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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药神!”三明一男子摆摊销售假药获刑!

澎湃三明 2019-08-27

2018年8月1日,由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吴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由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勇、兰贵霞担任公诉人,经法院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辨认“物证”

“药”情回顾


事情要从2017年8月说起,被告人吴某原先在明溪县综合市场前摆摊,靠卖小宠物和玩具为生,但是摆摊的收入不高。


吴某的街边摊


有一天,吴某打听到附近摆摊售药的商贩打算不摆摊了,正要低价出手待售的药品,在明知药贩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药品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吴某抱着侥幸心理,向他人收购了“德国黑倍”、“德国黑金刚”、“藏秘肾宝片”等多种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无批准文号的药品,并按照药品包装上所描述的治疗功能、药用疗效向群众进行推销。


然而“好景”不长,9月28日,县公安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明溪县综合市场前所经营的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男子涉嫌销售假药,当即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扣押。2017年10月27日,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吴某销售的“德国黑倍”等三种药品均为假药。


2017年11月7日,明溪县检察院经提前介入案件审查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吴某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吴某触犯了哪条罪名?


被告人吴某违法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所销售的药品未经药品管理部门批准,仍然向不特定群众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药本为救命之用,销售假药,轻则耽误治疗,重则害人性命。被告人吴某作为一名小商贩,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明知药品来源不明,仍然向群众销售,走向了犯罪的不归路。


检察官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民众,在购买药品时,请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看清品牌、日期、准药字号等重要信息,珍爱生命,远离假药。


来源: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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