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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防减结合的日本海岸带海洋灾害应对规划策略及启示【2021.5期】

郗皎如 王江波 国际城市规划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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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手机端阅读的特点,我们特地邀请作者撰写了文章精华版,与全文一起推出,方便读者在较短时间内了解文章内容。对该主题感兴趣的读者,可进一步阅读全文。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精华版——

 

中国东南沿海海洋灾害风险级别高,主要包括由台风引发的风暴潮和由地震引发的海啸。以珠三角为例,2017年“天鸽”台风和2018年“山竹”台风引发的风暴潮造成了严重的灾害损失,直接暴露了海防设施的不足。由于城市发展的历史沿革和需要,珠三角海岸沿岸的居住密度和开发需求都较高。珠三角海岸带地区呈现出提高防护设施设防标准与既有的城市居住密度及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
 
日本基于2011年东日本地震及海啸的经验教训,提出“防减结合”的海岸带灾害应对规划策略,其核心理念对当前具有较高居住密度的珠三角海岸带如何应对较高、较严重的海洋灾害风险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以东日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对策、推广至全国的法规政策、地方的多样化实施为脉络,摘取并分析灾害发生后日本海岸带防灾减灾的关键规划对策,以期为中国相关规划的制定提供借鉴。
 
日本“防减结合”的规划对策可提炼如下:将海啸划分为L1(设施供应期内发生频率较高的海啸、“百年一遇”)、L2(可能发生的最大级别的海啸、“千年一遇”)两个级别,对于L1级海啸通过科学手段严格防控,据此制定防护设施的设防标准;对于L2级海啸(如东日本地震引发的海啸),考虑预设灾害发生的最不利情况,划定其危险区域,保证区域内受灾者的生命安全,充分利用社区自助能力,使居民能够有效避难,尽量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从灾害中尽快恢复。基于L1、L2浸水线制定的东日本地震海岸带恢复重建规划如图1所示。 


图1  L1、L2海啸浸水线及恢复重建规划示意

 

基于上述实践,日本国土交通省于2017年正式发布《海啸防灾地域建设法》,具有海啸风险的各地方自治体依据此法对相关规划进行修订,主要包括海岸带土地利用规划、危险区内建筑物建设规范、避难对策等(图2—图4)。


图2  防潮堤设防高度的确定 


图3  灾害危险区内地坪标高高于基准水位的避难塔(宫城县石卷市)
资料来源:https://www.city.ishinomaki.lg.jp/cont/10106000/1111/20141017174230.html 


图4  仙台湾海岸带土地利用及避难规划示意
 
对中国的启示可总结为一个分级应对的总体思路:对海洋灾害进行二级风险评估,将灾害风险划分为在设施供应期内发生频率较高的海啸群或风暴潮的最高潮位、可能发生的最大级别的海啸或风暴潮的潮位两种。依据频率较高的潮位修正防护设施的设防等级;依据最大级别潮位对土地利用及建筑物建设进行限制,以实现有效避难并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珠三角海岸带可采取的具体实施性规划对策如下。 

(1)防灾对策:对于建成区,按风暴潮历史最高潮位标准对防护设施进行加固,按9m及以下海啸潮位标准划定危险区,对区内建筑采取防水对策等;对于新区,可按农林水产业设施→防潮堤→商业及工业设施→医院及养护设施→居住设施的次序,沿海岸带垂直方向分层次开发。
(2)减灾对策:增设浸水风险预警机制;确定避难路径、避难场所;对居民进行避难教育。
(3)建立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社区居民等多主体间的协作机制。


—全文——

【摘要】面对当前的海洋灾害风险,珠三角海岸带地区呈现出提高防护设施设防标准与既有的城市居住密度及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本基于2011年东日本地震及海啸的经验教训,提出防减结合的海岸带灾害应对规划策略,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以灾后重建的规划对策—推广至全国的法规政策—地方的多样化实施为分析脉络,摘取东日本地震后日本海岸带防灾减灾的关键规划对策,为珠三角海岸带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规划从分级应对灾害风险的总体思路、具体的实施性防灾对策及减灾对策、多主体协作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1  研究背景

 

1.1  灾害风险下中国珠三角海岸带设防与发展间的矛盾

 

中国东南沿海海洋灾害风险级别高,主要包括由台风引发的风暴潮和由地震引发的海啸。
 
近年来珠三角沿岸屡遭台风、风暴潮侵袭。2017年8月“天鸽”台风从珠海市登陆,造成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地74.1万人受灾,港澳地区亦受灾严重,直接经济损失121.8亿元。2018年9月“山竹”台风从台山市海宴镇登陆,造成广东、广西、海南、湖南、贵州等地近300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2亿元。上述两次台风灾害暴露了珠三角沿岸海浪防护设施的不足。以“天鸽”台风后珠海市为例,“天鸽”台风净水文观测设施录得珠海市外海潮位高达4.29m,突破历史最高潮位的3.37m;珠海市沿海作为海浪防护设施、并承担重要交通和景观功能的情侣路,其部分路段设计潮位仅为3.11m,受损地方长度在45km以上,设防标准有待提高。
 
此外,莫哈马迪等基于海啸风险模拟计算,发现珠三角地区亦存在较高的海啸风险。仍以珠海市为例,其沿岸受到潮高9m及以下海啸冲击的风险较高(图1左);而由于城市发展的沿革,珠海市海岸沿岸具有较高的居住密度与开发需求(图1右)。因此,珠三角海岸带虽具有提高防护设施设防高度、对灾害进行避让的需求,但又与现有的城市结构和居住密度、良好的海岸景观视野、对海岸带土地的开发需求相矛盾。

 

图1  左:珠三角海岸带海啸风险潮位高度;右:珠三角海岸带人口密度

 

1.2  日本灾害应对理念的发展沿革

 

由于自然灾害多发,日本在灾害应对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基于历次灾害的经验教训,对其防灾减灾规划进行调整和完善。
 
1995年发生的阪神地震属于城市直下型地震,造成了大量的房屋损毁和人员伤亡。其灾损特点和重建中暴露的问题引起了政府职能部门对“住宅抗震性”“维生管线强韧性”“建筑物密集城区的耐火性能”等课题的思考;而重建中,受灾社区由被动变主动,在支援者活动的支持下进行的街区营造行动,与政府支援一同形成了“自助、共助、公助”的支援体系,成为灾后恢复重建体系的重要力量。阪神地震成为日本灾害对策范式转换的契机,从以往仅关注“遏制受灾的能力”,发展为在关注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抵御灾害冲击的“防灾”能力的基础上,开始关注并强调充分利用社区自助与社会共助以减少灾害带来的影响的“减灾”能力,上述观点成为《兵库行动框架2005—2015》的核心理念。
 
2011年东日本地震引发的海啸对日本东北六县造成了大规模的房屋损毁和人员伤亡,地震海啸的双重作用又引发了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日本首次遭遇此种地震—海啸—核灾害大规模复合型灾害的冲击。东日本地震的经验教训再次证明,自然灾害的设防没有上限,因此日本在阪神地震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以“防减结合”为理念,提出了新的海啸应对策略: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灾害应通过科学手段严格防控;而面对如东日本地震这样千年一遇级别的广域的、复合的、影响长期化的灾害时,更应考虑预设灾害发生的最不利情况、划定其危险区域,保证区域内受灾者的生命安全,充分利用社区自助能力,使其能够有效避难、尽量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从灾害中尽快恢复。以上观点成为《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2015—2030》的核心理念,对当前具有较高居住密度的中国珠三角海岸带如何应对较高、较严重的海洋灾害风险具有借鉴意义。

 

1.3  研究内容

 

本文以东日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对策—推广至全国的法规政策—地方的多样化实施为脉络,摘取并分析东日本地震后日本海岸带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关键规划对策,以期为中国珠三角海岸带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的制定提供借鉴。
 
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东日本地震受灾地土地利用及重建住房相关规划;基于东日本地震重建经验提出的“海啸防灾地域建设”相关的一系列法规、方针;仙台市、东京都江东区、大阪市针对海啸防灾地域建设制定的一系列实施性规划,包括《仙台湾沿岸海岸保全基本规划》《东京湾沿岸海岸保全基本规划》《大阪湾沿岸海岸保全基本规划》《水害相关的街区建设对策》等。

 

1.4  研究对象在日本防灾减灾规划体系中的位置

 

日本的防灾减灾规划体系呈现出中央—地方的两级特征(图2)。包括由日本内阁府制定的指导全国的三大纲领性法律文件(灾害对策基本法、防灾基本规划、防灾业务规划);基于所属地区特点,由各都道府县政府制定的县一级(与中国省同级)地域防灾规划,以及由各市町村政府制定的市一级的地域防灾规划。针对具体灾害形式的专项防灾减灾规划,同样由国家级相关部门制定原则性规定,再由各都道府县、市町村政府基于各自自然社会条件特点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日本基于历次重大灾害的经验教训,对防灾减灾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做出修订和调整。比如,作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之一的《海啸防灾地域建设法》,其相关法规、方针基于东日本地震灾后重建中关于海啸对策的实践于2017年提出,是属于国家级别的专项防灾减灾规划;基于上述《海啸防灾地域建设法》,案例城市所辖政府对其海岸带区域范围内的一系列实施性规划作出相应调整,包括对防护设施的整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筑物建设规范等。
 

注:红字部分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图2  日本的防灾减灾规划体系

 

2  东日本地震灾后海岸带恢复重建规划中的灾害应对

 

2.1  海啸L1、L2浸水线的设定

 

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地震及海啸对东日本六县带来巨大冲击。在此之前,基于1995年阪神地震、2004年新泻中越地震等极端地震灾害对技术性防范手段提出的要求,日本在建筑抗震设防、震后木造住宅密集地区的防火等方面的技术和对策已较为成熟。但是,东日本地震引发的海啸属于千年一遇的级别,难以单纯通过提高物理性设防标准抵御灾害的冲击。日本内阁府中央防灾会议提出了新的海啸灾害应对策略。如表1所示,将海啸划分为L1、L2两个级别,并分别提出不同的防护目标。L1级海啸为“百年一遇的海啸”,L2级海啸为“千年一遇的海啸”。由L1、L2级别海啸造成的浸水线分别称为L1和L2浸水线。
 
2.2  确定土地利用对策、重建住房选址及避难路径
 
东日本地震及海啸的海岸带受灾地根据L1、L2浸水线划定范围进行分区规划。由于L1级海啸发生后需保证其堤内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活动的继续与必要的港湾机能,防护设施的设防标准通常由L1级别的海啸决定,即L1浸水线与防潮堤重合、以保证堤内免受海啸的冲击。而L2浸水线以外(海为外、陆为内)、L1浸水线以内的范围,原则上可以进行正常的居住、商业或生产活动,只要保证在灾害来临时居民可以有效避难即可。但是,由于东日本地震引发的海啸已经对仙台湾海岸防潮堤以内的大片地区造成了重创,房屋损失情况严重、浸水范围内土地盐碱问题同样需要解决,且受灾居民在心理上也难以接受他们已被损毁的住房所在地仍旧被认为是安全的,因此,仙台湾沿岸各受灾地市町村政府又纳入了一条L2—2m浸水线作为灾后土地利用和重建住房选址的依据。L2—2m浸水线指比经过模拟计算的千年一遇的最严重的海啸的高度再降低2m的海啸造成的浸水线。这条L2—2m浸水线与东日本地震引发的海啸的浸水线基本重合。
 
按照受灾地政府规划,如图3所示,L1及L2—2m线之间的范围内受到灾害的居住类建筑,可得到政府的重建资金支持,迁移至安全地带居住;L2—2m线以内的区域可以进行灾害公营住宅的建设;由于L2线以外的范围是千年一遇的海啸的浸水范围,因此需在区域内设置避难塔、避难楼,保证居民可以有效避难;而L1线以外的区域为堤外地,仅进行渔港等产业设施的布置。

 

图3  L1、L2—2m海啸浸水线及恢复重建规划
 
3  推广至全国的海岸带防灾减灾规划对策
 
基于上述东日本地震灾后重建中关于海啸对策的实践,国土交通省自2012年起开始拟定海啸防灾地域建设的相关草案,并于2017年6月正式发布《海啸防灾地域建设法》,对全国具有海啸风险的地区修订相关防灾规划提供指导。其基本原则为保证防控百年一遇灾害的防灾能力;预设最不利灾害的危险区域,对危险区域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建筑物建设规范,并建立预警机制、设定避难路径和避难场所,综合利用科学建设的防灾能力与利用社区力量的减灾能力,以应对千年一遇的灾害。

 

3.1  防灾能力:土地利用对策

 

L1浸水线通常与防潮堤重合,L2浸水线为海啸浸水预测线(图4)。由海啸浸水预测线围合的黄色区域为海啸灾害警戒区域,区域内的居民在灾害发生后应能进行有效避难。灾害警戒区域内,若灾害发生后一旦出现特定建筑物损坏、浸水会对居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则该建筑物所属区域被划定为灾害特别警戒区域,即图4中的橙色区域。灾害特别警戒区域内的特定建筑物一般包括社会福利设施(例如老人养护设施、幼儿看护设施等)、医院、学校建筑等;需要对该建筑物所在一定范围区域内的土地开发行为和建筑物建设采取一定的规范限制,使其具有应对海啸的安全结构形式,可以满足省级规范制定的技术要求;其中,医院病房需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坪标高在所属区域的基准水位以上。上述灾害警戒区域(黄色)及灾害特别警戒区域(橙色)的范围由所辖都道府县级政府确定。在海啸灾害特别警戒区内,如果存在大面积的住房具有浸水风险,则由市町村级政府将这类居住类建筑用地再划分为灾害特别警戒区域内的红色区域,对住宅的规范设计做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比如广岛县广岛市规定,其红色警戒区内不得建设住宅、共同住宅、宿舍、旅馆的居住部分等居住类建筑,除非其地坪标高在T.P.9.8m以上。

 

图4  海啸灾害警戒区域规划

 

总结灾害警戒区域内的特定建筑物可采取的防灾对策包括以下六种:向无浸水风险的地域迁移、抬高建筑物地坪、设置止水板、对建筑物浸水线以下部分进行耐水化处理、将电器设备移至浸水线以上、加入水害保险(图5)。

 

图5  灾害警戒区域内特定建筑物可采取的对策

 

3.2  减灾能力:避难对策

 
在海啸灾害警戒区域内,为保证灾害发生后居民可以有效避难,需要按照人的可行避难范围设置避难场所、策定避难路径,在平常时期对居民进行避难训练,并保证灾害预警情报传达的通畅。

 

3.2.1  避难场所的设置

 

避难场所包括避难塔、避难楼和避难高台。避难层的标高需在所属地区的基准水位以上。如3.1节所述,基准水位不仅决定避难场所的标高高度,还决定灾害警戒区内特定建筑物的地坪标高。基准水位的含义为波浪高度(海啸、风暴潮或者越波)叠加受到建筑物的阻挡造成的涌浪的总高度。在具体计算中,将灾害警戒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格(比如10m×10m),设施所在单元格通过模拟计算得到其基准水位高度(图6)。

 

图6  基准水位定义和具体的计算方式

 

3.2.2  浸水风险预警及避难路径

 

日本国土交通省水管理国土保全局于2016年4月发布了《水害危险地图做成指引》,对水灾(海啸、风暴潮、洪水等)引起的浸水深度和对应的灾害警戒级别以及居民应当采取的行动作出规定(表2)。值得注意的是,当浸水深度分别达到0.5~3m和3.0m以上时,高龄者和居住于首层的居民应采取避难行动。内阁府防灾担当于2019年3月发布了《关于避难劝告的准则》,明确了政府在灾害后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情报、对居民进行正确的避难劝告指示,但是否采取避难行为由居民自行判断,这一举措更强调了在灾害发生后居民进行自救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的减灾意识。

 

表2  浸水危险警戒级别、发布情报及应当采取的避难行为


由于避难路径的设定需要结合地方具体的自然社会条件,由各市町村政府分别制定,下一章节将结合具体案例城市的实践进行说明。

 

4  地方主体海岸带防灾减灾规划的多样实践

 
在上述海啸防灾地域建设相关规划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各市町村政府作为承担地区防灾的基本主体,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划。其内容主要涉及针对防灾能力进行的防护设施的整备,统筹利用防灾、减灾能力,制定具体的海岸带土地利用规划、建筑物建设规范和避难对策。此外,由于案例城市自身特点,本文对其特殊举措也进行了简述。

 

4.1  防灾能力:仙台湾、东京湾、大阪湾防潮堤设防标准的确定

 

日本的水害相关防护设施由防潮堤—水门(补全防潮堤被河川截断之处,具有闭锁作用)—排水机场(水门闭锁后,防止内侧水位上升,以水泵将海水排至防潮堤外侧)构成应对海洋浪潮冲击的第一道屏障;由内部护岸—陆闸(设于道路处,平常时开启,危险时关闭)构成应对内部河川泛滥的第二道屏障。其中,防潮堤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防潮堤的设防高度需要综合考虑海啸、风暴潮、越波等多种灾害的最高潮位,由海湾所属市级(单个或多个市级行政区)港湾局、水管理国土保全局、水产厅等相关机构共同制定。
 
东日本地震发生后,仙台湾、东京湾、大阪湾均参照《海啸防灾地域建设法》的规定,对原防潮堤设防高度进行校验。如图7所示,防潮堤的设防高度由数十年和百数十年间发生频度较高的海啸群的设计海啸水位和叠加波浪因素后的设计风暴潮潮位中的最高值决定。

 

图7  防潮堤设防高度的确定

 

对于东京湾来说,其风暴潮设计潮位(H2)总是大于海啸设计水位(H1),因此,2017年3月基于东日本地震的经验重新修订的《东京湾沿岸海岸保全基本规划》主要基于东日本地震的地震级别对防护设施的耐震等级进行了提升并相应加固,设防高度基本沿用原有的风暴潮的设计潮位。而仙台湾和大阪湾防潮堤不同点位的设防高度分别由设计海啸水位(H1)与风暴潮设计潮位(H2)决定,因此分别于2016年和2019年修订的《仙台湾沿岸海岸保全基本规划》和《大阪湾沿岸海岸保全基本规划》不仅对防潮堤进行了耐震加固,还根据新的海啸情景模拟计算,对防潮堤部分点位提高了设防高度。

 

4.2  防减结合:仙台市、大阪市海岸带土地利用和避难对策

 

由于东京湾决定浸水深度和范围的关键因素在于风暴潮的高度,因此,海啸防灾地域建设的推进并未对其海岸带的土地利用和避难机制造成过多影响。因此,本章节主要以仙台市和大阪市为例对特定的土地利用和避难对策进行说明。

 

4.2.1  仙台市海岸带土地利用和避难对策

 

仙台市在东日本地震后以灾后恢复重建为契机,对其海岸带进行了土地利用和避难规划。如图8所示,仙台市的灾后重建是制定海啸防灾地域建设相关规划的原型城市之一,其灾害警戒区域以L2—2m线为边界,基本等同于东日本地震与海啸的浸水区域,大部分位于图中仙台东部道路以外的区域。警戒区域内,其土地利用体现出明显的平行于海岸方向分层的特征。海岸带最外层为L1线以外的堤外地,未来规划为海岸公园和滨海浴场;第二层为农田及分散其中的居住集落,比如冈田集落、蒲生集落等;在集落群之间设置主要的机动车避难道路,根据人的行为特点划定步行者避难路径。避难路径均垂直于海岸,向背离海岸的高地移动,又被称为“向上跑起来吧!”(走し上がれ!),并由各社区开展避难训练。

 

图8  仙台湾仙台市海岸带土地利用和避难规划

 

4.2.2  大阪湾海岸带土地利用及避难对策

 

继国土交通省自2012年起逐步拟定海啸防灾地域建设相关草案后,大阪府于2014年完成并公布了《大阪府海啸浸水预测的设定报告》,对大阪湾可能发生的最大级别的海啸的浸水范围和深度进行了模拟计算,并得出海啸浸水预测图(图9)。由图9可见,作为密集型的都市海岸地带,其浸水深度不仅取决于距海岸线的距离,还取决于地势高度、都市的建筑密度、与河流的距离以及排水条件。部分紧邻海岸线的半岛区域由于地势平坦、建筑密度低,仍具有较低的浸水深度;而即便与海岸线有一定距离,但因靠近河流、建筑密度高、排水条件差,仍具有较高的浸水风险。因此,在制定具体的灾害警戒区域内建筑物的建设规范时,需紧密结合地方的自然社会条件进行。大阪市的海啸灾害警戒区的划定与具体的实施计划目前尚在进行中。依据现有的浸水预测图可以确定,大阪市海岸带的避难路径大体上仍垂直于海岸、并向背离海岸的内陆移动;在部分区域需远离河流避难。

 

图9  大阪湾大阪府海岸带海啸浸水预测图

 

4.2.3  特定地域条件下的特殊举措:大阪湾海岸带的分区规划

 

此外,与海啸防灾地域建设规划强调垂直于海岸方向分区的土地利用、建筑物建设和避难对策相比,由于特定的地域条件,大阪湾的海岸保全规划中还强调了平行于海岸线方向的分区规划(图10)。由于大阪湾处于闭锁性的水域范围内,与仙台湾相比其水质与生物生息环境的维持具有较高难度。因此,大阪府针对不同的海岸类型、生态和腹地特征将海岸带横向划分为生活区、休憩区、生产与生活融合区。在对海岸防护设施进行整备的规划中,密切结合设施点位所在分区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表3),例如不仅提高防护设施的设防标准,还对其亲水性及其对用地周边环境的作用作出规划设计。

 

图10  大阪湾海岸带的横向分区

 

表3  大阪湾防护设施的整备点位


5  对中国珠三角海岸带海洋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的启示

 

珠三角海岸带呈现出海洋灾害风险下提高设防标准与既有的海岸带居住密度和开发需求之间的矛盾。东日本地震后采取的一系列防减结合的海洋灾害应对规划策略可以为此提供借鉴。

 

5.1  分级应对的总体思路

 

珠三角海岸带应综合考虑海洋灾害风险,既包括台风引起的风暴潮又包括由地震引发的海啸。对海洋灾害进行二级风险评估,将灾害风险划分为在设施供应期内发生频率较高的海啸群或风暴潮的最高潮位、可能发生的最大级别的海啸或风暴潮的潮位两种。依据频率较高的潮位修正防护设施的设防等级;依据最大级别潮位对土地利用与建筑物建设进行限制,以实现有效避难并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已有资料显示,“天鸽”台风时引起的珠海外海风暴潮潮位最高达4.29m,经过模拟计算测得的珠三角沿海具有较高的9m以下海啸风险,珠海市沿海防护设施设计潮位在3.11m甚至更低。可以初步考虑珠海市海岸带防护设施的设防标准由风暴潮决定(4.29m);而海啸风险(9m)作为划分危险区域的标准,成为区域内土地分区利用与建筑物建设规范的依据。

 

5.2  具体的实施性规划对

 

5.2.1  防灾对策

 

(1)建成区:对海岸带建成区来说,按照上述百年一遇的风暴潮潮位高度对已有防潮堤设进行校验,采取提升设防标准或加固维修的措施;按照9m及以下海啸风险划定海啸风险区,对区域内特定建筑(如医院、儿童和老年人福利设施、居住类建筑等,其使用人群对安全性具有较高要求)采取防水对策,包括变更其居住部分的位置,提高其居住部分的地坪,对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耐震耐水加固处理,对其浸水线以下区域设置防水板、止水门等,将其重要电器设备移至高处。地坪标高标准可通过单元格基准水位高度模拟计算确定。
 
(2)新区:对于计划开发的新区,可按农林水产业设施→防潮堤→商业及工业设施→医院及养护设施→居住设施的次序沿海岸带垂直方向分层次开发。对于新区的功能定位,还可综合考虑海岸线及所属腹地的特点,可平行于海岸带方向布置多样的生产与生活设施,更好地利用海岸带资源,创造多样、宜居的城市环境。

 

5.2.2  减灾对策

 

我国目前的灾害应对策略仍侧重于防灾对策,本文基于日本经验增加的减灾维度是完善中国灾害应对体系的关键,也为解决珠三角海岸带提高设防标准与居住密度及开发需求之间矛盾提供重要思路,即是否承认灾害无法完全通过技术手段来抵抗,因此需要提升并充分发挥社区的自助力量以保证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对灾害危险区域的划定及其范围内对土地、建筑物的规定本质上是承认了该区域内可以受到灾害的冲击,是综合考虑了减灾对策后对防控标准的设定,本文为便于理解,仍将其划归为防灾对策。在此基础上,总结可采取的减灾对策如下。
 
(1)建立灾害预警体系:在我国目前已有的包括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体系中,在对河川水量进行预警的基础上,可根据潮位与防护设施的情景模拟计算,增设特定地域的海啸或风暴潮的浸水风险预警机制。
 
(2)确定避难路径和避难场所: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内,预先设定避难路径,根据海岸带灾害的特点,避难方向应为背离海岸方向、并远离入海河流的高地或内陆地区;设置避难场所,包括高台、避难塔、避难楼,避难标高同样按照单元格基准水位高度确定。
 
(3)避难教育:需要在平常时期对居民进行防灾教育,指导居民如何正确获取灾害风险情报,并进行避难训练;根据不同居民(如高龄者、残障人士、产妇、幼儿等需要照顾的群体和普通群体)的行为特点,对他们应采取避难行动的时机进行指导。

 

5.3  多主体协作机制

 

为实现上述防灾减灾相结合的海洋灾害应对策略,需要水利、交通、住房和规划、建设等多种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社区居民的协调合作。这对于明确各部门权责、制定多主体协作机制、预先确定行动流程等均提出要求,应予以重视。

 

作者:郗皎如,博士,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daixiruster@163.com

王江波,博士,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wjb6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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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祎娴
排版 | 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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