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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未及时释法、案件超期未立案...这些不当执法司法行为被处理

烟语法明 2022-04-29


6月13日,定安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大曝光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布7起政法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和整治情况。定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别通报本单位本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和整改情况,。


案例1:案件超期未立案


2020年11月5日,龙门派出所接到该镇居民潘某荣报案,称其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丢失。派出所当日受理,经民警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后,2020年11月19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鉴定部门请求进行价格认定,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于在价格认定期间未延长立案审查期限,该派出所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该案超期未立案。


目前,该问题已整改,已于2021年6月3日立案。该局给予龙门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处理。


案例2:“压案不查”


2018年11月16日14时许,违法嫌疑人周某在定安县东门街某茶店前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880元),5天后被警方抓获。由于嫌疑人周某是听力残疾一级,对其询问需要聘请懂手语的人员进行翻译,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也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嫌疑人责任。后主办民警被省公安厅抽调办理专案,既未依法对周某作出处理结果,也未做好案件移交,导致“压案不查”。目前,该问题已整改,并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对周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该局给予该办案民警提醒谈话处理。



案例3:未及时释法


2019年10月,该院检察官甘某某在办理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一案时,依法作出不批准决定后未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因不理解检察机关决定,而在检察机关12309平台提出申诉。该院结合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问题,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被害人接受决定。2021年5月28日,该院对甘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4:泄漏当事人手机号码


2019年10月,该院检察官吴某某对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提起公诉后,按规定时间将该案起诉书予以申请公开,但对起诉书中一手机号码未按文书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屏蔽。该院在文书审核发现该问题后,已立即通知承办人吴某某予以整改。


2021年5月28日,该院对吴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5:法官助理推荐律师


该院法官助理何某某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利用其工作之便,在应案件当事人请求推荐律师的情况下,两次向不同案件当事人推荐其女友、律师代某某,两起案件在立案后并经法官调解成功。经调查核实,两起案件当事人并未委托何某某推荐的律师代某某代理案件。2021年1月初,代某某提交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材料到该院立案庭申请立案,何某某没有申请回避,依然由其本人对接,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经调查核实,何某某并没有向该案当事人介绍律师代某某,对原、被告也没有任何偏袒行为。该院给予何某某谈话提醒和责令书面检查处理。


案例6:案件执行慢


定安法院在执行一起土地侵权系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时,由于5户村民并未自动清除涉案土地上的种植、养殖物,2020年8月27日,原告向定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3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时间临近年底,执行法官蒙某某认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引起被执行人反应激烈,造成不良影响,便本着当事人和解自行在涉案土地上清除种植养殖物的想法,将该案暂缓执行。今年5月底,蒙某某主动向院党组说明情况,并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迅速组织执行干警对这起妨害纠纷案件涉案土地附属物进行平整清除,将涉案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针对蒙某某的执行慢行为,该院决定给予蒙某某谈话提醒处理。


案例7:致社矫对象漏管


2018年,该局原社区矫正岗洪某在规定时间内为龙门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办理好登记接收手续后,但未依照有关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法律文书寄送给龙门司法所,导致龙门司法所不知陈某某是在管罪犯,导致其漏管达1个月。


该局决定,对洪某进行批评教育。


本文来源:法制时报,全媒体记者舒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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