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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丨【魏钦恭】收入差距、不平等感知与公众容忍度

魏钦恭 社会CJS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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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不平等感知与公众容忍度

(照片为作者提供)

作者:魏钦恭,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原文刊于《社会》2020年第2期

摘 要:本文辨析和检验了收入不平等的两种表现形式及其对公众容忍度的影响效应。研究结果显示,客观收入差距对公众容忍度并无直接影响,而感知的收入差距越大,对不平等的厌恶倾向越明显。但客观差距大并不意味着个体感知到的差距大,感知偏差及情境分割效应的存在,区县而非省级、时下而非过往的收入差距状况更易为个体所捕捉和感知,进而对其容忍度产生间接影响,且这种情境传导效应及对客观差距的感知程度在不同群体间有明显差异。这一结果为我们理解过大收入差距与较高容忍度共存的反差现象提供了基于分配结构异质性的观察视角和情境反应在地化的经验解释。

无论几许,不平等在意义上都易让人产生负面观感,但在有关收入分配状况的度量上,它主要是指收入在不同个体或群体中的分布状况及其偏离均等状态的程度,并不涉及道德意涵和价值判断(Wu,2009)。也就是说,收入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合理,何种程度的收入差距会背离社会共识并为多数人所“厌恶”还断难下定论,原因之一是不同个体或群体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不仅有别,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之下还会发生变动(Hirschman and Rothschild,1973)。

几近形成的共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同时,“蛋糕”分配的差异化程度也不断加深。面对当下的收入分配现状,人们较为普遍担心的是,过大的收入差距是否会引发严重的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进而阻碍社会的有序发展,甚至动摇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对此问题,既往研究不乏从冲突感、公平感、政府信任等视角进行过探讨(李培林等,2005:170-174;李路路等,2012;李骏、吴晓刚,2012;刘一伟,2018),但多数研究发现,与“社会火山”(He,2003;Ma,2005)的论调相反,面对较高的收入差距水平,中国公众却具有较高的容忍度(Wu,2009;怀默霆,2009;谢宇,2010;刘欣、胡安宁,2016;刘欣、田芊,2017)。相关研究还强调,中国当前的收入差距虽然较大,但这种“水涨船高”式的不平等模式并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保持韧性(怀默霆,2009;Whyte,2010)。
为了进一步探究中国公众对收入差距的社会反应,在对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3)的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后,我们发现,有15.6%的受访者自感收入差距合理且可以接受,有51.1%的受访者认为收入差距虽不合理,但也可以接受。与以往研究的发现较为相似且引起本文兴趣的是,为何民众对当下的收入差距持有如此之高的容忍度。
应该说,既有研究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程度的分析和探讨,但所包含的经验和理论问题及其连带而生的困惑尚待进一步揭示和解释。一方面,鲜有研究对“收入差距容忍度”这一关键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与测量,乃至将其等同于“公平感”“再分配偏好”等态度感受,在一定程度上有混淆偏误之嫌;另一方面,诸多研究将中国社会较大的收入差距视为潜在前置条件,而收入差距与民众容忍度之间为何种关联关系尚不清晰。本文的研究问题正是,公众的容忍度是否受到收入差距的影响?如果没有,其背后的影响机制是什么?
  本文的核心努力是,从“情境—感知”的分析路径出发,将收入差距的两种表现形式,即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放置到一个分析框架中,尝试对上述现象和问题进行探讨。我们认为,公众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既受分配结构所形塑的客观情境影响,也取决于其所感知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换言之,民众对收入差距的感知并非与客观实际状态完全一致,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之间的关系模式、传导过程却是探讨民众总体容忍度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这一探索不仅在学理上有助于进一步辨析和检验“社会结构决定论”与“主体行动反应论”之间的争议,也对更好地把握和调适关于收入分配政策制定的民众心理基础有一定现实意义。

文献回顾:民众为何容忍较大收入差距   收入差距越大,公众对差距的容忍度就越高抑或相反,这并非不言自明。正如朗西曼(Runciman,1972:3)所说的,“没有一个社会是完全均等的,那么当不平等程度增大时,人们的感受是什么——默然接受还是怨恨抵制?”对此议题,既往研究从不同视角做过探讨。不少研究发现,面对较大的收入差距,民众并未有强烈的不满,而是能够容忍甚至欣然接受差异化的分配结果。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看似相悖的现象?通过对相关文献梳理之后,我们认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可分别称为“自我利益论”“社会规范论”和“新制度主义论”。从“自我利益论”的视角出发,人们是否接受或容忍较大的收入差距,完全是出于自我利益的考量。在这一意义上,“自我利益论”视域中的个体等位于“理性人”,收益最大化是其评判收入分配状况的出发点。根据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又可进一步分为“地位结构论”与“相对剥夺论”两种视角。具体而言,从“地位结构论”的视角看,占据优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既得利益,更倾向于支持或认可既有的收入分配结构,从而对收入差距表现出更大的容忍。与之相反,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会对过大的收入差距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厌恶”倾向。国内的相关研究显示,因分析对象收入、教育、职业等方面的差异,其收入公平感确实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结构性差异(刘欣,2002;马磊、刘欣,2010;孟天广,2012)。但仔细分析后发现,虽然这一视角可以解释“高地位—高容忍”的现象,却难以解释一些与之相悖的社会事实,比如,为何相较于优势地位者,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群体的公平感并非更低(刘欣、胡安宁,2016;李颖晖,2015)。如此来看,这一视角的解释力在经验现实中有明显的局限。对此,研究者尝试引入参照比较因素,强调个体关于收入分配是否合理、收入差距能否容忍的感受更多来自与参照群体的比较,相对地位而非绝对地位的影响更为明显,其中,相对剥夺的社会心理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Jasso,1980;Wgener,1991)。也就是说,因为不同群体用以参照比较的对象分殊有别,客观地位较高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同样可能较为强烈。当然,参照群体的对象范围十分广泛,不同研究证明相对剥夺预设的操作化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国内多数研究发现,与参照群体相比的落差越大,收入公平感就越低(马磊、刘欣,2010;魏钦恭等,2014;李颖晖,2015),进而认为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就更低。确实,“相对剥夺论”对“地位结构论”有一定的补充,也增强了“自我利益论”的解释力,但在解释为何民众对拉大的收入差距有较高容忍度这一现象时仍然有一定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相对地位低并不意味着必然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赫希曼等在关于“隧道效应”的论述中发现并强调,他人境遇的变好也可能对处于逆境中的群体带来积极的示范效应,进而使得他们能够容忍群体间的差距和不平等现状,“人们宁可选择经济增长带来的些许收入分配不均,而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间的均等主义分配”(Hirschman and Rothschild,1973:548)。同时,无论是客观地位还是相对地位处于劣势者,其态度感受和行为偏好并非一成不变,个体的心理调节作用和适应性态度往往会让从研究者“主位”出发的判断与对象主体的真实感受有所不符,甚至完全相反。比如阿玛蒂亚·森(2013:53)就强调,“在进行福利和剥夺状态的人际比较时,我们的愿望和享受快乐的能力随具体环境而调整,特别是逆境中我们会调整自己以使生活变得更易于忍受一些……受剥夺的人们出于单纯生存的需要,通常会适应剥夺性环境,其结果是,他们会缺乏勇气来要求任何剧烈的变化,而且甚至会把他们的愿望和期望调整到按他们谦卑地看来可行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便不同地位群体由于在相对比较过程中产生的被剥夺感不同,进而会出现“低地位—高容忍”或“高地位—低容忍”的现象,但仍难以解释为何面对较高收入差距的民众总体容忍度较高,以及随着社会变迁,为何民众的容忍度会发生历时整体性变动。与上述微观视角的解释不同,其他相关研究发现,社会群体对收入分配状况的感知更多受到宏观层面主导价值和社会共识的影响(Lane,1986;Shepelakand Alwin,1986;Gijsberts,2002;Kelley and Zagorsk,2005)。个体所持有的信念和价值有助于个体正当化其行为、动机或目标(Douglas,1982:189)。还有研究也证实,能力主义取向的群体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要明显高于平均主义取向者(孙明,2009;潘春阳、何立新,2011)。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看,中欧和东欧的国家从共产主义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转向资本主义体制下的差异化分配方式后,民众对后一种分配结构的合法性有更高的认同(Gijsberts,2002;Kelleyand Zagorsk,2005)。吴晓刚(Wu,2009)在对比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居民对收入差距的公平感知后也发现,与传统文化中强调“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不同,内地民众对较大的收入差距同样有较高的容忍度。概言之,社会主导价值和共识观念的变迁导致民众总体看待收入差距的态度变化。市场化的推进和能力主义价值的扩展使得多数民众认为特定的收入分配结构是社会需要的产物,有利于激励个体生产和提高社会效率。即社会个体的收入应与其对社会的价值和贡献成正比,这些价值和贡献的大小却是由个人能力、教育程度等自身可控因素(相对于外生环境因素)决定的,故而在这些因素上形成的收入差距理应是公平合理和可以容忍的(Okun,1975:47;Devooght,2008;陈永伟、陈双双,2015)。相比于“自我利益论”,“社会规范论”为理解民众总体容忍度的变化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民众态度观念的差异提供了更为广适的视角,但有“过度社会化”的嫌疑,或者说,在“社会规范论”视域下,社会个体只是被动的价值规范接受者,至于不同的社会规范如何内化为个体的价值偏好则语焉不详(刘欣、胡安宁,2016)。同样,社会主导价值规范的生发、演变和更替,以及不同价值规范之间的竞争是如何表现且在个体身上呈现的,也还需要进一步辨识和讨论。如果将上述两种理论路径分别看作个体主义和结构主义,那么“新制度主义论”(刘欣、胡安宁,2016)则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结构与主体间的张力。它强调,一方面,任何社会个体都是嵌入制度环境的。这些制度环境,尤其是诸如社会共识、共享观念、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对人们的行动和偏好有重要的型塑作用,进而使得个体能够合法化其行为取向和态度认知(Meyer and Scott,1983;周雪光,2003:71-77)。另一方面,个体同样具有自我认知和评价的能力,能够对其资源获得、社会期望等有清晰的感知,民众是否自感收入公平取决于社会共识与自我感知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当自我地位评价难以达成社会共识或达到社会期望时,就会对自身的收入和社会资源获得产生不公平感。自我评价高于社会共识期望的情形往往在社会地位较低群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从而可以解释为何客观阶层地位较低群体反而有较高公平感和容忍度的社会事实(刘欣、胡安宁,2016)。应当承认,相比于“自我利益论”和“社会规范论”等传统的解释路径,“新制度主义论”可以看作国内学者对民众公平感差异进行解释的努力尝试。但仍需要指出,人们关于收入差距的公平感或容忍度并不能完全通过一致性的标准进行评判。比如,胡泽曼等(Huseman,et al.,1987)提出的公平敏感度谱系就包含利他主义,意指部分个体有乐善好施的取向,当“获得/投入”的比例高于他人时,同样会产生不公平感。事实上,罗尔斯(1988:136-141)在关于“无知之幕”的假定情境中,从原初的平等状态出发强调,因为从理性原则考虑,收入分配不均会让每个个体都有沦为地位不利者的风险,所以,不同个体可能都会反对功利主义的分配方式,而对过大的收入差距持有“厌恶感”。这种总体性的厌恶倾向在相关实证研究中也被证实,即无论个体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地位,都倾向于支持政府的再分配以及对过大的收入差距表现出明显的负面反应(Schwarze and Härpfer,2007)。同时,还应该意识到,“新制度主义论”的分析框架对居民的微观公平感有较好的解释力,但能否有效解释民众的宏观公平感,以及对总体收入差距的容忍度,还有待检验。因为与微观公平感主要关注个体的报酬结果不同,宏观公平感以及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更强调社会总体的分配特征和更一般意义上一个群体或社会整体的福祉状态(Brickman,et al.,1981:173-201)。无论如何,上述三种理论视角为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民众对收入分配容忍度的差异及其原因奠定了重要基础,也为我们辨析和检验不同理论框架的解释力提供了可行性。通过以上梳理也不难发现,在解释力上,“自我利益论”可以解释“高地位—高容忍”现象,“相对剥夺论”和“新制度主义论”可以解释“高地位—低容忍”与“低地位—高容忍”现象,但都难以同时解释民众总体高容忍的现状及其成因。而在立论的条件基础上,以上不同类型的解释框架都潜在假定,民众无论对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定位还是总体收入差距状况,都有清晰的认知,只不过是出于自我利益考量、遵从社会合法性规范或以社会共识期待为锚点而表现出不同的容忍倾向,但这明显有违社会事实。也即,考察民众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首先应建立在社会个体对客观收入差距是否有感,以及感受程度是否有别的条件基础上。对这一条件环节或因素的忽视,可能使上述分析机制的解释力产生偏误。  本文认为,探讨民众对客观收入差距的容忍度,脱离不了其对收入差距的真实感知及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之间的关系模式,即客观收入差距大,并不意味着民众感知到的收入差距大。如果将收入分配结构视为社会情境,那么不同个体、群体以及社会整体如何受到此种情境的影响或做出态度反应,无疑在于人们是否能够认识和感知真实的收入差距状况。就像有的研究所强调的那样,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之间的分异是诸多政治与社会后果产生的重要原因(Wu,2009)。沿循着这一思路,本文提出从“情境—感知”的关系路径来进一步分析民众的容忍度差异,进而补充为以往研究所忽视的部分。
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情境—感知”的分析框架个体无所不在社会情境之中。“嵌入”结构环境的个体,无论是较为稳固的价值认同,还是易于流变的态度观念,都会程度不一地受到外在社会情境及其变动的影响(Inglehart and Abramson,1994;周晓虹,2014;Tormos,et al.,2017)。在这一意义上,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虽然是由不同个体的收入组成,其所形构的社会情境却会影响每一个体关于收入分配的主观感受和态度观念。相关从社会情境视角展开的研究发现,客观收入差距对民众的容忍度有显著的结构效应。比如,有研究使用ISSP1999调查数据进行跨国比较后发现,一个国家的实际收入差距越大,民众的容忍度反而越高(Castillo,2011)。与之相仿,同样是在ISSP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为避免单一年份截面数据结果的不稳健性,在整合包括34个国家和地区跨度20多年的数据后,分析结果同样显示,收入差距越大,民众的容忍度越高(Schröder,2017)。应该如何解释这种适应性偏好?霍曼斯(Homans,1974:250)认为,人们认为的应然状态从长时段或滞后状态来看更多是由他们所发现的实然状态决定的。社会个体需要构建关于外部世界公正的观念或信念,一旦意识到自身并不能改变外在环境时,就会表现出更多的适应性,以正当化其不利的地位情势(Jost,et al.,2004)。或者说,当某种状态较为稳定的存在时,个体最终会选择接受而非反抗这种既定的事实(Kahneman,et al.,1986)。与上述情境效应的解释进路不同,在关于分配公平感的探讨中,诸多研究发现,个体可接受或容忍的职业间收入差距与其感知到或意识到的职业间收入差距高度相关(Verwiebe and Wegener,2000;李骏、吴晓刚,2012;Trump,2017)。那么也就意味着,人们的容忍度并非如“情境决定论”所认为的那样,完全由客观结构规约,同时也要视个体的感知状况而定。换言之,个体是真实的社会存在,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比,人们感知到的事实对其态度观念的影响同样重要(Hadler,2005)。综上而言,在关于民众收入差距容忍度的直接效应探讨中,同时存在客观情境影响与主体感知反应两种路径,这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并对个体的容忍度产生何种影响还未被以往研究所重视和讨论,因此有必要将客观收入差距与民众感知差距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进行分析(见图1)。在方法论层面,为避免极端的结构主义和个人主义,本文借鉴结构性个人主义的分析范式(赫斯特洛姆,2010:5;Schneider,2019)。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认同社会结构对于主体的决定性影响,也反对完全基于主体偏好和感知的解释。在这一分析路径中,客观收入差距所形塑的社会情境对个体容忍度的影响同时受到其感知差距的中介作用的影响,或者说,客观差距是否为个体所感知,以及二者之间的传导过程,是分析容忍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肯綮所在。

图1:客观差距、感知差距与差距容忍度之间的关系路径我们将在下文围绕这一分析路径及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之间的关系,分别从“感知偏差”与“情境效应”两种机制出发建立研究假设。前者强调的是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并不一致,个体感知到的收入差距可能小于真实差距状况,或者说人们往往“不识庐山真面目”,从而更易容忍差距过大的收入分配现状。后者则认为,客观差距所形塑的社会情境具有时空异质性,人们更容易被此时此地的情境所影响,而不能有效感知和捕捉到更广时空范围内的收入差距状况,进而更容易容忍社会总体的收入分配结果,换言之,这便是“只缘身在此山中”。(一)差距感知效应 所谓“差距感知效应”,指的是民众对收入差距持有较高的容忍度,很可能是因为个体在现实之中未能准确感知客观真实的收入差距所致。诺顿和阿莱利(Norton and Ariely,2011)以美国民众为对象的调查结果发现,不同经济地位、政治身份和性别的群体都在不同程度上低估了真实的财富差距,比如,现实中最富有的20%群体占有的财富份额为84%,而受访者估算的该份额仅为58.5%。与之相仿,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八个国家为例的跨国比较研究发现,公司CEO与一般产业工人的实际收入差距在50∶1到20∶1之间,而民众估算的这两类职业间的收入差距却远低于真实状况(Osberg and Smeeding,2006;Kiatpongsan and Norton,2014)。当然,除了较为普遍存在的过低估计偏差,也有研究发现,有些人,比如法国和德国的民众,更容易高估客观差距水平(Niehues,2014)。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什么因素导致民众对客观差距产生有偏估计?相关研究发现,媒体建构和社会等级文化的影响有显著效应。就前者而言,如一项对德国电视节目和媒体的分析的那样,当播报内容包含更多与不平等相关的议题时,受众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感和对不平等的关注,进而更易高估实然的收入差距(Diermeier,2017)。就后者而言,民众越是接受等级化的文化观念,对时下的收入分配状况就越容易接受,也更容易低估收入差距水平(Kteily,2017)。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一方面,如频道、版面、书刊号等基础性新闻媒体资源和传播渠道多属于国有或由政府主导(赵鼎新,2012:249-250);另一方面,如谢宇(2010)所强调的那样,中国传统政治意识形态中的等级制、业绩主导的分配原则等被人们广为接受,我们从而有理由相信并建立如下假设:H1:感知差距与客观差距之间存在偏差,民众感知到的收入差距低于真实差距水平。由于感知差距与客观差距并不一致,使得人们难以认识客观事物的全貌,进而可能遮掩客观差距的影响。但如皮凯蒂(2014:2)所强调的,“每个人都会对所处时代的财富和收入水平有自己的直观认识,哪怕他缺乏理论框架或数据分析。可以肯定的是,不应低估这种直观认识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与客观差距相比,感知差距对人们行为取向与态度观念的影响不仅不容忽视,甚至具有更大的影响效应(Hauser and Norton,2017)。比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研究结论强调,除了直接的物质利益诉求,民众的认知因素,如对收入差距的感知与观念,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个体关于收入分配的行为取向,进而影响和塑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政策(UNDP,2014)。有研究通过对跨国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也发现,人们感知到的收入差距状况显著影响其再分配意愿,感知差距越大,再分配意愿就越强烈,而客观差距并无直接影响效应(Niehues,2014)。从上述意义出发,我们进一步建立如下假设:H2:在控制客观差距的条件下,个体感知的收入差距越小,容忍度就越高。(二)社会情境效应 “情境效应”指的是社会结构环境对个体可能产生的或直接或间接的外生影响(Schneider,2019)。在本研究中,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是理解民众容忍度不可忽视的外在环境。结合前述的分析,客观差距除了通过情境效应直接影响个体容忍度外,也会影响其对差距的感知。相关研究还强调,除了这些直接效应,客观差距还会通过感知差距的传导间接影响容忍度,但这一传导过程像“滤镜”或光的反射那样,会产生缓冲效应,在不同程度上削减实然差距的影响(Schröder,2017)。那事实是否必然如此,即为何客观差距会通过感知差距进行传导,仍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有研究在探讨收入差距与民众满意度的关系这一议题时,强调并提出既往研究在解释路径上忽视了客观情境与主观福祉之间的中介转换环节,而社会地位感知作为一种关键的心理机制,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社会实际出发,都不可忽视(Schneider,2019)。一方面,人们的地位感知受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过大的收入差距会产生分化效应,使多数民众降低主观地位认同;另一方面,主观社会地位对满意度在微观心理层次上会产生直接影响。事实上,如果从参照比较的理论视角进一步审视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人们的主观地位认同还是相对剥夺感,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客观收入分配状况的主观感知反应。这不仅是因为,收入的分化程度影响了人们用以参照比较的框架结构与边界范围(高勇,2013),而且也因为,人们较为普遍的“比上不比下”心态会由于收入分化的加剧而将更高收入者作为比较对象(Boyce,et al.,2010;Cheung and Lucas,2016),进而产生更多的负向感知,降低地位认同或增强相对剥夺感。同理可知,在收入不平等影响民众容忍度的过程中,横亘其中的一项心理机制应是不同个体是否感知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感知到客观差距。我们因此尝试建立“传导效应假设”如下:H3:客观收入差距通过感知差距的传导影响个体容忍度。H3a效应检验—部分传导:在客观收入差距影响显著的条件下,引入感知差距后,二者的影响效应同时显著,但前者的效应减弱且其对感知差距有显著影响。H3b效应检验—完全传导:无论客观收入差距的影响是否显著,引入感知差距后,仅后者的效应显著且客观差距对感知差距有显著影响。 进一步看,从社会现实出发,虽然个体无不嵌入在社会情景之中,但由于其所处社会情境的时空差异,会进一步分割个体对总体收入差距状况的感知,并强化其中个体的感知偏差。也就是说,人们对事物的理解与认知普遍受“锚定效应”的影响,既往的经历、接收到的信息、感观到的情境都会由于启发效应或个体调整的不足而影响对具体事物的准确判断(卡尼曼,2012:107-108)。比如,有研究发现,当问及人们如何估计自己国家的收入差距状况时,受访者最先想到的是身边群体的不平等状况(Cruces,et al.,2013)。也有研究同样发现,人们往往从周遭小环境出发对更大范围的收入分配状况做判断(Xu and Garand,2010)。还有研究认为,收入差距对人们主观感受的影响会因测量范围的不同呈现差异化效应,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由收入分化引发的心理感受变化会更加明显(Graham and Felton,2006;何立新、潘春阳,2011)。另有研究也证实,地区收入差距引发人们不公平感的临界值,由区县到乡镇/街道,随着感知范围的缩小,临界值更低,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也随之降低(孙计领,2016)。同理,社会情境的时间维度也是考察人们态度观念变迁不容忽视的重要维度。虽然客观收入差距对差距容忍度的影响存在滞后效应,但前置时期越长,滞后效应衰减就越明显(Kelley and Zagorski,2005;Schröder,2017)。由此,我们建立以下研究假设:H4:客观收入差距的时空情景不同,通过感知差距影响个体容忍度的效应也不同。H4a效应检验—空间分割:形构收入差距的范围越大,情境效应的影响越小,通过感知差距影响容忍度的效应就越弱。H4b(效应检验—时间分割:收入差距情境的前置时期越长,其影响效应越小,通过感知差距影响容忍度的效应就越弱。


数据、方法与变量(一)数据资料本研究使用的数据来自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3),该调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组织实施,采用多阶段分层抽样设计。根据抽选层与必选层的区分,相应的各级抽样单元分别为区/县(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家庭户和个人。此次调查分为A卷和B卷。由于文章关注的核心变量“收入差距容忍度”只在B卷部分出现,使得可用的样本量较原始样本大幅度减少。在对数据进行初步比对分析后显示,保留样本与原始样本在相关社会人口变量的分布上并不存在显著的系统性差异,从抽样设计和统计分析出发,结果仍可推论目标总体。(二)分析策略为了回答本文的研究问题及验证假设,数据的统计分析主要分以下步骤展开。首先,建立客观收入差距对容忍度的直接效应模型。式(1)中i代表不同个体,Tolerance表示个体对差距的容忍度,Disparity是个体所处区县(PSU)的收入差距状况,X为影响个体容忍度的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前文所述的社会人口变量、社会经济地位、相对社会地位、价值偏好等,μ为扰动项。

在式(1)的基础上引入感知差距变量Perceive。与式(1)中客观差距变量系数不同的是,β^c-β^c′估计的是引入中介变量后其直接效应的变化程度(Krull and MacKinnon,2001;温忠麟、叶宝娟,2014)。

然后,为了估计中介效应,生成式(3),将感知差距作为因变量,查看在其他控制变量不变的情形下客观差距的影响效应。结合式(2),β^aβ^b估计了间接效应的影响。

通过检验上述系数的变化及显著度便可以验证感知差距与情境效应的假设机制是否成立。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个体容忍度指标是一个1—3的等级变量。既往研究指出,将序次变量视为连续变量进行OLS回归与Ordered Logit模型在统计参数的影响效应和显著性等方面基本一致(Ferrer-i-Carbonell and Frijters,2004;范普拉格、卡博内尔,2009:31-37),为了简便起见,文中采用线性回归,在后文中将使用定序Logit回归检验结果的稳健性。第二,从理论逻辑和经验现实出发,收入差距作为社会情境与个体对差距的容忍度应分属不同层次,限于调查机构出于保护受访者隐私未公开PSU层级的地区名称,我们难以匹配更多的结构变量,从而将二者放置到同一层次进行估计,后文也将使用多层模型进行估计以检验稳健性。第三,对收入差距的度量除使用基尼系数统计量外,我们还会使用不同形式的收入差距度量指标,这些模型之间的统计参数并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在分析过程中也只关注每项模型的变量系数估计结果。(三)变量的测量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为“收入差距容忍度”。关于这一概念或对象,学界并未有严格的界定,多数研究将其视为收入差距影响个体态度感受的引申状态。最常与之关联的便是公平感,即,如果收入差距引致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公平感有别,就可以转而认为不同个体或群体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有差异。也有一些研究将其视为收入差距影响个体幸福感或满意度的中介效应。比如,如果过大的收入差距对社会总体的福利效用没有显著负面影响,就可以间接认为个体或社会总体对收入差距有较高的容忍度(Hirschman and Rothschild,1973)。或者,过大的收入差距使不同群体的生活满意度显著降低,也可以认为民众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较低(Schwarze and Härpfer,2007)。应该承认,从上述影响关系中确实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推测个体容忍度的差异或变化,却并非这一对象本身。或者说,容忍度仅是引起上述结果变化的必要条件,但容忍度低并不必然会产生不公平感、不满意、不幸福等结果。与上述间接的探讨不同,另有文献采用ISSP调查项目的做法,即用高收入职业与低收入职业应得收入的比值进行度量(Headey,1991;Kelley and Evans,1993;Kelley and Zagorski,2005)。例如,通过“大型企业总经理应得收入/非技术工人应得收入的比值”来查看人们能够容忍的职业间收入差距有多大。我们以为,这种测量方式在精度改进的同时,还可能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职业除了是受访者用以评估收入差距的对象外,也构成其自身有关收入比较的参照对象。无论是人们所持有的“内群体偏私”,还是“外群体歧视”倾向,都会影响评判结果(李美枝,1993;李煜、朱妍,2017)。另一方面,以职业载体为评估对象,受访者的评判结果有较为明显的“锚定效应”,即,当一组相依的题目出现在受访者面前时,对低收入职业者的估值会影响对高收入职业者的估值、对实得收入的估值会影响对应得收入的估值,进而可能使得评判结果出现结构性偏差。需要强调的是,容忍度同时包含“容忍”与“度”两层含义。前者是质的差异,后者是量的变化。换言之,容忍度是一个区间范畴意义上的连续状态,从容忍到不能容忍应该能够体现状态的渐进变化。对此,本文使用如下一项较为概括的题器测量个体收入差距容忍程度:“您认为目前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如何?”答案分别为:1.“合理,可以接受”,2.“不合理,但可以接受”,3.“不合理,不能接受”。根据语义理解,可以认为,受访者自感总体收入差距越不合理且不能接受,则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越低。这是一个序次型变量,为了分析简便和易于理解,我们将其视为连续型变量。2.解释变量客观收入差距 关于收入差距的度量,数据基础是关键。一般而言,可分为统计年鉴数据与抽样调查数据两大类型。前者主要通过统计年鉴中关于城乡居民收入五等分或七等分的数据进行测算(田卫民,2012),后者则依据受访者自答的收入信息进行测算。考虑到统计年鉴地区的等分收入数据不完整,我们采用问卷调查数据,并以区县(PSU)人均家庭收入来测算不同地区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的计算有多种方式,不同计算方式得到的结果会有些许差异,但由于其为0-1之间的数值,能够较为直观地理解收入差距程度,从而成为测量收入不平等状况被较多使用的指标之一(万广华,2008)。文章采用如下计算方式:考虑到一个调查总体(i=1,…,n),权重为wi,目标总体为(,相应的人均家庭收入为yi,人均家庭收入的算术均值为,人均家庭收入按照yi升序排列,那么基尼系数的计算如下:

感知收入差距 操作化为“您认为当前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的严重程度如何?”答案分为五类,分别是:1.“非常不严重”,2.“比较不严重”,3.“一般”,4.“比较严重”,5.“非常严重”。为了后续分析和解释的方便,与前文对因变量的操作一致,我们同样将其视为连续型变量,数值越大,意味着受访者感知的收入差距越大。3.控制变量为尽量消减变量遗漏可能带来的估计偏误,我们还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纳入相关控制变量。首先,人们对社会总体收入差距状况的判断往往要基于相应的信息基础,这又取决于信息的可得性与信息内容。有关“信息框架理论”的研究发现,媒体信息在塑造个体关于公共议题的价值判断时发挥着重要的建构作用(Molotch and Lester,1974;Berkowitz and Douglas,1993)。为此,我们根据调查数据中的相关量表生成信息获得因子。该量表包含不同的信息来源及使用频率,验证性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见表1),所选用的题器较好地聚合到一起,量表的信度系数较为理想,可用作对信息获得状况的度量。9尽管我们无法获得关于具体信息内容的观测,但依此生成的因子数值越大,可表明对各类信息媒介使用的频率越高,信息的可得性越便捷。表1:信息获得因子的验证性分析结果

其次,在文献回顾部分我们探讨了个体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还受诸多微观因素影响,为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也根据数据中已有变量进行操作化。客观地位 如前文所述,地位结构主要强调个体在客观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差异,对其测量并无一致性标准。本文根据可得数据,通过受访者的教育程度、人均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状况(房产和小汽车拥有量)三个方面进行刻画。相对地位 强调的是个体与参照群体相比后的主观认同状态。以往研究强调,参照群体的对象范畴十分广泛,关键在于界定清楚与谁比较(Gartrell,2002)。此处根据问卷中的相关变量,将参照对象区分为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与同龄人相比、与三年前相比以及与本地的其他家庭相比的差异状态。通过此三项题器,验证性因子分析的结果表明,所生成因子的信度和各题器的信度均较为理想(见表2),能够较好捕捉到个体的相对地位状态。因子得分数值越高,表示相对地位越低。表2:相对地位因子的验证性分析结果

价值规范 前文强调,不同群体所持有的价值偏好会影响其关于收入差距的态度感知。韦格纳和里比希(Wegener and Liebig,1995)在关于收入公平感的研究中,根据道格拉斯的文化分类图示,将个体的价值偏好划分为“经济自由主义”“宿命主义”“先赋主义”“平等主义”四种类型。与之相仿,德易芝(Deutsch,1975)提出,在结合社会情境因素的前提下,主要存在三种相互竞争的分配偏好,分别是“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和“需求原则”。上述两种分类中的关键维度尤以能力取向(比例原则、经济自由主义)和平均取向(平等原则、平等主义)为人们所强调。我们也根据问卷中的相关题器,探索生成“平均主义”与“能力主义”两项因子,分值越高,表示某一价值取向越强烈(见表3)。表3:价值偏好的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

除了上述变量,在统计分析中我们还纳入受访者的社会人口属性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户籍、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工作状态等,并将受访者的年龄限定在80岁及以下,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具体变量描述如表4所示。表4: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统计结果分析(一)感知差距与公众容忍度我们首先查看公众的感知差距状况。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在受访者中,自感中国收入差距较小的比例为6.45%,自感一般的比例为21.59%,而自感较为严重的比例为71.96%。也就是说,有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认为当下的收入和贫富差距较为严重,但这是否意味着民众的感知差距十分强烈呢?由于全国层面的客观收入差距状况在单一年份仅是一个恒量,限于缺少连贯数据资料的辅证,我们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对感知差距的强弱程度进行判断。一是从关联状态来看,如果将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超过0.4视为不平等程度较大的话,那么事实上,无论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结果,还是相关研究者测算的结果(Xie and Zhou,2014;Piketty,et al.,2019),均表明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和贫富分化程度仍然严重,这也意味着,有近三成民众低估了实际的收入差距状况。二是采用“以空间换时间”的做法,在更广的范围来观测中国民众的感知差距状况。利用ISSP2009数据对40个国家居民的感知差距与客观差距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图2显示,所有国家居民自感收入差距较大的比例都超过50%,从各个国家的排名来看,2009年,中国居民的客观收入差距状况居于所列国家第3位,但感知差距状况居于第17位,感知差距水平明显低于实际收入差距状况。如果将贫富冲突感也视为民众对客观收入差距的感知反应(李培林等,2005:171-178),同样使用ISSP2009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民众自感穷人与富人之间有较为严重冲突的比例居所列国家第8位,同样低于实然水平。

图2:不同国家民众自感收入差距是否严重的分布状况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总体意义上,中国居民更低估了客观差距状况。这一初步发现也为我们理解为何中国民众面对较大的收入差距却持有较高容忍度这一现象提供了一个跨国比较的事实基础。表5报告了以个体容忍度为因变量的统计分析过程。模型A1是仅引入客观收入差距后的统计结果。可以明显看到,其对个体容忍度并无显著影响,解释力微乎其微。模型A2进一步纳入感知差距变量,与客观差距不同,其影响效应十分显著,即随着收入差距感知程度的增大,对差距的容忍度也随之下降。表5:客观差距、感知差距与容忍度之间的OLS统计关系结果

模型A3纳入相关社会人口学控制变量,感知差距的影响效应未发生明显变化。从群体特征来看,城镇居民和无固定工作者的收入差距容忍度明显更低,年龄与容忍度表现为倒“U”型关系。进一步讲,需要强调的是,信息获得的影响作用并不明显,经常通过看报、听广播、上网等方式获取信息者并未对收入差距表现出更多的批判倾向或厌恶情绪。这一方面可能与媒体议题设置和公众注意力分配有关。在社会问题多发、易发的转型时期,关于收入分配的问题虽然关键,但与各种新生问题或突发问题相比,其在诸多社会议题中可能并不会引发公众的过多注意力。另一方面,信息获得方式和内容往往与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正向相关,这也可能使得信息资源占优者对收入差距问题并不会过多关注。当然,受限于数据资料,以上都只是理论上的猜测,仍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深入探讨与检验。模型A4是在模型A3基础上对自利因素的检验。首先,地位结构的影响并不清晰,各指代变量的作用方向也不尽一致,仅有受教育年限的作用显著且方向为负。对于这一结果,如以往研究所强调的那样,教育程度往往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衡量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指针之一,另一方面,教育程度越高者,也往往对不平等持有更多批判态度(李骏、吴晓刚,2012)。同时,个体教育程度提升的同时,也会极大提升收入预期,一旦预期得不到较好满足,对既有的收入分配现状也会表现出更多的不满和不公感(李颖晖,2016),进而持有更低的容忍度。其次,相对地位的影响作用十分明显,与参照群体相比,越是自感社会经济地位处于劣势者,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越低,这也与以往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模型A5是对价值偏好因素的检验,其影响效应十分显著。与以往诸多研究的发现相似,能力主义取向者对收入差距表现出更高的容忍度,相反,平均主义取向者表现出明显的厌恶感。模型A6是纳入所有变量后的全模型,无论是客观差距、感知差距,还是一系列控制变量,影响效应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上述结果为我们理解民众容忍度的差异提供了一些初步证据,即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的影响效应分殊有别,人们更多受感知差距的影响,而对客观差距无明显“反应”。为了进一步检验这种影响关系模式是否稳健,我们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展开探讨:第一,在表5的分析中,客观收入差距状况的度量使用的是基尼系数统计量。这一指标由于直观易解,被较多使用,但其特点是对收入分布众位数处的变化十分敏感。为了避免统计量自身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影响,我们进一步引入泰尔指数作为客观收入差距的统计量。在表6的模型B1和模型B2中,我们分别引入泰尔L指数和T指数代替原先的基尼系数统计量。结果显示,客观收入差距水平同样不具有显著性,而感知差距的负向影响效应仍十分显著。表6:稳健性检验

第二,本文用以衡量感知差距的变量是一项较为通约的题器,但从实际出发,每一个体对收入差距感知的“锚定点”可能不同,由于文中使用的变量测量难以体现这种锚定效应,我们以个体的主观地位感知代替做检验,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其一,如前文文献所讨论的,地位感知虽不完全等同于不平等感知,但均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客观收入的分化程度。相关研究也发现,客观收入差距越大,民众的主观地位认同越低(Lindemann and Sarr,2014;陈云松、范晓光,2016)。其二,CGSS2013调查中的主观地位感知是一项“自我锚定”量表,建立在双重认知的基础上,以减少人为分类可能产生的偏误。首先,不依赖于事先的地位划分,让每一个体对社会总体建立一个内隐的由高到低的地位分类框架(first person view,十分类的地位阶梯),然后,受访者再将自身放置于这一阶梯的相应位置(Adler,et al.,2000;Schneider,2019)。由此可知,如果地位感知对差距容忍度的影响效应类似于感知差距,则进一步验证了后者的测量效度。模型B3的统计结果显示,受访者的地位感知越低,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也明显越低,二者有显著的相关性,关键解释变量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方向仍然稳健。第三,如前文所述,将因变量视为连续型变量在解释上更为简单直观,但仍有必要使用序次Logit检验统计结果是否稳健。模型B4显示,客观差距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感知差距的影响同样明显。这意味着,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条件下,个体对收入差距的感知程度每增加1个单位,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就会下降0.414个对数单位,也即,相对于“较能容忍”而言,随着感知差距的增加,“完全容忍”的发生比为0.661。第四,由于本文构建情境效应的变量仅有客观收入差距,所以选择使用OLS回归进行统计分析。从理论逻辑出发,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以及差距容忍度分属于不同层次,从而可能存在生态谬误,通过多层模型进一步验证十分必要。同时,无论是感知差距还是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都来源于人们的主观判断,可能存在某些难以被观测的关键变量,比如,个体的性格等固有特征同时可能对两个方面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内生性问题。由于我们很难捕捉和观测到这些变量,且寻找一个与感知差距相关但与容忍度不直接相关的工具变量十分困难,我们因此借鉴既往研究的做法(潘春阳、何立新,2011),分别按照受访者所在的区县生成感知差距的“理论均值”,代表各区县民众感知差距的总体状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可观测变量的影响。模型B5的统计结果显示,客观差距仍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感知差距的影响效应虽然有所减弱,但在0.1的统计水平上依然显著。通过以上分析,假设1和假设2得到证实。即,一方面,中国民众在总体上确实低估了客观差距的严重程度,且这种感知偏差在跨国比较中也具有独特性。另一方面,无论民众所处地区的客观差距水平高低如何,其感知差距的影响作用更为明显,且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影响效应分异的关系模式具有相当的稳健性。(二)情境效应与公众容忍度前一部分的分析结果表明,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对居民容忍度的影响有完全不同的效应,且这种主客分异的关系模式并未被以往研究发现或重视。接下来,我们将从情境效应的视角进一步展开讨论。首先,从情境传导效应的假设出发,客观差距对容忍度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通过感知差距的中介过程间接体现出来。通过中介模型进行统计分析后显示,虽然客观差距对个体容忍度无直接效应(见表7的模型C1和模型D1),但其间接效应十分显著(见表8)。即个体所处区县的客观差距越大,感知的收入差距也越大,而感知差距又会进一步影响关于社会总体收入差距容忍度的高低。由此可以认为,感知差距确实是以“遮掩效应”的角色在客观差距与容忍度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或者说,无论客观差距大小,只有为民众所感知,才会影响其容忍度。表7 :客观差距与感知差距、容忍度之间的分步统计结果(N=3 987)

表8:中介效应分析结果

为了探讨这种遮掩效应是否在不同的收入分配情境之下具有差异性,我们分别生成省份层级,以及在可得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使用CGSS2010和CGSS2012调查数据生成不同时期相应区县的基尼系数。从图3可以看到,在空间差异上,由于全国整体的收入差距包含了诸如区域差距、城乡差距等,要明显高于省级和区县收入差距的均值。同理,就2013年的调查数据而言,省份层级的均值也要明显高于区县层级的水平。在时期差异上,区县层级的收入差距均值从2010年到2013年呈下降趋势,这也与中国总体收入差距的下行态势相一致。

图3:不同时空范围的居民收入差距状况具体来看,从空间分割的角度而言,以往研究发现,人们对公共议题的认知和理解易受到所在地区结构环境和地方性知识等“在地化”情境的影响(Bush,et al.,2001)。在地化、可见的不平等状况在形塑人们对不平等的感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进而影响社会个体关于收入分配的态度感知(Hauser and Norton,2017)。那么,不同层级的收入差距状况对个体容忍度的影响效应是否也不同?在将区县收入差距置换为省份层级的基尼系数后,分析结果显示(见表7的模型C2和模型D2和表8),省级收入差距对个体容忍度既无直接影响效应,也无间接影响效应。那么,除了空间分割,收入差距情境的时间异质效应是否同样显现?对此,在将2010年和2012年的区县收入差距纳入模型进行分析后发现(见表7的模型C3、模型C4和模型D3、模型D4),客观收入差距的前置期越长,对个体感知差距的影响就越小,进而对个体容忍度的影响也越小。具体表现为,前置一年的客观收入差距对个体容忍度同样具有显著的间接影响效应,而前置三年后,这种间接效应随之消失。综上所述,从本文的研究出发,如果将社会情境的影响效应视为一种“信息的传递过程”,人们对收入差距状况的信息感知无疑具有“时空距离”约束,越是“新”和“近”的场景,越容易被个体所感知。这就好比说,将由收入分配结构所形塑的社会场景视为一个“沙漏”,收入差距对个体态度感知的影响就如同其中“沙粒”的流动,越是接近“颈口”的“沙粒”,越先流出,也更容易被身在其中的个体所感知。“收入差距感知”正是扮演着“信息捕捉器”的角色。“在地化”“在时化”的收入差距状况,更容易为民众“捕捉到”,而随着地域范围的扩展和时期的延展,民众的感知力趋于下降,乃至于无明显感知。如吉登斯(2016:116)所论,所有的社会生活都发生在时间和空间相互交织的情境之中,也都是通过这种交织关系得以构成的。空间和时间共同构成我们理解社会情境及其影响效应的两个范畴,而正是由于空间与时间在现实生活中的交错分割,使得个体对不同时空范围的收入差距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感知状态。假设3和假设4从而得到证实。除了上述总体关系,我们同样关心这种客观差距被“遮掩”和感知差距发挥中介效应的影响模式在不同群体中是否具有异质性。或者说,不同群体对于情境效应的敏感程度是否分殊有别。对此,我们进一步分不同属性样本进行中介效应估计,结果如图4所示:就性别而言,女性较男性更容易感知客观差距的影响;年龄呈现波动状态,在41—50岁以及60岁以上的群体中情境传递效应更加明显;就社会经济地位而言,中等教育程度、高收入以及城镇居民群体对客观差距的感知程度更加强烈;同时,信息获得频率越高的群体对收入差距的感知更加明显,进而在容忍度上显现出差异。

图4:感知差距作为中介变量的群体异质性  分析至此,回到本文的总体发现,为何在收入差距水平较高的社会情境下,民众对社会总体的收入差距仍持有较高的容忍度?在诸多影响因素中,不能忽视感知偏差的存在及其使得人们往往“不识庐山真面目”。或者说,收入分配结构对人们容忍度的影响不仅在于客观的收入差距水平有多高,更取决于人们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感知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同时,更应该强调的是,这种“感知偏差”具有时空异质性,而且也正是由于时空情境的分割,更凸显了“感知偏差”,即人们只对较小地域范围和新近的收入差距状况有所感知,不同程度地“遮掩”了总体收入差距状况,随之对全国范围的收入差距表现出较高的容忍度。
总结与讨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收入差距的拉大是不争的事实。尽管近年来以基尼系数衡量的不平等程度一直高于0.4的“警戒线”,但并不能依此笼统地认定当下的收入分配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公平或者是否超出了多数民众的容忍底线,乃至简单地认为是否引发社会与政治不稳定。怀默霆(Whyte,2012)认为,中国当下的分层结构是“复杂的混合体”,权力与市场竞争,开放性与分割性并存。收入不平等的攀升并非“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使然,而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及“蛋糕”不断做大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人在广泛受益基础上产生的程度差异或落差。在这一意义上,虽然不公平感、不满情绪等时有发生,但公众对当下收入分配结构是“适应”居多还是“厌恶”居多并不清晰,或者说,实然的不平等与收入差距容忍度之间呈现何种关联关系至少未被现有研究所完整揭示。本文通过聚焦“社会情境—主体感知”的关系路径来探讨地区收入差距水平与个体容忍度之间的关系。在将收入不平等区分为客观实然与感知差距两种表现形式后,基于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无论在省级层次还是区县层次,客观差距对公众的容忍度并不具有直接影响效应。而在区县层级,民众感知的收入差距越大,容忍度越低,“厌恶”倾向就越明显。研究进一步揭示,客观收入差距无效应并不意味着人们完全“适应”当下的收入分配现状,由于“感知偏差”的存在,多数民众并不能感知更大地域范围和更早时期的实然收入差距状况,由此形成了一种主客分殊的影响关系和情境差异的影响模式。但应该意识到,这种差异产生的根源在于“信息传递”和“信息获得”的不对称,这也恰恰说明了,多数民众认为当下的收入差距在其可容忍的限度内是有结构性限制和时空条件约束的。本文的研究对收入不平等与社会反应之间的关系模式,即“社会结构决定”和“主体行动反应”之间的争议也有所厘清。从收入差距容忍度而言,研究结果并不支持“结构主义”的论调或“事物所是的方式,并不决定它们应当所是的方式”(桑德尔,2012:187)。即,如果完全从收入差距水平出发来断定民众是否容忍收入分配结构或是否会引致民众的不满,无疑会步入“规范论”或“简化论”的窠臼。进而言之,人们是否容忍收入差距更多取决于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真实感知,且这种感知表现出明显的情境分割性。同时,研究结果对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以及民众心态的把握和调适也不乏启示意义。一方面,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显示,民众本质上仍然抗拒过大的收入差距,只不过由于感知偏差使然,并不能完全感知或意识到真实的收入差距水平。或者如有些研究所发现的那样,尽管人们并不认可完全均等的收入分配方式,但往往对实际的收入差距存在低估(Norton and Ariely,2011)。这也意味着,在不断做大“蛋糕”的同时,并不能放任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而需要在民众分配共识的“公约数”基础上优化收入分配方式。同时还应看到,以往人们更多强调诸如城乡、区域、行业间的收入分化问题。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视角而言,这些集团性因素确实是居民间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结构性根源。但从收入差距的社会反应看,由于个体感知的边界约束,地区内的收入差距状况更容易被民众所感知。对此,从有利的方面看,时空结构性约束的存在为我们不断优化和改变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提供了民众容忍的缓冲空间,但也提醒我们不能对地区内的收入差距掉以轻心。另一方面,要破除“底线思维”,即抱持只要民众对当下的收入差距尚能容忍,就放缓收入分配改革的步履或不做前瞻性预判与准备。我们应该意识到,民众对收入差距的容忍或“隧道效应”的产生和形成有复杂的结构条件。在经济快速增长期,由于发展红利能够让不同阶层的人程度不一地受益,且对持续的经济增长和不断的收入提升抱有很高预期,从而能够在一定限度内容忍收入差距的拉大。一旦经济增速放缓,民众高涨的预期不能得到充分满足,且收入差距仍然较大时,“容忍”也可能会急速消失甚至反转,进而可能会产生更大的不满和更强烈的相对剥夺感(Gurr,1970:46-56;Hirschman and Rothschild,1973),对社会经济稳定造成负面冲击和影响。本文也存在一些局限。囿于数据资料,只是从一个截面对收入差距与公众容忍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性分析,这种关系模式要进一步确证因果逻辑还需要更加连续、长期的数据资料来辅助。此外,对收入差距容忍度的测量仍嫌概化,有待后续研究和调查进一步拓展与细化。我们还应该意识到,尽管感知差距与个体容忍度之间显著相关,但二者并非因果关系,也有可能容忍度较低的个体对收入差距的感知更加敏感。当然,本文的解释路径及研究问题同时可能引发一些有待进一步深化的研究议题,比如,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民众对收入差距的容忍度有何种变动趋势和结构特征?还可以进一步从行为实验的角度来观测与分析,“实然差距—感知差距—差距容忍度”之间的多重微观传导机制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将有助于深入理解社会转型期的不平等特征及社会反应状况,也可以为深化中国社会不平等的学术研究找寻更为细致的视角和更加妥帖的分析框架。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张军;排版:庄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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