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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小过重罚”!警惕司法倒查!——“检察护企”的理论引领与机制创新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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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4




7月6日,“检察护企”的理论引领与机制创新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出席并致辞。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参会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黄瑞宇主持开幕式。黄瑞宇表示,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最高检党组决定以护航企业发展为抓手,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助于稳定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举行“检察护企”的理论引领与机制创新研讨会,就是要进一步明思路、抓重点、出实招,为企业解决更多实际问题,为深入推动专项行动开展搭建理论和实务交流的平台。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王其江在致辞中表示,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检察护企”的理论引领和机制创新专题研讨会,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号召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应当心怀“国之大者”,坚持党的领导,紧跟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司法改革活动,积极开展关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放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方光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和各位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对工商联和“两个健康”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方光华提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很好回应了广大企业的法治呼声,专项行动涉及多个执法司法领域,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同和广泛参与。希望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关心支持工商联和“两个健康”工作,以这次“检察护企”行动为契机,不断深化协作、共同努力,以更加务实有效的法治举措,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表示,今年2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当前专项行动已经进入深化落实的中期环节和关键阶段。如何高效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个涉企案件,在“检察护企”的“护”字上下功夫;要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坚持求真务实、担当实干,在“务求实效”的“实”字上下功夫;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在“溯源治理”的“治”字上下功夫。



本次会议共设置“检察护企的中国模式”主旨演讲和“检察护企的法律监督机制创新”“检察护企的犯罪治理机制创新”“检察护企的四检融合机制创新”三大主题的分论坛,三十余位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不同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主旨演讲:

检察护企的中国模式



主旨演讲环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北京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汪海燕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围绕主题做了主旨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发言中指出,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既监督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根本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总结去年“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六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大对“小过重罚”等涉企行政处罚问题的监督,推动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第二,围绕涉企产权保护,加强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第三,加强涉企社会信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第四,以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为突破口,推动合规互认;第五,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案涉企业早日摆脱讼累;第六,运用数字监督模型,推动开展“幌子公司”“恶意注销”“非法买卖营业执照”专项整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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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王新详细介绍了“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主要特点和显著成效。他提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为了贯彻党中央的要求,服务于国家大局,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强化法律监督的必要性,进一步推动了检察工作的现代化。王新教授认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针对性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推进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稳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成效方面,行动显著提升了涉企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数量,成功纠正了多起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建立了有效的管理与协作机制,有效提升了企业保护效果和司法效率。



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汪海燕教授认为“检察护企”模式不仅涵盖了刑事追诉和法律监督职能,还扩展到了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等多个领域,强调检察机关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角色。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护企”注重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的平等保护,确保企业在面对法律时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其次是在经济复杂形势下,反对一边倒的保护或打压,通过合法途径平衡企业发展与监管需求;第三是强调依法行政,特别是在涉企案件中,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个人行为而误伤企业的整体利益。针对当前的司法环境,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一是改进立案监督,强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的监督力度;二是解决管辖权争议,建立更明确的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减少由地方保护主义引发的管辖争议;三是在强制措施的使用上,明确“认罪认罚从宽”与“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实施标准,确保其公正适用;四是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理,避免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企业操作的合法性和正常性;五是优化企业合规制度,推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有效协作,为企业提供一个更为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从刑法理论研究者的视角出发,结合平时接触到的案件与实践,就如何真正落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这一问题,与大家分享了三点看法。第一,要能动保护企业,防止能动打击企业。最高检提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能动打击企业的不当做法。当前在能动保护企业方面,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开展工作,但是如何防止能动打击企业,同样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课题。第二,警惕司法倒查,此一时彼一时,防止以此时代替彼时。要遵守时效的规定,要了解每一个、每一类案件政策背景的不同,防止不合法地办案,注重不同案件的办理效果。第三,防止以刑化债,要注重诉源治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主张加强诉源治理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她建议完善常态化的预防和清理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拖欠账款的定期披露与主动执法制度,并推进刑事合规改革。通过这些措施,司法和行政机关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同时引导企业进行合规经营,从而在保障企业权益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专题一:“检察护企”的法律监督机制创新



专题讨论“‘检察护企’的法律监督机制创新”由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涂文部长主持。涂文指出,“检察护企”行动是一项贯穿全年的综合性专项活动,得到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全力推行。此项行动不仅在实践层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更在理论层面激发了广泛的创新和思考。接下来有必要在深度上继续推进研讨工作,首要议题即为“检察护企”的法律监督机制创新问题。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章润在报告中指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护企”的重点之一,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办案实践中遇到一些合规行刑反向衔接问题,主要通过个案协调、沟通以及会签文件等方式解决,但还面临制度性、机制性的难题,突出表现在反向移送缺乏必要性审查、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倒挂”、合规整改效果难以互认、行刑监管协作不够等四个方面。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可以通过建立反向移送的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合规整改效果互认机制、建立合规接续监管机制对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制度加以完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雷爱民表示,湖北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工作部署,结合湖北实际推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能动履职护航安全生产等12个专项工作计划,努力以“小切口”做实“大文章”。“探索律师(公益)代理涉经营主体控告申诉案件促进矛盾依法化解”“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企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等5个项目入选2024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事项。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深入落实《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推动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利用虚假诉讼诈骗、逃避债务等问题,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4件,为市场主体挽回损失916万余元。此外,湖北省检察院通过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借助大数据赋能、强化涉市场主体案件监管努力为企业松绑、为发展除障、为活力护航。紧紧围绕长效化服务市场主体,及时总结固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做到常态化推进、系统性落实。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晓红深入阐述了云南通过建立完善案件质量管控机制、特色专项监督机制、内外协作配合机制等具体举措,不断深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通过建立全链条、全流程的涉企案件质量管控机制确保了办案质量和效果。同时,通过侦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生效裁判监督等多重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来保护企业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办理。此外,针对云南的地方特色,推行了“一院一专项”工作机制,围绕地方支柱和特色产业开展专项监督和保护活动,强化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的保护,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云南省检察机关还积极与工商联等部门健全外部协作工作机制,通过实质化运行沟通联系、加强执法司法衔接协作、常态化清理涉企“挂案”、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凝聚“护企”工作合力,营造“护企”法治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行政审判庭原庭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黄永维认为:民营企业的重要性不容小觑,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性不容低估,“检察护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刻不容缓。广大民营企业对“检察护企”衷心欢迎,热切期待,检察系统务必层层传导压力,做到思想认同,行动积极,抓出实效。他建议检察机关特别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异地抓捕和长期羁押的监督;二是对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企业财产的案件进行严格监督;三是加强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在工作的机制上,他建议检察机关:一是要广泛宣传发动,解决民营企业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不知道去哪里告的问题;二是要对外明确一个部门受理,对内四大检察联动,内部分工明确,专人办理,各司其责,一站式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三要及时回复,反馈办理的进度和结果。使广大民营企业真正感受到“检察护企”是真抓真干,真能解决问题。如此长抓不懈,久久为功,必定大快人心、深得民心、深慰党心,牢牢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高巍教授在与谈环节从检察机关如何保护企业发展的角度提出了两大建议。首先,他强调了依法平等适用的重要性,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存在关于羁押措施、查封扣押、单位犯罪认定及定罪量刑的不平等适用的担忧。他指出,国企负责人相比民营企业家,在涉案时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概率极低,民营企业家的个人财产更易被查封扣押。其次,他认为检察机关在保护企业自由方面应持谦抑态度,避免扩张性解释如非法经营罪的界限,监督行政机关防止其任意设定义务,并通过能动司法维护市场自由,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这对促进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志媛教授认为,近些年,检察院将业务范围明确在“四大检察”上,由此,除刑事领域外,现有检察领域还存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大领域。在这些方面,检察院的工作离不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目前,实践中的检察院的职能得到了扩大,从而已经不限于“四大检察”,“检察护企”即为典型。她指出,“检察护企”不仅是要对企业家和企业进行依法平等保护,还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市场秩序等加以保护。这些业务已经超越了检察院原有的工作范围,进入了更加广泛的社会治理范畴之中。“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推行,让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检察院的职能有了新的认识,丰富了对检察院职能的研究和思考。郭志媛教授建议开展专项行动中,在强制措施方面,要依法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涉企案件中重视其落实。此外,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倡议将针对财产的措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以解决超范围,超数额处置企业、企业家财产处置的问题。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从律师的实务角度出发,对“检察护企”提出了三点关键看法。首先,他认为行政检察应加强在政府越权审批方面的监督,越权审批的行政违法行为虽然表面上没有损害企业利益,甚至对企业有好处,但长远来看,必将损害企业根本利益,造成刑事追诉,如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等。而且对这类政府有主导责任的案件如何定性,也要慎重考虑。其次,如何有效监督跨地域案件,值得关注,可否探讨本地检察机关对外地机关办案、损害本地企业利益的监督机制。最后,他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急需深化,如合规程序的启动、第三方监督的报酬问题以及如何有效监督法院的合规活动等。





专题二:

“检察护企”的犯罪治理机制创新



专题讨论“‘检察护企’的犯罪治理机制创新”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教授主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吴春妹介绍了三分院立足辖区特点和分院职能定位的“检察护企”经验做法。一是聚焦“小切口”,同步推进嵌套小专项,做优做实“检察护企”大专项。三分院结合辖区内以“CBD金融中心”为代表的金融企业聚集的特点,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嵌入“检察护金融企业”小专项,推进首都金融高质量稳健发展。二是立足企业发展法治需求,找准护企“供给侧”,持续提供优质检察产品。推动落实最高检倡导的“检察+工商联”护企模式,将企业“需求清单”转化为检察机关“履职清单”。以“检察+协会”模式提升护企覆盖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治分会、北京市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等合作共建。三是强化数字检察赋能,深化叠加护企效能,提升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将数字检察引入“检察护企”专项,发挥数据要素的叠加倍增效应,靶向精准发力助力整治深层次涉企违法犯罪问题,提升涉企法律监督能力。四是加强联动协同治理,坚持一体化统筹推进,凝聚护企法治合力。将“检察护企”与检护民生等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形成合力,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詹先见向大家分享了行业合规的“深圳经验”。深圳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不断优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五个一”工作模式。在办好合规个案的同时,针对部分行业、领域违法犯罪现象突出的情况,先后出台《深圳市检察机关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深圳市钻石行业反走私合规指引》《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等10个行业合规指引,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由个案办理向行业治理纵深发展,取得“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深圳市检察机关针对不同行业产业合规工作特点,持续开展量体裁衣式的行业合规建设,其成效正逐步彰显。通过厘清合法经营界限、引导重点行业合规建设和着力违法性问题根治,助力产业规范发展和行业溯源治理,通过行业头部企业的示范引领,促进形成互联网行业合规自律良好生态。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泽春以《深化机制创新,做实“检察护企”,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题作主旨报告。周泽春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检察护企”中办案是载体,机制是支撑,质效是关键,企业满意是核心。围绕建立专项工作统筹调度机制、健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机制、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完善服务对接机制与大家做了分享。目前,荆门携手宜昌、荆州、恩施等地检察机关在跨区域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监督线索移送、管辖争议解决等方面形成机制。此外,还通过在全市产业园区和320家规模以上企业设立“检察服务e站”等方式,及时了解各类市场主体司法需求和个性诉求,形成了配套检察官和特邀检察官助理轮值、答疑、分流、办理工作机制。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洪国结合中国电科的工作实际,发表了对检察护企的认识和体会。其一,法治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其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资央企要发挥带头作用。一方面,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化的环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三,凝聚共识、加强合作,共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贡献力量。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践,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充分认识到依法治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按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在与谈环节分享了三点启发。一是“检察护企”从事后合规向事前合规的方式转变。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涉案企业合规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更多的则是通过事先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来主动帮助企业查找问题、预防风险。二是“检察护企”从帮助个案企业合规向帮助整个行业合规转变。涉案企业合规很难从根本上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因此“检察护企”通过事先告知行业里的普遍问题、风险关键点与注意事项,使得每个行业在具体的经营环节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民事、行政或者刑事法上的风险。三是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来改善营商环境。现在检察机关在帮助企业提升新质生产力或改善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不仅仅是单打独斗,而是和与企业紧密相关的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结合在一起,全方位地保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成效从虚到实,形成了良性循环。



中国人民大学田宏杰教授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中检察护企力量的发挥、追赃挽损中检察护企力量的发挥两个方面对“检察护企”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滥用诉权,她指出传统的刑事优先思维正在向民事、行政优先转变,但强调不应简单地将民事诉讼优先化为一成不变的规则,特别是在滥用诉权使得民事程序难以终结的情况下,应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及时启动刑事程序,妥善处理案件。在追赃挽损方面,田宏杰教授认为囿于重惩治犯罪而轻追赃挽损的传统思维,虽然目前有所改善,但现实中追赃挽损的效率仍较低。尤其在数字金融时代,刑事介入的优先可能阻碍行政执法的及时介入,影响查、扣、冻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有效保障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应综合利用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的优势,而形成监管的合力,实现对企业的全面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吴宏耀教授针对“检察护企”中犯罪治理机制创新的主题和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与谈。他认为:第一,检察护企标志着刑事法治观念的转变。立足新时代,检察机关不能仅注重单一的治罪惩罚,检察工作应当融入到社会大局和经济发展大局之中,从一味打击犯罪转向如何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兼顾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在检察护企进程中要避免法治机械主义。在检察护企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如何在追诉经济犯罪的过程之中降低对企业正常活动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第三,应当明确检察护企中企业合规的不起诉裁量标准。在企业合规当中进行“区别对待”,面对不同的犯罪类型、性质、行为以及主体等分别制定不同的不起诉裁量标准。在检察护企专项活动中,追诉企业犯罪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引导涉案企业走向现代化、法治化的企业治理管理体系。





专题三:“检察护企”的四检融合机制创新



专题讨论“‘检察护企’的四检融合机制创新”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卫跃宁教授主持。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道伟在汇报中讨论了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他指出,2022年以来三门峡检察机关回应优化营商环境的呼唤,确定把抓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突破口,提出并坚持“一二三”办案方针,逐渐形成了案件办理、机制建设、理论研究三位一体的推进模式,已经挽救了近20家企业,工作获评市委首届改革突破奖,省委改革办印发相关经验做法。张道伟检察长强调,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应强化使命担当、作用发展眼光,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助力企业发展,同时保持对改革初衷的坚守和党的领导。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江以《检察一体“护企优商”的鹰潭检察实践探索》为题作主旨报告。张江检察长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立足鹰潭因路而生、因铜而旺、因道而名、因智而兴等区域文化、产业特色,鹰潭检察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护企理念为先导,以“全域一体、链式治理”的护企机制为支撑,以“需求导向、质效优先”的护企效果为追求,积极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履职评价指标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履职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实测评估等工作,引导检察干警提高精准护企质效。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宪峰阐述了嘉兴市如何推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和涉企检察服务的增值化改革。他详细介绍了嘉兴检察机关如何实现“精准办案”,通过建立涉企快办中心、推行风险评估机制和延伸检察服务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同时,通过“调诉结合”保障受侵企业权益实现舒心发展,如前置财产查控、诉前调解机制的推广和专项执行监督,保障受侵企业的权益。此外,嘉兴市坚持“由案到治”的策略,通过数字检察推动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提升行业韧性和优化法律服务来助力企业发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毅谈到,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一时间制定“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立足浦东特色扎实推进“一揽子”安商惠企措施落地见效。首先,通过机制创新,提升护企保障能级。通过与工商联合作深化、设立法治副园长、成立知识产权履职基地,并构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其次,以精准打击,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并聚焦于服务国家战略、新质生产力发展及行业治理。最后,在实践中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通过创建影响力案例、合规指引及推进相关地方立法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施鹏鹏教授针对“检察护企”的四检融合机制创新主题和四位检察长的精彩发言,谈了以下四点体会:一是检察护企中“企”的范围。“企”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包括大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遇到的挑战是多维的,如何精准定位当下民营企业面临的挑战并进行大胆的机制创新是检察护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是明确检察院在检察护企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检察院在运用企业合规时应当树立法治思维,明确出罪和保护的界限,合理运用机动侦查权,避免过度羁押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困境。三是划定检察院的介入范围。在检察护企的同时,既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检察院在适用强制性措施时,如何有效地在法治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四是检察护企中可能延伸到的问题。比如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企业讨薪的救济问题、税费罚的问题以及廉洁合规等问题,如何利用检察护企解决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在与谈中表示,“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不仅是保护企业的行动,也是一项复杂的法治工作,需要在多层次的政策指导和法治框架下进行,涵盖了政治性、框架性、原则性、阶梯性、严谨性和特色性等多个维度。重点在于通过法治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加强企业合规改革的法治化和常态化,避免合规仅停留在制度创新层面。此外,他提出企业在实施合规改革时,应采用穿透式合规方法,减少行政和刑事违法风险。监管机构则需实行阶梯式合规,推动多种合规模式的统一。同时,印波教授认为当前“跨省整改”、“跨区域合规”和“类案监督模型”等实践经验,显示出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中的积极作用,展示了法治服务的创新。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王珺主任对检察护企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对于涉企案件要准确定性、宽容定性,贯彻谦抑性原则。尤其在行刑衔接上,提出五种可能的情形,并建议在行政处罚能够有效干预和规制时不再对企业进行刑事追诉,在已经刑事追诉的情况下不再予以行政处罚,避免双重惩处,减轻企业负担;此外,未有行政查处而直接进行刑事追诉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及政府原因,不轻易认定刑事犯罪。其次,建议在刑事证据审查中以高于行政、民事诉讼的标准认定涉案金额,不迷信鉴定意见,这一点在法定犯罪中尤为重要。最后,在追赃挽损和赔偿方面,应保证诉前民事赔偿的合法性,尊重民事诉权,不主动启动相关程序;对实务中出现的以合法财产填补赃款的情况,应及时纠正或出台法律规定;在四检融合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有必要主动清查涉案企业的各类财产责任,也需要与法院执行部门联动,以便审判机关在确定财产刑时,兼顾对企业的惩罚与民事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闭幕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全面总结。他指出,一方面,本次研讨会涵盖了中央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理论专家的广泛参与,不仅反映了“检察护企”在法治实践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是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另一方面,本次研讨会回归“检察护企”的行动的原因、保护对象、保护方式、行动的效果和未来走向五个核心问题,为检察机关依法护企进行了理论研究,具有相当高的质量。郭立新指出,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而“检察护企”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民营企业的权利容易被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侵害的问题,真正改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需依法履职,通过创新机制如数字检察等来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从数据统计来看,体现民营企业保护的案件数量不断提高,“检察护企”初见成效。对“检察护企”的未来走向,郭立新认为应当落实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通过推进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高标准市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企业实现公平竞争。



来源: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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