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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天朗|比较法视野下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体系的完善——以《学位法》制定为背景

邵天朗 中国高教研究
2024-09-04

摘 要:硕博学位论文系重要的学术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的有效管理有助于推动相应科研成果的利用。当前我国学位论文管理体系存在强制呈缴依据薄弱、传播存在版权侵权风险、有效传播机制欠缺等系列问题。建议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通过细化《学位法》等方式,完善学位论文的法定呈缴机制;通过修订《著作权法》限制与例外、细化授权许可程序等方式,推动学位论文的公开传播与利用。

关键词:学位法;学位论文;著作权法;论文呈缴


  一、引言


  硕博学位论文是硕博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为获得学位在研究过程中完成的论文,通常涉及相应学科前沿问题,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2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我国在学研究生388.29万人,其中在学博士生61.25万人,在学硕士生327.05万人。面对相应产生的数量庞大的硕博学位论文,如何通过合理高效的学位论文管理体系将其整合利用,并发挥其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学位论文管理包括学位论文呈缴收录、学位论文传播利用两个方面,我国在这两方面均有不足。其一,学位论文法定呈缴收录问题。先前,我国仅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部分图书馆的收录职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呈缴对象、呈缴期限等具体问题仍有模糊之处。202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首次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然而新《学位法》基本沿用原有表述,相关条款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其二,学位论文传播利用著作权问题。中国知网、万方等商业数据库均曾与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发生系列著作权纠纷。2008年,482名硕博陆续起诉万方,主张万方传播论文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法院判令万方停止收录论文、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019年,中国知网与赵德馨教授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赵德馨主张中国知网未经许可收录论文并公开传播的行为侵犯著作权,法院判决中国知网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学术成果传播和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进。对于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体系的研究,我国学者目前主要以国别、高校或数据库为划分标准,对不同的学位论文管理模式进行相对独立的介绍。本研究尝试综合多个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体系,总结归纳不同的高校学位论文管理模式,结合我国现状,探讨我国学位论文管理模式的改进方向并提出建议。


  二、我国现有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体系的不足


  硕博学位论文是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录呈缴与传播利用关系到相应科研成果的交流与共享,然而我国目前的学位论文管理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位论文强制呈缴法律依据薄弱

  我国早先涉及学位论文呈缴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简略,且法律位阶均相对较低。《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的呈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办法要求,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博士学位论文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除《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外,仅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与学位论文呈缴有关。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并无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在2008年万方与多位硕博之间就学位论文著作权发生的系列诉讼中,万方曾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并以此为证据,主张中信所与社科院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然而尚且不论该文件法律效力几何,该文件的真实性都存在疑问,目前上述文件在公开正式渠道依然无法查证。

  与原《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比,新《学位法》仅将条文中的“北京图书馆”修正为“国家图书馆”,并未对内容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虽然法律位阶有所提升,但包括《学位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明确何为“有关专业图书馆”,学位论文的呈缴对象、呈缴期限等具体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学位论文传播存在版权侵权风险

  学位论文作为学生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原《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与新《学位法》规定了部分图书馆对学位论文的收录职权,但图书馆在接收呈缴的学位论文后,在著作权法没有规定限制与例外的情况下,在馆内传播学位论文仍需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否则存在侵权风险。

  现行法规定的图书馆限制与例外适用范围有限。著作权法规定,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图书馆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且无须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换言之,图书馆仅能在馆内向公众提供呈缴的学位论文的纸质文件,或是依据限制与例外,向公众提供合法收藏时即以数字格式存在的学位论文。

  除国家图书馆等法定机构依据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在馆内进行的使用外,学位论文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传播仍需作者的授权许可,然而我国高校与数据库目前采取的授权许可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高校名义上通过“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获得学生对学位论文的授权,中国知网等数据库通过与高校签订协议,间接获得授权以收录并传播学位论文,但签署上述许可协议系学生获取学位的必经步骤,协议内容亦极为概括含糊,几乎无法起到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三)学位论文公开传播有效机制欠缺

  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投入的成果,高校学位论文的传播与利用理应具备公益性。然而,目前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第三方商业数据库在获取学位论文后,仅以作者申请为前提,被动支付少量稿酬,却向高校、科研机构与社会公众等收取高昂的数据库费用。同时,大量学位论文的收录可能导致商业数据库涉嫌市场垄断。2022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知网自2014年以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60万元。

  除中国知网等第三方商业数据库之外,我国硕博学位论文的获取途径目前基本上仅局限于商业出版渠道、国家图书馆馆藏、各高校图书馆馆藏等,然而上述传播渠道难以充分满足科研成果共享利用的目的。国家图书馆虽具有收录博士学位论文的法定职权,但由于著作权的限制,其传播范围极为有限。在未经作者许可的前提下,社会公众仅能在国家图书馆内获取学位论文的纸质副本。商业出版渠道仅能出版数量有限的部分论文,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由于中国知网等第三方商业数据库不合理的商业模式,我国部分高校不再将硕博学位论文上传至中国知网等第三方数据库,仅供本校图书馆内部访问。这固然维护了作者合法权益,但由于当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学位论文传播机制,相应学位论文的传播范围被进一步压缩。


  三、高校学位论文域外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世界各国高校学位论文的收录与传播模式主要可从三个层面分别讨论:一是学位论文呈缴制度,即依据法律规定,学生或高校负有向国家图书馆等法定机构呈缴学位论文的义务;二是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即在收录学生呈缴的学位论文之后,图书馆等收录学位论文的法定机构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在图书馆等特定场所内附条件地传播论文;三是学位论文的公开传播,即以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为基础,社会公众通过公共数据库对学位论文进行广泛的利用。

  (一)高校学位论文收录呈缴模式之比较分析

  域外高校学位论文的呈缴模式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以出版物呈缴制度为基础,要求公开出版的高校学位论文向法定机构进行呈缴,该模式下的学位论文呈缴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二是直接规定高校学位论文需要向法定机构呈缴,这一模式下的学位论文呈缴普遍具有强制性。

  第一类呈缴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国家图书馆法》规定了出版物呈缴制度,呈缴义务人需在出版物发行或对公众开放一周内,向国家图书馆呈缴两份实体出版物和一份非实体出版物。在此基础上,《德国国家图书馆法实施条例》以及《德国国家图书馆强制呈缴条例》对出版物呈缴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国家图书馆也对出版物的呈缴程序给出了相应指导。除德国国家图书馆以外,各州也有权立法规定地区性的出版物呈缴制度。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原则上对文化事务享有最终决定权,博士学位授予程序以各州及各高等教育机构自行规定为主。多数情况下,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要求公开出版亦没有统一规定。少数情况下,部分州在立法中规定了博士学位论文的出版义务,如《萨克森自由州高等教育自由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出版。各州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的规定要求,博士生有义务以书面形式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复制发行等适当方式向科学界公众提供。

  第二类呈缴模式以韩国为典型。《韩国图书馆法》规定了一般实体出版物和在线出版物适用的呈缴制度,《韩国国会图书馆法》则规定了《高等教育法》定义的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的特定呈缴义务。除此以外,《韩国图书馆和阅读促进法》也对呈缴义务作出了规定。简言之,韩国通过直接立法,明确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呈缴义务,实现对学位论文的统一收录。

  除上述两类呈缴模式外,部分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没有规定学位论文的强制呈缴义务。加拿大主要通过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与加拿大高校的合作计划、即Theses Canada进行学位论文的收集。英国未规定学位论文的强制呈缴义务,一般根据大学或机构的意愿,决定学位论文是否存放在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中。尽管如此,目前越来越多的英国大学要求博士生将论文存放在公开数据库中,以提高研究可见性。简言之,即使部分国家的学位论文收录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性,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也往往通过计划合作等方式,推动学位论文的统一收录与传播。

  (二)高校学位论文馆藏利用模式之比较分析

  多数国家规定了图书馆内使用作品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机构在依法收录高校学位论文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并传播论文。《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规定,非商业性公共图书馆可以复制其收藏的作品。《德国国家图书馆法》修法后增设“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使用”条款。对依据限制与例外进行的使用,《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规定了补偿机制。《韩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复制或交互式传输其持有的书籍以便用户在该图书馆内或其他图书馆内阅读。在依据限制与例外复制作品的部分情况下,图书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加拿大版权法》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完成法定告知义务后,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为用户提供学位论文副本用于研究或个人学习。

  可以看出,就图书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方面的规定,各国立法主要通过以下两个层面维持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避免对非营利性图书馆等主体可实施的行为类型作出过多限制,导致其难以发挥公共文化职能;另一方面,在扩张非营利性图书馆行为范围的前提下,设定使用目的等限制,避免其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普遍采取系列限制条件,避免相应条款违反国际条约中三步检验法的要求:德国规定,图书馆仅可允许用户每次复制不超过作品中10%的部分;德国与韩国规定,图书馆在依据限制与例外复制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包括加拿大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限定,依据图书馆限制与例外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仅能为个人研究和学习之目的而使用。

  (三)高校学位论文公开传播模式之比较分析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仅能为法定机构对学位论文附条件的使用与传播提供侵权豁免,对学位论文的进一步公开传播利用仍以著作权人许可为基础。世界各国一般通过国家图书馆等负有收录学位论文职能的公立机构与本国高校和学生合作,推动学位论文的进一步公开传播与利用。例如,加拿大Theses Canada从参与计划的大学中获取、保存和提供学位论文的开放访问,社会公众可以查看并下载学位论文进行研究和私人学习。除此之外,部分加拿大大学在存储库中发布了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尚未获得的学位论文的副本,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在其页面上也提供了相应链接。

  整体而言,各国对学位论文公开传播利用的模式具有如下共性。

  其一,明确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学位论文的传播应以学位论文作者许可为前提。加入Theses Canada的加拿大高校需明确获得学生的许可,使国家图书馆有权获得学生作品并提供开放访问。经过学生授权可以开放访问的学位论文,学生仍享有对其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大英图书馆对博士学位论文传播与使用需要经过作者或学位授予机构的许可,EThOS中部分论文只有纸质版,用户可以订购纸质论文数字化服务,但其是否可以数字化则由相应机构的许可权限决定。德国国家图书馆拥有欧洲同类图书馆中最大的馆藏,社会公众可通过德国国家图书馆的OPAC系统检索博士学位论文,学生未提供授权、不能免费下载的博士论文,社会公众只能在莱比锡国家图书馆、法兰克福国家图书馆内部阅览,或通过常规商业渠道购买。

  其二,尊重作者意思自治,区分著作权许可层级。由于学位论文的特殊性,政府机构往往倾向于推动其广泛传播与利用。但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公开传播仍需经过作者的授权许可。为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域外部分国家在实践中对授权许可的范围与层级进行细化,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在不同范围内授权对学位论文的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推动学位论文的传播与利用。

  以韩国为例,韩国国会图书馆收录的学位论文可通过国家学术信息云进行检索,也可通过国会电子图书馆进行检索。其中学位论文的访问权限分为四类,包括所有用户、协议机构用户、仅国会图书馆用户以及只能在馆内以纸质形式获得的论文。韩国国立中央图书馆也收录了全国学位论文,可在图书馆的数字化资源栏目检索,也可在国家电子图书馆中检索,其中学位论文的访问权限分为馆外免费使用、馆内免费使用、馆内付费印刷等。

  其三,强化学位论文传播利用的公益属性。学位论文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投入的产出,其传播利用原则上应具有公益性,这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学位论文的管理机构一般不向社会公众收取额外费用,二是社会公众免费下载学位论文的目的一般被限定为仅供个人学习研究。

  加拿大Theses Canada用户可基于研究或者私人学习目的,在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网站搜索、查看和下载学位论文副本,且无需支付报酬。英国EThOS的部分论文依据作者和机构的许可,可以免费下载全文且无需支付费用,但用户需同意版权声明,不得将论文用于研究之外的其他目的。


  四、我国高校学位论文管理体系的完善路径


  针对前述问题,我国应以保障作者权益、维护社会公益为出发点,建立以公共图书馆为主体的学位论文收录传播体系,促进高校学位论文科研成果的流通与共享。

  (一)确立高校学位论文的法定呈缴机制

  我国目前既无一般出版物的法定呈缴机制,亦无学位论文出版传统,因此我国并无通过“出版物呈缴+学位论文出版”形式完成学位论文呈缴的可行性,而应通过《学位法》等专门立法,直接建立高校学位论文的法定呈缴机制,明确高校学位论文的呈缴主体、对象、方式、范围、期限、责任等系列问题。

  建议我国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后续《学位法》修订或相关行政立法过程中明文规定,高校应当在授予学位后的法定期限内,将一定形式的学位论文(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呈缴国家图书馆。同时,高校应根据学科领域,将学位论文以相同的法定程序呈缴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或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便相应机构进行专业化的收藏、整理和分析等工作。以《学位法》以及行政法规为依据,国家图书馆等法定机构可对呈缴的学位论文进行统一存储、编目等工作,为社会提供学位论文的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推动科研成果的广泛传播。除此以外,立法应明确高校未按要求呈缴学位论文、国家图书馆等法定机构未按要求接收学位论文的责任,以确保学位论文法定呈缴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修订著作权法的图书馆限制与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目前规定的图书馆限制与例外存在明显不足,部分规定过于严格,部分规定又过于宽松,不利于高校学位论文资源的整合与传播。

  对于图书馆可依据限制与例外针对非数字化作品实施的行为,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过于严格。著作权法释义指出,图书馆符合限制与例外的规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陈列或者保存作品;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作品数字化有关之规定也未超出“陈列或保存作品”之目的限制。换言之,收录学位论文的图书馆不能自行少量复制纸质学位论文,以便后续向公众提供;也不能将纸质学位论文进行数字化,以便于文献资源整合,或后续向馆内公众提供。著作权法的严格限定,对图书馆的公共文化职能产生了不必要的消极影响。

  对于图书馆向社会公众直接提供馆藏数字化作品的行为,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又过于宽松,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图书馆向馆内公众提供已经合法收藏的数字化作品这一行为,现行法没有对相应作品类型进行限定,这意味着从文义上进行解释,图书馆可以将合法购入的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在馆内向公众提供,这一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难以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其二,现行法对使用作品之目的仅从图书馆一侧进行了规范,但并未从公众一侧进行规定。公众可以基于包括商业目的在内的任何目的,获取并利用数字化作品。然而,非营利性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本身可以构成直接的市场替代,著作权法仅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赋予侵权豁免。如果不限定作品类型以及使用目的,社会公众在馆内无限制获得数字化作品并商业化利用的行为当然可能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我国从以下两方面修订图书馆限制与例外。一方面,著作权法应扩张图书馆限制与例外,允许图书馆以保存或向公众提供等为目的,在馆内少量复制、数字化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传输作品,避免对非营利性图书馆的公共文化职能造成不合理的过度限制。另一方面,对图书馆向公众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作出系列限制,避免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将馆内公众获取并使用作品的主观目的严格限定为个人学习或非商业性研究,超出该目的之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二,从客观角度直接限制作品的传播范围,如限制可提供的作品类型,排除视听作品等;又如借鉴德国立法例,限定公众一次获取作品复制件的比例不得超出一定数量。

  除此以外,我国可针对特殊类型的作品如学位论文,规定更为具体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著作权法在修订后增设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限制与例外条款,我国可利用该兜底条款,在《公共图书馆法》《学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另行规定,针对部分特定作品如学位论文等,允许法定收录机构数字化保存学位论文,同时进一步扩张这一特殊情形下的限制与例外,允许各法定机构之间相互数字化传输学位论文,推动学位论文资源的整合。

  (三)推动高校学位论文的公开传播使用

  在修订图书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前提下,高校学位论文呈缴收录后在图书馆内附条件的使用无需经过作者许可。但是,超出图书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范围的公开传播,仍然应当获得学位论文作者的明确授权。

  我国对学位论文的使用存在一定惯例。高校与学生签订学位论文许可协议,中国知网等数据库通过高校间接获得学生许可,但这一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许可协议内容含糊不清,学位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几乎无法有效行使;二是商业模式利益明显失衡。商业数据库以极为低廉的成本获取全国高校学位论文后,借助市场垄断地位收取高昂数据库订阅费用,获取不合理的经济利益。

  针对第一个问题,建议我国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许可协议。其一,借鉴加拿大或英国等国的做法,明确学位论文作者的著作权许可为非专有许可。即使学位论文作者授权许可,相应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作者本人。其二,借鉴韩国等国的做法,区分学位论文的许可层级,例如包括不许可、许可在全国高校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机构内自由使用、完全开放许可等,在尊重学位论文作者意愿的前提下,推动学位论文最大程度的公开传播。对许可协议的进一步细化,亦可避免部分商业数据库以含糊不清的格式条款获得内涵不明的许可。

  针对上述第二个问题,建议我国建立以国家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为主体的公益传播机制。在学生许可公众免费使用学位论文的前提下,图书馆或数据库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学生支付报酬,但可借鉴英国和加拿大的实践经验,限制公众免费下载论文的使用目的,要求用户在下载论文前注册个人账户并签订版权协议,承诺其对学位论文的使用不得超出个人学习研究之使用目的。除此以外,图书馆亦可自行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公众对学位论文免费下载的滥用。

  需要关注的是,我国应严格区分学位论文的公益性传播与商业化开发。就第三方数据库对学位论文的非商业性传播问题,我国可借鉴韩国的实践经验,坚持以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机构为传播主体,第三方数据库不直接存储学位论文,而是与负责收录学位论文的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合作,提供导向原数据库的链接,间接向公众提供学位论文。就第三方数据库对学位论文的商业化开发问题,数据库应依据一般规则,在获取学位论文前获得作者明确授权许可,并且主动、而非被动地向学位论文作者支付合理报酬,同时在商业运营过程中接受反垄断等外部监督。学位论文作为知识产品,并不绝对排斥第三方数据库的商业化开发,但公益模式与商业模式应泾渭分明,避免出现第三方数据库“公益化收录、商业化开发”学位论文、并以此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现象。

【邵天朗,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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