会发生很多车辆剐蹭等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管部门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不认同认定书结果该怎么办呢?

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案情回放

2017年9月1日14时许,李某醉酒驾驶奥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头沟区石担路5公里左右处,适有兰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西左转弯,两车相撞且各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等工作。2017年9月8日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京公门交认字[2017]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与李某同等责任。

兰某不服上述认定,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李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法院驳回了兰某的起诉。

以案说法

在生活中出现交通事故,较常见的一种解决方式是在交管部门出具被诉认定书后,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被诉认定书是公安机关经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作出的有关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认定。即被诉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兰某和李某双方并未直接规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仅是交管部门对事故双方对民事责任大小的划分。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对被诉认定书的审查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兰某的起诉。

那么,

不服认定书该怎么办呢?

↓↓↓

多知道点儿

途径一:及时进行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书面申请既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

途径二:提起民事诉讼,重新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法院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进而重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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