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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私自收费,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停止执业三个月

烟语法明 2020-09-17



徐小洪,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610470101。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徐小洪律师接受曾某家属委托在成都市看守所会见曾某,并将写有曾某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的纸条传递给曾某姐姐;2019年6月,徐小洪律师在成都市看守所再次会见曾某时,违规在看守所会见场所对曾某录制视频,在本案办理期间,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3日与曾某签订委托协议,收费1万元,于2019年7月17日与曾某父亲签订委托协议,收费3万元。此外,徐小洪律师未以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私自通过微信向曾某收费1万元,该费用已于2020年3月18日主动退还给曾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成检公诉建[2019)3号)、《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徐小洪律师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徐小洪律师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给予徐小洪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第四十条第(一)项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文书


转自四川律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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