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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政法司:长江跨省河流和重点湖泊生态流量将全覆盖管理

环境保护 2021-04-24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这部法律开创了我国依法开展流域治理的先河,为其他重要流域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明确提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并且对长江流域的河道采砂也作了严格规定。


这些措施将如何保障实施?党中央有关建立河湖长制的要求如何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相衔接?日前,澎湃新闻专访了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晓静,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水利部已经组织开展了水法修订前期研究工作
Q:关于法律衔接问题,水法等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将如何与长江保护法相衔接?


李晓静:长江保护法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与水法等现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长江保护法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规定具有针对性的特别制度措施,规定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现有水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规定,也同时适用于长江流域。水利部已经组织开展了水法修订前期研究工作,将根据国家立法机构安排,积极做好水法修订相关工作。


Q:相应的配套制度将如何完善?


李晓静: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其中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洪涝灾害防御等方面,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水利部门将依据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法定职责。
      在配套制度方面,水利部将按照国家有关立法机构的统一部署,加快长江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一是配合司法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审查工作,细化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争取尽早出台;二是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调配、河湖长履职等方面配套制度,制定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三是按照长江保护法关于编制水资源相关规划、水文水资源标准的规定,制订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划和标准,保障长江保护法落实。


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不取代各级河长湖长职责

Q:长江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同时又规定了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党中央有关建立河湖长制的要求如何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相衔接?


李晓静:长江保护法同时规定了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和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的职责。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统筹协调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不取代各级河长湖长职责。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任务。近年来,长江流域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全面建立河湖长制,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各级河湖长要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好河湖管理保护职责。



“十四五”将推进跨省河流和重点湖泊生态流量全覆盖管理


Q:

围绕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将如何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李晓静:水利部将组织长江委和流域相关省级水利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编制水量分配方案。继续编制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分配各省区市用水量,科学确定重要断面下泄流量指标,明晰流域区域用水权益。指导各省区市开展跨地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对已经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河流,组织制定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并实施。

     二是加强生态流量保障。确定生态流量监管河湖名录,明确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实施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实时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实施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合理采用生态流量泄放措施、优化工程运行管理,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

     三是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健全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水量分配、生态流量目标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逐步落实到地表水、地下水、其他水源等各类水源。建立流域区域取用水台账,严格控制新增用水,管住存量用水,对达到或超过取用水总量管控指标的流域区域,禁止批准新增取水。

     四是强化取水许可监管和节约用水管理。加强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落实“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落实取用水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提出长江流域取用水消耗强度控制要求和工农业、服务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目标。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推动节约用水立法进程。围绕用水定额、计划用水开展监督检查。

Q:

“十四五”围绕长江保护与治理将有哪些重大水利政策安排?

    

     李晓静:水利部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紧扣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谋划“十四五”长江保护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结合长江流域水情工情新变化,优化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体系总体布局,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和堤岸加固、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和崩岸整治。推进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山洪灾害防治和重点区域治涝排涝能力建设。推动防洪抗旱减灾监测、预警、预报和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建设;


      二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配置。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区域评估,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制定取水许可负面清单,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指标体系和政策体系,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提高取用水设施在线监控覆盖率。加快重要跨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审批实施。科学谋划布局水资源配置体系,推进一批基础性、战略性重大项目建设,完善水资源配置格局,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是强化水生态保护和河湖岸线管理。推进跨省河流和重点湖泊生态流量全覆盖管理,确定主要控制断面及其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积极推进重点湖泊治理,强化推进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小水电监管。督促河湖长履职,强化河湖监管,巩固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成果,推进长江重要支流、重点湖泊岸线清理整治和保护修复;


     四是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强化梯级水库对防洪、供水、生态、航运、发电、应急等多目标的综合调度,推进水工程联合调度方案精细化、调度技术智能化。加快构建长江全覆盖水监控系统,尽早实现对河湖水域、重点工程、涉水行为监管全覆盖;


     五是推进依法治水。做好长江保护法配套法规研究制定。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协同执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河湖保护,努力打造幸福长江。


来源:澎湃新闻,环境保护编辑整理,转载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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