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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释放以后的“最后一公里”

夏颖钰 夏颖钰刑事圈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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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守所释放以后,当事人要做些什么?家属去哪接?律师又应该注意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就如同乘地铁回家的那最后一公里,问题虽小,但同样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亟待解决。


如果说共享单车解决了城市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难题,那么从看守所释放以后的“最后一公里”这个难题,作者就尝试给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上期文章《你应当了解的看守所之出所流程》提到了释放出所的几种情形及流程,本文就选取最为常见的又具有代表性的3种进行举例说明,因有共通之处,后续列举应对建议时不再重复。



  清  放  


清放,即行为既不属于违法也不构成犯罪而释放,后续没有任何处罚和影响,多见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后释放。通俗的讲,就是抓错了、被冤枉了。


(1)当事人。清放时,除看守所会将随身物品发还外,办案机关也会将扣押的物品一起发还。而且,为了省事和减少风险,实务中,办案机关一般不再将当事人带回办案单位,而是直接在看守所门口将物品发还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在出看守所大门时,身上一般会有钱和手机,出行和通讯都不是大问题。



因为看守所里面的衣服和物品有特殊要求,也不适合在外面使用,释放时,这些物品一般没人愿意带出,基本上都是送给监室的其他人了。具体原因可以参考往期文章《你应当了解的看守所之日常生活(上)》。即便是当事人身上穿的一身衣服,出来后也会扔掉,毕竟没人愿意再穿所谓的晦气的衣服。


另外,很多当事人出来后首先要做的就去澡堂泡澡,所谓的去去晦气,然后买身新衣服,辞旧迎新。其实不仅仅是去晦气的心理作用,在看守所待久了, 身上和衣服上难免有一股酸臭味,也是要清洁一下的。(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至于看守所发放的释放证明书,有兴趣的可以留个纪念,没有兴趣的,请自行处理。



(2)家属。释放后,当事人一般想到的是和家人、朋友团聚,但清放时,一般很少有家属和律师去接。因为办案机关不管是出于回避家属和律师的考虑,还是其他原因,一般不会主动通知家属和律师,家属和律师也很难第一时间知道释放的准确日期和时间。


尤其是家属在外地的,因拘留通知书没有收到过,甚至都不一定知道当事人曾经在看守所关押过。没收到拘留通知书的原因可以参考往期文章《为什么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


(3)律师。当事人释放以后一般情况下会先联系家属,而后律师才知道释放的消息。这样,就给律师带来了被动的局面,轻则招来家属的责难,重则退费投诉。(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因此,律师要和办案机关多沟通多联系,及时掌握案件最新进展,力争明确释放时间,最好能前往看守所接一下当事人。这样,既显得律师工作勤勉,服务到位,也能及时留下释放证明文书,便于归档和宣传。


在和办案机关沟通时,请求承办人及时告知律师案件相关进展的信息,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便利方法。当然,最后是否通知还要看承办人的态度。



如果律师经过会见及与办案机关沟通,对案件事实有了就了基本的了解,预判到可能会释放,就要留心一下星期五或者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特别是拘留期限最后一日在周末或节假日内的情况,办案机关一般喜欢踩着点在工作日最后一天放人,而且喜欢下午放人。


作者刚刚就在元旦节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12月31日星期五,接到了检察院同意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而变更取保的通知,当事人得以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重获自由。因此,关注重大节日的时间节点,不断努力,据理力争,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转行政处罚


转行政处罚,即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要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是折抵行政拘留或者并处、单处罚款。


实务中,转行政处罚释放操作,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是释放时,行政处罚文书在看守所门口直接让当事人签署,如果需要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持缴纳罚款通知书自行去银行缴纳。此情形参考清放,不再赘述。


一种是释放后,公安机关将当事人带回办案单位,再进行行政处罚并办理物品发还手续。


(1)当事人。转行政处罚的释放,对当事人而言没什么影响,无非是在看守所门口释放和在办案机关门口释放的区别。行政处罚折抵的相关情形可以参考往期文章《揭秘:行政拘留那些事儿……(下)》。



(2)家属。一般情况下,家属也不会得知释放的时间和日期。就算知道,家属要去接,也要问一下办案机关是在看守所门口直接释放还是带回办案机关,防止接人扑了个空。


有的家属心里着急,想第一时间见到当事人,在看守所门口苦苦等待,结果办案机关直接将当事人带回办案机关了,相等于等了个寂寞。


另外,一般情况下,释放都是在下午,而且比较晚,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属于释放高峰,可能释放出所时天已经黑了,因此,如果已确认当天释放,家属就不要着急,耐心等待。


(3)律师。对律师而言,除了防止被动局面外,还要帮当事人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需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类型的释放,即变更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有可能。


实务操作,如同释放后转行政处罚,有直接在看守所释放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也有带回办案单位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1)当事人。虽比不上清放和转行政处罚,但能走出看守所,对当事人来讲已经非常值得庆幸了。当事人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外,也要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义务。毕竟,取保候审相当于带了一个紧箍咒,还没有完全解除风险。


一般情况下,如果手机被当成涉案物品扣押,变更取保释放时,办案机关是不会将手机发还给当事人的,如果当事人在看守所时账户上又没有钱,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联系亲人,朋友,以及交通出行的问题。


如果亲戚朋友在本地,或者家就在本地,则不用担心,看守所边上有很多做释放人员生意的司机,他们愿意到目的地后再收取费用。


(2)家属。相对来说,变更取保的,家属一般会提前知道变更取保的释放时间,因为办案单位要通知家属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家属往往会去看守所或者办案机关单位门口接当事人。


当然,也有不通知家属的,因为当事人身上有足够的钱缴纳保证金或者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只有等当事人释放后才会联系家属。


如果家属知晓时间去看守所接的,也要注意一下,现在大部分看守所都禁止在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搞欢迎仪式了。喜悦的心情可以理解,搞这些虚的,反而不如备些换洗衣物,带当事人去泡澡清洁一下,然后吃顿大餐来的更加实际。



(3)律师。变更取保释放,律师知晓释放日期的概率仍然小于家属或者晚于家属,比如公安直接取保或者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取保,一般通知家属而不会通知律师。


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律师才会先于家属知晓释放时间,比如取保候审是律师争取的,或者办案机关联系不上家属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不得已才联系律师帮忙传达相关事宜。


如果律师知道释放日期,特别是当事人家属在外地无法赶到,当事人没有通讯工具和钱,建议前往迎接一下,哪怕做一下安抚和后勤工作,对后续的工作开展也是相当有益的。


 更何况,释放办理取保候审以后,律师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辅导,交代清楚取保候审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相关风险。


以上乃作者个人办案实务总结,难免有遗漏错误之处,烦请批评指正。因提及取保候审,后续将进行系列分享,敬请关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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