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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领域

张金金 马向真 道德与文明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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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领域

张金金


马向真


作者简介张金金,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江苏南京 211189);马向真,东南大学应用心理研究所教授(江苏南京 211189)。


〔摘要〕现代社会的家庭中存在诸多不正义问题,如家务分工、家庭财产分配、赡养老人、家庭暴力等问题。而当前关于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领域还存在诸多争议。否认正义适用于家庭领域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正义只适用于以契约关系为主的法权领域。然而,正义的产生与人需要得到承认的事实相关,因此正义原则适用于基于爱的承认关系而组建的家庭。从霍耐特的承认视角看,正义原则在促进家庭成员权利平等的同时能进一步维系家庭的情感,当代社会的家庭无须排斥正义。将正义引入家庭领域,有利于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家庭存在的现实难题。

〔关键词〕家庭 正义 平等 承认 爱


无论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西方社会,正义都被认为不适用于以情感为主要特征的家庭领域。然而,随着传统家庭伦理的衰落以及个人权利观念的兴起,家务分工、家庭财产分配、赡养老人、家庭暴力等关乎正义的家庭问题在现代生活中日渐凸显出来。当前学界对家庭与正义关系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对女性主义或罗尔斯等人的相关争论进行述评性阐释,而忽略了对其争论本质以及正义在家庭中的定位研究。在当代中国社会是否有必要将正义原则引入家庭,正义原则与家庭应该得到何种理解与定位,都是亟须进一步分析的前提性议题。


   一、正义原则与家庭的关系  


于家庭与正义之间的关系,西方当代哲学呈现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以桑德尔为代表的“不适用论”、以苏珊·穆勒·奥金为代表的“普遍适用论”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有限适用论”“正义”范畴之所以被认为不适用于家庭领域,主要在于正义原则被认为只适用于以契约关系为主的法权领域,而家庭是由爱的亲密关系和共同利益联结而成的共同体,不具备正义的条件。这种“不适用论”的观点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正义只有在利益不同和缺乏仁爱时才能发挥作用;二是认为正义是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将这种公正原则应用于家庭,意味着缺乏对亲人的特殊关注。

“不适用论”以桑德尔为主要代表。桑德尔认为,正义只有在利益不同和缺乏仁爱时才能发挥作用,而家庭是一个特殊的亲密领域,不具备正义发挥作用的条件。在家庭中,“大部分关系是靠自发的情感来维系的,因此,呈现于其中的正义环境相对处于较低程度。家庭成员很少吁求个人权利和公平决策的程序,这不是因为家庭存在过分的不正义,而是因为一种宽厚的精神成了家庭的优先诉求,在这种宽厚的精神中,我很少要求自己公平的份额”进而言之,正义以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为基本立足点,强调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在家庭中,个人的界限是模糊的,家庭之爱涉及对整个家庭福祉及其他家庭成员需求的关注。反过来说,在以爱为基础的家庭领域,家人之间的互动就是对特定亲人的需求做出反应,并被他们深厚的感情所激励,而若将普遍的、无偏倚的公正原则应用于家庭,就意味着缺乏对亲人的特殊关注,破坏了以爱为基础的家庭。
罗尔斯在正义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上则持一种“有限适用论”的观点。他的阐述存在一些张力:一方面他认为,由于家庭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可以将正义原则适用于家庭另一方面,他认为,不能将正义原则直接运用于家庭生活内部。在他看来,家庭是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一个组织良好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某种形式的家庭”,家庭对于儿童的道德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深刻地影响着家庭成员的受教育机会,进而影响个体未来的生活前景。因此,作为培养个体正义感的第一个场所,同时也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家庭属于正义范畴。但是罗尔斯并不主张将正义原则直接运用于家庭生活内部,“政治原则并不直接应用于它的内部生活,但是它们确实对作为机构的家庭强加某些限制,并保证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公平的机会”。事实上,罗尔斯在这里把人的角色一分为二,即作为公民的存在和作为家庭共同体成员的存在,任何人作为公民都要受到法权领域中正义原则的约束,而作为家庭的成员,则不受正义原则的约束。
女性主义哲学家奥金则持“普遍适用论”的观点,她认为罗尔斯关于正义与家庭的关系的阐述是比较暧昧的。她直接将家庭纳入公共法权领域,并主张将政治正义直接应用于家庭。她提出了四点理由:其一,权利是家庭生活的一个核心部分,而权利是属于政治范畴的,因此家庭也是政治的;其二,家庭的产生与政治相关,或者说家庭本身就是由政治决议所创造的,问国家公共权力能否介入家庭领域是没有意义的;其三,家庭与性别自我相关联,准确而言,家庭是性别自我建构的地方;其四,性别建构下的家庭劳动分工增加了女性在所有其他生活领域的实际障碍和心理障碍。在奥金看来,无论是私人生活领域内的性,还是家务劳动或育儿活动,都属于政治范畴,而当前美国大多数家庭中,女性在家庭劳动分工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她主张国家用法律来加强家庭领域的正义。
由上可见,以桑德尔为代表的“不适用论”一方面对正义产生条件的理解过于狭隘,另一方面对现实家庭的思考过度理想化,因而无法正视现代家庭中产生的各种不正义问题。而奥金虽然清醒地认识到了现实家庭中的各种不正义问题,但是她将家庭领域完全当作政治领域的一部分,使家庭失去了其特有的温情氛围。奥金虽然拒绝家庭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二分法,但是她通过将家庭领域纳入政治范畴,来反对将家庭排除在正义之外的思路,这实际上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即正义只能适用于法权领域,正因为此,她才将家庭纳入公共领域,从而证明正义适用于家庭领域。而罗尔斯的“有限适用论”也存在和奥金相似的问题,即他将正义的条件局限于资源分配上,认为正义只能适用于法权领域,因此罗尔斯不得不将人分为作为公民的个体和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但是当二者之间的角色发生冲突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罗尔斯并没有进一步论述。上述三种观点虽然看似大不相同,但是存在一个相同的逻辑前提,即正义产生的条件决定了正义的适用范围,因此有必要对正义产生的条件进行再反思,然后再探讨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的问题。


   二、对正义产生的条件的再反思   


将正义排除在家庭领域之外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家庭是由爱的情感纽带联结成的共同体,而正义产生的条件决定了它只适用于以契约关系为主的法权领域,不适用于以情感为主的家庭领域。休谟认为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在于资源匮乏以及人们利益的潜在冲突,主观条件在于人们缺乏仁爱精神和利他动机。质言之,正义产生的条件决定了其应用范围,即正义适用于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纠纷。按照这个逻辑推理,如果一个共同体内部不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缺乏仁爱的精神,那么它就不需要正义。而家庭是一个爱的共同体,其中不存在利益之间的冲突,也不缺乏爱的动机,所以正义原则不适用于家庭。

无论是桑德尔还是罗尔斯,事实上都接受了休谟关于正义产生条件的基本逻辑,只不过桑德尔否认了休谟描述的资源匮乏与利益冲突的普遍性事实,尤其是在家庭中,家庭成员彼此相互关爱,出于一种自然的爱为对方的利益考虑,因此家庭不具备正义产生的条件。而罗尔斯则接受了休谟关于资源匮乏和利益冲突的经验事实判断,认为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以经济关系为主的社会领域,而不适用于家庭领域。但是罗尔斯又认为,家庭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又适用于正义范畴,因此他关于正义是否适用于家庭的思考陷入了矛盾。罗尔斯接受了休谟正义思想的客观条件论,所以他必须接受休谟对正义的适用范畴的理解,除非他像女权主义者一样完全摒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划分,将家庭从私人领域中完全解放出来,否则他就只能接受正义范畴适用于法权领域而不能适用于私人领域的观念。

罗尔斯在建构其正义理论时,最初他接受了休谟的出发点,但是他显然也意识到了“尊严”的重要性,于是他在《正义论》中引入了“尊严”这一概念,他也承认正义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物质资源和利益分配的问题,更是如何保障人的自尊的问题。但是罗尔斯并没有跳出休谟关于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的逻辑,而只是把自尊纳入公平分配的基本善范畴里,他指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但是这样一个原则只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问题,而不适用于自尊的分配。经济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还可能使每一个人都从中受益,但自尊的不平等分配却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使每个人从中受益。在家庭这样一个小型的自然共同体中,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务劳动分工上的不平等,或者可能存在付出与收益之间的不平等,然而如果这种不平等能够使整个家庭或者每个家庭成员都从中受益,那么对于很多人来说,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没有理由认为,家庭成员自尊的不平等能够使每个家庭成员受益,更不可能说家庭成员自尊的不平等能够保障家庭整体的和谐与发展。

哈贝马斯重新审视了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他认为正义之所以必要,乃在于“人易受伤害,并在道德上需要关切的基本事实”,每个人都是易受伤害和需要关切的个体,而正义的作用则在于,“教给我们如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周到和体贴来降低他人的极度易受伤害性。用人类学的语言说,道德是一种保险机制,其作用是补偿人在社会文化中所固有的易受伤害性”。因此,不像在休谟和罗尔斯那里,正义产生的条件在于资源匮乏和利他主义动机的缺乏,因而正义只适用于资源分配领域,在哈贝马斯这里,正义产生的条件在于个体的脆弱性以及人们对于相互承认与关切的需求。正义范畴关乎个人自主和自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体谅与同情是保障正义的重要因素。个体“因其极易受到伤害而需要有保障的相互体谅,这种体谅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它维护个体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它维系个体间至关重要的相互承认的纽带。通过这一纽带,不同个体得以互相稳定其脆弱的身份”。

也就是说,如果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如何分配物质资源和利益的问题,那么将正义范畴引入家庭领域似乎确实会破坏人们关于爱的家庭的信念,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成冷冰冰的相互计较的关系。但是,如果使正义成为必要的并不仅仅在于物质资源的匮乏,也不在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正义范畴将不再局限于法权领域,正义也不再完全是一种“斤斤计较”的德性,它虽然一方面关注个体的自主性需求,但是另一方面也关注个体之间的相互体谅与相互关怀,它涉及的是个体的自尊与相互承认。主体间的相互承认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承认,还有爱的承认。爱是一种情感依恋关系,这种爱的情感关系在家庭中最为明显,它表现为夫妻双方的爱欲依恋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如霍耐特所言:“爱代表了互相承认的第一个阶段。在彼此都感受到爱的关怀时,两个主体都认识到自己在他们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中相依为命。不仅如此,由于需要和情感在某种程度上只能通过直接满足或者互相给予,承认本身就必须具有情感认可和情感鼓励的性质。因此如果认为正义产生的必要条件是人的脆弱性以及人需要得到承认的事实,那么正义就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承认关系,它同样包括爱的承认关系,适用于基于爱而组建的家庭。


   三、将正义引入家庭领域的必要性   


就“正义进入家庭的必要性”而言,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家庭问题的主要原因并非来自家庭的不正义,而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不发达的经济发展导致的,只要解决了“外围”经济发展的问题,或者说解决了社会正义的问题,家庭自身的问题也就解决了然而,西方国家家庭的发展历程表明,并非社会问题解决了,家庭内部的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在西方国家,现代家庭形成之初家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婚姻从外部经济社会的不良影响中解放出来,例如禁止使用童工和对财富进行合理分配等问题,而当前西方国家关于家庭道德问题的讨论从外部关系领域逐步转向家庭内部关系领域。目前关于家庭问题的相关讨论话题提供了这样一个证据:在家庭问题上,人们认为不可接受的情况首先是忽视或虐待儿童、家务的不平等分配、虐待配偶等而与这种观念的转变相对应的是解决方法的转变,现在讨论的主要解决方案是:家庭进一步向司法领域敞开,或者完全接受公共权力的管辖。而这正好与200年前关于家庭的学术讨论所采取的规范方向完全相反,目前的争论引导我们走出私人领域,回到国家和社会的体制领域。例如,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给子女独立的主体权利,以保护他们不受父母的专横和权威的影响;通过立法来防止对女性身体的虐待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当然,关于家庭问题讨论趋势的变化并不仅仅出现在西方,在当下中国社会也出现了这种转变。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表明当前家庭暴力确实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而国家干预家庭暴力则是公权介入私权的典型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法学界也引起了相关讨论,主要集中于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限度问题,具体包括国家干预家庭领域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因此家庭内部的正义问题不仅仅是当前西方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

其一,当前社会家庭的主体互动结构与传统家庭乃至现代家庭形成之初都有很大差别。在前现代的家庭中,“父母的婚姻常常是建立在纯粹利益的考虑上,家庭由一系列远远近近的家庭成员组成,以及家庭居住的空间,这一切都阻碍了在父亲、母亲和孩子之间建立一种强烈感情纽带的可能性,而这种感情纽带在今天对我们来说,是家庭关系形式的特征”而在现代家庭形成初期,人们关于浪漫爱情家庭的理想模式是,“女人作为母亲,她的情感需要可以在她的丈夫和孩子那里得到满足;男人作为父亲,以他的工作和收入,赢得妻子和孩子的敬佩,满足了他对公众威望的追求;而孩子最终在父母亲的关心和照顾下,成长为一个有独立性的个人,而这正是社会对他的期望”。正如霍耐特所言,这只是一种虚构的想象,这种理想一旦应用于现实生活中,便会满目疮痍,19世纪的文学作品早已曝光了家庭内部男女关系的紧张与冲突,丈夫婚外情、妻子离家出走在这个时期的小说中是常见的社会现象。但是有些著作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表明女性开始了对男性的反抗。

其二,现代家庭结构中父亲和母亲的家庭角色有了重大变化。在传统社会乃至现代家庭形成之初,父亲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承担着赡养家庭的责任,而母亲则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和教养孩子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男性比女性具有更高的权威并决定着家庭事务的权利。而现在,随着女性开始在外工作,挣钱养家,女性在家庭事务中要求具有更多的发言权,同时也要求丈夫一同承担家务劳动。在当前社会的家庭中,一个家庭在做出重大决定时一般会面临是否公正的问题,例如,为了使孩子上学或者为了适应夫妻某方的工作变动而考虑是否搬家的问题;孩子出生之后如何平衡父母双方的工作和家务问题;如何平衡家庭内部兄弟姐妹的利益问题。在日常的生活小事的抉择中也存在是否公正的问题,如谁应该半夜起来去照顾生病的小孩。而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夫妻关系,进而决定整个家庭是否会走向破灭。人们一般不愿意承认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认为过分追求平等会剥夺家庭独特的情感特性,并且导致亲密关系的脆弱和家庭的败落,所以将正义概念引入家庭与家庭观念本身格格不入。但是如霍耐特所言,这只是人们,“特别是男人们,他们失去了以往象征家庭首脑的权利,面对自己被承认度的迅速降低,便常常极力抓住以往的角色分配模式不放,对于这种新的社会状况还根本没有心理准备”。

其三,家庭既是作为一个情感单位,同时也是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而存在,在家庭领域既存在爱的分配问题,也存在经济方面的分配问题。“个人关系、家庭生活、生育孩子的领域甚至在我们自己社会当中,仍然是相当重要的分配核心。”只要存在分配,就存在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父母对于某个孩子的偏爱在家庭中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而关于嫁妆、遗产、赡养费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大多数家庭都遵循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但是这种习惯只是遵循传统和权威而已,在现代社会,这些传统的权威与习惯正在逐渐丧失其效力。在现代家庭中,“家庭内部个体之间在权力和影响、情感依赖、道德义务和经济资源这些问题上的日常合作、协商和竞争,至少与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一样重要”。而家庭作为一种文化建构,“一种‘社会存在所必要的想象’,这种想象决定义务与权利的社会区分是自然还是公正的”传统社会关于义务与权利的社会区分是自然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既然已经开始关注个体的自主权利,就不可能再不加思考地遵循传统,因此新的家庭规范有待重新建构。

总之,要建立真正的现代家庭,必须满足两个前提:第一,“父亲和母亲必须是有同等权利的互动伙伴”;第二,“家庭内部的义务,现在更需要按家庭成员各自的能力和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要满足这两个前提,就必须将正义范畴纳入家庭领域。如哈贝马斯所言,现代社会“必须提倡平等地尊重个人尊严,强调个人的不可侵犯性,但是他们也必须保护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关系网络,使个人能借此网络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生存下来。与这两个互为补充的侧面相对应的是正义原则和相互关切原则,前者提倡对个人的平等尊重和平等的个人权利,而后者提倡对邻舍福利的同情和关心”同样,现代社会的家庭成员也必须把彼此当作平等的家庭伙伴,无论是夫妻双方还是父母与子女都是如此,即每个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严都应得到承认。无论是父亲、母亲还是孩子,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特的主体性,平等享有参与家庭事务的权利,同时每个家庭成员也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关怀与照顾。


  四、正义在家庭中的定位:从承认的视角看  


上述关于家庭与正义关系的“普遍适用论”与“不适用论”虽然彼此对立,但是存在一个理论共识,即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以契约关系为主的公共领域,因此家庭要么被视为一个公共领域,以证明正义适用于家庭,要么被视为私人领域,以表明情感在家庭领域占主导地位。然而,立足于对现代家庭的理解和一种承认的正义理论,霍耐特认为,法权模型的正义原则与情感模型的关怀情感对于现代家庭同样重要,而且正义原则与关怀情感在家庭中能够共存。

其实,正义适用于家庭领域的主张所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从适用范围上否定正义原则进入家庭领域的可能性;另一种类型是,质疑正义原则在家庭领域中的有效性。前者的批评主要围绕正义只适用于法权领域来展开,后者的批评主要围绕正义原则会破坏家庭中爱的情感来展开。

首先,就“正义的适用范围”而言,霍耐特打破了以往理论强调正义原则只适用于法权领域的界限,重构了一种以承认为基础的多元正义理论,以适应各个不同领域所需要的规范原则。以往的规范正义理论大多讨论分配问题或社会秩序的建构问题,然而,对霍耐特而言,“正义的出发点不再是消除不平等……而是避免羞辱和不尊重”,正义范畴更多地关乎个人自主和自尊,而个人自主或自尊的实现又依赖于社会互动的承认形式,即个体根据互动伙伴的承认反应,确证其个性、具体能力和需求,反之,若没有承认关系,必然会导致个体身份认同的障碍。进而言之,霍耐特更为关注的是个人自主实现的条件,即“一种关于社会关系的承认的基本结构的规范理论”。也就是说,正义理论探讨的不仅仅是社会基本结构,“对于霍耐特来说,一种正义理论还要探究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基础,正义理论主要是解决‘承认机制’,通过承认机制,人们获得他们道德自主的感受”。具体而言,他将“正义范畴”主要划分为爱、法权、价值评判三个不同领域,它们分别对应爱的情感需求、法律保障自主、公平对待社会成就三个层面的承认关系,而主体的自我实现离不开这三个层面的任何一种承认关系结构质言之,以往的正义理论仅仅阐述了一种基于公共理性的政治正义,而忽视了家庭、学校等大量的非公共领域,霍耐特则将家庭等非公共领域的价值也纳入了正义范畴之中。

其次,就正义原则在家庭领域中的有效性而言,正义原则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呼吁可以作为家庭领域的保护系统。一旦家庭成员的人格完整性受到威胁,正义原则就可以为其提供一种基本的制度保护。在当代中国社会,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现实问题,而正义原则“构建一个制度空间,在其中,主体可以建立一个爱的共同体,而不必担忧自己的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这意味着,当个体发现自己不被承认具有法人的尊严时,他必须具有主张普遍正义原则的权利。坦言之,在理想的情况下,爱的家庭是以亲密和爱为导向的,但是当亲密关系破裂时,权利和正义原则就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一条退路,即为家庭中的“走钢丝”行为提供一个安全网。例如,婚姻合同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与相互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提供了基本的规则,这些在离婚的情况下就变得特别重要。

另外,就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家务分工而言,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育儿工作,从而导致女性在家庭生活之外的其他工作能力逐步丧失,而能力的丧失又进一步导致女性工作机会的丧失,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一旦家庭生活破裂解体,大部分妇女儿童的处境便会更加恶化。如奥金指出,“家庭是一个同样需要理性和情感的地方……能够学习协调自己和他人的抱负和欲望,从在很多重要方面不同于自己的其他人的角度看事情”。也就是说,家庭作为一个爱的共同体,不能仅仅靠某个家庭成员的牺牲来维护,以正义为导向的家庭警醒了牺牲家庭部分成员以维护整个家庭的和谐的虚假表象,从而使得每个家庭成员都能够相互关怀,相互照顾,更好地了解其他家庭成员的需求,协调自己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欲望,在家庭中融洽相处。

最后,正义原则进入家庭领域有可能促进爱与关怀的多向流动,打破仅仅依靠自然情感的爱的不平衡状态。一方面,就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问题而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有时会处于一种不平衡状态,这种不平衡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体现为父母虐待或不平等对待子女,或者子女不赡养父母等问题,无论是哪一种,都势必会影响家庭关系。而将正义原则引入家庭,则有利于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防止出现由不平等对待引发的家庭纠纷。另一方面,就夫妻关系而言,现代家庭大多是以男女双方自然的情感吸引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但是自然的情感吸引只是一种短暂的认同,而按照性和情感的需求建立的婚姻关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遵守一些共同的规范原则,才能避免自然吸引的短暂性。反之,如果仅仅只按照自然情感去维系家庭中的亲密关系,一旦夫妻双方的激情逐渐退却,而又不能按照一种正义的规范去处理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琐碎小事,例如,如何平衡夫妻双方的工作问题,谁半夜起来照顾生病的小孩等问题,那么夫妻双方就会争吵不休,破坏家庭情感。因此,如果家庭成员都能够将一种正义的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事原则,情感就能得到进一步的滋养。之,在家庭领域中,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一个主体,都具有爱与被爱以及承认与被承认的需要,爱和关怀需要回应。或者说,爱的本质是渴望得到承认,爱的关系具有互惠性,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相互承认构建了一种“我们”的关系。然而,爱的承认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上,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一方没有得到承认,爱的关系就会失去平衡,“我们”的关系就会面临瓦解。

综上所述,现代家庭作为两种社会取向不断碰撞的领域,一方面,家庭成员必须彼此承认对方的法权人格,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维护自己的人格完整;另一方面,他们也应承认对方是一个独特的主体,每个家庭成员的情感需求都应该得到回应与承认。若没有权利平等的法律保障,家庭成员的个人自主权就会消失;同样,若没有爱的承认关系,家庭作为共同体的情感纽带就会被摧毁。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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