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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程瑜:公共风险的财政行为分析(全文)

程 瑜 财政研究 2022-04-24


编者按: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当今财政理论研究者的使命,就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制度环境,揭示财政运行中的新特点、新规律,将财政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的财政理论,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学。为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于2017年成立了以刘尚希院长为组长,以李成威、程瑜、陈龙、武靖州为成员的“重构财政学理论体系研究”课题组。课题组对财政学理论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现分期刊出,以飨读者。




“重构财政学理论体系研究”专题:

公共风险的财政行为分析

——一个行为主义视角的分析框架


程 瑜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行为主义的视角来研究财政基础理论。行为主义视角下,财政的逻辑起点是基于集体行为的逻辑。财政的本质是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集体行为规则。国家治理的基本内核是追求集体行为确定性的公共风险治理,财政作为减少不确定性、防范化解公共风险的防御机制,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内核高度一致。走向基于行为主义的财政治理之道,需要建立新的思维方式,从确定性思维转向不确定性思维;基于不确定性思维引导行为预期;建立不同财政行为主体之间责任分担和风险分散机制;遵循风险理性原则进行财政行为治理,以实现公共风险最小化。关键词行为主义 不确定性 公共风险 财政行为论文框架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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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乃庶政之母,财政行为与制度安排体现并承载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各方面的基本关系。财政理论,作为一种基础理论,对其的创新研究和重新解释可以是多角度、多维度、多层次的。但对于一个基础理论的基本内核,或者说对一个学科体系本质的研究,需要有基本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视角。即财政的逻辑起点是什么?财政的本质是什么?财政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是怎样的?一个国家应该构建怎样的财政治理框架?本文尝试从行为主义和公共风险的视角来研究这些问题。一、行为主义视角下财政的逻辑起点:基于集体行为的逻辑

行为主义是20世纪初起源于美国的心理学流派,主张应该研究不同行为主体可以被测量的行为,衍生出行为经济学、行为政治学、行为政治经济学、行为法学、行为金融学等学科或流派。这些学科或流派都是将行为分析理论与该学科的运行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的行为主体以及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研究。国外对于行为主义与财政学的结合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更多的来源于行为经济学。国内,在“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论断提出后,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财政学不应是在应用经济学下的一个分支或者说是二级学科,而应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来重新审视财政学的地位。行为主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视角,并以崭新的研究范式,即研究在不确定情况下各行为主体的判断和决策,对传统财政学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以使财政学更接近现实,更富解释力。

一)行为主义对“经济人”假设和“市场失灵”逻辑起点的修正

传统财政学认为,行为个人是有理性的“经济人”,所以,其在作集体选择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策略,这样就导致了市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所谓“经济人”,就是假定作为个体的人的行为都是有目标、有理性的,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是其唯一想获得的经济好处。这常常被用作经济学和某些心理学分析的基本假设。一般认为这个假设来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话:“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他认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是通过在自由的状态下,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自然而然达到的,国家或政府没有必要也无可能就此方面操心。政府只需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来保障交易的自由进行,政府的职能及财政收支的范围也只限于司法和国防,以及提供一些作为个人不愿意提供或承担,但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又是必需的公共产品。

可见,传统财政学是循着经济学的逻辑展开的,其逻辑起点是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市场失灵。因为公共产品在公共领域缺乏价格机制,所以其难以通过市场实现有效供给,这样就产生了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这也成为财政职能的由来或出发点,比如,财政职能中的税收职能,其出发点是为公共产品进行筹资;财政中的预算,则是以公共产品供给和需求的政治市场为出发点;而社会公众或称选民则是通过手中的选票来表达其对公共产品的偏好,政府再依据这个偏好来进行公共产品的供给。可以说,传统财政学就是循着这个逻辑展开的,即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以市场失灵为逻辑起点,将政府看作与市场没有内在关联的外在行为主体,围绕着如何进行公共产品供给而构建的一个理论框架或称之为学科体系。

行为主义通过研究证明,公共产品“自愿供给”是普遍存在的,因为行为个体会自发地关注他人以及集体的行为和利益,并能够从中获得一种满足。这种个体自发地关注集体的行为及社会偏好,也被称之为“涉他偏好”,通俗地讲就是涉及到他人、惠及到他人,可以包括利他、互惠和公平这三大类,其本质上反映了一个作为个体的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而这种“社会性”,打破和放松了“经济人”假设,从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角度诠释人的行为动机,重新描绘出了一个社会中现实的人。现实中的人,会受信息收集的限制、计算能力的限制,以及对风险偏好把控的偏差,导致不完美的最优追求,会出现“拖延”“诱惑”等缺乏自制力现象,决策还受到“参考依赖”“涉他偏好”等外在因素影响。因此,现实中的人是多样的、多变的,且行为互相影响,每个人追求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也就不再与同质的“经济人”一样整齐划一。也正是因为不同行为主体间利益追求的不一致,才会产生时间上、认识上、行为上的不一致和利益间冲突,市场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就随之而生。

如上所述,传统财政学遵循的是一种政府与市场二元对立的思维,这种思维来自西方哲学,与我国传统哲学所提倡的“和而不同”有很大区别。实际上,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社会,都是在国家这个整体或集体行为之中,扮演的是一种分工与合作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非相互对立的关系。从历史上来看,人们之所以选择集体群居是内含着政府行为的,而个体之间的分工合作内含着市场和社会行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这种分工与合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

(二)逻辑起点:财政是基于集体行为的逻辑

从行为主义视角看,人的行为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以个体行为方式存在,另一种是以集体行为方式存在。作为个体的人,总要存在于一个集体之中,也称之为共同体之中,所有人的共同发展,是每个作为个体的人发展的前提。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都是从集体的角度来看的,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基于集体或整体的需要,而这种集体需要的本质是要构建一种确定性。集体或者共同体的存在就是为了保证确定性。

相应的,人会面临两种不确定性,一种是作为个体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另一种是从集体或群体角度而言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作为个体的人面临不确定性时的行为,会产生个体风险,而作为集体面临不确定性时的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则为公共风险。真正的共同需要就是防范公共风险,寻求一种确定性,避免共同体的整体消亡。个体的风险可以通过市场的行为规则来解决,也可以通过道德的规则来解决,如社会互助机制,而公共风险的防御则必须由集体来承担,也就是由社会共同体来承担。

财政的逻辑起点不是基于个体本位,而是基于集体行为。没有财政,国家也就不会存在。有着财政社会学创始人之称的葛德雪认为,“共同体产生于国家之前,财政的需求是共同体升格为国家的重要途径。财政也由此成为历史上所有国家层面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国家中的每个人,都要自愿或不自愿地让渡出一部分资源来支撑共同体的存在。从人的个体角度而言,往往不会自愿让渡资源,于是就产生了法律、公共权力和强制性。共同体之所以能成为国家,主要是因为财政。有了财政,才有共同体,而有了共同体,才有了国家这个“外壳”。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财政的演变决定了制度的变迁,也决定了权力的变迁,推动了社会共同体形态的演变。因此,财政是作为集体行为需要构建确定性的一种公共风险防御机制,其作用就是减少不确定性、防范公共风险。因此,与传统财政学的逻辑建立在个体行为基础上不同,本文研究财政学的逻辑起点是以集体行为作为基础。


二、行为主义视角下财政的本质: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集体行为规则

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集体的人,其采取的行为会通过外部化导致公共风险的产生,财政行为是为了防止公共风险出现积聚扩散,是作为这样一种防御机制而存在。

(一)个体行为的外部化产生公共风险

个体行为会产生个体风险,个体风险会转化为公共风险,这种转化与市场和社会都密切相关。如,市场中如果出现了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就会引发更大的公共风险;再如,社会中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任何一个领域出现问题,也可能会转化为公共领域的风险。从整体来看,经济社会的这种内生的不确定性都极有可能把风险扩大化。由于经济社会是由不同的产业链条和知识分工等构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相依赖关系,这就使得风险会从个体出发不断地进行传递,最终可能形成所有人的风险,也就是集体或群体的风险。公共风险与个体行为、集体行为都密切相关,任何个体行为的风险,都有可能转化为集体行为风险,即公共风险。公共风险也与经济行为、社会行为都密切相关,通过经济社会中一系列的链条、节点、环节、阶段等,逐渐演变而来。

(二)财政行为是防止公共风险积聚扩散的机制安排

如前所述,公共风险与个体行为、集体行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等都紧密相关,个体行为的风险会传递和转化为集体行为的风险,产生公共风险,那么,就需要有公共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谁来承担这个防范化解机制的功能呢?那就是财政。财政是基于集体行为的逻辑,本质就是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

可以说,所有的财政行为,本质上都是为了防范公共风险的积聚和扩散,或者说是一种公共风险防范机制安排。这种防范机制安排,或者是通过法律制度等显性的行为规则,或者是通过道德习俗等隐性的行为规则,而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行为规则,都需要财政来维系。公共风险可以分为外来和内生两个层面,譬如,国防是为了应对外部的公共风险而存在的,而警察就是为了应对内生的风险而存在的。这两个层面的风险都是源于不确定性,都是集体的风险,而且多数情况下是并存的。政府预算制度、税收制度、财政体制、财政资金分配制度等,都是为了防范和化解不确定性和公共风险而存在。比如,财政预算的资金应按照公共风险的大小和程度来进行分配,风险越大的领域应该分配得越多,风险越小的领域就应该分配得越少。

进一步探讨,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都会涉及不同领域。集体又分为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不同区域。而这些不同的集体构成中,个体能够承担风险的能力也不尽相同,政府需要制定规则来调节和分配这些风险,这样就可以避免个体风险的积聚扩散和叠加而形成公共风险。然而,只要是制度,它就总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因为行为总是能够不断变化创新,这就可能使现有的制度“失灵”或“失效”,就要有新的制度来进行调整和优化。而无数个体行为的叠加又会形成一种新的行为方式,旧的制度又会出现不适应新的行为的状态,这时,就需要出现新的公共产品来供给。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行为,如果出现了不协调,就会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和公共风险,而防范和化解这些公共风险就需要政府来做机制安排。可见,所需要的公共产品越多,就越需要制定行为标准或者行为规则来进行监督管理。

三、行为主义视角下财政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国家治理的基本内核,是追求集体行为的确定性和公共风险的最小化,保证国家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可持续,这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一)国家治理的内核是基于追求集体行为确定性的公共风险治理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观察,小到一个组织,大到一个国家,都是在进化过程中的一种自发的无意识的结果,是在人类面临集体行为困境导致公共风险的这种自然的作用下产生的。恩格斯早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对国家的起源进行了阐述:“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此可以看出,国家产生于对“秩序”的追求,而追求“秩序”,其实就是追求确定性的一种理性化表达,说明国家本身是出于一种对风险的防范,或是因为个体行为的不理性导致了集体行为困境产生公共风险,使社会陷入了内部矛盾和冲突,导致了国家的产生。这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类社会进化的“原动力”是公共风险。社会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可以覆盖多个领域,而每一个领域都有可能最终引致公共风险,多种类型、多个领域的风险交织在一起,其影响程度和由此产生的损害或危害是巨大的。这样的风险,一般来说个人是没有能力应对的。而每一个个体的人之间又是相互联系的,“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在这样的风险中,没有人能独善其身、置身事外。这时,需要用集体的力量,在国家这个共同体的层面进行治理,通过优化治理结构,不断地为治理注入确定性,来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也是国家治理的本质所在。可见,国家治理的基本内核,就是追求集体行为的确定性和实现公共风险的最小化,以此来保证国家的稳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对此进行了更深入的阐述并指明了推进方向。学术界也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经济角度和社会角度等,对国家治理进行了不同的研究和解读。不同的研究观点可能因为遵循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范式不同,分析的方式方法也各有差异,但最终得出的国家治理的目的其实是殊途同归的。(二)财政与国家治理的内核和逻辑的一致性行为主义视角下,从财政的逻辑起点,到财政的本质、财政职能定位,均体现了国家治理的本质特征,财政行为与国家治理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从财政本质的诠释上来看,行为财政学放松了“经济人”假设,将确定的一般均衡模型进一步推向了不确定性。人会面临两种不确定性风险:一种是作为个体所面临的不确定和风险;另一种是作为集体所面临的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即公共风险。而财政的职能定位是作为减少不确定性、防范公共风险的防御机制,这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内核是高度一致的。进一步讨论财政的行为规则、政策设计和财政职能定位。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下,一方面,人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是有偏差的,需要政府政策予以矫正,另一方面,政府需要有效利用行为工具,制定便于人们接受的政策措施。行为主义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方法论:一方面,在多元利益冲突的环境下,国家需要寻找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共同点,也需要引导、矫正不同群体的利益偏差,使他们更加容易达成共识,减少冲突与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协调解决矛盾冲突的过程中,行为方式变得尤为重要,有效的行为方式或政策形式可以缓解利益冲突,化解公共风险。因此,财政行为与国家治理在本质属性上是一致的。国家治理的内核是追求确定性,那么其治理的逻辑就是要注入确定性,对公共风险进行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公共风险治理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能够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中枢。国家在不断注入确定性的各种治理措施中,财政的作用是举足轻重和不可或缺的,是与其他的任何一种措施相区别的。财政行为是一种注入确定性的治理过程,通过这样的行为主体的互动共治过程,使得公共风险变小。(三)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如果把国家治理结构看作是一个系统,那么这个系统会由多种行为规则和制度组合而成。财政在整个治理结构中,处于不同于其他行为规则和制度的特殊地位。一是财政行为承担制度的“成本”。从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显性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另一种是隐性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是一种内在的自觉性。这两种制度的形成和运行都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是社会成本或者也可以称之为外部成本,是任何一个个人或个体不可能承担的成本,那就需要集体来承担,而财政就是基于集体行为的逻辑,作为防范和化解集体的公共风险的机制安排。而国家,作为系统或制度结构中最大的一项制度,更是需要财政行为来支撑。财政的这种行为的成本也可以称作是防范公共风险的代价。二是财政行为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任何一项风险都是由一定的主体来承担的,从不同身份出发,其承担的风险内容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国家或政府既是经济主体,也是公共主体。基于这两种身份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作为经济主体时,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在法律上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其面临的风险与其他主体的风险是相类似的。而作为公共主体时,政府的财政风险是制定或执行政府决策的风险,这与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职能及其具体政策目标有关。在这个层次,财政要做出的行为选择就是承担公共风险,维护公共利益,以公共主体的身份发挥最后的兜底作用,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需要受到“公法”的调节与约束。三是财政行为协调多元行为主体的关系。应对不确定性,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如果只是依靠某一层面或某一方面的行为主体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调动和发挥多个行为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实现共同治理。财政行为在协调多元行为主体的关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这其中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财政通过多种政策工具,如预算、税收、公债等,来协调上述这些关系,从而形成一种可以应对不确定性和公共风险的治理结构。四、走向基于行为主义的财政治理之道

在总结归纳前面部分的基础上,得出行为主义视角下公共风险治理的总体思路,即通过确立新的风险治理框架以化解不确定性,同时在充分认识风险理性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行为治理,引导不同行为主体的行为预期,建立不同行为主体之间责任分担和风险分散机制,实现公共风险最小化。

(一)建立新的思维方式:从确定性思维转向不确定性思维

从历史的视角和现实情况来看,现有的知识体系是以确定性思维为基础的,这样的思维基础是不能应对不确定性的。确定性的思维方式下,一些想法或思维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在这样的思维方式下,只会增强人们对一定条件下存在的规律的认识,而不会有风险的意识和避险的行为,因此,也就造成了在相关制度和政策设计时不会考虑风险,也就无从应对不确定性和防范风险。当然,从现实来观察,社会中某些个体的风险其实正在或已经形成了“理性”,可称之为风险理性,比如企业会有避险行为,有风险理性;再比如银行和金融机构,会有金融风险防控等,但从集体来看,公共风险理性尚未形成,甚至可以说是缺失的。财政作为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的机制安排,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有效化解公共风险。这需要我们转变思维方式,或者说建立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从基于确定性思维的实体理性转向基于不确定性思维的风险理性。基于确定性思维的实体理性,是确定出现问题甚至是危机了,才去救急或治理,这是一种古人说的“治已病”的层次。而基于不确定性思维的风险理性,是在问题和危机尚未出现之前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这是一种“治未病”的境界。(二)建立行为主义的财政治理模式:基于不确定性思维引导行为预期不确定性和风险来自于人的行为不协调和预期不稳定。防风险就是要引导行为。行为主体之间是有责任、权利和风险分配的。财政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就是为集体行为提供预期、改善预期、稳定预期。短期做法是通过财政政策转化,长期做法是通过财政治理,采取新的行为规则,形成新的行为预期,使得各个行为主体各自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从而达到国家治理的长治久安。过去的财政管理或治理,更多的是用制度来约束政府的行为,从而控制财政收入与支出的规模和结构。而一般来说,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制度的设计者很难掌握全面精准的信息,导致其仅靠所能够获取的有限信息或部分信息,用相对确定的方式来进行制度设计,这样的制度其实是一种基于确定性的规则。但现实中,信息的复杂性导致现实的复杂程度往往与制度设计的最初目标不一致甚至背道而驰,从而出现制度失效或失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是因为它很难精准获取或把握行为的不确定性。制度是所涉及到的行为主体各方都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基于确定性的思维模式无法与公共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有效匹配,这样就导致政府的行为总是会越过制度规则的限制或边界,也可以称之为是一种公共管理制度的失效或失灵。因此,国家治理应更加关注政府应对公共风险的不确定性行为。不同的行为主体在既定的制度下一般会有既定的行为选择,而在制度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时,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会具有一定的“行为惯性”或“路径依赖”,这也体现了各个行为主体对现有制度或规则的一种遵从。但是制度环境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如果个体看不清变化以及因为变化而形成的趋势,保持原有的“行为惯性”,就会给自身带来不确定性,如果多个个体都是这样,就会成为一种集体的行为惯性,带来集体的不确定,进而扩大公共风险。因此,应对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问题,应站在行为主义的角度分析行为不确定性的来源,确立行为主义的财政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就是对风险责任的边界进行界定、对公共风险进行有效而精准识别、利用多元行为主体对公共风险进行共治,通过对风险的共担、分散、转移与转化,从而优化整个政府的治理体系,这才是财政行为治理之道。即充分体现各方行为主体的信息传递和行为预期,增强各个行为主体对制度的遵从度,进而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也可以这样理解,在制度设计中,纳入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因素,以此来达到减少不确定性和防范化解公共风险的行为目标。(三)建立不同财政行为主体之间职责分担和风险分散机制财政治理涉及到多个相关行为主体,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行为目标不同,风险意识不同,应对能力不同,导致其具体行为也不尽一致。治理强调的是使多元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发展的合力,而不是阻力。为了应对不确定性,唯有深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政府汲取财政资源、履行公共职能、承担公共责任的财政能力,进而提升政府防范风险、应对风险、化解风险的能力。而深化财税改革应以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为目标,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晰职责与风险分担,引导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和社会预期,分配和分散风险。一是建立政府与市场行为主体之间合理规范的责任分担和风险分散机制。财政风险程度取决于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支出责任与义务的不确定性,以及相互的匹配度,而公共资源、支出责任与义务的不确定性大小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质上是政府与市场之间进一步的经济性分权,这样,有利于建立二者之间合理规范的职责分担和风险分散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组织”行为功能,让市场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从而形成二者之间的最大发展合力。二是建立政府与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合理规范的责任分担和风险分散机制。政府责任和义务的不确定性不仅与经济结构有关,而且与社会结构及其支配下的社会心理有关。包揽过多的“全能型”政府会强化和推升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过高行为预期,政府的支出责任和义务就会被放大化或者大大扩展。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社会性分权,有利于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规范的责任分担机制、风险分散机制,从而有利于发挥社会的“自治理”功能,让社会有更大行为空间,在公共服务提供和社会秩序治理中更多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供给,更多地体现社会共享共治。三是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为主体间合理规范的责任分担和风险分散机制。各层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导致各级政府主体之间支出责任不清,面临的风险压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不相匹配,实质上是“风险大锅饭”。通过中央向地方的适度分权,让地方成为有效的、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有利于加快推进构建中央地方两级治理体系,在央地之间构建起合理规范的责任分担机制、风险分散机制。依据公共需要、公共风险的层次性,合理划分事权,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财权,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行为治理水平和财政平衡能力。(四)遵循风险理性原则进行财政行为治理,实现公共风险最小化财政改革和行为设计,是一种利益分配、责任分配和风险分配的逻辑。应突出“公共风险”的因素,把公共风险最小化作为财政改革和行为设计的目标和基点,在财政改革中注入“风险理性”,遵循风险决策、风险分担和风险匹配这三项原则,进行财政改革行为规则和制度设计。一是遵循风险决策。财政行为规则和制度设计,应有利于实现公共风险最小化,换句话说,公共风险最小化的目标适宜在哪一级政府决策和制定,那么,公共事务的决策行为权限就交给哪一级政府,并应根据公共风险的变化做动态调整,让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成为行为治理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二是遵循风险分担。作为集体或共同体中的一员,行为主体应当对风险有所分担,这是实现公共风险最小化的条件。如果各个行为主体都不分担风险,都依赖其他行为主体去承担,那最终就是没有主体承担或者即使有主体也承担不了。当然,公共风险的类型不同,应由不同层级的行为主体来分担,这也有利于控制风险。这与第一条风险决策其实是相对应的。三是遵循风险匹配。这是投资领域常用的原则,即投资时收益与风险的最优匹配,就是在一定的风险下追求更高收益,或者在一定收益下让投资的风险更低,其实就是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公共风险也同理,比如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应该根据风险类型,把风险匹配给最适宜承担的那一级政府,正所谓“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实现风险匹配,从而更有效地应对风险、控制风险、防范化解风险。



作者简介:程 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科研组织处处长、研究员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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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陈   龙      

采编:于婧华    刘柯彤    韩   钰(实习)

(封面图片来源:https://www.foto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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