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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收入未申报,税局以核定方式追缴企税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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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市税务局于2020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对A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A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

1.A公司2020年8月17日收取F公司(M公司代付)款项530,000元,按约定2020年8月23日为F公司提供线上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2.A公司2020年12月25日收取款项1,000,000元,按约定2020年12月26日为K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3.A公司2020年8月24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月25日为T公司提供直播带货,8月30日显示直播未完成保量金额,T公司、A公司均认可A公司应退还149,322元。A公司未对差额部分9,678元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4.A公司2020年8月25日收取款项159,000元,按约定8月25日为B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活动结束后至检查日止未对该部分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城建等附加税费。

5.上述1-4项2020年度取得的收入未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A公司开户银行机构名称;(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齐富支行提供的A公司名下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资金流水;(3)F公司、M公司、K公司、T公司、B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收款证明、业务合同、记账凭证等资料;(4)A公司所属时期20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0年5月-2022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1月-2022年6月金税三期开票明细;(5)检查组与A公司联系人手机短信联系记录;(6)天眼查股权变更截图;(7)杨某娣情况说明;(8)A公司登记注册地的物业公司情况说明及登记注册地址照片。

处理决定

1.追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对广州启鑫2020年8月取得含税服务收入698,678元(其中8月17日530,000元、8月24日9,678元、8月25日159,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659,130.19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年8月增值税39,547.81 元。对2020年12月25日取得含税服务收入1,000,000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943,396.23 元追征所属时期2020年12月增值税56,603.77 元,以上追征增值税合计 96,151.5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A公司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元(其中2020年8月2,768.35元 、2020年12月3,962.26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教育费附加2,884.54元(其中2020年8月1,186.43 元、2020年12月1,698.11 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A公司追征2020年8月、202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923.04 元(其中2020年8月790.96 元、2020年12月1,132.08 元)。

2.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A公司应就上述违法事实取得 1,602,526.42 元,以及2020年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由于A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对A公司该部分违法事实取得收入 1,602,526.42 元及已申报销售收入78,396.48元合并核定应纳税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六、七、八条的规定,采用10%应纳税所得率核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8,092.29 元,A公司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缴企业所得税均为0。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后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42,023.07 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404.61元。

G市税务局于2022年10月28日向A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125号)后,A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A公司不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02,882.19元(其中增值税 96,151.5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30.61 元)处以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合计 102,882.1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882.19元。限A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G市税务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要点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本案中,由于A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对采用核定方式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于近期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等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实施或者帮助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行为,并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案件及人员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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