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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要闻】上海分所内训如期举行

2018-03-13 靖霖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7日,上海分所如期举办了每周内训。此次内训共分为口才训练和业务培训两部分。

口才训练

     本次口才训练,采用案例辩论的形式,正反两方的辩手分别代表控辩双方。控方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辩方观点王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赛前,正反双方的六名选手选手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自己的持方,依次按照开篇立论、自由辩论和结辩陈词三个流程进行。正反双方围绕罪与非罪之间的对垒,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依次做了充分的阐述。在自由辩论环节,针对王某主观故意的认定,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使现场气氛迅速升温。对战中,双方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引用了名家论点、使用精彩比喻的方式,开展了精彩辩论,充分展现了双方的智慧和风采。不仅增加了选手们对罪名和法学理论的回顾,更有效锻炼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庭审实战等技能。

     最后,辩论队总教练,上海分所郑凯方律师指出,在整体辩论中,各位辩手的表现稳中有进,在寻找辩点,搭建架构,推进战场,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升。并肯定辩论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应重视的重要技能。对案例的辩论,有助于训练的法庭辩论技能和帮助律师在真实案件中找寻辩点。

业务学习

       本周业务培训,由上海分所的实习律师钱莹莹为大家讲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辩护要点解析》。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将此罪的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后,案件数量出现了激增。

     本次,钱莹莹律师以其参办过的一起案件为依托,分别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辩护要点,前沿问题等方面展开,为大家做出详细的阐述。

     一方面,钱莹莹律师为大家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和“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罪名、犯罪主体以及量刑三点变化。首先罪名上由原先的两个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变更为一个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变更为一般主体。最后刑期上由原来的一档刑期,变更为两档,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进行了加重处罚,并且增加了从重处罚情节。

     另一方面,钱莹莹律师总结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所涉及的辩护要点,主要是围绕四要件,主观、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展开。钱律师指出“死者信息”和“企业信息”,应当被排除本罪的犯罪客体之外。此外,结合参办案件中的单一“裸号”能否成为本罪的客体,也值得商榷。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争得被收集信息者的同意,和作出了匿名化处理降低识别可能性,则有可能成为重要的辩护要点。在犯罪主体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本罪除了是一般主体外,还可能成立单位犯罪,如果构成单位犯罪,可能影响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最后,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过失导致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授课之后,在场律师对本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一步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钱律师的授课内容,和讲课技巧上提出相关建议。最后,由上海分所资深律师郭歌,结合自己之前对本罪的研究和整理结果,对本罪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概括,并对本次授课进行总点评。郭律师首先肯定,本次课程重点突出,逻辑性强,并指出授课内容可以结合更多的案例,更加全面、具体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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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朱箫  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靖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杭州,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设立分所,济南、贵阳等分所正在筹建。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10余个专业部门,有共百余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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