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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萌 2018-05-31


       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鸿茅药酒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同日,公安部回应称,立即对该案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4月17日下午,谭秦东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他在车上用微微发颤的声音感叹道:“自由真好,自由真好。”



  昨天,鸿茅药酒跨省抓捕事件,媒体发声向着纵深研讨发展,并且开始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归纳起来,主流观点还是紧盯着谭秦东的行为到底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警方跨省抓捕是否涉嫌滥用权力;鸿茅药酒“违法广告”为何屡禁不止进行深入评议研讨。


  支流观点则是剑走偏锋,开始质疑爆料者涉嫌媒体故意炒作,隐瞒谭秦东经商身份;媒体乃至央级媒体表态终酿成舆情事件,涉嫌干扰司法程序;没有确切论证的情况下诋毁官方认定的“著名商标”,不利于中医药民族品牌等。



  先谈这些支流观点,是否隐瞒谭秦东经商身份,其实跟民众关心此次事件关系并不大。即使是个商人,没有专业背景,因为写篇即使措辞不当的“毒药”网文,难道就至于被跨省抓捕?如此这般,以后谁还敢指责质疑企业产品质量?岂不是每个媒体、每个民众都可能成了被抓捕的对象?


  媒体发声是否涉嫌炒作干扰司法程序,是个由来已久的争议话题。搜索各方面新闻可知,谭秦东一被抓时,家属并没有想要求助媒体,而是听从当地警方推荐委托了当地据说很有关系的律师,结果是取保候审被拒。“救人”无望,投诉无门,才想到了向媒体爆料。是谁将谭秦东一方推向了媒体炒作的方向?(可百度《谭秦东:小心别人介绍个律师来害你》一文了解)


  至于事件导致中医药声誉被损毁一说,更是站不住脚。中医药向来讲究道地药材,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看看媒体曝光的鸿茅药酒广告宣传违规违法记录,再看看媒体统计的鸿茅药酒一年上百亿的广告投入,这样的企业,能代表中医药的本来面目?去伪存真,洁源清流,才是保护中医药的最佳方法吧。



  因为一篇点击量区区2000多的“毒药”文章,跨省抓捕发文者,追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事责任,抛开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分析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不用说作为专业法律人,就是普通民众百度一下,就知道,根本不构成。


         损害商誉的行为,必须满足捏造和散布两个条件。刑法学泰斗张明楷教授论述该罪是提到:“对于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谣,散布虚伪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加工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本罪。此外,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经营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批评、评论的,不得认定本罪。”尽管法律程序尚未走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鸿茅药酒终将败于正确的法律适用之下。


  鸿茅药酒这次本来是以维权者身份出现的,却因为4月13日红星新闻的一篇爆料新闻,短短四天之内,被批的一文不值。为何?道义也。正人要先正己,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鸿茅药酒2630次的违规违法记录,天天电视上鼓吹“每天两口,健康长寿”,早就让其背上了随时引爆的“道义”炸弹,只是缺少一个导火索而已。本次跨省抓捕就是这个导火索,红星新闻报道则是引燃导火索的那个火星。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尽管在当地可能是“手眼通天”、公权力仰之鼻息、法律机关为之屈从的一方盟主,但放之全国民众看来,上升到国家层面,不过是个凡夫走卒而已。一个县级经济支柱企业,与全国法律适用之大体、与亿万民众道义之衡量相比,只能轻如鸿毛了。


  鸿茅药酒现如今之下场,冤枉不?如果冤枉,那么置法律之颜面何在,置道义之良俗何在?


      往期文章:奇葩!把药当保健品卖的鸿茅药酒,居然以受害人身份报警抓人?


     往期文章:国家药监局发文:如发现鸿茅药酒违法违规,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往期文章:重磅:5人含冤21年改判无罪,当年批示副省长已被判死刑。

       

     往期文章:一周之内到底多少法官去世?六个,还是更多?谁人关心其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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