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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夫申冤”的“因果报应”未完待续

2018-04-08 岳麓之下 烟语法萌

“世上本没有病,普通的人多了,特别的人也就成了病。”——论死磕

——岳麓之下


         注:本文转发已经作者授权,其他媒体转发需经原作者同意。欢迎大家关注公号“岳麓之下”。


反应似乎总是慢半拍,主要是因为今天才稍微有点时间允许自由的写点东西,允悲。

 

这两天,法律人圈子里讨论较多的一件事:法官施悦替夫吴晓东申冤,称自己倾尽全力却无法制止冤案形成。(备注:施悦,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吴晓东,原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于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于2017年7月,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纵观施悦法官多次发布的微博,其中心内容是其夫吴晓东涉嫌受贿一案系冤案。施悦法官认为主要哪里冤了呢?笔者通过阅读相关微博后概括如下:


1、证据非法(检察材料来自纪律审查,口供产生于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祸及家人的威胁恐吓、疲劳审讯)。


2、排非受阻(审讯录相不公开、证人受迫不到庭、控告石沉大海)。


 

吴晓东是否真的受贿?如果受贿又受了多少贿?对此客观事实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法院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又将是哪样,因尚未经审判,所以目前也不清楚。现在能讨论的,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事实上,证明证据非法、非法证据未排除,可以说是攻破冤案的唯一手段。

 

一般的刑事案件要证明证据非法、非法证据未排除,意味着要死磕掉几座大山。磕一座山容易,磕几座山难。要想排非成功,必须要磕掉公安机关,磕掉检察机关,然后再磕掉法院。本案是检察院自侦案件,没有公安机关,但却有纪委调查在先,而磕纪委比磕公安机关还要难得多。

 

至此,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都多少有点死磕了。刑事案件一旦到了法院阶段,就可以认为公检与纪委已经坐实了,并且准备了至少表面充分的证据了。在法院审理时,这三个大块头就伫在法院对面,使劲把案子往其主张的罪行推,此时,当事人及辩护人要主张证据非法、主张排非,有多难也就可想而知了。特别是,当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生效后,要再通过申诉等手段推翻,那就得推翻原公检法及纪委这四座大山了。这四个大块头伫在那里了,当事人及辩护人主张证据非法、主张未排非,有多难?难于上青天,青天大老爷你基本见不着了。

 

所以,对于冤案而言,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等阶段,当事人与律师如果不死磕,基本就只有“死”了。虽然纪委、公检法等部门,出过形形色色的文件,规定要如何如何避免、拒绝、打击非法取证,规定要如何如何排非,但目前落到实处的,少得可怜。甚至,有部分规定还为非法证据预留着港湾,有意或无意,以目前侦查技术有限为名、以惩治罪恶为名,等等。

 

再说回施悦为其夫吴晓东申冤一事。关于此事,有一个小小的插曲。


施悦在申请为其夫作辩护未被准许后,自称陈露的律师发布了一条朋友圈。



看到这条朋友圈后,大部分人第一反应就是“因果报应”,认为这个法官曾经置他人于冤案,今天自己终被置于冤案。幸灾乐祸的大有人在,以此分析体制弊病的人也很多。

 

谈到因果报应,那就来说说因果报应。


因果报应,是很多人所信奉、追求、喜闻乐见的。改变不了现状就寄希望于因果报应,甚至可以寄到下辈子,下十八辈子,从古有之。如果恰能见着那个被希望遭报应的人刚好遇到了点麻烦,这些人就会雀跃着大声呼喊“报应来了”,即使明明可能是毫不相干的事,也总归可以说是因果报应的。这可以说很孔乙己了。


报应这东西,就和鬼一样,是现代科学也无法证伪的东西。甚至,有些人还可以利用科学之理来佐证,比如,有些人就会用蝴蝶效应来证明因果报应。正因为如此,因果报应与身俱来就是个永远的社会热门话题。法官施悦“替夫申冤”这事,至此就天然的与“因果报应”相关联了。紧接着,相关因果报应或类似的比较,就如雪片般砸来。

 

然而,这个插曲还没有完。


2018年4月6日,自称陈露的律师发布了一条微博,施悦及吴晓东的律师都进行了转发。


这条微博是什么意思?意思就是,原所谓冤案一案,施悦法官仅主持了庭前会议,后因工作调动未参与审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施悦置人于冤案一说,也就更不存在所谓的报应了。你说,这让那些坚信“因果报应”的人怎么想?刚把脸送上去,准备美美的上个镜,就给啪啪的打了。

 

脸也打完了,这个插曲就这么完了吗?还没有。

 

陈露律师所发的朋友圈、微博,从始至终都强调着一个事实:她曾经代理的那个案件与施悦丈夫一案如出一辙,证据非法而排非未能,最终成了冤案。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是不是施悦法官所审,于结果并没有实质的影响。

 

再看陈露律师的微博,她讲到作为理智的法律人,一名刑辩律师,我深知这是司法环境造成的,在这个环境下,倘若我是她,我也不一定敢排非。注意看“理智的法律人”,这是理智的法律人吗?答案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但现实是太多人的把明哲保身奉行为理智,把坚持原则视为死磕,把死磕视为愚蠢。

 

陈露律师估计不是个死磕的律师,她自己在微博中即称“倘若我是她,我也不一定敢排非”,结果是他代理的那个案件她称成了冤案。他死磕就不会成为冤案了吗?也不一定。


再来看施悦法官,她在体制内,估计曾经审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那么,她曾经是否有直接制造过冤案呢?是否有放纵过别人制造冤案呢?她是否真的没有见过冤案而中在传说中听说过冤案呢?审理刑事案件多年是没有见过冤案,还是面对可能存在的冤案死磕着制止了呢?不得而知。

 

说回死磕。一看到死磕这两个字,就知道这不是什么好东西。非万不得已,无人会喜欢。死磕的律师,都很可能会被冠以顽固、愚蠢、炒作等的恶名,会得罪公检法,可能会在今后代理案件受到区别对待,至少律师会有这个担忧。死磕的法官,被冠以顽固、愚蠢就基本是板上钉钉的事,而且还会得罪整个辖区内、整个工作环境中、大半辈子工作中的大部分领导。


所以,怎么会有人死磕呢?很少,大部分都会避而远之。特别是法官,面对可能的冤案,估计很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对于非切肤之痛的事、他人的事,人本能都是麻木的。而且,他们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有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排非对于被告人而言是多么的关键,对于法治而言是多么的重要。甚至于,有可能他们完全是睁着双眼的,因为他们根本就以为自己正在依法依规的办理。另外,不排除部分人是完全闭着双眼审案的,对于此,也只能寄希望于因果报应了吧。


那么死磕真的有这么不好吗?其实可能并不然,只是因为我们没有设身处地去了解。举个例子,本事件中律师想申请公布纪委调查视频来排非,法官未准许,律师如果抓住此不放,法官可能就会认为律师在死磕,而当作为法官的施悦想申请公布纪委调查视频来排非时,她会认为自己这是合法合理诉求还是在死磕?显然就不会认为自己是在死磕了。此时她只会意识到,原来死磕排非是攻破冤案的唯一的、而且正确的、必须的救命稻草。


至此,笔者认为:死磕并非就是顽固、愚蠢,更是一种精神。法治,需要死磕精神。不仅律师需要,法官也需要,以及其他人。


当然,法治不需要死磕精神病。


死磕精神会不会转变为死磕精神病呢?又怎么区分是死磕精神还是死磕精神病呢?这是很多人所害怕的。其实,完全没的必要害怕死磕精神会转变为死磕精神病。世上本没有病,普通的人多了,特别的人也就成了病。只因死磕稀有,我们才会觉得这是病,相反,死磕明明是一种严谨的、负责任的法治态度。


故,笔者在此呼吁: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格外重视排非,身体力行、穷尽手段、死磕着去排非。非法证据的产生,天然就有着规避、隐藏的特性,轻而易举能排掉是不可能的,但抓住疑问去努力的排是应当的。

 

将法治的明天寄希望于别的个体去挣扎与牺牲,确实有些自私与痴人说梦的样子。但是,体制归根到底是由人组成且由人逐级掌控的,那么,到底是应该先改变个体还是应该先改变体制?忽略了个体,体制又存在于哪里?笔者认为归根到底个体应当先改变,体制才会改变承认一般个体的改变要想影响整个体制,实在难,因此只能将毕身所学的压箱底的知识“众人拾柴火焰高”“聚沙成塔”等拿出来了。甚至于,只能将蝴蝶效应拿出来:个体如蝴蝶般小小的动下翅膀,太平洋的另一岸,其实可能就将迎来风暴。当然,也可能什么影响都没有。


有人会说,一天到晚就知道呼吁蝼蚁般的草民改变,何不食肉糜?笔者只能说,难不成笔者还能直接上书大老板来改变?要是笔者的话有人听,还需要在这里呼吁?故请体谅下笔者的无能。

 

回到此次事件,无论是陈露律师,还是施悦法官,都称冤案的造成是法治环境的问题。笔者只想问,施悦法官与陈露律师是否又是这法治环境中的一部分呢?他们就是实实在在的法治环境中的一部分。笔者希望,每个人能做好自己的那一部分。


最后重申:法治,需要死磕精神如果我们都有着死磕的法治精神,那么法治只会更严谨、更公信、更光明、离我们更近。而且,正因为个体力量太小,所以借用陈露律师所讲的:“愿在斗争的道路上,我们一起同行。”但个体,请不要退缩。


此事中,因果报应可以说是没有,但以此思考下也是可以的。那些平日里以为自己就是既得利益者的人,你真的是既得利益吗?你真的可以一直是既得利益吗?(弱弱的说下,还真可能是)今天不坚持原则,不严守法律,明天,报应会不会没完没了的来?孔乙己说,未完待续……

 

要表达的东西一篇文章好像写得有点多,也没写透彻,暂时先不写了,需要休息一下。毕竟,我是站着写完的,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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