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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事迹宣传稿件被诉侵权,法官成了被告中院裁定移送管辖

烟语法萌 2019-07-0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辖11号



原告:刘学军,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滕恩荣,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滕恩荣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因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的《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将其诉至北京石景山区法院,该院于2013年6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承办法官为滕恩荣。后原告发现被告发表《石法匠心丨滕恩荣:胸有浩然正气,化解“官民”心结》《公正司法为民排忧的石景山法院行政庭》,上述文章中称审理了全市首例计划生育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案件,该案指向的当事人为原告,被告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此外,被告唆使审判辅助人员贾艳杰在《人民司法》2014年第18期发表题目为《取消再生育子女服务证属于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文章,违背法律和事实。因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使原告的生活遭受了打击,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删除2018年9月11日发表的《石法匠心丨滕恩荣:胸有浩然正气,化解“官民”心结》违法侵权内容;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滕恩荣系该院员额法官,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滕恩荣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巍

审判员  梁志雄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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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提到:


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十五年间,滕恩荣法官始终秉持着内心的公平正义,审结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疑难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不乏许多行政审判里的首例案件,例如全国首例民族成份确认案件全市首例计划生育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案件全市首例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纠纷案件全市首例实体裁判的直接以高校作为被告的教育录取行政纠纷案件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这些首案对许多学术界与司法实务审判界的争议问题做出了实质性的探索


全国首例民族成份确认案件更是通过梳理民族成份确认变更审批工作,发现了现有行政管理制度中不完备之处,积极推动了我国民族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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