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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控制权纠纷 案例分析会(13)|本人未到场的结婚证是否合法,姐弟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贾明军律师团队 家族律评
2024-08-23

题记

一对同甘共苦十五年的创业夫妻,

为何丈夫却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姐弟联手,难道是“乾坤挪移”共同财产?

妻子变身“秋菊”,起诉能有怎样的说法?

法律要点

外国的离婚判决应当如何在国内生效?

未亲自领取结婚证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股权转让后再转让,效力如何界定?

引入风险投资后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前车之鉴

为何股东面临离婚频频上演“股权转让”大戏?

创业夫妻缘何频频“拆伙”?

创业夫妻应当如何“分工合作”?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案情简介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还有一句话,叫“共患难易,同富贵难”。虽然艰苦能考验感情的持久,但富贵,或许更是对感情的考验。

“戏游”网是一家专注于游戏的网站,其于2004年正式上线,在国内也算是最早的互联网游戏公司之一。2008年,该司被评为“2008年十大互联网游戏公司。伴随着几轮风险投资的进入,戏游网请来炙手可热的影视明星代言,再加上大邦卫视和中外媒体的轮番“轰炸”,以及不计“几亿成本”的平台宣传攻势,戏游网一跃成为当时最火的游戏网站。

不过,随着资本的进入,游戏网站之间竞争越发激烈。虽然戏游网发展领先,但其竞争对手连夜抢注“西方不败”域名,开展了激烈的营销竞争,导致双方一时间“口水战”四溅,竞争的炮火纷飞。随后,戏游网创始人、公司总裁张阿男也因一场婚变,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某知名财经记者在报导中描述到:“戏游网总裁张阿男目前正卷入一场离婚财产纠纷的持久战中,昔日创业夫妇决裂后对簿公堂,着实令人唏嘘,而这场离婚财产纠纷或将对企业的IPO造成影响”。

夫妻同路共创业,创业之后说分手

张阿男,戏游网创始人之一,其与妻子李阿女系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6月,天江市民政局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随后不久,李阿女为了支持丈夫,自愿舍弃国内的一切,与其双双赴美发展事业。

2003年,天海市戏游有限公司即“戏游网”,在天海市天蓝区注册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张阿男和自己的姐姐张阿姐,二人分别持股50%,法定代表人为“张阿姐”。

2006年,李阿女与张阿男在美国某州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年两人被判决离婚。但判决中未涉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

2009年2月,经李阿女在天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述离婚判决在国内被法院认可。

姐弟之间转股权,妻子起诉讨说法

离婚后,李阿女突然发现,在美国离婚诉讼期间,张阿男已经将自己在戏游公司中持有的50%股权全部转让给张阿姐。

2009年5月,李阿女向天海市天蓝区法院就张阿男转让股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系“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据李阿女称,戏游网先后数次融资。她称,“戏游网可能要赴海外上市,张阿男离婚之前,将国内ICP公司股权全部转给他姐姐,系婚内单方转移财产,企图逃避上市后共同财产分割”。一时间舆论哗然。而戏游网的公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张阿男的婚姻诉讼纯属个人私事,公司方面不予置评;公司目前尚未启动上市计划。公司发言人也表示,“部分媒体报导描述失实,张阿男聘请的律师已发函要求这些媒体撤稿”。戏游网上述发言人进一步透露,之所以老板的隐私被挖掘出来被放大,“是竞争对手所为”。

截至2009年初,根据媒体报道,戏游网已完成三轮融资,合计引入风投1.5亿美元。据业内人士透露,戏游网近期已完成第四轮融资的洽谈,不过细节还未对外公布。

张阿姐于2010年曾经向媒体透露:“戏游网从2008年便开始盈利,当年营收800万美金,去年达到2000万美金,预计今年能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而张阿姐也对媒体斩钉截铁地表示:“戏游网未来还有100倍的成长空间!”

结婚生子十三年,丈夫却诉婚姻无效

正当外界还在揣测李阿女与张阿男的股权转让官司法院如何判决之即,张阿男又使“大招”,使得该案陷入更加复杂的拉锯战中。

2010年2月,张阿男向天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以“结婚时双方未亲自到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为由,要求确认结婚证书无效、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张阿男在起诉书中称:1992年,经人介绍,他与被告李阿女认识。1993年6月,原告为实现出国目的,在两人均未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他“托关系”在天江市搞了一张结婚证。天江市并非双方户口所在地,双方本人领结婚证时,也没有亲自到场。而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时必须双方亲自到场领证,所以申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张阿男的起诉,李阿女在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两人在一起十多年,孩子都很大了,就算没有到场登记,但也早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了,怎能说婚姻关系无效?”她更进一步透露,“张阿男已近一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美国的离婚案件中,更没有进行任何财产分割”。

由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天蓝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以“需要等待天江市人民法院的婚姻效力判决”为由,中止了股权转让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 双方之间的诉讼,陷入了拉锯式的“持久战”。

维权之路漫又长,破釜沉舟走到底

有媒体观点评论说,李阿女想要在离婚后财产争议中扼住前夫的“咽喉”,也许应该查封戏游网IPO的核心和灵魂——受协议控制的戏游运营公司(持ICP证公司)的股权。但从诉讼开始至今,李阿女向天蓝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男方名下股权的要求,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后经天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张阿男虽然其在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最终败诉,但股权转让无效案件的中止,即使重新开启,也将经历很长的过程。这将对李阿女精力和财力进行考验。有的媒体也替李阿女表示了担心,戏游网暂时未有IPO的计划,而投资者还在不断地给公司注入新鲜的“血液”,男方明显更加“耗得起”。与此同时,李阿女也向媒体哭诉,“因为张阿男恶意转移财产,又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在连我的正常生活都很困难”。尽管如此,李阿女向记者表示,“我要像秋菊一样,要把官司打到底!”


法律要点

(一)外国离婚判决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本案中,李阿女与张阿男是在美国注册结婚的,那么在美国领的结婚证在中国有效吗?

双方在美国领取的结婚证书要在国内有效使用,需要先将结婚证书在美国办理公证、再由中国驻外机构进行认证后,方可取得中国法律认可的效力。

对于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的认可程序,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而第二条则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仅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可以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如果美国的判决中还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内容,则不能直接申请承认。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因此,外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并非自然有效并行到认可与执行,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二)当事人未到场而拿到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虽然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对于未亲自到场,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却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导致无效,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法律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1.关于撤销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最长的诉讼时效是从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的五年内提出(不动产纠纷除外)。

2.关于确认婚姻无效

原《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修订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无效婚姻的情形修订为三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婚龄的。而除了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外,并没有规定其他情形足以使婚姻无效。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这是婚姻登记的形式瑕疵,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律依据不足;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具体颁发结婚证书的行政行为,因本案已超过5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行政诉讼也难胜诉。

(三)何为民事诉讼会被法院中止

本案中,天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效力纠纷时,以天江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婚姻效力纠纷,而裁定中止股权转让案件的审理,就是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就本案来看,张阿男与李阿女的股权转让诉讼,应是以张阿男与李阿女曾为合法夫妻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天江市法院受理的婚姻无效诉讼判决结果,是天蓝法院股权转让诉讼判决是否侵害共同财产的基础,符合上述第(5)项的条件,因此,天蓝法院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美国某州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天江市法院审理婚姻关系无效案件过程中,已经由天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予以认可,因此,张阿男与李阿女的合法夫妻关系身份应已经确认。原因很简单,合法的结婚是合法的离婚之前提。既然中国法院已认定当事人双方已“离婚”了,则曾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是认可离婚判决的前提。

(四)股权转让后再转让效力如何界定

在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进行股权转让以逃避财产分割的案例中,不乏一方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情景。本案中,出现了男方将股权转让给了姐姐、而姐姐又转让给了他人的情景。上述两个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在当时审理时,主要根据原《合同法》第52条以及原《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的规定;现在,则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主要审查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景。

(五)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案件处理有何影响   

本案中张阿男向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后李阿女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此案移送到天蓝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个就是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除了确实认为立案管辖不符合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条件以外,通常还可能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担心对方已“搞定”立案的法院;

第二,是基于担心准备不足、匆忙应对的一种安排,在此不再赘述。

从法律角度来讲,不论哪一个法院管辖,适用的法律都是一样的,因此,管辖权异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影响不大。但从当事人的心理感受上来看,有时候还是值得重视的。而不同地区由于审判人员、与区域法律审判观点是否存在差异,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六)风险投资引入后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与分割

公司股权价值的指标,通常有出资、净资产、以及公司估值的区别,上市公司还有股票市值的概念。虽然戏游网经过4轮风投的融资,引进了两亿多美元的资金,但该资金并非是直接投入到国内ICP的公司,而是签订服务协议、控制国内公司的境外公司,境内公司使用上述风投资金,是签订了包括借款协议等“一揽子”协议的。即使动用司法审计鉴定程序,风险投资对公司的估值,也很难直接计算到男方直接在国内持有的公司股权上。

当然,国内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可以在国内法院诉讼。胜诉之后,可以作为女方在境外主张相关权益的过错证据。本案件女方维权的战场,既要考虑国内的股权转让效力诉讼,也要考虑境外男方名下股权分割之诉。两条战线,都要安排筹划。


前车之鉴

(一)为何面临离婚频频出现“股权转让”

我国实现的是夫妻财产一体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便是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便是一方在婚前创办的企业,该企业对应的股权增值溢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本身的收益非常巨大,股东在面临离婚时,可能首先想到的事情可能就是如何转移股权、避免被分。

在一个对男性持股企业主的调查中,有66.2%的男性企业主认为,我国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规定需要修改。他们的理由是,“妻子并没有对企业经营发展作出直接贡献”。笔者认为,这当然是一种比较片面的认识,妻子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但她们照顾家庭的行为,也是保障配偶能专注企业经营的基础。夫妻双方只是分工不同,双方都付出了同等精力,不能仅以创造“产出”的金钱价值,去判断和比较双方对婚姻的贡献与作用。事实上,料理家务、照顾家人并不更加轻松。

(二)创业夫妻“拆伙”的原因

1.一方专注于事业发展,另一方则全心照顾家庭,双方沟通不够

“男主外、女主内”是中国长久以来的传统。创业夫妻大都沿用这样的模式,一般由男方全身投入企业发展,而女方则较多、甚至专职照顾家庭,使男方在外“拼搏”时无后顾之忧。甚至很多先期和丈夫共同创业的妻子,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为了使企业“去家族化”进行规范治理,或者实现企业与家庭发展的平衡,牺牲了自己的事业,从而完全回归家庭。长此以往,有些夫妻之间就会产生差距与间隔,很容易出现矛盾,若双方还不能相互体谅,及时发现和解决分歧,便很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拆伙”。

2.共同创业的夫妻在发展上的分歧,易成为分手的导火索

有些共同创业、“齐上阵”的夫妻,由于性格、做事风格,以及经营观念等原因,导致“公司的矛盾家里吵”,从最亲密的人,变成“最熟悉的陌生人”。由家到公司、再回家,没有思想放松的空间,很容易导致脾气“走火”、一发不可收,引发不能挽回的分歧。

3.一方因接触更多新鲜事物、或掌握更多社会资源而心性改变

对事业有成的夫妻一方来说,企业的发展过程,也是自我认知的提升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不仅获得了更多金钱或社会资源加持,而且由于接触信息与视野更广,导致自身的心性与认知也产生改变;如果配偶另一方不能同步,很容易在夫妻之间产生“审美疲劳”。对此问题重视不够,或处理方式不当,也会导致夫妻“拆伙”。

(三)创业夫妻应当如何“分工合作”

常言道:“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相比一般夫妻,创业夫妻更是经历了诸多苦难才能结合到一起。夫妻之间如何“合理分工”,更加惜缘,从而避免“拆伙”之痛呢?

1.相互交流,保持沟通

从夫妻发展事业的模式来看,无论是夫妻双方投入工作,或是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亦或是仅一方投入,这都不是最重要的。维持良好夫妻关系的关键是要保留相互之间的交流,并重视日常沟通交流,不以工作为借口忽视对方,时刻关心对方,保持夫妻之间的感情融洽。

在笔者看来“忽视交流”,是创业夫妻失和的最主要原因之一。不要忽视夫妻之间的交流,忙和累,都是借口。

2.公私分明,保持尊重

对于夫妻双方均投身企业的夫妻,工作状态与家庭生活很难清晰划分。这样,容易把企业经营中产生的各种麻烦与苦闷情绪,带到家里继续发酵,甚至将在公司里的分歧继续带到家庭辩论。如何平衡企业经营与家庭生活,对于创业夫妻来说,可谓“永恒的话题”。特别是基于双方密切的人身关系,容易不顾忌另一方的“脸面”,在公开场合不给配偶“面子”;或者在外“给面子”,在家“算总账”,都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

3.适当参与,基本了解

对于不参与企业经营的配偶一方来说,固然家庭照顾、子女教育是核心,但对于另一方经营的企业,有适度了解也是值得的。现代社会,禁止“后宫干政”的模式,不一定是合适每一对夫妻的。配偶之间,相互发现彼此的喜怒哀乐,了解彼此的工作环境,相互调剂。一方在发现另一半情绪不佳时,进行适当的开导;在举棋不定时,给予有价值的建议,都会增进夫妻和谐,是可借鉴的夫妻相处之道。

当然,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世间也难觅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家家都有本儿难念的经”。每个人都有社会、家庭的两面性,如何定位适当参与、基本了解的相处原则,给予配偶另一方更多的温暖和归属感,是每一对创业夫妻都值得重视与反思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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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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