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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 | 婚姻非算计,财产协议也担责

四川监狱 2024-07-08
公职律师说法
婚姻非算计
财产协议也担责

01

典型案例

周小姐与李先生网恋奔现后,决定结婚。周小姐听从闺蜜建议,在领取结婚证前“连夜”按揭了一套期房。同时跟李先生签了《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将来无论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所有权都归周小姐一人所有。”次日,两人领证结婚。次年交房后,房产证产权人栏写着周小姐和李先生。

不久后,做生意的李先生因负债被债权人诉至法院,上述房产亦被法院查封,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周小姐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法院又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

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周小姐的诉讼请求。

02

公职律师说法

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其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债务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它的效力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具体到本案,首先该房产虽然是周小姐婚前跟开发商签的合同,但不动产证上载明的是夫妻二人,而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所以认定该房产的产权属于周小姐和李先生共同共有。其次,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债权人并不知道周小姐和李先生私下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周小姐也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她和李先生私下有这份协议,那么这份《婚前财产协议》产生的就是对内效力,仅仅在周小姐和李先生之间有效,自然也就无法避免该房产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03

法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04

延伸阅读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川西监狱(案例分析由监狱公职律师宋国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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