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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王成忠二审庭审有感:王成忠真的不能代表全国法官!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作者语:昨天忙累了一天,晚上才有空细看王成忠二审开庭的4小时44分钟的庭审录像,很多法律公众号转发该庭审时,纷纷用到了“法官流泪”、“没收任何人一分钱”,“没有任何违反法官规范”等字样,力挺王成忠的意味浓厚。这篇文章看下来,可能抱法萌君一味力挺王成忠的读者可能要失望了。但,法萌君是出于公心,绝无落井下石之意!



4月30日的庭审,还是审理前日一审张大庆法官的通化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还是前日的那两名通化检察院的检察员,不同的是,被告人换成了王成忠,辩护人换成了徐昕大律。


通观整个庭审,被告人方的发言时间占据了庭审三分之二以上,而王成忠数次哭诉辩解,发言时间超过了自己的两名辩护律师之和。给人的感觉是,整个庭审成了被告方的演讲台,出庭检察员的发言和举证那是一笔带过,成了对方长篇批驳的对象。


王成忠枉法裁判案,本号去年就已经发过数篇文章,其中的观点至今不变,认为其中确实存在诸多争议问题。但是,今天庭审中,王成忠将本案引申到了每一个法官安危的高度,特别是一句“本案,昭示着全国十几万法官的安全保障和职业荣誉感”深深引发了法萌君的感触。


不可否认,王成忠案反映出了法院内部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具有代表性,但其自诩是一名“业务精良”、“合规合格”的“老法官”,在审理原告郭永贵与被告郭长兴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中,毫无瑕疵,法萌君不予同意。他的审判表现,真的能代表全国法官?



一、王成忠审理的郭永贵与郭长兴合同案二审上诉案,是否也应该自行回避及法院“整体回避”?


法萌君曾经参与过一起法院干警妻子作为原告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庭审中,法官明确告知被告方(不告诉人家也知道),原告是本院干警的妻子,是否申请回避?被告律师当庭提出法官回避,进而提出本案应移送管辖。法官将被告律师的回避申请汇报给领导后,案件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给了别的法院。


同样道理,王成忠被一审法院认定枉法裁判罪后,上诉至自己原来工作过的辽源中院。48分钟的庭审中,王成忠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回避,理由是根据法院回避制度法理之意和现实考量,不应“同事审判同事”。由此引发的回避问题,上了央视的《新闻周刊》。后辽源中院请示上级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至通化中院审理。


吉林高院院长徐家新曾指出,“王成忠曾在辽源中院长期任职并担任庭长,如果此案继续由辽源中院审理,就有违司法中立的裁判原则,有违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社会公众也很难相信审判人员能够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无论最终怎么判决,社会公众都很难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


同样道理,王成忠审理的郭永贵与郭长兴李国辉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中,原告方的证人、委托人、实际控制人李笑岩的妻子金宝华系王成忠本院同事,而常务副院长金宝岩系金宝华的三哥,王成忠在明知案件当事人有如此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主动申请回避,或向被告释明利害关系,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尽管没有法条明确规定,法院干警为当事人的案件本院不可以管辖,但是,根据王成忠枉法裁判案自己提出的“同事审同事”异议及引发的强烈关注看,民事案件出现“法官审同事”、案件一方是本院领导亲属,是不是也属于法官、法院依据回避法理移送管辖的范围那?



二、原告郭永贵与被告郭长兴合同纠纷真的只有认定六十万和六百万两种判决结果?


法萌君曾经写过一篇《六十万、六百万、或是其他,法官你都难逃一劫!》的文章,阐明了在这个民事案件中,争议合同出现了无价款、六十万元、六百万元三种价款的情况下,法官选择采信六十万或六百万,都会存在风险。庭审中,王成忠坚称自己采信六百万价款的合同,是唯一的合理合法判决。真的如此吗?


林地买卖合同中,三份合同的真实性均可认定,而第三人曾有“郭长兴与李笑岩间的林地转让是代卖关系,并不存在买卖关系,600万元的转让协议是不真实的,是假协议”的表述,是不是该引起“老法官”的重视?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应该有三种不同的二审法官处理方式:一是以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是双方主张数额差异巨大且合同均真实可能涉嫌构成欺诈移送或通知一方申请公安机关侦查(后来也是这么做的);三是原告移交的证据与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真伪难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采取这三种结案方式,王成忠也就不会出现在被告席了。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举证不利,法院将以未尽到举证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拿出一份六百万的合同,而被告则拿出一份六十万的真实合同,法官除了自由心证判断那份证明效力高的合同外,是可以以不诚信行为驳回诉讼请求的。


再讲一个案例:一套房子交给中介,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对中介服务费分别作出不同的约定。中介与房屋卖方产生纠纷,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重庆北碚法院经审理后,以“不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驳回了原告中介方的诉讼请求。(案例来自2017年2月13日华龙网报道)




三、告诉合议庭成员案件当事人是领导亲戚,应该如何理解?


抛开王成忠及辩护律师庭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方没有提供同步录像的自书“悔过书”,王成忠没有异议的金宝岩证明中有:“有一次王成忠碰见我说金宝华的案件上诉了,他负责审理,近期要开庭审理。我告诉王成忠,作为二审的主审法官一定要把好关。”王成忠为何要向不分管其的副院长主动汇报副院长家亲戚的案件,是为了表示关心领导家事,还是希望领导指点?领导的“把好关”嘱咐,作为普通人该如何理解?领导会主动要求给予“关照”?


还有没有异议的事实,合议庭的其他人员王涛、王诣渊均证人证言明示:王成忠曾告诉他俩,案件的当事人是本院干警、领导的亲属。王成忠的辩护律师辩解,告知关系不代表就是要给予照顾。其实看到这里的时候,法萌君有一个问号,不知道讲这话的律师,如果那天知道自己代理案件的法官,对合议庭其他成员说,这个案件是某某领导的亲戚时,会不会也大度的认为,法官这话就是提醒其他成员要公正。既然要求公正,何必多此一举,提出告知案件当事人是领导的亲戚那?


难道只有明确告知照顾才叫关照,“基于一般生活经验能得出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利害关系,普通人能得出要求公正处理,还是给予关照的理解呢?有网友留言,“怪不得到处是打招呼的,这种处理法就是鼓励打招呼呀!”


有律师预言,看庭审上给予被告方畅所欲言的阵势,王成忠无罪可期,不否认,法萌君也对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办理过程及是否够罪也存有异议,但是,这不代表法萌君对王成忠的办理的民事二审案件予以认同。


看完二审庭审录像,尤其是听到王成忠的自辩词里“这个案件,民事案件是完全正确的,没有任何错误,我认为认定事实是准确的,适用法律也是准确的。我认为判决是正确的,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也没有任何不当。”之词后,不得不提出以上的不同看法,以免误导其他法官及社会认识。


以上的做法,绝不代表着,王成忠的审案做法,能够代表全国法院法官的做法。其办案方式并非无懈可击,尽管他辩解了很多,而且有些过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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