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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律师签订《代理人真实代理保证书》,你怎么看?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10-14


近日,有法院推行了一项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订《代理人真实代理保证书》制度,并且于7月9日签订了首份保证书。签订保证书的是一追偿权纠纷案件,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代理人真实代理保证书》上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



公开资料可以查询到,全国各地法院已经在大力推进诚信诉讼治理活动,新《刑法》还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名,最高院、最高检也相继发布了有关虚假诉讼认定的十种类型释义等指导精神。除了加大事后的惩戒力度,在诉讼中为防患未然,多地法院也在推行类似《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在开庭前或立案后,让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签《诉讼诚信保证书》之类的承诺书。


例如,上图中法院要求律师签订的《代理人真实代理保证书》制度,要求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保证其代理的案件为非套路贷案件、非虚假诉讼案件,保证庭前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做详尽的了解,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保证代理人向法庭做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代理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这样的承诺书的形式及内容,法律圈一直以来存有争议。签了这份保证书,究竟能不能起到事后处罚律师依据的作用那?这份保证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现实考量那?



在微信群里,有律师讲了自己的现实遭遇和做法,并提出了疑问:


今天去一县法院开庭,庭审前要代理人签署一承诺书,保证不作虚假陈述,庭审中所述全部是真实的。我拒绝了,理由是我对事实的认知,来源于当事人对我的陈述及根据现有证据我作出的判断,我无法保证我在庭审中每句话都是真实的。所谓的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当事人及代理人所保证的每句话都是真实的。原被告都保证了是真实的,你叫法官怎么判断谁讲的话是真实的?


法萌君认为,法院推行这个《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初衷是好的,对提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诚信诉讼是有好处的。但是,搞的兴师动众、一而再的提醒,首先是不自信的表现;进而在《保证书》里加上了“保证案件非套路贷案件、非虚假诉讼案件,保证庭前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做详尽的了解,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保证代理人向法庭做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靠”之类的内容,已经超过了诉讼代理人所能承担的审查责任,有违法之嫌了。


诚信诉讼是参与诉讼各方的法定义务,根本不需要法院书面告知。法院书面提醒诚信诉讼,只是为了达到更好的法律宣传效果,提不提醒不是法院的义务。法院没有告知不能虚假诉讼,法庭上没有规定不能撒谎之类的,纯属狡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签保证书,一旦查实存在虚假事诉讼情况,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一样、一律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比方说,律师来提交代理手续,法院完全可以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采信,一旦将来查实提交的代理手续是虚假的,案件后期被认定为错案,法官、法院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理由后,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提交虚假代理手续的律师,不但要承担案件重审后及给当事人造成诉累的一切损失,而且会受到来自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


另一方面,也应该认识到,诉讼代理人不是法官,具有审查听信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机会,其法庭陈述的认识来源及代理活动的法律责任均来自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说假话,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诉讼代理人只是一般性的常识识别后如何得知?不能将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同于、强加到诉讼代理人身上。


不久前,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将代理律师也作为被告人一并审判,引起了律师界关于律师在案件诉讼中法律审查义务及责任承担的大讨论。法萌君认为,如果律师参与并且同谋虚假诉讼,或帮助涉及、实施套路贷,让其作为套路贷同犯承担责任,一点不冤枉;但如果律师仅是根据套路贷公司提交的法律手续去写了诉状、参加了开庭,转述了自己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让其承担套路贷或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法理上、情理上,说不过去呀。





还有个例子,南方某法院,不知道事先让律师签了《保证书》没有,以当事人逾期举证为由,不仅处罚了当事人,而且连律师一并处罚了。事后,人家律师向上家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条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的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此类情况法院仅能处罚当事人,法律并没有授权可以处罚律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律师的处罚决定。


最后,复习一下《民事总则》里关于“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同时也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综上,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是对的,但切莫转嫁责任范围、越法加重担保责任。律师在内的诉讼代理人只有在明知证据虚假而向法庭提交、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继续代理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何来律师有能力、有义务“保证其代理的案件为非套路贷案件、非虚假诉讼案件,保证庭前就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做详尽的了解,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保证代理人向法庭做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靠”的法律责任?


说句极端的,法庭上总会有两方说辞,法院最终只会采纳一方的。如此《保证》法,是不是意味着,没被法院采纳的一方诉讼代理人,就面临着要受到法院制裁的局面?如此《保证》法,谁还敢出庭代理案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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