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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学院第7期】李永红主讲《刑事法律人的综合素养——疑难案件的控辩之道(初阶)》(上)

2018-02-14 靖霖律师事务所

刑辩学院第七期公开课

地点:靖霖刑辩学院群(4个)、宁波刑事事务讲堂交流群

时间:2017年1月6日 19:00-21:00

主持人:徐春晓

主讲人:李永红


主持人

      大家好,第七期靖霖刑辩学院公开课正式开讲。在201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李永红老师应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律师协会邀请,在浙江控辩大课堂做了《正当程序与司法方法——疑难案件控辩之道(进阶)》的讲座,获得了检律同仁的欢迎!2018年的第一个周六,我们的刑辩学院再次邀请李永红老师,讲解《刑事法律人的综合素养——疑难案件的控辩之道(初阶)》。

主讲人

      靖霖刑辩学院的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我在杭州靖霖律所总部向大家问好!刚才主持人讲,在201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我应邀在浙江控辩大课堂为全省检察系统、律师行业的朋友们讲解了《疑难案件控辩之道》的“进阶”的课程。那个课程主要是针对刑事疑难案件,如何从制度和方法两个角度,来找到解决的门路。今天,我给大家讲“初阶”。前头讲“进阶”,然后再讲“初阶”,是不是“初阶”就不够高端呢?肯定不是。我觉得这“初阶”更重要。一看这个标题《刑事法律的综合素养》,好多朋友都问我,你是不是讲思想政治工作?这个综合素养,如果大家还记得的话,有一个观点我们靖霖律所的徐宗新主任早就说过,也就是最好的辩护是人品辩护,所以我们刑事法律人、我们刑辩律师做人做事其实是高度统一的。今天晚上,我想用上下两篇的篇幅,各花一个小时,结合我在刑事辩护实践当中碰到的各种疑难杂症,从做人和做事两个角度,为各位朋友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上篇  刑事辩护中常见疑难杂症及对策

 

       我把刑辩实践中碰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归纳为六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宪法与刑辩。大家都知道,在19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过一个文,要求在司法裁判当中不可以引用宪法。然而,事实上宪法与刑事辩护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所以我想第一个问题就讲宪法与刑辩。

     第二个问题,前案与后案。我们经常会碰到,我们辩护的案件和判决与已确定的另外一个案件是相关联的,如果前案没有推翻,我们手上正在办理的案件,如何做到有效辩护?

     第三个问题,领导干预与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一些疑难案件跟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是有关系的。虽然目前中央已经禁止这样做了,但现实生活当中还有发生,我们刑辩律师碰到这样的案件该如何辩护?

     第四个问题,纪检监察与刑事辩护。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制度改革以前,都是由纪委经过双规调查后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现在监察制度改革在全国正在普遍推行,那么今后监察委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我们辩护律师该如何去辩护?

     第五个问题,特殊群体与刑事辩护。我们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我们辩护的对象,就是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可能是有区别的,比如我们经常会为一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对我们的辩护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当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辩护的机会。

     第六个问题,突发事件与刑事辩护。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刑事个案,它跟群体事件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但是突发事件引发的一些刑事案件,就与普通个案有着完全不同的背景。如果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是负有责任的,那么对于突发事件背景下的刑事案件办理,它和一般的刑事案件肯定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应该注意到这一背景对我们执业行为的影响。

     

      首先第一个问题,宪法与刑辩是什么关系?以人大代表涉嫌犯罪案件的辩护为例。

   【实战案例】这两年,不知是机缘巧合,还是大势所趋,在我辩护的刑事案件当中,大概有六个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涉嫌经济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辩护跟一般案件辩护真是有很大的不同。在当前我国的政治生活当中,人大代表要么在官场上有一定的公共职务,要么在经济领域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他们一旦涉嫌犯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和一般的案件还是有一些不一样的。既有规范上的不同(采取强制措施或交付审判须经人大许可),又有事实上的差别(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引发的干扰)。

    【执业困难】那么执业的困难在哪里?因为这些人在社会关系当中本身政治经济关系复杂,所以他们一旦涉嫌犯罪,很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包括党政领导的关注、媒体的关注以及茶余饭后坊间的议论,都会为正当司法程序和我们律师的辩护带来不小的压力。对于这样一些特殊人群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供辩护,我们必须对症下药。

     【刑辩对策】我的心得体会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要千方百计压低刑事诉讼的起点,争取宽缓的强制措施。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的这些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惯性特别大。什么叫惯性大?直观地说,速度快了,刹不住车,就是因为惯性大。因为他们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不会轻易被提起刑事诉讼,而一旦进入刑事诉讼,说明在社会生活的这种博弈当中,他们已经暂时处于下风了,要控告他们、举报他们或者追究他们责任的这方力量已经处于上风,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刑事强制措施甚至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在此情况下,要改变其轨迹,显得更加困难。

     人大代表在宪法上是有特殊的地位的,也就是对他们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与对一般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是不一样的。按照宪法和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交付审判,是需要各级人大的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来许可的,未经许可是不可以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交付审判的,当然对他立案侦查是可以的,但立案侦查后采取强制措施和交付审判必须要经过人大许可。因此,我们要压低起点,就是在法律框架下对那些涉嫌打击报复或者无罪、罪轻的案件如何说服人大不予许可。

      第二,千方百计拓展阵地,获得各方理解同情。其实大家不知道人大代表一旦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交付审判,人大常委会和我们的辩护律师同样关注诉讼的进展,因此,如果我们想办法与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取得联系的话,他们还是乐意听取我们的意见的。在我辩护的案件中,大概有半数案件在许可程序当中,我就是否应当采取拘留逮捕这样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我的辩护意见,而且辩护意见被他们了解了以后,人大常委会就会与有关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保持沟通协调,最后多数案件还是采取了宽缓的刑事强制措施。

     一旦在侦查程序当中采取了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这样比较宽缓的刑事强制措施,避免了刑事拘留或逮捕,那么接下来对审查起诉或审判中的辩护,是非常有利的。因为毕竟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司法机关沟通过了,许可你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根据案件的情况,建议你采取宽缓的措施。通常情况下,公检法还是尊重人大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这样一来,我们再到检察院、法院去发表辩护意见,那被采纳的可能性就大增了。

     第三,熟悉宪法,明白人大许可的制度原理。律师在向人大常委会或者法工委表达意见的时候,要注意一个界限,就是我们要熟悉宪法规定的人大许可制度的基本原理。这里的基本原理用一个关键词来讲,叫做“程序性审查”,即人大许可时不做有罪无罪的实质审查。什么意思?就是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对于公安或者检察院提请的许可,对人大代表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是不作实质审查的,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不是人大关心的问题,人大所关心的是,拟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交付审判,是不是涉嫌对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法律上,所有公民的法律地位都是相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这个大原则之下,具体人格权还是有区别的。人大代表既然是人民的代表,他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就要代表人民对政府、对法院、对检察院、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也因此可能会得罪人,所以,公检法机关对人大代表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交付审判,在宪法和组织法、代表法上,立法者已经充分考虑到人大代表可能会因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发表意见,而予以特殊保障。因此,许可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我们在向人大报告意见的时候,可能要根据我们律师所掌握的情况,比如说有关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很有可能出于公检法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打击报复,人大代表如果有这样的材料的话,提交人大查证属实,人大肯定不予许可。但是,如果不是打击报复,那么刑事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的刑事追诉跟打击报复毫无关系,完全是正常办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我们就没有发表意见的必要呢?还是有。为什么?从事实上来讲,法定刑十年以下的这种刑事案件都可以取保候审,对其取保候审是合法的,而且人大代表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一定的产业,所以通常不会潜逃等。我们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也能够口头上向人大的有关负责同志表达我们的意见,表达出案件如果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也可以正常进行。尽管人大是否许可在文件当中不一定会这样写,但是他们在听取公安或者检察院的报告,然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之前,他们一定有口头的沟通,然后在口头沟通的时候因为听过辩护律师的意见,就案件是不是必须拘留逮捕,不拘留逮捕刑事诉讼能否正常进行,与司法机关沟通。人大的沟通比我们费很多心力所作的辩护效果都还要好,所以我觉得还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多数的人大代表基本上要么是无罪的,要么判了拘役缓刑的,还有两个也都是很轻的刑罚,这就跟我在侦查程序当中,在人大许可阶段做的工作有很有关系的。 


       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即前案不推翻后案怎么辩?

    【实战案例】给大家举个例子,在大约十年前,我为某省属监狱的狱内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被控徇私枉法案进行辩护,这个案件的辩护效果非常好,最后是无罪的,但是辩护过程非常艰辛,前后长达两年半的时间。为什么过程非常艰辛?是因为大家都明白,徇私枉法案一定有一个前案。因为他在履行狱内犯罪侦查这样一个职责过程当中,需要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而对监狱负有刑罚执行监督职权的检察院认为,他对那个罪犯重新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行为涉嫌徇私枉法,所以要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知道以前我们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局,对徇私枉法案的办理有一个套路,就是先把前案固定住再以此为基础认定枉法事实。比如,如果支队长对罪犯重新犯罪的案件最后是撤销立案侦查的,那么检察机关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肯定要对被支队长撤销的案件进行并案调查处理,然后把它给固定住,把前案提起公诉,让法院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再以前案的事实为基础,检察院就认为,法院都认为罪犯重新实施的犯罪是成立的,都已经定罪判刑了,支队长为什么要对这样一个人撤销案件呢?然后再找出其徇私的证据。如果既有枉法的结果,也有徇私的事实,那么徇私枉法案检察机关基本上就搞定了。

     我辩护的支队长涉嫌徇私枉法案的前案是一个故意伤害案,其实伤情并不严重,一个罪犯的鼻梁骨被打断了,经鉴定是轻伤。大家知道在社会生活当中,轻伤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但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狱内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即使是轻伤也是不允许和解的,必须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而我的这位委托人,他在工作当中接到某分监区民警的报案,说他所在的分监区有五、六个罪犯和一个罪犯发生了争执,结果那一个罪犯的鼻梁骨就被打断了,这个罪犯是因强奸罪被判刑的,大家都知道强奸罪的当事人在看守所没地位,定罪判刑后到监狱也没地位,别人都会欺负这些犯强奸罪的人,所以当六、七个罪犯在休息的时间和强奸犯拉拉扯扯的过程当中,强奸犯觉得自己很没尊严,就拿自己的脑袋去撞墙、去撞床,而在场的罪犯对他进行袭击,最后经鉴定,他的鼻梁骨断了。大家都知道这样的案件,要确定是哪一个行为,是他自己撞墙撞床的行为导致鼻梁骨撞断掉,还是在场的张三、李四、王五的某个行为导致他断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支队长经过调查以后发现,多种可能都存在,不能排除他自己撞断的这种合理怀疑,在这个前提之下,对张三和李四尽管可以立案侦查,但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是要被退回的。事实也是这样,当他把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驻监狱的检察室审查起诉的时候,第一次被退回了,第二次报过去时担心再被退回(因为退回两次,这个案件有可能接下来就没办法再报过去了),所以他在第二次报过去之前就把补查的材料给驻监狱的检察官看,和他先商量要查到哪种程度。检察官告诉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要求他继续查。他说,问题在于我们对一个服刑罪犯立案侦查,是要对他进行严管的,什么叫严管?尽管不是拘留逮捕,但是比拘留逮捕还要严苛,因为对这样的人是要单独关押的。而一个人一旦被单独关押长达几个月,这人是要疯掉、崩溃掉的,所以说从监狱正常管理的角度,如果一个罪犯涉嫌重新犯罪,长期查不实又单独关押,对于罪犯的人权保护,对于监管秩序的稳定其实也是不利的。因此,支队长就和检察院商量,如果怎么查都是两种以上的可能,没办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请问检察院能不能给个意见,到底该怎么办。最后他与检察院商量的结果,是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严管的那个人撤销立案,然后对强奸犯被伤害的事继续进行侦查。于是,他就把那个严管对象放回正常的监区里边去了。这个案件是3月份作出决定的,然而到了8月份,检察院反渎局就把支队长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了。立案侦查以后,就是监视居住,然后被刑拘被逮捕。他在监视居住期间作过九次有罪供述,包括自书供词,刑拘以后他开始做无罪辩解。我是在他做无罪辩解以后接受委托为他提供辩护的。因为是异地关押,我到外地看守所会见那个支队长,他对自己的遭遇愤愤不平:“我在检察院眼皮底下立案侦查并撤销立案的,最后为什么涉嫌徇私枉法呢?”

     这个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在哪里?在于检察院为了追究支队长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事先把前案给固定了。在支队长对伤害案撤销立案后,检察院花了好几个月时间,对前案进行了调查,在检察院以渎职罪对支队长立案以后,对前案并案侦查,并提起了公诉,法院对那个伤害案也定罪判刑了。要为支队长辩护,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被支队长撤销立案的案件,现在已经被法院定罪判刑了。那就说明支队长的撤销立案行为,其实跟事实和法律是不符的,这正是检察院对支队长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逻辑起点,而我要做到有效辩护,从逻辑上来讲,必须得把那个伤害案给推翻,然后才能证明支队长没有枉法,但是如果要把伤害案推翻的话,我不能代理申诉,因为两个相关的案件我不可能同时去辩护或代理。那怎么办呢?

     然后我想到的办法,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提起,除了当事人自己的申诉以外,也可以是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人民法院自己决定再审,而该案让检察院抗诉是不可能的,因为检察院费了很大劲,才把伤害罪给定下来并以此为基础去追究支队长的刑事责任;而当事人申诉也不太可能,因为这些当事人家属可能都根本就不关心他。因此就剩最后一个渠道了,让人民法院自己对已经生效的那个故意伤害案的判决进行审查。可以找两个法院,第一个是作出判决的法院,第二个是上级法院。因为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可以决定再审的,当然如果我们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也可以提起再审程序,所以我就按照规定,分别去找县法院和中级法院,也引起了他们的重视。最后伤害案虽然没有正式进入再审程序,但是两级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伤害案的判决还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为后案辩护就未必非要以撤销伤害案判决作为前提条件了,因为尽管前案判决未被撤销,但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是独特的,不能因为前面一个错误判决没有撤销,就将错就错,然后以错为基础,再去追究另外一个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徇私枉法案的办理过程当中,我依法向人民法院调取了前面故意伤害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尽管我们不能为前案再提供别的法律意见,但是把前案的事实作为本案的事实来对待,其实相当于办了两个案件、写了两个辩护意见,前面的故意伤害案是不是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一个法定的证明标准,应不应该被定罪判刑?如果事实上它没有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那么经过两次的补充侦查都做不到,又不能永远对他进行严管,就相当于不可能永远把他逮捕关押下去,那么在对他撤销立案或者给他变更强制措施之后继续侦查伤害案并无不当。

     经过审查,我对伤害案提出的意见是,案件根本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检察机关指控支队长徇私枉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最后,我们做了无罪辩护。这个案件开庭从上午9点到晚上9点钟,开了11个小时,中间午饭和晚饭各花了半小时,这11个小时的庭审,检察院和监狱分别去了几十个干警,所以全是穿着制服的人坐在旁听席上。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很慎重,一直也没有定罪判刑,后来还报高院延长了审限,仍然没有结论,审限届满后法院对支队长取保候审了一年。一年期满后检察院和监狱商量,向法院撤回对该支队长的起诉,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要求监狱对他进行纪律处分。监狱的纪委以及党委经过认真的研究,发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徇私枉法,所以连纪律处分也没给,只是做了一个通报,然后恢复了他的工作,也补发他所有的待遇。这位支队长,实际上职务没了,又回到了中队长的职务,经过多年以后,现在又重新成长为支队长。

   【执业困难】这类案件律师执业苦难在于前案既成事实,后案难以绕过。

   【刑辩对策】关于这样的案件的办理,我的心得体会有两点:

     第一,双线作战,消除或降低前案给法院造成的压力。我们可能不仅仅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来发表辩护意见,也不仅仅是向检察院发表辩护意见,我们可能也要考虑到检察院、法院自身的压力,在外围做一些工作,比如说向中级法院反映前案存在的问题,其实也是为受理支队长徇私枉法案的基层法院减小压力,为他们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提供一种可能性。

     第二,就事论事,坚持本案独立的证明标准。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证明对象都是独立的,不管本案涉及到的事实法院是否已经判决,我们在案件当中还是要根据刑诉法证明标准,去发表我们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


       第三个疑难杂症,对于领导插手个案干预司法的案件,我们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实战案例】大家都知道,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此以后领导干部干预个案,向公检法正在办理的案件去批示意见就禁止了。中央的规定当然非常好,因为在2014年中央已经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所以2015年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作为一个配套措施, 应该说为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掌握,也不是发个文件就能解决的,现实生活当中总有一些案件,还是能够看到领导干预的影子,那么这些案件我们怎么辩护呢?

    【执业困难】其实公检法在内心深处对案件有罪无罪的判断跟我们律师也不会有太大差别,但是有时候他们面对的阻力非常大。对于这种案件,由于司法体制的局限,领导太过强势,导致司法机制失效,所以如果我们就案办案,就按照条文规定的诉讼机制去发表意见,恐怕有效辩护是做不到的,辩护的效果也是不会好的。

    【刑辩对策】对于这些案件的辩护,我个人认为有两点非常重要。

     第一,辩护律师也要做到政治正确,做大格局,将干预置于不义。辩护律师要有大格局,什么意思?因为我们好多辩护人一碰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就非常情绪化,恨不得通过互联网、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 甚至街头行为艺术的方式去表达不满。其实,既然中央已经禁止领导干部这样做了,那我们为什么不采用一个在法律上和政治上都比较妥当的方式去表达我们的诉求?所以,我个人认为,花最小力气办最大事的一种做法就是辩护律师要政治正确,要善于把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出台的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规定,用规定做依据,使领导干部干预两院依法独立办案这样一个做法被置于不正义的状态。根据这些政策性文件,我们如何去排除干扰?按照中办、国办的文件,如果县一级的党政领导干预公检法办案,我们可以向地级市的政法委去反映,当然如果直接反映过于正式,只要能解决问题就行,那我建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的上级机关,比如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或者中级法院进行反映,通过他们对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基层公安进行监督,也可能会排除干扰。

     我曾经办理过一个县里边的主要领导指挥公检法以及国税、街道办事处,采取强制措施把一个不听话的公司董事长立案侦查、刑拘、逮捕、起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当中,我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引用了中办国办的文件,而与公检法沟通过程当中,他们也毫不隐讳地承认案件的确是领导定的,所以用尽了程序、反复地退查后还是提起公诉。因此,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我们既要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同时也要运用相关的政策,把不正常的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庭上展示出来。像这样的案件,最后还是要通过上级司法机关,上级政法委,对县级党委政府的个别领导干部错误的行为进行妥善的处理。最后,案件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到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还是没有定罪判刑,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了一个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等于案件彻底就无罪了。

      第二,统一战线,调动力量,使司法起死回生。从法律上来看,我们与检察机关职能是对抗的,它是控诉,我们是辩护,但是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上,其实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责,而我们律师按照《律师法》,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就领导干部干预的这些个案来讲,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其实立场是统一的,事实上控辩双方都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建立一个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各种积极的因素,使被领导干部干预的案件能够起死回生,让当事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第四个疑难杂症,是在监察制度改革以前,纪委双规移交检察院的案件和监察制度改革以后,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该如何辩护的问题。

    【实战案例】这种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曾经有三个人来咨询过我,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种案件实战的案例还不多。但是以前纪委经过双规,经过调查,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还是非常常见,我办了不少。这种案件最大的问题在哪里?就是前一阶段是有罪供述,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以后,就开始作无罪辩解,官方说法叫翻供,对我们律师来讲这叫辩解。问题是为什么时供时翻呢?这种案件的重复性供述应该怎么排除,都是有规则可以解决的。可问题是,如果最初这样一个有罪供述不是在法定程序,而是在纪委的调查程序当中形成,而纪委双规期间的录像是很难取得的,也就没办法印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解,此时我们该如何辩护?我认为事在人为。

     我曾经为一个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辩护。其在被纪委双规期间有多次有罪供述,而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他就开始作无罪辩解,然后请我给他辩护。我想他既然以前已经作过多次有罪供述,而且他在双规期间所做的笔录不是纪委帮他做的,而是公安机关做的且公安机关把他双规期间做的这些笔录都装入了案卷。所以我们看到双规期间公安机关在双规点对嫌疑人所做的询问和讯问笔录中,他都是承认自己有罪的,并且他的供述得到了其中一个证人证言的印证,检察机关也是根据这两个证据对他提起了公诉。但后来他就翻供了,但检察院没采纳其辩解理由,所以照样起诉了。对于辩护来说,要想办法证明他以前的有罪供述不是他自愿的供述。鉴于双规点都是应该有录音录像的,所以我想能不能申请法院向纪委调取双规点的同步录音录像。而法院的第一反应是,有史以来从来都没有做过这种事,然后我说那就调下试试,因为还是有可能的。之所以公安借了双规这样一个程序来对当事人进行讯问,是因为当事人是人大代表,人大反复不许可公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没办法,也只能向纪委借双规点,避免人大许可程序。因此,我认为纪委有可能愿意提供录音录像,因为又不是纪委自己查的,笔录也是公安做的,法院认为我说的还挺有道理,然后就要求纪委提供录音录像,纪委也非常爽快地提供了。在观看录音录像时,我发现自己一句也听不懂,因为全都是方言,对我来讲听起来像听日语似的,我又申请当地法院安排了一个本地律师做翻译,看了整整一天,整理了一万多字的意见,提出同步录音录像当中反映的侦查人员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各样手段。

     【执业困难】这类案件的辩护难点在于,难以斩断双规中不规范做法与司法诉讼的关系。

     【刑辩对策】这种案件,我个人的体会是,不管是过去纪委双规调查的案件,还是今后监察委留置调查的案件,我们作为刑辩律师要记住:

      第一,政治的归政治,司法的归司法。因为政治上一个党员是否违纪,他的思想有没有问题无关其行为有没有违法,有没有犯罪。

      第二,洞察政治矛盾,寻找辩护机会。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个案件之所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与政治矛盾相关。所以我们就要洞察这种政治矛盾,来寻找辩护机会。


       第五个问题,是社会法与刑辩,以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的犯罪案件辩护为例。

     为什么要以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犯罪案件为例?是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里边有这么一条规定,对于在校学生的犯罪,要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主体的犯罪,也就是说,对于这些人能不采取强制措施、能不判实刑的,尽量就不要去采取强制措施和判实刑了。因为在校学生本身都是年轻人,可塑性也比较强,再加上学校有非常健全的机制,有更好的教育环境。

    【实战案例】刑法以外的这些社会法,跟我们的刑辩是什么关系?我曾经为一个在校大一的学生辩护过,案件最后成功地争取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后孩子又回到学校继续读书,他整个人生就这样被改变了。如果他当时要被起诉到法院定罪判刑,不仅仅他个人,他的整个家族都可能受影响,因为他是独子。所以,这个案件让我感触很多,也发现了我们律师执业的困难在哪里。

    【执业困难】那就是我们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去处理这类案件,而其它的相关的组织或者是政府部门,就是非常简单地等着定罪判刑,然后该开除开除该处分处分,在这中间他们不愿意配合。

      如何让政府、学校等组织与司法程序衔接配合,就容易陷入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当中:检察院要求学校必须出具一个承诺,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学校不能开除他,学校要负责对他进行监管;而学校则说检察院必须先承诺,承诺不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学校才答应不开除。

    【刑辩对策】这种情况怎么办?这种执业困难有时候确实让我们进退两难,最后,我采取的办法是:

      第一,政策之辩,调动检察院积极性。就是一定要找足让法院、检察院、学校来配合的政策依据,于是我就把宽严相济跟学生犯罪有关的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全部找来了。

      第二,换位思考,引导社会多努力。即我们要把自己想象成公诉检察官,如果我们把人放在社会上,他有可能破罐破摔去犯罪,那检察官怎么能轻易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不能保证有一个让他改过的这样一个良好社会环境,那检察官是不敢轻易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所以我们换位思考,站在公诉人的立场,能不能做更多的工作。另外我们要站在学校的立场,让学校不开除,也必须给学校一个理由。就是基于这种换位思考,我就跳出了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我在想除了学校和检察院以外,还有谁对这些年轻人的问题负有责任,我一查发现各级团委里有一个机构,相当于青少年权益保障委员会或者维权部这样一个机构或部门,就找到团委,希望他们去协调一下。团委也很愿意帮忙,马上联系了学校的党委副书记、学工部,希望给孩子一个机会。学校在团委的建议之下作出口头承诺。最后检察机关对这个大一的新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学校给他留校察看的机会,到大三察看期限满,他就过上正常学习生活了,毕业之后也成家立业了。假如当年一定要把他送进监狱定罪判刑,那这个人的一生也就要背着这么一个污点。


       第六个疑难杂症,也是上篇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以突发事件为背景的刑事案件,我们该如何辩护?

    【实战案例】关于这个问题,我有很多实战案例,这些刑事案件往往都是跟干群矛盾或者群体事件有关的,也有很多越级上访引发的刑事案件。对于这种案件,基层组织很为难,党委及其政法委也很头痛,公检法机关、双方当事人都高度关注案件的处理进展。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去调查取证,如何去听取各方意见,如何在法庭上正确地发表辩护意见,既不激化矛盾又能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这就很考验人了。关于这种案件,据我观察,很多辩护律师往往欲言又止,明明有些观点对当事人有利,但在法庭上不敢多讲。为什么?因为怕旁听席上坐着的两拨人打起来,所以为了求太平而不敢发表辩护意见。还有一种情况,有一些辩护人在法庭上完全不管旁听群众有可能闹事,他们话不择言,结果导致双方在法庭闹事,审判长只能宣布休庭,刑事诉讼都停下来了。

    【执业困难】这种与群体性事件有关的刑事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既不能因怕双方闹事而不辩护,也不能完全无所顾忌地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去激化矛盾。一旦矛盾激化,你的辩护意见再有理法院也不敢采纳。

    【刑辩对策】所以正确的对策我认为是三点:

     第一,对案件一定要事先调研。调查研究不仅仅是党政机关做决策的一个前提,也是我们刑辩律师做正确的辩护方案选择的前提条件。我们这里讲的调研不仅仅是调查取证,而是收集社情民意,掌握刑事案件的社会背景,找出症结所在。这个症结不一定是个法律问题,可能是一个情感纠纷,也可能是一个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等等。我们经过调研就知道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了解了基层组织的态度,了解了党政机关的意见,然后我们对这些背景情况掌握到位以后,就知道如何在夹缝里面求生存,或者如何发表一种辩护意见,使得自己的辩护力度不打折,同时又不得罪人、不激化矛盾。

     第二,充分地沟通。沟通的目的一定是要打消司法机关的压力,因为我们发表的必须是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而此时的被告人已经成为纸老虎,有关方面往往需要牺牲你的利益来求得社会的稳定,我们想让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就必须帮助法院减轻压力。

     第三,坚持目标。在无罪罪轻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我们要善于利用语言的转换,因为一旦我们发言不当,就会激化矛盾。其实我一直认为法律人不管是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他既是一个考古学家,也是一个翻译家。为什么说是考古学家?因为我们司法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发生在过去的问题,都不是当下或未来的。为什么叫翻译?因为我们是从事司法诉讼的专业人员,而社会大众都是用自然语言的,法律术语和自然语言必须要不断的转换。在法庭上发言,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听众是谁。我认为是合议庭的法官陪审员,当然检察官肯定也要听的,但是我们希望法官能够听明白并且采纳我们的意见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所以主要的听众应该是法官,同时要兼顾坐在法官对面的那些旁听观众。我们以法官听得明白又不激怒对方群众为原则,所以在法庭上,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策略,来安抚相关各方,甚至不惜以苦肉计的方式来缓和已经被激化的矛盾,这样有利于辩护目标的实现。

     我曾经有一个案件,在开庭的时候,法庭将近一百个座位全都坐满,而且楚河汉界、泾渭分明,一边是我们被告人的家属和支持被告人的群众,另一边是对方家属和反对派的群众,双方剑拔弩张。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因为这个案件是分案处理的,前一天我已经旁听过另一个案件的审理,那天有一个律师发言激化了一方群众的怒火,导致整个法庭的混乱,不得已休庭了,所以我赶在开庭之前,先到看守所去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与他商量了法庭发言的策略。我说你在法庭上能不能做一个检讨,不管这些上访群众在不在理,你作为一个基层组织负责人,是不是应该检讨一下你说话做事的方式,在法庭上就这些问题作出检讨,也就是缓和了对方给法庭施加的压力。被告人也很聪明,他说愿意做这样一个检讨,只要对辩护有利。于是在开庭的过程当中,被告人在法庭上检讨,我也知道我做了这么多年的书记、主任,我尽管兢兢业业,一心为改变本村的落后面貌想了很多办法做了很多工作,但毕竟众口难调,我可能在有些工作上处理得不好,或者我做事的方式方法有问题,我希望被我得罪过的这些村民能够给予谅解,我们都是在一个村生活了这么久,我要进监狱,这就是你们的目标吗?你们不过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让我重视你们的意见。被告人在庭上表现得很好,然后我在这个基础上也对被告人平时工作方法进行了批评,这样一来,整个法庭的气氛得以缓和。我明显感觉到一开始,对方群众对我是有敌意的,因为我是站在这一方,但是我这样讲过以后,双方都精神集中地在那里旁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结束以后,当时两个陪审员就握着我的手说,辩护人,你今天让我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我一直就在想他们会不会又像昨天那样闹起来,打起来,你做的非常好,所有的律师都应该这样,既为你的当事人辩护,同时又要顾及到对方当事人的情绪。    


主讲人:李永红

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副主席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律师学院执行院长、律师学院刑辩分院院长,硕士生导师、理论法学学科负责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刑辩讲师团讲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从事13年刑事检察业务、13年刑辩律师业务,主办主管各类刑事案件两千余件,通过办案避免刑及无辜、纠正错案若干,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民人权。同时,在法学、法律类核心期刊和其他全国性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著《刑事司法论》、主编《法理学》等。曾获省级十佳“优秀公诉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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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李永红  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靖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杭州,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设立分所。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10余个专业部门,有近百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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