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林清案辩护人关于案件代理情况的说明:我尽力了!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处决如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为王林清一案辩护人魏汝久律师发布了关于王林清一案的说明,其言「王林清悔罪,表示对不起周强院长,杜万华专委,程新文庭长和与其朝夕相处的最高法民一庭的同事们」。




作者=魏汝久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文源=@好时代见证记录者


关于王林清一案的说明


2022年05月07日,王林清受贿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由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受贿罪量刑十年,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五年,数罪并罚综合量刑十四年,罚金一百万元。我已签收判决书。


2021年02月春节过后,王林清从看守所写信给北京二中院,希望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展开辩护工作,阅卷、取证、咨询、论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调取新证据、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等。我先后会见王林清十二次。我在庭前会议、公开庭审和非公开庭审等阶段都做了充分的辩护。庭后我又务实沟通,竭力避免重判结果等。


法院对受贿罪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我重点对其中的1400万元部分展开辩护。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人。我的辩护意见是,齐红玲自始认为其应得相应的代理费、行贿款应由刘广三自己承担和支付,三方之间缺乏受贿的犯意之合意,故齐红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刘广三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等王林清则构成受贿罪,其中300万元既遂,100万元未遂。其余部分我则当庭劝王林清认罪悔罪王林清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包括认定了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等。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我的其他辩护意见,如应当认定受贿数额减少一半;构成特殊立功;建议受贿罪的量刑在六年以下等。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与北京二分检的公诉人团队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持续到当日下午,期间一度中断。我从证据规则、犯罪构成、罪名认定、刑事责任、量刑处罚、司法改革和政策考量等七个方面做了充分的无罪和免刑的辩护。很遗憾,法院没有采纳我关于该罪的辩护意见。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林清做了两个小时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


王林清悔罪,表示对不起周强院长、杜万华专委、程新文庭长和与其朝夕相处的民一庭的同事们!



庭前会议之前,我曾竭力试图促成北京二分检和王林清达成新的认罪认罚协议,未果。在非公开庭审中,我又提出了对本案程序性处理的建议方案。庭审之后,我预估很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我竭力劝告王林清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选择最现实的方案:避免无期;保住有期;争取十年(左右)


为此,我又提出了认罪认罚的“一揽子协议”新方案,包括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数额和服刑监狱的选定等内容。我认为只有如此,才能防止其被重判的结果和有利于将来的减刑,也让中国司法形象免遭二次损害。很遗憾,我的建议方案被王林清最终拒绝了。他自己有别的想法


我尽力了。


感谢本所同事默默无闻的付出;感谢另一位辩护人张庆方律师的帮助;感谢北京二中院、某看守所、北京市司法局等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和包容;感谢张思之老、恩师郭明瑞教授和多位专家学者对我的鼓励和指导;感谢在此期间所有帮助我的人!


  往期文章:“聂树斌案推动者”郑成月去世:担任“王书金案”主办警官期间发现“一案两凶”,被要求提前离岗


  往期文章:公安局《公告》禁止接收、悬挂锦旗,执法司法机关不应以锦旗彰显公正!


  往期文章:是马某某不是马某,都是案情通报省略化惹的祸


  往期文章:王林清案一审宣判:多名律师行贿,有人喊话不值!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